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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言词个案研究

时间:2022-04-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公羊傳》隱公元年:“母欲立之,己殺之,如勿與而已矣。”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卷二“語急例”持同樣的觀點,舉《公羊傳》“如”例以證“古人語急”。《左傳》和《公羊傳》的用例,有很多是大臣對君主的諫言,如果以“當”釋“如”,恐嫌過於生硬,與語境不符。(文16)《左傳》中

1.【如即不如】

《公羊傳》隱公元年:“母欲立之,己殺之,如勿與而已矣。”何休注:“如即不如,齊人語也。”

汪啓明先生(1998:277—279)在討論何休注“如即不如”的時候提出,這是由於古漢語中有“一個詞同時兼有正反兩方面意義”的情況,“有時是由於在詞義的歷時運動中,人們從事物的對立性上進行聯想思維而產生;有時又是由於事物本身的對立統一,直接反映到概念中,而形成正反同詞”。華學誠先生(2007:330—331)認爲“其說甚辯”,亦將此視爲“正反同詞”現象。

“正反同詞”即“反訓”。“如,猶不如”或“如,即不如”的訓釋,確實反映了一些古代學者認爲“如”兼有“不如”義的觀點。但從現代語言學的眼光來看,用同一個詞來表示對立的概念,或用兩個相反的詞表示同一個概念,違反矛盾律,與語言的交際功能相抵觸,輕易假設有這一現象的存在可能會掩蓋了詞義的真相。前輩學者已經提出“‘某,不某也’作爲訓詁成例不可從”(周明初1992),“如”與“不如”的關係,亦非“反訓”所能解釋。

先秦文獻中數見訓“如”爲“不如”的例子,尤其以《左傳》中爲多,如:

臧文仲曰:“……巫、虺何爲?天欲殺之,則如勿生;若能爲旱,焚之滋甚。”(《左》僖21)

子魚曰:“明恥、教戰,求殺敵也。傷未及死,如何勿重?若愛重傷,則如勿傷;愛其二毛,則如服焉。”(《左》僖22)

孫子曰:“不可。以師伐人,遇其師而還,將謂君何?若知不能,則如無出。今既遇矣,不如戰也。”(《左》成2)

朝吳曰:“二三子若能死亡,則如違之,以待所濟;若求安定,則如與之,以濟所欲。”(《左》昭13)

(華多僚)對曰:“君若愛司馬,則如亡。死如可逃,何遠之有?”(《左》昭21)

子西曰:“不能,如辭。城不知高厚,小大何知?”(《左》定5)

對此,顧炎武和王念孫、王引之父子等清代學者就從不同角度做過研究,相同的是,他們都否認了這屬於“反訓”。

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四“如勿與而已矣”條記錄王念孫的說法是:“‘如’上當有‘不’字,而寫者脫之。桓十四年《傳》曰:‘御廩災,不如勿嘗而已矣。’文十六年《傳》曰:‘先祖爲之,己毀之,不如勿居而已矣。’則此亦當云‘不如勿與而已矣。’不然同一齊人語,何以此言‘如’而彼皆言‘不如’乎?何注殆不可從。”王引之又補充道:“凡以‘如’爲‘不如’者,皆爲此注所誤,說見《釋詞》。”

王引之《經傳釋詞》卷七“如”條舉例與分析非常詳盡。針對《左傳》僖公二十二年孔穎達疏:“如猶不如。”他引述了王念孫的觀點:“孔說非也。如,猶當也。言若愛重傷,則當勿傷之;愛其二毛,則當服從之也。”其後又舉《左傳》、《大戴禮記》、《墨子》的文例來證明“如”與“當”同義。王念孫《讀書雜志·墨子雜志》卷四“如”條討論《墨子·貴義》中的“則子如勸我者也”同樣認爲:“如,猶宜也。言子宜勸我爲義也。如字古或訓爲宜,說見《釋詞》。”

訓“如”爲“宜”或“當”不乏前代訓詁材料依據。《左傳》昭公二十一年:“君若愛司馬,則如亡。”杜預注:“言若愛大司馬,則當亡走失國。”又定公五年:“不能,如辭。”杜預注:“言自知不能,當辭勿行。”

總結王氏父子觀點,對於《公羊傳》的“如勿與而已矣”,認爲是脫了“不”字,對於《左傳》中的眾多例子,則認爲“如”應訓爲“當”或“宜”,而不是“不如”。裴學海《古書虛字集釋》、楊樹達《詞詮》等著作皆繼承了此觀點,楊伯峻注釋《左傳》僖公二十一年“則如勿生”時亦稱引《經傳釋詞》並說:“如,應當之義。”

顧炎武《日知錄》卷三二“語急”條討論《公羊傳》的“如”則有不同的觀點。他引《左傳》諸例證明“此不必齊人語”,並提出了“古人多以語急而省其文”。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卷二“語急例”持同樣的觀點,舉《公羊傳》“如”例以證“古人語急”。淳于鴻恩《公羊方言疏箋》在此基礎上申發開去:“如爲不如,猶可爲不可,敢爲不敢,得爲不得也,古人之言氣急而文簡,多此例也。”劉淇《助字辨略》卷一“如”條也認爲:“如之訓不如,猶可之訓不可,省文也。”要之,他們認爲“如”是“不如”的語急省文。

王氏父子的說法有兩點值得商榷。第一,他們從校勘學的角度說《公羊傳》中的“如”是脫了“不”字,並沒有其他的版本證明,僅是一種理校。況且從《左傳》等文獻的眾多例子中就可看出,“如+V”結構很常見,另還有不少“若+V”結構,必無每一處皆是脫字之理。第二,以“當”或“宜”來釋“如”,僅傳達大致的文意,不能遽以認爲“如”有“當”義。以語詞訓釋來代替句法、語義分析常無法準確揭示一個詞語的真正屬性。如文例所示,“如”表達的口氣較委婉,皆用在商議、勸解的場合,引出的建議多爲不得已的權宜之計,很少正面、積極的提議。而“當”或“宜”通常帶有更多的主觀強制性,且引出的建議並無積極或消極的限制。《左傳》和《公羊傳》的用例,有很多是大臣對君主的諫言,如果以“當”釋“如”,恐嫌過於生硬,與語境不符。

顧氏等的“語急”觀點也缺乏理據。如果由於語急而省略的話,按常理應省略較次要且不太過影響文意的詞。否定詞是一個句子中的關鍵成分,將它省略會造成理解的偏差,甚至使文意背道而馳,顧炎武等並未對語急爲何恰恰省略否定詞的原因進行解釋,因此我們也衹能存疑。

但顧炎武所說的“此不必齊人語”則是正確的。第一,用以表達建議的“如”,不僅出現於《公羊傳》這部以齊人爲作者的文獻中,還出現於《左傳》、《國語》、《大戴禮記》、《墨子》等中,僅《左傳》中,說話人就有魯國臧文仲,宋國子魚、華多僚,衛國孫良父、王孫賈,蔡國朝吳,楚國子西、子革、伍員,晉國苗賁皇等,皆非齊人,雖不能排除他們的言語經過作者加工的可能,但也不能認爲此詞是齊方言所獨有。第二,《公羊傳》中亦不乏“不如”的用例,說明齊方言中表達建議的“如”和“不如”二詞並存,與其他地區的使用情況並無區別。

要研究“如”和“不如”究竟是反訓還是各自有不同功能或意義,需要把“如”和“不如”的文例作梳理和對比。“不如”在上古文獻中用例眾多,出現於《公羊傳》中的如:

御廩災,不如勿嘗而已矣。(桓14)

先祖爲之,己毀之,不如勿居而已矣。(文16)

《左傳》中有一個同時使用“如”和“不如”的文例,能集中體現二者的區別:

若知不能,則如無出。今既遇矣,不如戰也。(《左》成2)

王引之《經傳釋詞》卷七“如”條也認爲:“上言‘如’,下言‘不如’,則‘如’非‘不如’明矣。”再結合《左傳》、《公羊傳》中的諸多用例,可以發現一個規律:“如”多與“若”搭配,而“不如”多與“既”搭配。亦即,“如”多用於對未然、假設的情況提出建議,而“不如”則用於對既成事實提出建議。“母欲立之,己殺之,如勿與而已矣”以及“天欲殺之,則如勿生”,雖未用“若”,但結合語境,以及“欲”字,可知這也是關於未來情況的假設條件句。《經傳釋詞》有訓“如”爲“將”的,所舉二例爲《漢書·翟義傳》:“義曰:‘欲令都尉自送,則如勿收邪?’”和《孟子·公孫丑下》:“寡人如就見者。”此二“如”亦是用以表示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事情的意見、建議,從釋“如”爲“將”來看,“如”經常與將來時聯繫在一起。

而在大部分用“不如”的例子中,可以看出前一個分句的條件是已然存在或必將會存在的,如:

姜氏何厭之有?不如早爲之所,無使滋蔓。(《左》隱元)

雖盡敵,猶有內讒,不如違之。(《左》閔2)

不可,我能往,寇亦能往,不如伐庸。(《左》文16)

若二子怒楚,楚人乘我,喪師無日矣。不如備之。(《左》宣12)

在最後這個例子中,即使句中有假設連詞“若”,以示該事件尚未發生,但若仔細辨析,也可發現其中“不如”與前例中“如”出現的語境仍然是不同的。在此,“若”引出的假設是“二子怒楚,楚人乘我”,結果是“喪師無日矣”,而“不如”引出的建議“備之”與“若”假設複句是相互獨立的。亦即“若二子怒楚,楚人乘我,喪師無日矣”是必然會發生的事情,對此必然的情況,提出“備之”的建議。而反觀“若知不能,則如無出”,“如”所引導的建議是假設句的一部分,是假設複句中的結果。

