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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的主位概念

时间:2022-04-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主位与主题:兼评Halliday的主位概念10.主位与主题:兼评Halliday的主位概念[1]现代语言学里的主位和述位概念起源于布拉格语学派。Halliday在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一书中颇为详尽地阐述了他的主位概念。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Halliday的主位概念提出一些看法:关于主位的定义;关于主位与语气;关于简单主位和多重主位。因此,Halliday并没有从功能上把他的主位概念与传统的主位(主题)概念区别开来。

10.主位与主题:兼评Halliday的主位概念

10.主位与主题:兼评Halliday的主位概念[1]

现代语言学里的主位(theme)和述位(rheme)概念起源于布拉格语学派。该学派的学者们发现,在许多欧洲的语言里,位于句首的名词性成分经常表示已知信息(given information),而表示新信息(new information)的成分则往往在句中较晚出现。于是,他们就把前者叫做主位,把后者叫做述位。

1959年美国语言学家C.F.Hockett提出了主题(topic)和述题(comment)的概念:“发话人宣布一个主题,然后就此发话。……在英语和其他熟为人知的欧洲语言里,主题也就是主语,述题是谓语。”(1959:201)在现代语言学里,主位—述位和主题—述题这两对术语通常用于表示同一对概念[2]。主位(主题)的定义主要包括两点内容:a.主位是句子(或发话人说出一个句子时)所谈论的对象,是发话人传递信息的出发点;b.主位通常表示已知信息。但是,Halliday反对把主位—述位和主题—述题这两对概念混为一谈。他(1967a:200)指出,主题和述题通常用来既指信息结构(information structure)中的已知信息(given information)和新信息(new information),又指主位结构(thematic structure)中的主位和述位,这是错误的。Halliday认为,主题通常只指一类主位,而且主题既有主位的意思又有已知信息的意思。主位则不同,它不一定表示已知信息;主位的选择不依赖语境。例如:JOH N saw the play yesterday[3].在这个句子中,虽然句首的名词“John”表示新信息,因而是述题,但它仍然充当主位。

Halliday在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一书中颇为详尽地阐述了他的主位概念。但是,我们觉得其中有一些令人费解之处,其实,他并没有把主位和主题真正区别开来。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Halliday的主位概念提出一些看法:关于主位的定义;关于主位与语气;关于简单主位和多重主位。最后,我们将简单介绍一下其他语言学家是如何区别主位和主题的。

一、关于主位的定义

众所周知,Halliday把语言的基本意义成分概括为三种功能成分:概念功能(ideational function),人际功能(interpersonal function)和语篇功能(textual function)。主位属语篇功能,它是小句(clause)组织信息的一种功能。我们可以把Halliday的主位定义的主要内容归纳为三点:a.主位是发话人传递信息的出发点,是小句信息所关涉的对象,是发话人所要谈论的人或事物。b.主位可能表示前面话语已经提及的事物,但并非必然如此;主位的选择不依赖语境。c.主位由小句中的位置标示,任何选做主位的成分都必须放在句首(见Halliday,1968:212;1985:38—40)。把Halliday的主位定义与传统的定义做一比较就可以发现,两者中的第一点(a)几乎是完全一致的,而恰恰是这点表达了主位的基本功能并把主位与述位区别开来了。因此,Halliday并没有从功能上把他的主位概念与传统的(或大多数语言学家所接受的)主位(主题)概念区别开来。这样一来,我们不禁要对其定义中的第三点提出疑问。Halliday实际上将句首位置视为某一成分充当句子主位的必要条件。然而,在实际话语中,句首成分并不总是表示谈论的对象。例如,当“Unicorns are white.”这个句子用于回答“Tell me something about unicorns.”时,句首成分“unicorns”的确表示句子谈论的对象。但是,如果把它用于回答“Give me an example of something that is white.”一句时,名词“unicorns”就不具备这种功能,所以它不是主位,而是述位。

