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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的撰写

时间:2022-04-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经济论文的撰写一、经济论文的基本型经济论文的总体结构,包括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等部分。经济论文虽然形式多样,但其正文部分有一个基本型,即绪论、本论与结论的三段式。这部分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必须着力写好。

第三节 经济论文的撰写

一、经济论文的基本型

经济论文的总体结构,包括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等部分。经济论文虽然形式多样,但其正文部分有一个基本型,即绪论、本论与结论的三段式。各段的内容与写作要求如下:

(一)绪论

绪论也叫“引言”或“导论”,是论文的开头部分。绪论可以简要地说明本研究的缘由,希望解决什么问题,以及本研究的特点和涉及的问题。有些篇幅较长的论文,还在绪论部分将本论的基本内容扼要地介绍,开门见山地揭示论述的问题的结论,摆出自己的基本观点。这部分要写得简洁明快,而不能冗长累赘。

(二)本论

本论部分应该详细阐述作者的学术研究成果,特别是作者提出的一些新的、独创的见解。在具体写作时,论文的作者应根据论文的性质,或着重于正面立论;或着重于争辩和批驳;或着重于阐明自己在进行开拓性研究后取得的学术成果;或对某一学术问题上的种种见解加以叙述和评论。这部分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必须着力写好。

经济论文论述的经常是比较复杂的理论或实际问题,一般篇幅较长。其本论部分的安排,可以根据内容的需要,灵活采用推进式、并列式或推进并列结合式这三种不同的结构方式。

1.推进式

这种结构的各段(层次)之间是环环相扣、步步深入的关系,前一层内容是后一层的基础。后一层分析是前一层的发展。例如《浅谈服务商品的价值构成及其特点》的纲目:

(1)服务消费品也是商品

(2)服务消费品价值构成的特点

(3)服务商品的特点

①服务商品是无形的

②服务商品不能与生产者分离存在

③服务商品质量具有较大的差异

④服务商品不能储藏待用

这种方式便于由浅入深展开论述,从现象探求本质、逐层推进,最后得出坚实有力的结论。

2.并列式

这种结构围绕全文的中心论点,用几个分论点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加以论证。这样便于多侧面地展开对中心论点的论证。各个分论点之间是并列的关系,可以用序号((1)、(2)或第一、第二)、次序词(首先,其次)等加以标示。例如,经济论文《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各在一定条件下决定对方》就是采用并列式,从以下四个不同的方面来论证“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各在一定条件决定对方”这个中心论点:

(1)从历史过程考察

(2)从动态过程考察

(3)从具体过程考察

(4)从机制过程考察

3.推进并列结合式

采用这种结构方式的论文,先用推进式将全文划分为几个大层次,再在某个层次中运用并列式的方法进行分析;或者先用并列式,从各个侧面列出分论点,再在分论点内运用推进式的方法进行论证。有些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的经济论文,很少采用单一的结构形式,往往采用多种结构形式综合交替使用,具有“格局要整齐而变化”(刘熙载《艺概·经义概》)的特点。

二、经济论文的推敲和修改

经济论文的论题紧密地联系着国民经济的总体,它的影响很大。如果观点偏颇,论述不当,就会给经济工作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来撰写经济论文。论文初稿写好后,要虚心听取意见,认真推敲,反复修改。

首先,在内容上要在几方面推敲:论文的各个论点(包括基本论点、分论点、小论点)是否正确?其语言、逻辑表述是否清楚?哪些地方不正确、不清楚需要修改?用来证明论点的论据(材料)是否有说服力?哪些论据缺乏说服力应该调换?哪些论据说服力不够应该补充?每个论点的论证、推理、演绎、归纳是否合乎逻辑?

其次,在形式表达上要从几个方面检查:论文的结构、段落、层次等的安排是否恰当?哪些地方应当修改?论文所用的词语是否正确?句子是否通顺?语气是否贯通?整篇文章的表达是否清晰、明朗、流畅?哪些地方还可以改得更为通畅而有气势?