近年來,對於“如”和“不如”的討論仍在繼續。沈培先生(2008)以上博簡中的三個文例來證“如”可訓爲“不如”,分別是:

競平王就鄭壽,訊之於廟,曰:“禍敗因童(重)于楚邦,懼鬼神以爲怒,使先王無所歸,吾何改而可?”鄭壽辭,不敢(答),王固訊之,(答):“如毀新都戚陵、臨陽,殺左尹宛、少師無忌。”(《上博六·平王問鄭壽》)

公慍,無告,告強門大夫。強門大夫曰:“女(如)出內庫之囚,回而余(予)之兵。”(《上博五·姑成家父》)

孔子曰:“庶民知說之事鬼也,不知刑與德,女(如)毋愛珪璧幣帛於山川。”(《上博二·魯邦大旱》)

第一例中的“如”和《左傳》、《公羊傳》中的的“如”句法語義功能相同。“懼鬼神以爲怒,使先王無所歸”中,“懼”體現出這是楚平王的擔心,並未成爲事實,是否必將出現也未可知,故而此處用“如”來引出對這種假設的應對建議,而非“不如”。第二例在前文中沒有明確的前提,第三例中的前提“庶民知說之事鬼也,不知刑與德”是既成事實,這一用法與我們的推論相左,但由於後二句中“女”的釋讀和意義尚有爭議,這兩個用例仍須存疑。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爲,《公羊傳》和《左傳》等文獻中表示建議的“如”不必釋爲“不如”。用來表示建議是“如”自身的一個語義功能。在上古漢語中,“如”與“不如”的功能和語義有分工,“如”用於假設複句中,是對未然情況的建議,而“不如”則用於讓步複句中,是對已然或必然情況的建議,二者並不是“如即不如”的關係,也不能簡單將此現象視爲反訓。現代漢語中,“如”已不再有表達建議的用法,但“不如”仍多用來引進對已然事實的建議,它與表示讓步的連詞“既然”搭配可文從義順,但與表示假設的連詞“如果”搭配則接受程度不高,這恐怕也是古漢語遺留下來語義限制。

2.【昉】

《公羊傳》隱公二年:“始滅昉於此乎?前此矣。”何休注:“昉,適也,齊人語。”徐彥疏:“胡毋生,齊人,故知之。”

《玉篇》日部:“昉,甫往切,明也,適也。”“適”的意義,根據《一切經音義》卷六《〈華嚴經〉音義上》引《三蒼》曰:“適,始也。”因此,可推測“昉於此”即“始於此”。《公羊傳》中還有兩個用例:

始不親迎昉於此乎?前此矣。(隱2)

始僭諸公昉於此乎?前此矣。(隱5)

三個用例皆上言“始”,下言“昉”,互文見義。然而“昉”何以義爲“始”?《說文》日部新附字:“昉,明也。”張自烈《正字通》日部:“昉,日初明也。”華學誠先生(2007:329)的推斷是“昉”之“始”義“乃由形容詞義引申而來”,但是他也認爲這種說法尚於文獻無徵。

阮元的《校勘記》給了我們很大的提示:“《隸釋》載漢熹平石經《公羊傳》碑‘昉’作‘放’。鄭氏《詩譜序》、《考工記》注皆言‘放於此乎’,本《公羊傳》文,是蔡、鄭所據本皆作‘放’,當以‘放’爲正,‘昉’俗字,下同。古多作‘放’,後人作‘倣’,作‘仿’,作‘昉’,皆俗字也。”

此說很好地解釋了上面提出的疑問。“昉”的正字是“放”,《周禮·考工記·總敘》:“搏埴之工陶瓬。”鄭玄注:“‘瓬’讀如‘放於此乎’之‘放’。”孫詒讓《正義》:“何本《公羊傳》作‘昉’。”而“放”有“至、極”之義,如:

推而放諸東海而準,推而放諸西海而準……。(《禮記·祭義》)(鄭玄注:放猶至也。)

吾欲觀於轉附朝儛,遵海而南,放於琅邪,吾何脩而可以比於先王觀也?(《孟子·梁惠王下》)(趙歧注:放,至也。)

源泉混混,不捨晝夜,盈科而後進,放乎四海。(《孟子·離婁下》)

項羽爲無道,放殺其主,天下之賊也。(《漢書·高帝紀上》)

以上文例中的“放”皆是“至於”之義。《公羊傳》多次言“放乎……”,其中的“放”也是“極、直至”之義:

文公逐衛侯而立叔武,使人兄弟相疑,放乎殺母弟者,文公爲之也。(僖28)

趙盾之車右祁彌明者,國之力士也,仡然從乎趙盾而入,放乎堂下而立。(宣6)

莊王伐鄭,勝乎皇門,放乎路衢。(宣12)

“放乎堂下”和“放乎路衢”都是以具體的動作到達具體的處所。“放乎殺母弟”進一步抽象化了,是由先發事件推及後事,而“始滅昉於此”則是由當前事件上溯前事,義爲“推求滅國之事,最早可極於此”,由此“昉於此”引申出“從這裏開始”的意義。其餘二例亦可作此解。“放”作“至”之義用例甚廣,因此將“昉”視爲齊方言,並訓爲“適”,是何休不知“昉”當爲“放”之故。

3.【登】

《公羊傳》隱公五年:“公曷爲遠而觀魚?登來之也。”何休注:“登,讀言‘得來’,‘得來之’者,齊人語也,齊人名求得爲‘得來’,作‘登來’者,其言大而急,由口授也。”徐彥疏:“齊人名‘求得’爲‘得來’,而云此者,謂齊人急語之時‘得’聲如‘登’矣。謂高語之時猶言‘得來之’,至著竹帛時,乃作‘登’字,故言由口授矣。”

對“登來”的訓釋涉及語音的問題。注意到這個現象的學者很多,他們提出了各種不同的意見。

阮元《校勘記》:“此當作‘登讀言得’,猶云‘登’讀爲‘得’也,‘來’當誤衍。”按照他的說法,我們可以推測齊方言中“登”與“得”讀音相近。上古音中,“登”爲端母蒸部字,“得”爲端母職部字,蒸部與職部陽入對轉,主元音相同,衹有韻尾一爲鼻音一爲塞音,也就是說,可能當時的齊方言中有的蒸部字會讀同職部字。

段玉裁也認爲“登”與“得”互通。《說文》彳部:“德,升也。”段玉裁注:“‘升’當作‘登’。辵部曰:‘遷,登也。’此當同之。‘德’訓‘登’者,《公羊傳》:‘公曷爲遠而觀魚?登來之也。’何曰‘登’讀言‘得’,得來之者,齊人語,齊人名求得爲‘得來’,作‘登來’者,其言大而急,由口授也。唐人詩‘千水千山得得來’,‘得’即‘德’也。‘登’、‘德’雙聲。今俗謂用力徙前曰‘德’,古語也。”

迮鶴壽用反切來解釋這個現象。他注王鳴盛《蛾術編》卷三三“論反切所自始”條說:“‘登來’之反切爲‘堆’,‘堆’之入聲爲‘得’,古無四聲之分,則‘登來’之反切即爲‘得’也。”雖然釋“登來之”爲“得之”亦通順,但反切之說過於迂曲,未必是傳文本意。

洪頤煊《讀書叢錄》卷一六“登得”條則從詞彙角度予以解釋:“《鹽鐵論·結和篇》:‘登得前利,不念後咎。’‘登得’即貪得。《禮記·大學》‘一人貪戾’,鄭注:‘戾之言利也。《春秋傳》曰“登戾之”。’何休《公羊》注:‘登讀言得。’是以‘登得’爲貪得也。”此說法從文義上固然符合作傳者之意,但致使幾個詞糾纏不清。第一,“來”有異文“戾”,“戾”的意義是利,則“來”也有利的意思,這樣的推斷和語言事實不符。第二,如果說“登得”是貪得之義,則“登”和“得”不是相通的關係,而變成了一個詞,二者是動賓關係,這和何休注的本義相去甚遠。

汪啓明先生(1998:170)提出另一種意見,他認爲“來”非衍字,“登”讀如“得來”,正說明“登”的聲母帶有複輔音,作[dl]。這個說法是有問題的。何休注雖言“登言得來”,但後又言“齊人名求得爲得來,作登來者……”,表明何氏也將“登”與“得”,而非“得來”二字相比較。古人訓詁材料中引文不甚嚴謹,並非字字對應,在此不能將“登”等同於“得來”二字,複輔音之說當然也就缺乏根據。

梳理這些材料之後,我們更傾向於同意阮元和段玉裁的意見,認爲“登”通“得”,這正反映了齊方言中職部可能與蒸部對轉。

華學誠先生(2007:334)在接受這個意見的同時,還對“來”作了分析:“我們懷疑‘登來’、‘得來’的‘來’是古齊語中綴於動詞詞素後面的一個具有結果意義的虛詞性詞尾,其意義近似於今天‘得到’的‘到’,其語音和語法作用類似於今天‘得了’的‘了’。”雖然從語法結構來看,此“來”在形式上類似動補結構中的補語,但“虛詞性詞尾”的說法並不準確。關於漢語的動補結構出現的年代,學術界尚未有統一的意見(梁銀峰2006:17—24)。但就《公羊傳》語料來看,典型的動補結構尚未出現。隱公十年有“伐取之”,文公十五年有“筍將而來”,“取”和“將”都是連動結構的後一個動詞,仍然分別具有“取得”和“帶來”的實際意義。同樣,“登來”或“得來”亦至多衹能被視爲連動結構,且V2“來”還是使動用法,義爲“使……來”,具有實在意義。這是動補結構的前身和來源之一,認爲它是相當於動態助詞“了”的詞尾,爲時過早。