John Lyons在谈到Halliday的主位概念时也曾指出:“就是在英语里,主位与句首位置之间是否存在如此强的联系以至当且仅当一个短语出现在句首才能被称作主位,是颇有争议的”(Lyons,1977:507)。值得注意的是,Halliday自己在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一书中也明确提出,主位和述位应从功能上加以定义,句首位置不能用来定义主位,它不过是借以实现主位的一种手段(Halliday,1985:39)。这意味着如果句中某个成分符合HalLiday的定义中的(a)而不符合(c),那么,它们仍应被看做句子的主位。前面的例子已经表明,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

至于上述两个定义的第二点,它们并无根本的区别。现在恐怕没有哪位语言学家会认为主位与已知信息之间存在着绝对的对应关系。然而,主位通常表示已知信息这一观点却已普遍为人们所接受(包括Halliday),这不足为奇。首先,在实际言语交际中,发话人很少谈论受话人一无所知的事物。其次,表示已知信息的成分在语篇中一般都起着承上启下、连接贯通的作用,因而它们最有可能被发话人选作传递信息的出发点(主位)。当然,并非一个句子中所有的表示已知信息的成分都一定具有主位功能,其中一些也可能构成述位。究竟哪个成分充当主位取决于发话人的选择。受话人往往只有根据语境(context)才能正确确定一个句子的主位。

综上所述,Halliday的主位概念与传统的主位(主题)概念没有根本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他把句首位置当作某一成分充当主位的先决条件是令人难以信服的。

二、关于主位和语气

Halliday认为,句中哪个成分充当主位取决于句子所选择的语气(mood)。陈述句的主语往往就是主位,叫做无标记主位(unmarked theme)。但有时主位也可能由主语以外的成分充当,叫做有标记主位(marked theme),如“That teapot the duke has given to my aunt.”中的短语“that teapot”即为该句的有标记主位。

疑问句的主要功能是提出问题。发话人提问的目的在于获得某种信息,因此,疑问句的主位自然就是“我想知道的答复”(what I want to know)。英语主要有两种问句:一般问句和特殊问句。前者只要求对方回答“是”还是“否”,所以句中表示是与否的限定动词充当主位;后者要求对方提供具体的信息,所以句首的wh-成分就是句子的主位。疑问句也可以有有标记主位,如“In your house who does the cooking?”中的短语“in your house”。

祈使句传达的基本意思是“我想要你做某事”(I want you to do something),或者,“让咱们来做某事”(I want us(you and me)to do something)。因此,这类句子的无标记主位是you或Let’s。例如“you keep quiet”,“Let’s go home”。通常,祈使句没有表层主语,它们直接以动词开始,如“keep quiet”,“sing a song of six pence”。严格说来,这种祈使句没有主位。但由于句首位置和主位之间有很强的联系,所以这种结构就赋予了句首动词以主位的功能。

Halliday把句子的语气视为选择句子主位的决定因素,这很值得商榷。按其定义,主位主要与句子的意义而不是形式有关。主位是某一特定信息所关涉的对象,是发话人传递某一特定信息的出发点。它应与具体句子而不与一类句子相联系。换言之,每个句子都可能有各自不同的主位。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等是根据不同的语言形式在言语交际中所具有的不同的典型功能而划分的句子类型。属于同一类的句子都具有相同的典型功能(用Halliday的话说,就是表达相同的基本意思)。然而,这种典型功能不应与个别句子本身所表达的概念意义或内容混为一谈。主位恰恰与后者相关。Halliday把“what I want to know”视为疑问句的自然主位,但不知他是否也同意将“what I want to state”看做陈述句的自然主位。如果是这样,哪个成分表示这一基本意思,从而充当陈述句的主位呢?

其实,句首成分并不能单独表示一个句子的典型功能,即它不能独自决定一个句子属于什么类型。以疑问句为例,把限定动词或wh-成分放在句首不一定就能构成一个问句。

例如:

May you succeed!

What I want to know is when you will leave.

反之,不以限定动词或wh成分开始的句子同样可以用于提出问题。例如:

Yon want to come with me?

我们无法根据Halliday的原则来确定上述句子的主位。

将句首成分规定为疑问句的主位还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即发话人只能在有限的几类成分(动词be,have,助动词,情态动词和wh-成分)中选择主位,从而许多意义完全不同或相反的句子不得不具有相同的主位。例如:

1.Is he waiting for Mary?

Is Mary waiting for him?