经济论文的修改过程,不仅是一个改正文章毛病的过程,也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表达不断完善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修改能力是高一级的写作能力,能改到什么样的水平,就可以说你达到了什么样的水平。

【例文21-1】

我国东中西部失地农民的住房安置状况及其政策实施效果评析

李燕琼 吕维平

(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四川绵阳621000)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东中西部失地农民住房安置状况的分析,从社会学、城市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角度评析了当前各地实施的失地农民住房安置政策中存在的对农民消费权益的侵害、城市新贫民的大量产生及“城中村”等问题,提出了可供选择的失地农民的住房安置模式。

关键词:失地农民 住房安置 政策 效果

近年来,我国各地正处于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发展的过程中,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因土地被征,他们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安居乐业的住宅。“住”是失地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安居乐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如果不认真研究和解决好失地农民的住房问题,并为其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势必会导致失地农民因住房致贫、生计恶化衍生出“灰色社会”与“街角社区”,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一、东中西部失地农民的住房安置状况

需要说明的是,本问题的研究是基于作者对失地农民住房问题进行的问卷调查资料的整理分析和对四川绵阳农科区、西安市市郊未央区麻家什字村、吉林省桦甸市常山镇、四川省成都市等地失地农民住房问题的典型调查与研究。2006年底,我们对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全失地农民(家庭土地全部被征用了的农民)进行了问卷调查。为了保证样本资料的广泛性、准确性和统计口径的一致性,我们对调查员在入户前进行了专门培训。此次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1600份,回收问卷1542份,有效问卷1538份,有效问卷率96.1%。从被调查者的家庭情况看,家庭平均人口3.53人,每个家庭土地被征面积4.97亩,人均征地1.41亩。平均每亩地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3166元,平均每户得到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65435.02元。通过问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分析,作者认为,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的住房安置状况表现出如下特征:

1.失地后农民的住房面积普遍下降

农民的土地被征以后,目前我国各地政府普遍采取的住房安置方式有货币安置和现房安置,以货币安置为主。但无论哪一种安置方式,失地后农民的住房面积比失地前减少了。在关于农民失地后住房问题调查的1320份有效问卷中,东中西部农民失地前户平均住房面积(除宅基地)分别是136.62平方米、129.76平方米、147.28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分别是33.42平方米、31.06平方米、36.46平方米。而失地后东中西部农民每户的住房面积分别下降了11.11平方米、7.34平方米、9.87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分别下降了2.07平方米、1.53平方米、2.27平方米。从全国情况看,农民失地前户平均住房面积为141.44平方米,失地后户平均减少住房面积9.44平方米(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失地以后农民的住房面积普遍下降了,而且地区之间不平衡,东部和西部地区无论户均住房面积还是人均住房面积都比中部地区下降得多,其中,东部地区户平均住房面积减少了11.11平方米,西部地区户平减少了9.87平方米。这主要是因为近年来东部和西部地区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导致土地资源稀缺,建房成本大幅上升,农民建房购房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所至。

表1 我国东中西部农民失地前后户平及人均住房面积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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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2006年问卷调查资料整理而得。

2.失地后农民的住房类型发生了很大变化

失地前90%以上农民的住房都是自建的平房,只有少数是自建楼房。失地后农民的住房类型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有:自家独立建房、集体统一建房、邻里合作建房、自购商品房和其他(如表2所示)。其中:通过征地安置补偿进行自建房的比重仍然占主要比重,其次是集体统一建房、邻里合作建房、自购商品房或租赁。从问卷调查统计结果看,在被调查的1284个农户中属于自建住房的占46.89%(其中,中部地区自建房的比重最高,为53.38%),住进集体集中建房子的占24.57%,邻里合作建房占10.63%,还有6.6%的农民采用自购商品房的形式解决其住房问题,也有9.41%的比较困难的农户采取租房形式解决其住房问题。值得说明的是,中部地区解决失地农民住房问题主要是鼓励农民自建和邻里合作建房,集体一般不统一建房,这与东西部有较大差异,其主要原因是中部地区集体经济的实力不如东西部。