4.【母兄】【母弟】

《公羊傳》隱公七年:“母弟稱弟,母兄稱兄。”何休注:“母弟,同母弟,母兄,同母兄,不言‘同母’,言‘母弟’者,若謂‘不如’爲‘如’矣,齊人語也。”

“母兄”、“母弟”指同一對父母所生的兄弟,並且強調“同母”,即同屬一個嫡庶分支。何休認爲這是“同母兄”、“同母弟”的省文,正如“不如”省爲“如”一樣。顧炎武《日知錄》也把這個例子放在“語急”一條中。根據經傳文來看,不僅“同”字可省,“母”字亦可省,故而《春秋》中稱“兄”、“弟”的,均爲“同母兄”、“同母弟”。

“母弟”一詞較早的用例是《尚書·牧誓》:“昬棄厥遺王父母弟不迪。”孔《傳》:“母弟,同母弟。”《春秋》經傳中,稱“母兄”、“母弟”的文例甚夥,且不局限於齊人語言中:

公弟叔肸卒。公母弟也。凡大子之母弟,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凡稱弟,皆母弟也。(《左傳》宣公十七年)(杜預注:此策書之通例也,庶弟不得稱公弟,而母弟或稱公子。)

子叔姬卒。其稱子何?貴也。其貴奈何?母弟也。(文12)

文公十三年文中,作爲女性的妹妹也能被稱爲“母弟”。何焯《義門讀書記》卷一一對此的解釋是:“母弟雖女弟,亦貴之。”

出土文獻中也有“母弟”的用例:

大子朝君,君之母弟是相,大子昃聽。庶叩,叩進。大子前之母弟,母弟送,退,前之大子。再三,然後並聽之。(《上博二·昔者君老》)

它還留存於後世文人的行文中,如:

布母弟丁公,爲項羽將。(《漢書·季布傳》)(顏師古注:此母弟爲同母異父之弟。[2]

此“母弟”雖則同母,却是異父,與《公羊》異義。華學誠先生(2007:327)提出,這個詞一直保留在當代某些方言中,《漢語方言大詞典》“母兄”條記載,1936年編纂的甘肅省《鎮原縣志》有:“同母之兄曰母兄,同母之弟曰母弟。”

5.【累】【樵】【怒】【墠】

《公羊傳》桓公二年:“及者何?累也。”何休注:“累,累從君而死,齊人語也。”

桓公七年:“焚之者何?樵之也。樵之者何?以火攻也。”何休注:“樵,薪也,以樵燒之,故因謂之樵之,樵之,齊人語。”

莊公四年:“今紀無罪,此非怒與?”何休注:“怒,遷怒,齊人語也。”

宣公十八年:“聞君薨家遣,墠帷,哭君成踊。”何休注:“掃地曰墠,今齊俗名之云爾。”

將此四詞放在一起討論,是因爲它們都與詞義引申有關。

“累”作“牽連、連累”義,是一個常見的詞義引申現象。《公羊傳》中除了桓公二年文例之外,還出現了兩次,分別在莊公十三年、僖公十五年,均爲“及者何?累也。”

在其他上古文獻中也能看到很多用例:

不矜細行,終累大德。(《尚書·旅獒》)(孔颖达疏:若不矜惜細行,作隨宜小過,終必損累大德矣。)

許無刑而伐之,服而舍之,度德而處之,量力而行之,相時而動,無累後人,可謂知禮矣。[3](《左傳》隱公十一年)

且臣爲齊奴也,如累王之交於天下,不可。(《戰國策·東周策》)(鲍彪注:累者,事相連及,猶誤也。)

不累於俗,不飾於物,不苟於人,不忮於衆。(《莊子·天下》)

不如吾者,吾不與處,累我者也。(《呂氏春秋·觀世》)

古之聼民者,有過必赦,小罪勿増,大罪勿累,老弱不受刑,有過不受罰。(《尚書大傳·甫刑》)(鄭玄注:延罪無辜曰累。)

諈、諉,累也。(《爾雅·釋言》)(邢昺疏:累,謂相累及也。)

現代漢語的雙音詞“連累”、“累及”等,也是從“累”的這個義項發展而來的。“累”的本義是“堆積、聚積、接連成串”,由此引申爲“牽連、妨害”,它不僅是齊人的語言,也是上古漢語的常用詞。

“樵”的情況也是一樣的。“樵”本是名詞,義爲“薪柴”,在上述文例中詞義引申爲“焚燒”,詞性變爲動詞,且帶有賓語“之”。“以樵燒之,故因謂之樵之。”何休的注解很好地解釋了這個詞詞義轉化的緣由。名詞和動詞相互間的詞性轉變和詞義引申是漢語中的普遍現象。

淳于鴻恩《公羊方言疏箋》提出“樵”與“燋”古通假,“燋”有燃燒義。事實上,此二字皆從“焦”得聲,可能有同源關係,形符一從“木”,一從“火”,是後來分化的結果,一個著眼於被燃燒的材料,另一個著眼於燃燒的現象。嚴格來說它們不算“通假字”,而衹是“分化字”。“樵”本身從名詞引申爲動詞是十分自然的現象,未必需從通假方面來解釋。

“墠”本亦是名詞。《說文》土部:“墠,野土也。”引申爲動詞“除地”,如:

公乃自以爲功,爲三壇同墠。(《尚書·金滕》)(孔《傳》:墠,除地。)

以敝邑褊小,不足以容從者,請墠聽命。(《左傳》昭公元年)

作爲動詞,“墠”可與“禪”通:

二十五日甲午,禪,祭地於梁陰。(《後漢書·祭祀志上》)(李賢注:項威曰:“除地爲墠,後改墠曰禪,神之矣。”)

祭祀用的壇叫作“墠”,因此做此壇的動作也叫作“墠”。《禮記·祭法》:“設廟祧壇墠而祭之。”鄭玄注:“封土曰壇,除地曰墠。”這個注解既可理解爲除地而做的東西是墠,也可理解爲除地這個動作是墠,此二義是息息相通的。《公羊傳》宣公十八年此例中的“墠”、“帷”皆是名詞引申爲動詞,義爲歸父“除地張帷”,以祭奠宣公。《春秋公羊傳詞典》釋“墠”爲“供祭祀用的經清除過的整潔地面”,不確,沒有注意到此處名詞向動詞的詞性轉變。

同樣屬於詞義引申的還有“怒”。除了上引莊公四年之例,《公羊傳》中還有一個用例:

誅君之子不立,非怒也,無繼也。(昭11)

此處的“怒”同樣是遷怒之意。徐彥疏:“非由惡其父遷怒其子。”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四“此非怒與”條:“家大人曰:遷怒但謂之怒,則文義不明,何注非也。‘怒’之言‘弩’,太過之謂也。《方言》:‘凡人語而過,東齊謂之劍,或謂之弩,弩猶怒也。’《荀子·君子篇》:‘刑罰不怒罪,爵賞不踰德。’‘怒’也,‘踰’也,皆‘過’也。說見《荀子》。是古者謂‘過’爲‘怒’。‘今紀無罪,此非怒與’者,言今日之紀無罪,乃因其先世有罪而滅之,此非太過與?東齊謂過爲‘弩’,則‘弩’者齊人語也。”《漢語大辭典》也將此例句放在“怒”的“過,超過”義項下。

汪啓明先生(1998:83)不贊成這個說法。他認爲“怒”“本來是一個表示心理活動的動詞,這個詞在這個具體的語言環境中,由動詞轉化爲名詞,成爲動詞‘遷’的支配對象;但是‘遷’字又被省略了,並且包括‘遷’的補語‘紀’和介詞‘於’也被省略了”。他注意到了“怒”的詞義演變,但“由動詞轉化爲名詞”的說法值得商榷。首先“非”的賓語不必須是名詞,謂詞性賓語的情況是常見的,不能據此認爲“非怒”的“怒”是名詞。另外徑直說“遷”和“於紀”是被省略了亦嫌武斷,上古漢語雖然簡潔,也不能把所有未出現的成分都劃爲“省略”。

華學誠先生(2007:335)則認爲王氏固然不對,汪氏的解釋也嫌迂曲。他認爲:“‘怒’的意義就是‘遷怒’,這首先是詞義問題。因爲齊語中有這樣一個意義,‘怒’的語法意義也隨之有所變化,即本爲表示心理活動的不及物動詞,變成爲及物動詞,意念上的關係賓語就是‘紀’。”這是最簡潔明確的觀點。“怒”的本義是“憤怒”,後引申爲“遷怒”,在語義中引進了憤怒的對象。

“憤怒”,後引申爲“遷怒”,在語義中引進了憤怒的對象。

6.【

《公羊傳》桓公五年:“曷爲以二日卒之?也。”何休注:“者,狂也,齊人語。”

阮元《校勘記》:“《釋文》作,呼述反。按:當作怴字之訛也。《廣雅·釋詁二》:‘怴,怒也。’又《釋訓》:‘怴怴,亂也。’……《玉篇》心部:‘怴,許律切,怒也。’《廣韻》六術:‘怴,狂也。’皆從戉不誤。”

阮元的校勘可從。此句中“”當作“怴”。《廣韻》歸於術韻,許聿切。《廣雅·釋詁四》:“怴,義與同。”王念孫《疏證》:“,狂也。”《說文》疒部:“,狂走也。”段玉裁注:“、怴蓋同字。”而“”、“”不見於字書,恐是形近而誤。

7.【化】

《公羊傳》桓公六年:“曷爲慢之?化我也。”何休注:“行過無禮謂之化,齊人語也。”

除此例外,《公羊傳》中“化”這個詞還出現過一次:

陳乞曰:“常之母有魚菽之祭,願諸大夫之化我也。”諸大夫皆曰諾,於是皆之陳乞之家。(哀6)