2.What do you want John to do?

What does John want you to do?

What do you and John want to do?

What is the matter with you and John?

认为上述两组中的句子分别谈论同一对象显然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其实,Halliday也没有始终遵守自己所定的原则。请看下面的例子:

After tea will you tell me a story?

In your house who does the cooking?

(Halliday,1985:48)

这两个例子无疑都是疑问句。但是,Halliday认为它们的主位分别是“after tea”和“in your house”。

从上面的例子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在Halliday看来,任何确定主位的原则都必须符合一个总的原则,即主位必须出现在句首。然而,我们不应忘记的是,他明确指出,应从功能上定义主位,句首位置只是实现主位的手段,不能用于定义主位。(见Halliday,1985:39)Lyons曾就非陈述句的句子主位结构提出了令人信服的见解(见Lyons,1977:501)。他指出,主位述位的分析方法只适用于陈述句。但是,我们可以把它转用于表示疑问、请求或命令的句子上。例如,假设John是“John ran away.”这个陈述句的主位,我们也可以很自然地把它视为“Did John run away?”这个问句的主位。因为如果我们认为发话人做出的陈述是在谈论某一对象,我们同样可以认为他(她)提出一个问题时是在就某个对象提问。

三、关于简单主位和多重主位

Halliday从结构上把主位分为简单主位(simple theme)和多重主位(multiple theme),简单主位自成一个完整的单位,内部不可再分:

The walrus is the one I like best.[4]

What the duke gave to my aunt was that teapot.

(Halliday,1985:44)

多重主位是指由一个以上的主位共同组成的主位,即主位内部还有结构。Halliday认为连接状语(conjunctive adjuncts)、情态状语(modal adjuncts)、连接词语(conjunctions)等在主位结构中地位比较特殊。这些成分一旦在句子中出现,往往只能位于句首。由于句首位置和主位之间存在很强的联系,所以这些成分具有内在的主位功能。不过,当它们出现在句首时,不会用尽句子的主位潜势(thematic potential),紧接其后的概念功能成分会仍然构成主位的一部分,从而产生多重主位。

多重主位最多可包括三类成分,其排列顺序是:语篇功能成分—人际功能成分—概念功能成分。简单主位只包含一个概念功能成分,多重主位由一个概念功能成分加上其他功能成分构成,其中,概念功能成分不可或缺,Halliday称之为主题主位(topical theme),因为它基本上等于主题述题结构中的主题。下面是两个含有多重主位(划底线部分)的句子:

Oh,soldier,soldier,won’t you marry me?

On the other hand,maybe on a weekday,it would be

less crowded.

笔者认为Halliday划分简单主位和多重主位的目的在于解决主位的语义功能和其句首位置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显然,上述两例的句首成分(oh,soldier,soldier,won’t;on the other hand,maybe)所表示的不可能是句子谈论的对象,也不是句子信息所关涉的对象。但是,如果规定一类多重主位,似乎就能使上述这类句子的主位既符合句首位置的原则又能完成主位的功能。然而,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这种做法颇为不妥。首先,既然多重主位是由两个以上的主位构成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其中每一个都具有主位的基本功能。然而,上面的例子表明,事实并非如此。在此情况下,我们是否有必要区分主要主位(primary theme)和次要主位(secondary theme)?

其次,概念功能成分是多重主位的必要成分。与此相反,其他两种成分则可有可无,它们不能单独构成句子的主位。这无疑表明这两类成分不具备主位的基本功能。那么,为什么要将它们视为主位呢?Halliday所能给予的答复恐怕仅仅是因为它们“往往或只能出现在句首”。然而,与此同时,他又明确提出主位是个功能概念,应从功能上加以定义;句首位置不能用于定义主位。这就令人费解了。

再次,众所周知,一个句子里的语篇功能成分和人际功能成分通常不构成句子意义的核心成分:它们或者起句际间的连接作用,如:that is,for a start,in addition,to conclude等,或者对后面部分所表达的意思进行评价,以表明发话人对话语表示的内容的态度或看法,如luckily,possibly,strictly speaking,to my surprise,in my opinion等等。如果我们用主位—述位的分析方法来分析整个句子,这两类成分倒很像述位。例如,我们可以把下面的a句释义为b句:

1.a.Possibly he will lend you five dollars.

b.That he will lend you five dollars is possible.

