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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构论观照下的语言认知研究

时间:2022-04-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社会建构论观照下的语言认知研究一、语言对实在的建构在哲学研究中,现实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不可规定的无限实体。因此“人是关系的存在”成为社会建构论的核心命题之一。对于传统语言认知研究中忽视人的社会属性,一味地放大人的生物属性的做法,社会建构论不能赞同。

第三节 社会建构论观照下的语言认知研究

一、语言对实在的建构

哲学研究中,现实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不可规定的无限实体。斯宾诺莎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命题:“规定就是否定。”中国古代的哲学家老子也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这种思想反映了两种认识:其一,存在着一个独立于人的主观世界的纯粹客观的现实,它是一切现象的本原和基础。哲学和科学的目标就是希望人的认识能正确反映这一客观现实。其二,以斯宾诺莎和老子的上述观点为代表的哲学思想否认了对世界作客观说明的可能性。

“认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可谓传统认知研究的“第一命题”。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所有的认知研究都是建立在主客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它们都是在承认认知具有“反映性”的前提下而进行的。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分析了这种主客思维所遭遇的危机。这种所谓的客观现实是一种前理论的存在,是一种猜测、预设性的东西。由于这种客观现实超出“认识”的范围,自康德之后,它被当作“自在之物”悬置起来,而将人所认识的对象称为这种客观现实的“现象”,是“显现给直觉和经验的对象”。因而“现象”就是“知识的源泉”。[34]康德的这种现象说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得到发扬。胡塞尔提出,哲学首先要进行“现象学还原”,而将一切事物的存在进行悬置。

因此,真正与人类的认识相关的现实是一种关于现实的建构。正如普里高津所言:“现实只有在我们自己所参与的积极建构中才向我们展示它自己。”[35]在第二章第二节的第一小节中我们提到,在主客思维模式中,“认识”一词涉及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客观被认为是客体的本质属性,如果我们把客观解读为对客体的观察视角和观察结果是主体之间主观视角的吻合,是个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沟通,那么客观本质上是主体间性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社会建构论在某种程度上反对纯粹建立在主客思维和反映论基础上的认识论。认知并不存在于个体的内部,而是存在于人际之间的。[36]语言对认知的作用被提升到关键位置。

根据伯杰和拉克曼的观点,这种对客观现实的建构所形成的“实在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日常生活的实在最突出。它是以主体间世界的形式呈现于‘我’的。这种主体间性将生活实在与‘我’所觉知的其他实在截然分开。日常生活的实在已被客观化,而语言在这种客观化中扮演关键角色,因为是语言为‘我’提供了必要的客观化和类型化过程。在1958年发表的《社会科学的理念及其与科学的关系》中,温奇也认为,‘设问实在是否具有可理喻性,等于在追问思维与实在间的关系。人们在思量思维本质时,必然要思量语言的本质。因此,如果问实在是否具有可理喻性,也就必然要问语言如何与实在相关。’[37]在交谈中被语言客观化的事物,会成为个人觉知的对象。而主观实在的意义则是个人持续用相同的语言,将自己所经历的一切客观化的结果”[38]

因此语言对实在的建构并不是一个纯客观的纯私人化的过程,而是一个主体间的社会化过程。维特根斯坦曾以“唯我论”来主张语言与实在的关系:“世界是我的世界,这表现在语言(我所唯一理解的语言)的界限就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39]这就代表了一种私人化的客观建构过程。但是,当维特根斯坦的视野从纯逻辑的范围转向日常语言领域,他开始反对仅表达内在意识现象的“我所唯一理解的语言”——“私人语言”——的存在。在维特根斯坦看来,私人语言的不可能,表明语言必然地要与人的生活形式联结在一起。一切确定人类存在的活动都只能发生在交流的语言之中。人的自我必定是在世界中的自我,意识是不能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分开的。[40]

二、语言对人的建构

人是作为社会的人而存在的,人的第一本质是社会性。因此“人是关系的存在”成为社会建构论的核心命题之一。虽然人是认识者,是主体,世界是认识的对象,但是两者的关系统一于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后者是一切认识的基础。主体和主体之间不是彼此外在的,而是统一于认识之中的。[41]

从上一节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实在是语言建构的,因此语词的“能指”与“所指”之间不具备主客思维所预期的“匹配”关系,语言并非世界的影像、映射或图画,也不是等着人使用的工具。[42]语言,作为先在的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建构着人的存在。对于传统语言认知研究中忽视人的社会属性,一味地放大人的生物属性的做法,社会建构论不能赞同。当然说“人是关系的存在”,并不等于承认人是关系的决定物。[43]人与关系是相互构成的,人既由关系构成,又是关系的建构者。

对于任何个人而言,语言系统是先在的。表面看人在用语言思考世界,实质是话语建构了人的认识、人的世界和人自身。[44]艾柯认为:“符号作为符号化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就是一种工具,通过它,同一主体不断地被构成和被分解。主体进入到危机中是有益的,因为它参与了符号的历史和构成的危机之中。主体是内容不断被切分的过程所形成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上讲(尽管重新切分的过程是由某一个人实现的,但总是让人怀疑有主体集体的存在),主体是被语言(书面语的和非书面语的),而不是被能指链条,但却是被符号功能动态所谈到的。我们,作为主体,是由诸符号世界产生的形式而形成的。”[45]

但是,我们在强调话语建构性的同时,不能否认人在建构中的能动作用。不同的话语会制造出对同一对象不同的主观反映,彼此不可通约。所以,人无法通过语词分享认识,真理不是被“发现”的,而是语言的“发明”。[46]

因此,社会建构论认为,社会互动应成为个体内在心理结构和认知过程研究中的重要一环。符号化构成了心灵或认知本身,而同时对符号体系的个体的及私人的运用构成了思维。在这种公共的(主体间的)建构中,语言并非是具有确定意义的透明媒介,也并非是表达思维内容的中性工具,“我们正是凭借话语实践‘建构’了世界和我们自身”[47]。在社会建构论的元理论假设上,格根认为,是交往、商议、冲突、修辞等社会过程而非经验的效度,决定着人们在一定时空中的特定的理解形式;商议性理解形式,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决定意义。因为,它们与人们参与其中的许多其他活动在整合的意义上相联系着。[48]

在社会建构论视域中语言认知研究集中于语言对我们的思想和经验的组织力以及主体之间的关系对这种组织能力的形成和发展所产生的根本影响。无论我们对世界或自身做出何种述说,都能在各种关系中找到其缘由,而这些关系都是以人与人的同类关系为基础的。正是以这种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基础,人们与他人、与其身边世界的关系才得以确定,语言才得以形成和发展并获得自己的意义力量。每一种语言现象都是在语言使用者的共同体中发展起来的;并又以不同的方式建构着被我们认为是独一无二的客体。[49]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正是通过主体之间的关系,我们建构了对世界和自身的认识,而正是在这种建构中,语言的系统和机制得以形成,成为我们建构一切美的、有价值的事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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