對上例,何休注:“言欲以薄陋餘福共宴飲。”徐彥疏:“彼以周公過魯而無禮,故傳謂之化我也。今此陳乞亦以魚菽之薄物,枉屈諸大夫之貴重,亦是無禮相過之義,故謂之化我也。”

何休認爲“化”義爲“行過無禮”。後代學者也有接受這個意見的。胡玉縉《許廎學林》“公羊化我解”條:“美惡不嫌同詞也,是故‘化’之本義爲教行,經傳中爲‘變’、爲‘生’者,即從教行義引申,惟此文‘化’字,去本義獨遠。《方言》三:‘蔿、譌、譁、涅,化也。’……並與無禮義近。今俗於人之不拘禮節者謂之‘化’,即是此字。”他認爲這也是一個反訓的例子,“化”有教化之義,也有無禮之義。章太炎、楊樹達先生還以現代漢語方言來證成。《新方言》卷二:“此‘化’直訓行過,凡行過無禮者,非爲暴客,則多需求,故今人謂過人气貸爲‘募化’,踵門气食者爲‘叫化子’。”《積微居小學金石論叢·長沙方言續考》:“今長沙斥人爲無賴之行者曰‘化’,詈人爲‘化哥’,或云‘化生子’。”

對於這個詞,《穀梁傳》有一個重要異文:

其謂之是來何也?以其畫我,故簡言之也。諸侯不以過相朝也。(《穀梁傳》桓公六年)

“化”、“畫”異文,表示的應當是同一個詞。范寧注:“畫是相過去朝遠。”他僅說“畫”有“相過”義,未提及無禮之義。《穀梁傳》在此前一年也有記錄:“外相不書,此其書,何也?過我也。”范寧注:“過我,六年寔來是也。”此“過我”與下文“畫我”指的是同一件事。

關於“畫”還有一個著名的用例。《論語·雍也》:“力不足者,中道而廢,今女畫。”何晏《集解》引孔安國:“畫,止也。力不足者,當中道而廢,今女自止耳,非力極。”關於這個詞研究者討論得很多,多以“畫地自限”解之。俞樾將其與《公羊》、《穀梁》的用例聯繫在一起,提出了新的意見。《茶香室經說》卷一六“今女畫”條:“‘畫’之訓‘止’,必非如近解‘畫地自限’之說,邢、皇二疏皆無說。《穀梁》桓二年傳:‘其謂之實來何也?以其畫我,故言之也。’是‘畫’有略之意,疑齊魯間之方言。”

雖然包括俞樾在內的很多學者認爲“化”或“畫”都有簡慢之義,但從音韻方面來看,我們更傾向於一個更簡單明晰的解釋,即“化”、“畫”和“過”有音韻上的關係,它們可能是同一個詞。“化”爲曉母歌部,“畫”爲匣母錫部,“過”爲見母歌部,主要元音相近,聲紐發聲部位皆靠後,因此它們有互通的條件。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認爲“化”可假借爲“過”,所舉即《公羊傳》此例;認爲“畫”可假借爲“過”,所舉即《穀梁傳》此例,且提出“化”、“畫”、“過”雙聲,故而可通。洪頤煊《讀書叢錄》卷六“化我也”條亦持此主張:“過、化同聲,因口授,其字異耳。……《穀梁傳》作‘畫我’,其音義並同。”“化”和“畫”可能是方言詞,“過”則是通語。方言音變,在文字平面上看是不同的詞的語音通轉,實際可能是同一個詞在不同方言區內的表現。

另一方面,從意義上來看,《公羊》、《穀梁》中的“化”、“畫”未必有無禮之義。昭公六年的事件中,州公路過魯國,經文僅記載“寔來”,爲何說州公寔來?是因爲要簡慢他。爲何要簡慢他?是因爲他衹是從我國經過,而非來朝聘,經傳都未提及州公對魯國無禮的事情。哀公六年的事件中,陳乞請諸大夫到他家中宴飲,“願諸大夫之化我”,是請諸大夫過我家中之義,邀請別人,理當不可說別人是“行過無禮”,即使按照注疏的說法,無禮的也是陳乞,而非諸大夫,因此在這個文例中用“行過無禮”來解釋“化”有違文義。《漢語大詞典》“化”條有義項爲“方言。無禮;無賴”,引《公羊傳》桓公六年文例,“畫”條有義項爲“指不守禮法”,引《穀梁傳》桓公六年文例。我們認爲這兩處恐怕都是受了何休注的影响,此處“化”和“畫”都應解釋爲“過從”之“過”爲宜。

8.【脰】

《公羊傳》莊公十二年:“萬怒,博閔公,絕其脰。”何休注:“脰,頸也,齊人語。”

《說文》月部:“脰,項也。”先秦秦漢文獻中,“脰”一詞用例不少,如:

晉州綽及之,射殖綽,中肩,兩矢夾脰。(《左傳》襄公十八年)(杜預注:脰,頸也。)

世子曰:“……吾寧自殺以安吾君,以重耳爲寄矣。”刎脰而死。(《穀梁傳》僖公十年)

彼有廉其爵,貧其身,以憂社稷者;有崇其爵,豐其祿,以憂社稷者;有斷脰決腹,壹瞑而萬世不視,不知所益,以憂社稷者。(《戰國策·楚策一》)(鮑彪注:脰,項也。)

以脰鳴者,以注鳴者,以旁鳴者,以翼鳴者,以股鳴者,以胸鳴者,謂之小蟲之屬,以爲雕琢。(《周禮·考工記·梓人》)

燕,白脰烏。(《爾雅·釋鳥》)(郭璞注:脰,頸。)

麔、麚,短脰。(《爾雅·釋獸》)(郭璞注:脰,項。)

壺脰脩七寸,口徑二寸半,壺高尺二寸。(《大戴禮記·投壺》)

“脰”可指人的頸項,可指動物的頸項,如《周禮》和《爾雅》例所示,也可隱喻器物的頸部,如《大戴禮記》例所示。後來它的所指還有轉移,劉熙《釋名·釋形體》:“咽,咽物也,青徐謂之脰,物投其中,受而下之也。”咽喉在頸部,這樣的意義引申也是很自然的。

從上引例中也能看出,“脰”並不僅是齊人的方言,各地人均有使用。此詞甚至一直沿用至現代。王念孫《廣雅疏證·釋親》:“今浙西人亦呼頸爲脰頸。”《漢語方言大詞典》“脰”條收錄了現代吳語和閩語中十餘條“脰”參與組成的複合詞,表明它至今仍有強大的生命力。

9.【瘠】

《公羊傳》莊公二十年:“大災者何?大瘠也。大瘠者何?大也。”何休注:“瘠,病也,齊人語也。”

根據傳和注,“大災”指的是“大瘠”,“瘠”即“”,“瘠”即“病”,“瘠”、“”、“病”三詞意義相通。

王念孫《讀書雜志·漢書雜志》卷九“積死”條:“《漢書·鼂错傳》:‘且夫起兵而不知其埶,戰則爲人禽,屯則卒積死。’‘積’字師古無注,念孫案:‘積’讀爲‘漬’,漬,病也。‘埶’謂地埶(勢)也。此言邊地苦寒,戍卒不耐其水土,則生疾病相漸漬而死也。《周官·蜡氏》注引《曲禮》:‘四足死者曰。’今本‘’作‘漬’,注云:‘漬謂相瀐汙而死也。’引莊二十年《公羊傳》:‘大災者何?大漬也。’今本‘漬’作‘瘠’。何注云:‘瘠,病也,齊人語也。’又十七年‘齊人瀐于遂’,《傳》曰:‘瀐者何?瀐,積也。’注云:‘瀐之爲死,積死非一之辭,故曰瀐積,眾多也。’《釋文》‘積’本又作‘漬’。‘、漬、積、瘠’,並字異而義同。”

臧琳《經義雜記》卷二五“大漬也”條:“‘’亦俗字,當爲‘癘’。《集韻》‘’或作‘癘’,可證。《說文》疒部:‘癘,疫疾也。’今本作‘惡疾也’,非是。兹從《詩·思齊》正義所引,從疒蠆省聲,何義本此。《吕氏春秋》:‘貴公云:“仲父之疾,病矣,漬甚。”’高注:‘漬,亦病也。’《公羊傳》曰:‘大災者何?大漬也。’與鄭陸所據本同。”

通過以上兩條論證,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認識:“瘠”通“漬”,所指不是個人普通的疾病,而是“積死”,即傳染病,也叫作“癘”或“疫疾”,因此《春秋》史家認爲這是“大災”而記錄之。《公羊傳》此條下還有:“外災不書,此何以書?及我也。”證明了這是一場大的傳染瘟疫,從齊國蔓延到了魯國。

10.【僂】

《公羊傳》莊公二十四年:“夫人不僂,不可使入,與公有所約,然後入。”何休注:“僂,疾也,齊人語。”

俞樾《群經平議》卷二三“夫人不僂不可使入”條對此處何注提出了質疑:“夫人不肯疾順公,則當云夫人不順,不可使入,不當云不疾,不可使入。然則何解‘僂’字非也。‘僂’當讀爲‘摟’。《說文》手部:‘摟,曳聚也。’古或以‘婁’爲之。《詩·山有樞》篇‘弗曳弗婁’,毛《傳》曰:‘婁,猶曳也。’《釋文》引馬注曰:‘婁,牽也。’是‘婁’有牽曳之義。公入而夫人亦入,是相牽曳而入也,‘不摟’者,言不可牽曳也。‘摟’、‘僂’同聲,故得通用。”

這個說法雖別辟蹊徑,却未必可信,原因是傳文此處並非詳細記錄史實,恐不會書公與夫人相牽曳這一類細節之事,況且夫人不牽曳公,也未必不能入,故而這種說法於理不順。

阮元《校勘記》:“段玉裁云‘僂’即‘婁’,‘婁’即今‘屢’字,訓數,亦訓疾。”這是段玉裁注《說文》的意見,亻部“僂”字條:“此爲‘婁’之假借字,‘婁’即‘屢’,與‘驟’通,‘驟’訓數,亦訓疾。”