2.a.Oh,the house is on fire.

b.The sight of the house on fire frightened me.

3.a.(She promised to come)but she didn’t.

b.Her absence is contrary to the expectation.当然,并非任何类似的句子都可以这样释义,但这些足以说明问题。

最后,简单主位和多重主位的划分不但没有解决主位的功能与其句首位置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反而带来了另一个问题。Halliday认为,主题主位基本相当于主题(他对二者没有做任何区分),这样一来,我们很难分析类似下列的句子:

Frankly speaking,you are to blame for the loss.

根据Halliday的观点,该句的主位是frankly speaking,you,其中you是主题主位。然而,根据主题—述题分析法,我们又只能把you看做这个句子的述题。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综上所述,Halliday把句首位置规定为某一成分充当主位的必要条件。这一做法给他的主位概念造成了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笔者认为,Halliday或者重新从功能上定义主位,将其与传统的主位(主题)概念完全区别开来,或者放弃主位必居句首的原则,将句首位置看做主位在句子中的通常位置,而不是其固定位置。二者只能择其一。

事实上,句首成分除了可以充当述位之外还可能具有与主位(主题)完全不同的其他功能。Keith Brown在Linguistics Today一书中指出,如果把主题定义为句子所谈论的对象,那么,我们就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陈述主题。在一个句子中,如果被移到句首的成分不充当主题,那么,它通常表示发话人陈述主体所采取的角度。例如,假设“Many people get drunk in Scotland at Hogmany.”这个句子的主题是drunkenness,发话人就可以从下列不同角度来谈论这一主题:

1.从地点的角度:

In Scotland many people get drunk at Hogmany.

2.从时间的角度:

At Hogmany many people get drunk in Scotland.

我们认为Halliday未能把主位和主题真正区别开来并不意味着二者就不可区分。Lyons在Semantics一书中指出,主体是话语所谈论的对象,而主位是发话人用于表示或实现主题的那个短语。这就是说,主题/述题和主位/述位两对概念分属不同的描写层次,前者属于句子的深层语义结构,后者属于其表层结构。van Dijk也曾指出:“……如果我们说某一短语是句子的主题,这只是另一说法的缩略,即它是句子深层语义结构或(发出)句子的深层语用结构中的主题的表达或表层表现形式。”(1981:179)显然,van Dijk也区别了句子深层结构中的主题及其在表层结构中的表现形式,只不过他没用“主位”这一术语来表示后者。我们不想对上述观点的正确与否做任何评价,但应当肯定的一点是,Lyons对主位和主题的区分在概念上是清楚的。其实,使用什么术语表示什么概念往往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应力求概念本身的准确性和论述及使用概念的一致性。这些恰恰是Halliday的主位概念所缺少的。

References

[1]Brown,K.Linguistics Today.Bungay:Fontana Paper Backs,1983.

[2]Dik,S.C.Studies in Functional Grammar.New York:Academic Press,1980.

[3]Engelkamp,J.&Zimmer,H.D.C.Dynamic Aspects o f Language Processing.Berlin:Springer,1983.

[4]Halliday,M.A.K.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London:Edward Arnold,1985.

[5]Halliday,M.A.K.&Hasan,R.Cohesion in English.London:Longman,1976.

[6]Huddleston,R.Introduction to the Grammar of English.London:Cambr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7]Lyons,J.Semantics.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

[8]Palmer,F.R.Semantics.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9]Quirk,R.et al.A Comprehensive Grammar o f the English Language.New York:Longman,1985.

[10]Tomlin,R.S.Basic Word Order:Functional Principles.London:Croom Helm,1986.

[11]van Dijk,T.A.Text amd Context:Explorations in the Semantics and Pragmatics o f Discourse.New York:Longman,1977.

【注释】

[1]原载于《外国语言文学论文集》,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增刊,1990年12月;略有改动。

[2]参见Palmer,1984:158和Quirk et al.,1985:1362。

[3]例句中的大写部分表示带有调核的音节。

[4]加底线的成分是句子的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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