表2 我国东中西部农民失地后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比较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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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2006年问卷调查资料整理而得。

3.房屋拆迁补偿款占新建(购房)房款的比例较低,增加了失地农民的经济负担

如果政府给失地农民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较少,农民新建或购置房屋就必然动用积蓄或借款,从而导致失地农民的生计恶化。从我们进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占新建(购房)款比例的问卷调查来看,1018份有效问卷中,政府给予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占新建(购房)款的比例只占五成或不到五成的农户高达61.75%,其中房屋拆迁补偿款占新建(购房)款比例在0~30%的农户占34.85%,房屋拆迁补偿款占新建(购房)款比例在30%~50%的农户占26.90%。而政府给予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占新建(购房)款比例占五成或五成以上的农户只有38.25%(见表3)。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农民失地后还得出大部分资金来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计。

二、政府对失地农民住房的安置政策

政府对失地农民的住房安置方式与政策各地基本相同,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人均住房面积和货币补偿多少的规定上存在一些差异。现以成都市的住房安置政策为例。

表3 我国东中西部失地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款占新建(购房)款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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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2006年问卷调查资料整理而得。

根据成都市2000年制订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对住房安置的规定,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

该办法规定:实行货币化安置的,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对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赔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进行结算;对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实行现(建)房安置的,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原有住宅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价购买。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就《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住房安置的具体问题作进一步的说明。主要是采用优惠奖励的措施减少征地拆迁中的阻力,鼓励货币化安置;鼓励按时搬迁,以保证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其具体措施包括:①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②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③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④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人均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此外,还对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进行了确认,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

总的来看,虽然政策上鼓励货币安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难度很大。首先是农民自建房或重新购买商品房的成本远远高于拆迁房得到的补偿,在大城市的房地产大盘开发热潮中,失地农民也难以找到安身之地。其次,如果失地农民因无法进入较为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区,而只能找到一些临时性的简易住所的话,他们又面临着二次拆迁的风险,从而无法安居下来,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另一个因素是货币安置的共同困境,即农民的理财能力和经验很可能导致坐吃山空,而无法达到住房安置的目的,最终还是要找政府来解决。

三、失地农民住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实施效果评析

通常,住房保障制度是各国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而制订的住房发展计划和政策,以保障公民“居者有其屋”的“生存权”,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但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国情下,农村是在“人人有房住”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宅基地”住房保障制度。长期以来,广大农民住房主要是靠自筹资金来建设。“宅基地”政策迄今仍是占三分之二人口的农民住房保障的基本制度。对的确无能力建设住房的极度贫困农民的住房,则是由政府提供扶贫资金来帮助建设,以实现住房的社会保障。就与城镇居民相比而言,我国至今没有成文的严格意义上的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通常特指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制度。

正因如此,在中国特色的城市化进程中,在缺乏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安排下,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尝试法问题求解中,失地农民住房安置自然地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可以从政治学、社会学、城市学、经济学等多学科视野去探究。

1.把住房保障与住房安置混为一谈侵害了失地农民的消费权益

住房安置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一项政策,住房保障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虽然住房安置政策中包含了住房保障思想,但这与住房社会保障的概念是有差异的。目前,我国各地在解决失地农民住房拆迁安置问题时存在着对住房保障制度认识上的误区,将住房保障与住房安置混为一谈,认为在安置政策的帮助下,失地农民拥有新的住房,就达到住房保障的目的。产生这种认识的原因是把对非失地农民的住房“保障”政策直接移植到失地农民的住房安置政策上。住房保障则是保障失地农民消费房屋的权益,属于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既然农民已失去土地,就不应该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住房保障应该是保障其群体对房屋的最基本消费权益,对部分特贫的失地农民则是其生存权益,所以,政府应该为失地农民提供住房保障制度。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住房作为商品有双重经济属性:第一是消费品,第二是资本品。从满足失地农民住房需求层次看,在以市场为基础的住房供应与分配体制下,失地农民的住房首要问题是住房的消费,这属于确保其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保障,属于社会保障范畴;而拥有住房产权,是住房资本品问题,但这不属于住房的社会保障范畴。确定住房发展目标,通过各种手段对住房市场生产、供应、需求的干预与调控,以达到满足社会各阶层对住房商品的需求是国家的住房政策范畴。