《爾雅·釋言》:“屢,疾也。”郝懿行《義疏》:“‘屢’者,‘婁’之俗體也。《釋言》云:‘婁,亟也。’《說文》云:‘婁,務也。’務,趣也,言趣赴於事,是急疾之義也。通作‘僂’。……又通作‘屢’。《釋文》:‘婁本又作屢’,《詩·賓之初筵》《傳》及《正月》、《巧言》《箋》並云:‘屢,數也。’……‘數’者與‘屢’同義,今人言‘數數’,猶言‘屢屢’也,‘屢’、‘數’有迫促之意,故同訓爲疾。”

比《公羊傳》時代更早的《荀子·儒效》:“雖有聖人之知,未能僂指也。”楊倞注:“僂,疾也。言雖聖人亦不可疾速指陳。”他所引例證即是《公羊傳》何注。

據此我們知道,“僂”與“婁”、“屢”是同源字,訓“疾”,訓“數”,“夫人不僂”即夫人不肯盡快趣赴於事,嫁於魯國,而是與公有所約定後纔肯行。淳于鴻恩《公羊方言疏箋》還提到:“今登萊謂疾行爲快僂,即古方言之遺。”

11.【伐】

《春秋》莊公二十八年:“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公羊傳》:“春秋伐者爲客,伐者爲主。”何休注:“伐人者爲客,讀伐,長言之,齊人語也。見伐者爲主,讀伐,短言之,齊人語也。”徐彥疏:“謂伐人者必理直而兵強,故引聲唱伐,長言之,喻其無畏矣。謂被伐者必理曲而寡援,恐得罪於鄰國,故促聲短言之,喻其恐懼也。公羊子,齊人,因其俗可以見長短,故言此。”

“長言”和“短言”,是很多音韻學、語法學研究者關注的問題。首先,就“長言”和“短言”的語音區別,古今學者就有很多不同意見。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卷四“伐”條:“長言若今讀平聲,短言若今讀入聲,《廣韻》平聲不收‘伐’字,蓋古音失傳者多矣。”《說文》亻部“伐”條段玉裁注:“按今人讀房越切,此短言也。劉昌宗《周禮·大司馬》、《大行人》、《輈人》皆房廢切,此長言也。劉係北音,周顒、沈約韵書皆用南音,去入多强爲分別,而不合於古矣。”孔廣森《詩聲類》卷一二:“去聲之中自有長言、短言兩種讀法,每同用而稍別畛域,後世韻書遂取諸陰部去聲之短言者一改爲諸陽部之入聲。”

王力先生《漢語音韻學》:“這裏所謂長言短言,是否我們現在的聲調,還不得而知,因爲盡可以是音長的關係,而不是音高的關係。也許我們還可以說,當時所謂長言短言就是入聲和非入聲的區別。長言就是非入聲,短言就是入聲。”(王力1985a:93)但他又在《漢語語音史》中有另一說法:“長言之就是長入,短言之就是短入。”(王力1985b:74)

各家對於長言短言的具體性質認識頗有分歧:平入聲之別、去入聲之別、長去短去之別、長入短入之別等,不一而足。

這還不僅是語音上的問題,也關係到“伐”的語法功能。《馬氏文通》首先提出了這是以語音分別主、被動功能,卷五“受動字”條:“是齊人以‘伐’字之聲短、聲長,以爲外動、受動之別。”

現代學者對此作了很多考察。國紅光先生(1986):“‘伐人者爲客’的‘伐’字,是主動義的‘伐’字,在語音形式上體現爲本讀,應讀爲入聲,何休狀其音曰‘長言之’;‘見伐者爲主’的‘伐’字,是被動義的‘伐’字,在語音形式上體現爲破讀,應讀爲去聲,何休狀其音曰‘短言之’。”孫玉文先生(2007:311):“‘伐’作‘遭到進攻’講上古一定用得很普遍,所以纔有可能對原始詞‘進攻別人’一義的讀音產生擠壓,使原始詞的‘長言’讀法逐步在口語中消失掉,讀成‘短言’。”鄭張尚芳先生(2003:217):“前音爲《集韻》廢韻房廢切bads,‘擊也’;後音爲月韻房越切bad,乃後世的通讀音。bad保留入聲爲短讀,漢代bads>bas>baih自然成長讀了。‘伐’後世都混說入聲,原來則依語法意義分讀。”

聲調的變化涉及詞的形態變化,不同的內部屈折形式區別了詞的主動和被動形態,這或許正是上古漢語有形態變化的一個證據。方光燾先生(1997)認爲:“何休注中所說的‘伐人’和‘見伐’是詞義的區別,長言、短言並不表現一個詞的不同的語法作用。”他同時舉了“買/賣”、“受/授”等詞以資證明。我們認爲,詞義的區別和語法作用的區別其實並不矛盾。在漢語尚具備形態特征的時期,不同的語音可表示不同的形態,而當漢語的形態區別隨語言發展消失後,一個詞的不同形態作爲該詞的不同義位被保存下來,是有可能的。也就是說,“伐”在上古漢語中的主、被動形態,變成了後來“伐”這個詞主、被動兩個意義,這既是形態的區別,也是詞義的區別。

“伐”的“遭到進攻”一義,在上古文獻中還能看到其他用例:

九有有截,韋顧既伐,昆吾夏桀。(《詩經·商頌·長發》)

此“伐”即“見伐者爲主,讀伐,短言之”之“伐”,表被動義,“伐”與“截”、“桀”等爲韻,都屬於入聲月部,可證“短言”與入聲有關。宋亞云先生(2006)列舉了先秦至兩漢“伐”表被動意義的用法27例。馬王堆漢墓帛書《戰國縱橫家書》與《公羊傳》寫定年代相近,也反映了“伐”的主動、被動兩種用法,如:

立帝,帝立。伐秦,秦伐。(《戰國縱橫家書·蘇秦謂齊王章》)

秦必取,齊必伐矣。夫取秦,上交也,伐齊,正利也。(《戰國縱橫家書·謂燕王章》)

宋、中山數伐數割,而國隋(隨)以亡。(《戰國縱橫家書·須賈說穰侯章》)

楚久伐,中山亡。(《戰國縱橫家書·蘇秦獻書趙王章》)

“伐秦”、“伐齊”之“伐”是及物形式,表示主動征伐,“秦伐”、“齊伐”之“伐”是不及物形式,表示被征伐。後兩例中,“伐”的句法位置完全相同,卻表達了完全相反的主、被動意義。根據上下文判斷,“宋、中山數伐”之“伐”表主動,而“楚久伐”之“伐”表被動,可據此推知“伐”是靠語音形式來區別形態的。

漢語的形態變化在上古漢語後期漸漸消失,能夠利用語音手段區別形態的詞語越來越少,語序和虛詞成爲表達語法關係的主要手段。“伐”的語音和意義也逐漸融合:表達主動形態的原始詞的詞義“進攻別人”和表達被動形態的滋生詞的讀音“短言”結合在一起,而滋生詞的意義“遭到進攻”和原始詞的讀音“長言”則消失了,因而中古之後,“伐”衹有入聲月韻一個讀音,也衹表示主動進攻一個意義。

12.【漱浣】

《公羊傳》莊公三十一年:“臨民之所漱浣也。”何休注:“無垢加功曰漱,去垢曰浣,齊人語也。”

“漱”、“浣”二詞皆有洗滌義,但二者的下位義素有差別。《說文》水部:“漱,盪口也。”“澣,濯衣垢也,今澣從完。”“涑,澣也。”《說文》以“漱”爲漱口,又以“涑”、“澣”爲同義,指洗衣。段玉裁注又認爲“涑”亦假“漱”爲之,所引即《公羊傳》用例,是以幾個詞詞義皆有糾纏。何休認爲《公羊傳》中的“浣”的程度比“漱”深,故而“無垢加功曰漱,去垢曰浣”。

上古文獻中提到“漱”、“浣”二詞的不少,其中一條是:

冠帶垢,和灰請漱;衣裳垢,和灰請澣。(《禮記·內則》)

鄭玄注:“手曰漱,足曰澣。”這個說法的影響很大。徐彥疏即不同於何休注而採納了鄭玄的說法:“謂但用手矣。既無垢而加功者,但亦少有而無多垢,故謂之無,非全無也。”

段玉裁綜合許慎、何休、鄭玄三家之說:“‘無垢加功’謂但用手斗漱,‘去垢’蓋用足物。故《內則》云:‘冠帶垢,和灰請漱;衣裳垢,和灰請澣。’鄭云‘手曰漱,足曰澣’是也。若然則‘漱’與‘澣’别,而許不别者,許渾言,何析言也。《毛詩·周南》《箋》云:‘汙,煩也,煩撋之用功深。’‘澣謂濯之耳。’是則‘澣’對‘汙’言又分深淺。實則何之‘去垢’即《毛詩》之‘汙’,何之‘無垢加功’即《毛詩》之‘澣’。”段玉裁將幾種說法調和在一起,污垢較少,故而用手洗滌,爲“漱”,污垢較多,則用腳洗滌,爲“浣”,而“汙”則程度更深。

但是鄭玄本人在不同的文獻中注解亦不甚相同。《禮記·曲禮上》:“嫂叔不通問,諸母不漱裳。”鄭注:“漱,澣也。”《詩經·周南·葛覃》:“薄污我私,薄澣我衣。”鄭《箋》:“澣,謂濯之耳。”“漱”可釋爲“澣”,“澣”與“濯”又是同義。鄭玄亦是齊人,與何休也是同時代人,何以二者的理解不同呢?

根據我們的理解,“漱”、“澣(浣)”、“濯”、“汙”幾個詞,對文則別,散文則通。在獨用的情況下,皆可作洗滌之義,至於是否有用手足的差別,還是有污垢程度的差別,則不可知。在有對比的情況下,則似以何休的說法更爲可信,因爲從上述引用的以及後世的文獻中看不出“漱”、“浣”有用手和用足洗滌的區別,而污垢程度的差別是可以發覺的。“漱”從漱口義引申出洗滌義,用水盪口是一個較輕便簡捷的動作,則以洗滌義出現時恐怕也是程度較輕的,因此它可用來指洗滌污垢較少的衣物,而“浣”則是一般意義上的洗滌。

需要提出的是,雖然以上我們沿何休的思路將“漱”和“浣”分作兩個詞來討論,但事實上“漱浣”在《公羊傳》已經詞彙化爲一個複合詞,語義發生了泛化,使用者不再關注內部語素的意義分歧,而將其整體作爲“洗滌”義來使用。

13.【踊】

《公羊傳》僖公十年:“晉之不言出入者,踊爲文公諱也。”何休注:“踊,豫也,齊人語,若關西言渾矣。”

“踊”一詞作爲動詞,在《公羊傳》中出現過多次,但此處用作副詞,有“預先”的意義,是較爲少見的。根據何休注,與它意義相仿的是關西的方言“渾”,“渾”本身同樣沒有預先義,因此需要考察它們的關係。

前代學者的一個觀點是“踊”通“通”。洪頤煊《讀書叢錄》卷一六“踊”條:“‘踊’當是‘通’字之譌。傳中‘通可以已也’文凡三見,昭三十一年傳:‘通濫也,曷爲通濫?賢者子孫宜有地也。’義與此傳畧同,關西言‘渾’,亦與‘通’義相近。”牟庭相《雪泥書屋雜志》卷四:“正文與注皆‘通’字形訛爲‘踊’。《晏子春秋》:‘路寢之臺,成而不通焉。’今本亦訛爲‘而不踊焉’,而《說苑》作‘通’,可証二字相混也。《漢書·夏侯勝傳》曰:‘齊人通正言。’《田延年傳》曰:‘通往就獄。’皆古齊人語耳。”對於《漢書》的兩個“通”,顏師古注前者爲:“通謂陳道之也。”注後者爲:“通者,從公家通理也。”

《公羊傳》中三次出現“通可以已也”,何休無注,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四“通可以已也”條認爲:“‘通’之爲言猶‘道’也。道,言也,道可以已,言可以已也。”與《夏侯勝傳》顏注相同。然而到此仍然有疑問。“道”、“言”的意義,與“預先”的意義差距甚遠,更不能用來解釋“渾”。“踊”雖然可與“通”相通,但在此例中不甚妥當。

華學誠先生(2007:334)從音韻方面作了一些解釋,“豫”古音余母魚部,“踊”余母東部,“渾”匣母文部。“豫”爲雅言通語詞,而“踊”、“渾”分別代表齊語和關西語說“豫”這個詞的實際讀音,也就可以推測,齊語和通語的區別在於有無鼻輔音韻尾。從“踊”讀同“渾”這點,又可推測某些東部與文部字、余母和匣母字也有相混或趨同的可能。但這僅是假設,尚有待於文獻證實。

14.【是月】

《春秋》僖公十六年:“正月,戊申,隕石于宋五。是月,六鷁退飛,過宋都。”《公羊傳》:“是月者何?僅逮是月也。”何休注:“是月,邊也,魯人語也。在正月之幾盡,故曰劣及是月也。”徐彥疏:“而此一文獨爲魯人語者,以是經文孔子作之,孔子魯人,故知魯人語。彼皆是諸傳文,乃胡毋生、公羊氏皆爲齊人,故解爲齊人語。”

根據《公羊傳》的說明,《春秋》中的“是月”,並非一般意義上“此月”之義,而是“正月之幾盡”,亦即正月月底之時。下文傳有“晦日也”,證明此時是一月的最後一日。然而釋“是月”爲月底的緣由,則是需要考察的。

阮元《校勘記》:“《釋文》‘是月’如字,或一音徒兮反。盧文弨曰‘是月’有作‘提月’者,故一音徒兮反。《初學記》‘晦日’條引此作‘提月’。又《鶡冠子·王鈇篇》‘家里用提’,陸佃注云:‘提,零日也。’引《公羊》爲證。按‘是月’與《月令》‘是月’似異而實同,改作‘提’者,俗人所爲也。”

阮元提到了“是”有異文“提”,其義是“零日”,但他的結論是此爲俗人所改,文當作“是月”,與《禮記·月令》中多次出現的“是月”同,而彼處“是月”即此月之義。

“是月”作“提月”除了出現於《鶡冠子》和《初學記》,還有其他證據。《集韻》齊部收有“是”字,爲田黎切,與“提”同音,所引即《公羊傳》此例。孔廣森《通義》提到:“‘是’讀爲‘隄’,‘隄’之言邊也。……凡經傳言‘是月’有當如字讀者,其義爲此月也;有當讀‘提月’者,其義爲盡此月。”事實上與“提”或“隄”同音的“是”,並非“是”的另一個特殊讀音。古無舌上音,中古時期禪母的“是”,在上古讀近定母。

另外,各種類書中經常收錄作晦日的“提月”一詞,如《歲華紀麗》、《事類備要》、《淵鑒類函》等。但是對其意義有兩種解釋,一種即是“晦日”,也就是每月的最後一天;另一種專指正月的最後一天,也就是“正月之幾盡”。當然,其來源都是《公羊傳》何休注,一些人取其晦日義,另一些則將正月義一併採納。總之,作月終這個意義時,字作“是”、“提”、“隄”皆可,與常見的“是月”意義不同。

至於爲何“提月”有正月晦日的意思,洪亮吉《卷施閣集·釋歲》認爲:“《爾雅》:‘太歲在寅,爲攝提格。’《楚辭》:‘攝提貞于孟陬兮。’正月,建寅之月,則稱正月爲提月,或古有是語。”不過按照他的說法,“提月”就是正月的意思,而非晦日的意思了。

洪頤煊認爲“提”通“抵”,華學誠先生(2007:327)認爲“是”通“底”,並認爲魯人讀“底月”爲“是月”是清濁混讀。“是”與“抵”、“底”音韻地位固然相近,但“抵月”、“底月”二詞不見於文獻,他們的說法亦僅限於一種推測。

《春秋》另二傳,却並未將“是月”視爲“月底”。此條經文《左傳》無傳,杜預注:“是月,隕石之月。重言是月,嫌同日。”表示記載“是月”是爲了避免誤解隕石和退飛發生在同一日。《穀梁傳》:“是月也,決不日而月也。”表示不能決斷是哪一日,故而書月。范寧注:“欲著石日鶂月,故言是月。若不言是月,則嫌與戊申同。”意思與杜預注同,也是爲了避免誤解二事發生在同一日。他們均將“是”理解爲其通行意義,即近指代詞。“提月”的說法本於《公羊傳》,後代的使用和解說亦皆沿襲於此,這或許僅爲公羊家和何休的一家之言,但“是月”因此而獲得“月底”之義,並被後人所襲用,也是不可改變的語言事實。

15.【兄弟】

《公羊傳》僖公二十五年:“其言來逆婦何?兄弟辭也。”何休注:“宋魯之間名結婚爲兄弟。”

以“兄弟”一詞表示婚姻,《公羊傳》中除了僖公二十五年的文例外,還有:

其言來求婦何?兄弟辭也。(僖31)

在其他文獻中也可找到不少用例,且不一定局限於齊人語:

一曰媺宫室,二曰族墳墓,三曰聯兄弟。(《周禮·地官·大司徒》)(鄭玄注:兄弟,婚姻嫁娶也。)

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爲兄弟,使某致辭。(《禮記·曾子問》)(鄭玄注:必使人吊者,未成兄弟。)

公娶齊,齊由以爲兄弟,反之。(《穀梁傳》宣公十年)(范寧注:齊由以婚族故還魯田。)

宴爾新婚,如兄如弟。(《詩經·邶風·匏有苦葉》)

《爾雅·釋親》:“婦之黨爲婚兄弟,壻之黨爲姻兄弟。”郭璞注:“古者皆謂婚姻爲兄弟。”郝懿行《義疏》即引《匏有苦葉》爲證。

但“兄弟”並不一定都指婚姻。同樣在《公羊傳》中,還出現過兩次“兄弟辭也”:

郜子者何?失地之君也。何以不名?兄弟辭也。(僖20)(何休注:郜,魯之同姓,故不忍言其絕賤。)

盛伯者何?失地之君也。何以不名?兄弟辭也。(文12)(何休注:與郜子同義。)

此二處的“兄弟”指同姓宗族。俞樾《群經平議》卷二三因此認爲何休對前面提到的兩個“兄弟辭也”注有誤,《公羊傳》中的四處“兄弟辭也”當皆著眼於同姓宗族而言:“隱二年《傳》曰:‘然則紀有母乎?曰有。有則何以不稱母?母不通也。’可知婦人無外事,不得通於它國,蕩伯姬乃蕩氏之母,而得言來逆婦者,以其本魯女也,故曰兄弟辭也,與郜、盛一律,不得輒爲異說。又三十一年杞伯姬來求婦,傳文與此同,杞伯姬亦魯女也。”

按俞樾的說法,何休認爲“結婚姻”的“兄弟”,都是因爲來求婦者與魯國有宗親關係,使用的是“兄弟”的本義。他的解釋對於《公羊傳》固然可通,但也不能據此否定上文所引其他文獻中的用例,如《禮記·曾子問》中的用法沒有提到男女家有宗親關係,但也稱“兄弟”。