混淆房屋消费与房屋资本概念,把失地农民的住房安置与住房保障混为一谈,所形成的“人人都(拥)有住房”的住房安置政策,实际上忽略了真正意义上的住房保障问题。当失地农民都拥有了新住房,在拥有住房资本的同时,就陷入“有房不保障,保障因无房”的住房保障悖论中,也就失去了本应得到的社会关爱与保护的权益。那些处于基本经济生活线下的贫困失地农民最需要的是住房消费,这是第一层次的需求,是基本的需求;拥有住房资本,是失地农民的第二层次的需求,是发展后的需求。

因此,必须对住房保障与住房安置的概念有正确的认识,弄清“居住”与“拥有”上的根本差异,在此基础上来重新思考失地农民住房安置政策,确保失地农民享有住房社会保障的权益。

2.采用纯粹的经济补偿解决失地农民的住房问题会产生大量城市新贫民

我国现行住房安置政策目标就是确保拆迁后的失地农民拥有新住房,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基本是采用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无论是货币安置,还是集中居住安置或居民新村建设,其本质是失地农民在经济补偿机制保障下获得新的住房。

肯定地说,住房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且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以后的失地农民住房安置中仍将得以应用。但也应认识到,现行的住房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在为失地农民提供住房部分安置费用的同时,又导致了城市新贫民的出现。

在城市人口的群体中,失地农民属于新的弱势群体,群体综合素质较低,80%的文化程度为初中及初中以下,大部分没有一技之长,除了事农以外其他基本上不会。如果身负债务进入城市社会,更是雪上加霜,会使他们处于贫困状态,会严重影响他们的从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变,演变成难于溶入城市社会的边缘群体。这给我们带来的警示是:现行的住房安置政策是一种简单、缺乏长效用、缺乏系统思考,且很容易被滥用的方法,容易造成失地农民因住房安置而致贫,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成为城市新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重新审视住房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要认真思考失地农民的住房保障问题。进而言之,住房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住房安置应保证失地农民合理整合资本,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3.现行住房安置政策导致了“城中村”问题

由于中国的国情特点,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基本上是采用政府主导型,失地农民住房建设与安置是在政府政策指导与约束下进行的。地方的土地政策、失地农民管理体制、社区发展思路、住宅建设对策等都会对失地农民住房安置产生影响。在由城市郊区向城市中心区演变的过程中,因缺乏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及安置政策的缺陷,一系列问题也逐渐由隐性向显性转化,并日趋严重,从而对城市化的健康发展造成诸多不利的影响。

在我国目前所存在的城乡二元对立制度的情况下,处于这种制度夹缝中的失地农民住房建设与居住环境,也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从尚未与城市城区相连的“城郊村”,到与城市区连接成片的“城缘村”,最后发展成城市主城区中的“城中村”,产生了“城中村”这一问题。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全国各大城市都存在“城中村”问题,上海、武汉、成都、重庆、呼和浩特、贵阳等城市都出现了严重的“城中村”现象。2005年北京有“城中村”231个(城八区)+ 112个(城乡结合部),西安有194个(三环以内),广州有138个,南京有71个(绕城公路以内),太原有83个,郑州有141个。

“城中村”问题是在我国特有的土地所有制和文化背景下,在快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因忽视可持续发展与科学发展,缺乏对城市边缘区在城市空间发展过程中演变的认识,因错误的城市发展规划思路和错误的失地农民安置制度所导致。