關於“兄弟”一詞的意義,臧庸《拜經堂文集》卷一“昆弟兄弟釋異”條解釋甚爲詳盡:“昆弟者,一體之親,故自同父同母下至同族,均有是稱,二本之誼也。至兄弟,雖亦昆弟之通稱,對言之則有親疎之别,故自大功以上爲昆弟,小功以下爲兄弟。若推廣言之,不特同姓之親通謂之兄弟,即父黨、母黨、妻黨,均有兄弟之稱,又兼異姓言之矣。此二者不同之大致也。”也就是說,“兄弟”適用範圍頗廣,凡父、母、妻之黨皆可稱兄弟。《爾雅·釋親》:“父之黨爲宗族,母與妻之黨爲兄弟。”郝懿行《義疏》:“然宗族亦有稱兄弟者,若《曾子問》云‘宗兄宗弟’,《喪服傳》云‘小功以下爲兄弟’……《詩》‘兄弟無遠’,鄭《箋》:‘兄弟,父之黨,母之黨。’此則父黨、母黨俱稱兄弟。”

據此可知,“兄弟”確實可指姻親,“兄弟”一詞的婚姻義,是從母黨、妻黨之義引申而來的。

16.【詐戰】

《公羊傳》僖公三十三年:“詐戰不日,此何以日?”何休注:“詐,卒也,齊人語也。”

“詐戰”被春秋時人所不齒,與雙方均有準備的“偏戰”形成對比,在《公羊傳》中出現甚多。根據何休的理解,“詐”即“卒”,“卒”是倉促之義,詐戰就是突然發動戰爭,讓對方猝不及防。《穀梁傳》僖公二十三年“宋公兹父卒”條范寧注亦云:“詐戰,謂不期也。”因此很多學者據此認爲“詐”是“乍”的借字。《廣雅·釋言》:“乍,暫也。”王念孫《疏證》:“又作‘詐’。”引文即《公羊》此例。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言部:“詐,假借爲乍。”陳立《公羊傳義疏》也說:“‘詐’蓋‘乍’之借。”

然而檢索其他上古漢語文獻,却找不到“詐”通“乍”,義爲“倉促”的用例。僅“詐戰”一個孤例,不能確證“詐”和“乍”的通假關係。

關於“詐戰”我們同樣能從“詐”的本義來解釋。《說文》言部:“詐,欺也。”《爾雅·釋詁》:“詐,僞也。”“詐”的本義即“欺詐、虛假”。《公羊傳》桓公十年何休在解釋“偏戰”時說:“結日定地,各居一面,鳴鼓而戰,不相詐。”此“不相詐”即針對“詐戰”而言。由“相詐”可見“詐”當是動詞,義爲“欺詐”,若解爲“倉促”則不辭。且詐戰之“詐”不僅在於其事起倉促,更重要的是通過欺騙手段贏得戰爭。《公羊傳》中兩次提到詐戰,其中僖公三十三年的秦晉殽之戰敘述得較爲詳細。這場戰爭的關鍵在於鄭商弦高矯鄭伯之命而犒師,使秦軍出現了情報錯誤,最終被晉人殲滅。這樣的詐戰,不僅是倉促,更重要的是欺詐。因此以“卒”釋“詐”,不如直接以“欺”釋之。

《穀梁傳》有“疑戰”一詞,莊公十年長勺之戰和僖公元年偃之戰都被稱爲“疑戰”。范寧注:“疑戰者,言不尅日而戰,以詐相襲。”這與“詐戰”的性質相同,都是不約定日期,以欺詐方式進行襲擊。“疑”固不能訓“卒”,不是倉促之義,因而可旁證“詐”主要著眼的亦不是倉促,而是欺騙。

17.【黨】

《公羊傳》文公十三年:“何善爾?往黨,衛侯會公于沓。至,得與晉侯盟。反黨,鄭伯會公于斐。”何休注:“黨,所也,所猶時,齊人語也。”

“黨”有“所”義,在先秦秦漢著作中還可看見一些例子:

萊人歌之曰:“景公死乎不與埋,三軍之事乎不與謀,師乎師乎,何黨之乎?”(《左傳》哀公五年)(杜預注:師,衆也。黨,所也。之,往也。稱謚蓋葬後而爲此歌,哀羣公子失所。此《萊人歌》還被《史記·齊世家》引用,作“胡黨之乎”。)

宗廟亡矣,亡日尚矣,歸於何黨矣。(《戰國策·齊策六》)(鮑彪注:“黨”猶“鄉”也,言無所歸。)

侍坐,則必退席;不退,則必引而去君之黨。(《禮記·玉藻》)

對《禮記》的這個用例,鄭玄注“黨”爲“鄉之細者”,注“去君之黨”爲“辟君之親黨”,但孫希旦《集解》不同意他的看法,引《公羊傳》此例,謂“黨,所也”,“去君之黨”當理解作“稍離君所”。

以上《左傳》和《戰國策》的用例皆是齊人歌謠。然而《釋名·釋州國》:“上黨,黨,所也,在山上,其所最高,故曰上黨也。”上黨所在爲晉地,仍以“黨”爲“所”,可見這個詞並不僅出現於齊人語中,事實上,它在中國各個方言區中分布甚廣,直至現代漢語方言中仍然常見。郝懿行《證俗文》卷一七:“今京師人語‘者箇黨兒’猶言‘者箇時候’也。……《越語上》云‘夫上黨之國’,韋昭注云:‘黨,所也,上所之國,謂中國。’是皆以黨爲處所也。”章太炎《新方言》卷一:“黨,所也,方也。《左傳》曰‘何黨之乎’,《越語》曰‘上黨之國’,《公羊傳》曰‘往黨’、‘反黨’,今吳、越閒謂上方曰‘上黨’,髙處曰‘高黨’,‘黨’皆讀德挺切,陽唐轉耕清也,時人不曉,謂是‘等’字,則失其韵矣。紹興或轉如‘董’,蘇州或轉入聲如‘篤’,皆指此處則言之。”

“黨”的基本義是“鄉黨、朋黨”,由此引申爲處所詞,用來指示地點,以上所舉《左傳》等文例皆是此義。但是在《公羊傳》的用例中,“黨”是時間詞,表示“去的時候”和“返回的時候”。處所名詞向時間名詞轉化,符合人類語言的認知過程,即從對具體空間的認識轉化到對抽象的心理空間的認識。古漢語中用來指示時間的詞,如“間”、“許”、“中”、“前”、“後”等,都是從方位詞或指示地點的詞引申而來的。因此“黨”由“處所”義引申出“時”義,也符合語言的演變規律。劉淇《助字辨略》卷三“黨”條:“五百家爲黨,黨是居處之所,故借爲語助之‘所’,‘往所’、‘反所’,猶云‘往時’、‘反時’。”劉淇所說的“語助之所”不夠準確,因爲義爲“時”的“黨”仍然有實義,並沒有成爲助詞,但是他闡述的該詞由鄉黨引申爲處所,又引申爲時間的路徑,是十分正確的。蔣禮鴻先生(1981:63)認爲“黨”字當爲“”。《說文》邑部:“,地名。”段玉裁注:“今俗以爲鄉黨字。”《廣雅·釋詁》:“,居也。”王念孫《疏證》:“,古通作黨。”作處所義“”是本字,但“黨”從“黨羽”義引申出“處所”義的年代也非常早,且“”除了字書中有收錄,在文獻中沒有用例,完全被“黨”所取代,因此也不必認爲衹有“”纔是正字。

王雲路先生(2010:70—71)在討論現代方言中保留的中古漢語詞彙時,提到“當”一詞:“‘當’表示時候義。……現代口語中仍有此用法,尤其是東北方言。……漢語中表示時間與空間的詞是可以轉化的,所以‘當’還表示空間義。”此“當”亦是“黨”的借字。在中古文獻中,“當”的用例如:

褚季野問孫盛:“卿國史何當成?”孫云:“久應竟,在公無暇,故至今日。”(《世說新語·排調》)

故見鄙姿,逢君輝光。身遠心近,何當暫忘?(《搜神記》卷一六)

此二“何當”即“何時”之義。

18.【鍾】

《公羊傳》宣公六年:“有人荷畚,自閨而出。”何休注:“畚,草器,若今市所量穀者是也,齊人謂之鍾。”徐彥疏:“即昭三年《左傳》云‘齊舊四量,豆區釜鍾’是也。”

此例中的齊方言是何休注所說的“鍾”。《說文》金部:“鍾,酒器也。”在齊方言中,則義爲量穀的容器。春秋時期諸侯割據,各國所用度量衡皆不統一,徐彥注所引的“豆區釜鍾”即齊國的量器。在與齊國有關的文獻中還可以見到一些用例:

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爲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釜則十鍾。(《左傳》昭公三年)

萬鍾則不辨禮義而受之,萬鍾於我何加焉?(《孟子·告子上》)(趙岐注:鍾,量器也。)

故善者重粟之資,釜四百則是鍾四千也,十鍾四萬,二十鍾八萬。(《管子·輕重甲》)

使卿諸侯藏千鍾,令大夫藏五百鍾,富商蓄賈藏五十鍾。(《管子·輕重乙》)

四升爲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釜十則鍾。田氏三量,皆登一焉,鍾乃巨矣。(《晏子春秋·內篇·問下》)

《晏子春秋》例說的是田氏代齊之後,使用的量器比舊制要大,但仍稱爲“鍾”。而在稍晚的文獻中,則不止在齊語中出現:

上與病者粟,則受三鍾與十束薪。(《莊子·人間世》)(成玄英疏:六石四斗曰鍾。)

及名國萬家之城,帶郭千畝畝鍾之田。(《史記·貨殖列傳》)(裴駰《集解》:徐廣曰:“六斛四斗也。”)