“城中村”作为一种与城市不和谐的人居环境,是城市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病”。在城市的空间形态上,城中村建筑拥挤,基础设施差,打乱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布局,影响了城市的外观;在城市的社会管理上,“城中村”治安状况、卫生状况等均较差,形成了很多治安和社会管理隐患;在经济发展上,“城中村”主要是低层次的物业经济,土地和资源产出效益不高,破坏了城市土地利用的整体性,造成了城市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城中村”以地租等为主要收入来源,不利于城中村居民参与到新的城市社会分工和竞争环境中,甚至养成了一些居民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影响了社会风气等。

因此,解决失地农民的住房问题必须认真思考“城中村”产生的原因及问题,力图避免新的“城中村”出现。

四、失地农民的住房安置模式与选择

目前全国各地对失地农民的住房安置模式主要有三种基本类型,即统管自建(上述农民独自建房、邻里合作建房属于该模式)、统建分购(上述集体集中建房属于该模式)、统管代建,以统管自建和统建分购为主。

1.统管自建模式的适用性与局限性

统管自建的特点是能有效地调动建房者自身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原有住房旧料,节约资源,符合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加之安置部门人力、物力投入较少,省力省心,短期效果明显,所以被不少的城镇作为失地农民住房安置的选择模式。这种类型的居民小区的建设模式在世界许多国家盛行,在加拿大的许多城市,市政府在规划的居民小区内修建道路和提供水、电等管线等公共服务,居民可以在规划的区域上自行修建住宅。

但是统管自建模式容易产生“城中村”现象。因此,我们认为统管自建模式适合于土地资源相对宽松,土地地租相对稳定的地方,如边远乡镇、城市长远规划中的外缘区域、矿山区等。在大中城市近郊区的失地农民住房安置不宜采用统管自建模式。

2.统管代建模式的适用性与局限性

统管代建指失地农民委托村委或地方政府安置部门,村委或地方政府安置部门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按优惠政策供应失地农民住宅的安置模式。

统管代建模式本身具有许多优越性。对失地农民安置住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适当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配置合理化、管理专业化、责权明确化、运作透明化,是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运转效率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但目前我国的代建公司还很不成熟,建设管理能力还不能适应安置住房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也不健全;另外,统管代建由于建管分离,无法充分考虑工程建成后的管理需求,不具备环境协调职能,无法完成筹措资金、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失地农民安置和社会治安等项工作。因此,统管代建模式尚不能成为失地农民住房安置的一种理想模式。

3.统建分购模式的适用性与合理性

统建分购是指由市政府按城市整体长远发展规划划拨失地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由房地产商开发建设,对失地农民进行有组织的分配或按优惠政策购买住宅的安置模式。

我国地方政府设置了专门的城市建设委员会,有专职进行城市规划的规划局负责城市总体规划与建设。在这样的行政管理模式下,统建分购模式能集中和高效地使用资金,并且能提供配套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形成布局合理、配套、环境优美、富有特色、适宜人居,与城市协调发展的新型城市社区。正因为如此,我们主张将统建分购作为大中城市近郊区失地农民住房的主要安置模式。

在实际的运作中,统建分购模式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失地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集中化的问题。为了快速与妥善地解决失地农民的住房问题,大多数城市失地农民的住宅小区采用了在征地区域内(或临近区域)集中建设的方式。根据问卷调查,87%的失地农民采用的是集中安置。目前建设失地农民公寓的集中安置策略在各地仍非常盛行,在成都、南昌、广州等大城市,苏州、杭州、无锡、东莞等中等城市,失地农民住宅小区被赋予“世纪苑”、“花港苑”、“和平花园”、“蜀星花园”等城市住宅小区名称,作为为失地农民住房安置的推荐模式予以推广。这种模式小区内布局合理,有与城市生活配套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但从长远的观点看,这样的城市居住小区很难实现城市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究其原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由于资本的丧失,特别是人力资本的缺位,决定了大多失地农民缺乏城市竞争与生存的能力,他们在短期内很难适应城市社会的生活。总体上,失地农民属于城市的贫困群体,无论所集中居住的小区建筑格局如何,因其居住的失地农民特殊居民身份的烙印和贫困的特征都会被划归为城市贫民区,容易成为城市版图中的一个个污点区位(或城市的疮疤),对周边产生负外部效应。为了实现城市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失地农民的住房安置与保障过程中必须避免人为地制造出贫民区。第二,住宅不仅仅是一种居住形态,也会形成与其相应的社会形态。在集中化的失地农民住宅小区,所形成的相对封闭的小社会的社会形态仍然是一种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等初级关系为纽带的,具有封闭性、独立性和排他性社会形态,不是以契约关系和业缘关系等次级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城市型社会共同体,这一社会形态导致失地农民产生了心理认同的不适应,不利于失地农民角色转变和进化,使他们游离于城市社会,加大他们融入城市社会的困难。第三,社会资本是“组织结构和制度程序的变革”的产物,社会资本产生于持续存在的社会关系之中。随着原有的与农村社会形态所关联的社会网络、组织结构和社会关系变化,失地农民原来所拥有的社会资本也随之弱化。居住在建设集中化的小区里,失地农民的社交圈数量,以及对象、方式及其品位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这显然不利于他们与城市环境中的各种阶层、各类型的组织、团体或网络的联系,不利于形成新的城市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关系结构,致使他们缺乏获取稀缺资源的“社会能力”,影响他们对其他资本的获取,进而影响他们的生计。第四,在城市化过程中需要吸取各国的历史经验与教训,防止先贫民区、富人区分化,再实现贫富区的消融,若失地农民安置政策失误,一旦形成新的城市贫民区,将对整个城市文化、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其治理成本,或者说城市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附加成本是不可估量的。

因此,政府应该将贫富融合、社会和谐的居住方式作为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目标,杜绝画地为牢的特定阶层或特定群体居住小区建设方式,以公平、公正、和谐为导向,采用以提供充足的城市公共设施、营造良好的公共空间的方式来消除贫富区域对垒。在城市居民住宅规划区域内,设计建设适宜失地农民消费水平的住宅。以大集中,小分散(集中到城市一定的居民住宅区域内,分散在区域内各居民住宅小区里)的安置策略,使失地农民尽快融入城市社会中。此外,在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内,应按比例设计建设适合失地农民高、中、低收入的住房标准。必须认识到,超高标准建设的失地农民住宅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牺牲的是失地农民的利益,失去的却是政府的权威和群众的信任,带来的是失地农民生计恶化社会问题与更多贫困救济与帮扶等严峻的任务。

【本章小结】

1.经济论文是对经济领域中的各种经济关系、经济现象、经济活动以及经济发展规律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并表述其研究成果的一种理论性文章。经济论文是议论文中的一种,它与其他类别的议论文都有着共同点,即都由论点、论据和论证三个要素构成,都以概念判断和推理为主要手段,直接阐述经济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

2.经济论文具有学术性、专业性、实用性、创新性等特点。经济论文可以为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撰写经济论文可以促进作者深入实际访问、调查、搜集资料,然后按论文要求进行写作。这个撰写论文的过程,就是提高作者的思维能力、认识能力和创造能力的过程。

3.按照不同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经济论文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研究范围,可分为宏观经济论文和微观经济论文。根据研究对象与表达方式,可分为探索型经济论文、阐述型经济论文、争辩型经济论文和述评型经济论文。根据论文发表的方式与作用分类,可分为经济学位论文和经济学术论文。

4.按照经济论文选题的原则,选题时应选择有实用价值或理论价值的论题;选择具有前瞻性科研信息的论题;选择作者感兴趣又易于把握的论题等。

5.经济论文的总体结构,包括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等部分。经济论文虽然形式多样,但其正文部分有一个基本型,即绪论、本论与结论的三段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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