“畚”是一種草製的容器,用於盛種子或糧食,在文獻中習見。此處以“鍾”釋“畚”,可以反過來幫助我們認識“鍾”的意義。“鍾”字從金,因其本義是酒器,可見其本當爲金屬質地,但作爲量器時,恐怕未必是金屬器,而可能與畚一樣是草器。

19.【廢】【置】

《公羊傳》宣公八年:“去其有聲者,廢其無聲者。”何休注:“廢,置也,置者,不去也,齊人語也。”

“廢,置也”常被用作反訓的例證。《說文》疒部:“廢,屋頓。”段玉裁注:“古謂存之爲置,棄之爲廢,亦謂存之爲廢,棄之爲置。《爾雅·釋詁》:‘廢、稅、赦,舍也。’郭璞注:‘舍,放置也。’‘廢’與‘發’古通,置之爲廢,猶舍之爲發。”郝懿行《爾雅義疏》引《公羊傳》用例並申說之:“以不去爲廢者,訓廢爲舍,置而不用,亦與去同。是去爲舍,不去亦爲舍也。”

“廢”、“置”二詞看似反義詞,在文獻中却都既有放置義又有廢棄義。與此相類的還有“舍”、“釋”、“措”、“放”等動詞。與“如即不如”條中的觀點一樣,我們不認爲存在真正的“反訓”,“廢,置也”亦不例外。這些詞的共同特點是都與人對某物的處理有關。蔣紹愚先生(2005:150)的解釋是:“A置某物於B處,就A來說,是棄之於其手,就B來說,是置之於其處。”亦即,同一個放置的動作,對於放置者來說,是拋棄了物品,對於物品來說,則是被放置,這是一個動作的兩個方面。古人也闡述過這個道理。《周禮·春官·總叙》賈公彥疏:“張逸問《籥師》注《春秋傳》曰‘去其有聲者,廢其無聲者’何謂,鄭答:‘廢,置也,於去者爲廢,故曰廢。’”[4]也就是說,對放置者而言,此物是離自己而去了,所以用“廢”。

“廢”的這種用法不衹出現在齊人語中,其他用例如:

於是乎爲之調瑟,廢一於堂,廢一於室。(《莊子·徐無鬼》)

舉之則輕,廢之則重,非有力也。(《墨子·經說下》)

至於“置”、“舍”等詞的例子在此則不贅述。總之,“廢,置也”也並非反訓,“放置”是“廢”的一個義項,是說話者就動作施受的不同角度而言的。

20.【徐】

《公羊傳》成公十五年:“魯人徐傷歸父之無後也,於是使嬰齊後之也。”何休注:“徐者,皆共之辭也,關東語。”

“徐”的本義是“徐行”,引申爲“舒緩”,與“皆共”無涉,文獻中難以找到其他用例。有字書記載了“餘”有“皆”義。《玉篇》食部:“餘,與居切,殘也,饒也,非也,皆也。”《廣雅·釋詁》:“餘、凡、總、同,皆也。”王念孫《疏證》:“徐,與‘餘’亦聲近義同。”王氏所舉三個訓“餘”爲“皆”的用例爲:

謂知徐吾、趙朝、韓固、魏戊,餘子之不失職,能守業者也。(《左傳》昭公二十八年)

皂畜約制,餘子務藝。(《逸周書·糴匡》)

子曰:“回也,其心三月不違仁,其餘則日月至焉而已矣。”(《論語·雍也》)

考察這三個例子,可以發現,“餘”並不表示“皆”。《左傳》昭公二十八年條杜預注:“卿之庶子爲餘子。”“餘子”在上古文獻中常見,爲庶子或年幼未服役的男子,與嫡子或成年人相區別,可見“餘”仍爲“剩餘”義,並不表示涵蓋所有。而《論語·雍也》的用例,“其餘”指的是除了顔回之外的其他人,更不可以“眾”釋之。既然“餘”訓“皆”證據不足,那麽“徐”能否作爲“餘”的通假字亦訓“皆”便值得懷疑了。

孔廣森《通義》對於這句話的解釋是:“久而更傷歸父無罪,逐絕不廢臣禮,故爲立後。”王闓運《箋》的解釋是:“今作‘徐’,是‘徐而察之’之‘徐’。”他們的解釋更爲直白,且切中文義。歸父的父親公子仲遂殺了嫡子赤及其傅叔仲惠伯而立宣公,宣公死後,歸父全家被驅逐出境,從此逃至齊國。魯國人後來纔認識到歸父無罪,於是使公孫嬰齊在魯國繼嗣他。以常用義“而後、後來”來釋“徐”,文義更加通暢。何休的訓釋不可取,在此“徐”是否爲關東方言,亦當存疑。

21.【殆】

《公羊傳》襄公五年:“莒將滅之,故相與往殆乎晉也。”何休注:“殆,疑,疑[5]讞于晉,齊人語。”

何休釋“殆”爲“疑”,“疑”爲“疑讞”,指的是有疑難的案件,據此可知“往殆乎晉”即到晉國訴訟疑難案件。然而“殆”的本義爲“危險、困乏”,與“疑讞”之義相距較遠,何以能作如此訓釋,前代學者作了各種解釋。

孔廣森《通義》:“殆,危也,告危於晉也。”沈齡與孔廣森一樣,認爲“殆”義同“危”,但他認爲“危”並非“危險”義,而是“懷疑”義。《續方言疏證》卷上:“案《爾雅·釋詁》、《說文》皆云:‘殆,危也。’《呂覽·明理》‘日以相危。’注云:‘危,疑也。’‘危疑’本連文,《左氏》僖廿八年傳注‘危疑之理’是也。《孝經》:‘高而不危。’鄭注云:‘危,殆也。’是‘殆’與‘危’本轉注。‘殆’訓‘危’,‘危’訓‘疑’,則‘疑’、‘殆’義本相因,故可通。又案‘殆疑’本連文。《扁鵲倉公列傳》:‘良工取之,拙者疑殆。’高郵王懷祖觀察《讀書雜志》云:‘此殆字,非危殆之殆,殆亦疑也。古人自有複語耳。言唯良工爲能取之,若拙工則疑而不能治也。’並引《論語》‘多聞闕疑’、‘多見闕殆’,謂即古人變文叶韻之故,其說甚當。”需要注意的是,此處以“疑”訓“殆”,與何休的意思不同。何休認爲“疑”是疑難案件,而沈齡、王念孫所說的“疑”則是懷疑之義。

雖然王念孫在《讀書雜志·史記雜志》卷五“疑殆”條中提出“殆亦疑也”,但對於《公羊傳》此處的“殆”,他有另外的解釋。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四“往殆乎晉”條:“家大人曰:何訓‘殆’爲‘疑’,‘往疑乎晉’則爲不辭,故加‘讞’字以增成其義,然‘殆’可訓爲疑,不可訓爲讞也。孔訓‘殆’爲危,‘往危乎晉’則猶爲不辭,故加‘告’字以增成其義,然傳言‘殆乎晉’,不言‘告殆乎晉’也。今案:‘殆’讀爲‘治’,‘治’謂訟理也,以鄫子欲立異姓爲後,故相與往訟於晉也。”

郝懿行《爾雅義疏》卷上之又一:“(治)通作‘殆’。《荀子·彊國篇》云:‘彊殆中國。’楊倞注:‘殆或爲治’,《公羊》襄五年《傳》:‘故相與往殆乎晉。’即往治乎晉也。”他此處的意見同於王念孫。但同爲郝懿行所作的《證俗文》則有另外的說法,卷一七:“齊人謂隨行曰‘殆’。《公羊》襄五年《傳》:‘故相與往殆乎晉也。’注:‘殆,疑,疑讞於晉,齊人語。’案:注非也。傳意蓋謂叔孫豹如晉,鄫世子巫亦將如晉,故殆之同行耳。今俗有此語。注以‘殆’爲‘疑’殊不成文。”

考察《公羊傳》原文,莒女有爲鄫子後夫人者,有一女,還嫁於莒,生子,鄫子因愛其夫人,欲取後夫人嫁莒之女所生之外孫爲鄫後,如此一來,鄫祀就斷絕了,因此襄公五年,魯大夫叔孫豹和鄫世子往晉求救。如果“殆”訓“危”,那麽“往危乎晉”不可通,“告危”則有增字解經之嫌。如果訓“懷疑”,則“往疑乎晉”也不符合文義,叔孫豹和鄫世子並無懷疑晉國之事。如果訓“同行”,則“相與往”已有同行之義,似不必再加“殆”字,且“殆”訓“同行”,在文獻中難尋其證。

因此,相較之下,王念孫的解釋最有說服力。“殆”通“治”,有訟理的意思,也就是“疑讞”之義。僖公二十八年:“(叔武)然後爲踐土之會,治反衛侯。”何休注:“叔武訟治於晉文公。”又成公十六年:“公子喜時者,仁人也。內平其國而待之,外治諸京師而免之。”何休注:“訟治于京師。”此二例中,“治”皆訓爲“訟”,且在何休注中作複音詞“訟治”。“治諸京師”與“殆乎晉”結構相同,前者義爲於京師治訟,後者義爲於晉國治訟,如此則文從義暢。“殆”與“治”同以“台”爲聲符,古音相通,故而字亦可通。

【注释】

[1]見《後漢書·儒林傳》,李賢注:“樊縣,故城在今兗州瑕丘縣西南。”任城樊縣舊屬魯地。

[2]《漢書》此文承《史記·季布欒布列傳》而來,然而司馬貞《索隱》認爲“母弟”“謂布之舅也”,是母親的弟弟之義。此觀點恐有誤。

[3]楊伯峻釋:“累,去聲,恐也,憂也。”不確。

[4]《小爾雅》等引爲:“廢,置也,於去者爲廢,謂廢留不去也。”

[5]“疑”本作“凝”,據阮元《校勘記》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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