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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

时间:2022-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一 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形成及发展西欧的法律语言研究最早见于古希腊。1991年,英国的伯明翰大学英语学院召开了“司法语言学研讨会”,并成立了国际司法语言学家协会。1993年7月14日至16日,在德国波恩召开了“第一届国际法律语言学会议”,会上成立了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二 国外法律语言学的主要研究领域国外的法律语言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三节 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

一 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形成及发展

西欧的法律语言研究最早见于古希腊。在古希腊时期,诉讼很频繁,因此诉讼演说词很多,并产生了一些擅长诉讼言语、撰写诉讼词的演说家。当时,法律语言的诉讼语言部分受到重视,这促使了修辞学的产生,而修辞学的产生发展又极大地促进了法律语言的研究发展。最早对法律语言进行较为系统地阐释和研究的是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他将法律语言看作为修辞学的一个分支,探讨了法学演说的技巧,在诉讼的修辞功能语言风格、演说内容要素以及演说的句式、格律、节奏和结构安排方面都阐释了很多看法。《修辞学》蕴含的哲学理论和科学方法使其开创了欧洲法律语言研究的先河,但是法律语言并没有获得独立的学科地位。

之后,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如,英国乔治·库德(George Coode)的《论立法表达或书面法律的语言》(1843)从逻辑结构方面讨论了立法语言的法律句式,对罗马法进行解释,分析、整理了法律文本的语义和逻辑,为以后构建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这本著作的发表成为了科学意义上的英美法律语言研究的序幕。在现代,比较有影响的学者是美国大卫·梅林科夫(David Mellinkoff)。大卫·梅林科夫的《法律的语言》一书中,第一次较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法律语言,对法律语言的范围、特点、表达方式及其历史和应用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同时,作者不仅描述了法律语言的许多特征,还指出了其存在的弊端及其产生渊源及解决方向。

1991年,英国的伯明翰大学英语学院召开了“司法语言学研讨会”,并成立了国际司法语言学家协会。同年国际法律语音学会成立。1993年7月14日至16日,在德国波恩召开了“第一届国际法律语言学会议”,会上成立了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会议探讨的主要议题有: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题目和研究方法,法庭程序上的语言问题,各种案例的语言特征,关于法庭用语的语义学和语用学的研究,法律文件起草过程中语言学家所起的作用,语言学家出庭作证时所涉及的问题,等等。”[33]1994年由英国学者库特哈德(Coulthard)主编的杂志《语言与法律》出版,这标志着法律语言的研究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独立的法律语言学基本形成。国外关于法律语言的学术刊物也逐渐增多,而且涉及多个方面。例如,法律方面的刊物有《美国法律学会会刊》、《美国法律通讯》、《加州法律评论》、《耶鲁大学法律学刊》等;语言学方面的有《语言学》、《语言与话语》、《心理语言学研究》、《社会语言学资料汇编》等;心理学方面的有《欧洲社会心理学学刊》、《性格学与社会心理学学刊》等;还有《法律与社会季刊》、《语言与法律》、《法律与社会行动》等跨学科刊物。

二 国外法律语言学的主要研究领域

国外的法律语言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语言研究包括的范围较广阔,即法律和语言边缘地带的所有理论和应用研究。因此要运用语言学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对各种法律事务中的语言进行研究。狭义的法律语言学,其主要研究点是法律事务中的语言运用问题,是从具体案例中分析语言问题,从而为法律案例服务。

具体说,国外法律语言的相关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法起草问题。主要论著有埃佛尔斯汀(Everstine)的《立法案的标题》(1948),密勒(Miller)的《论法的风格》(1955),荻克逊(Dickerson)的《立法起草》(1981)等;第二,立法语言或法律语言的简明问题。相关论著有:哈格(Hager)的《让我们简化法的语言》(1959)等;第三,立法语言或法律语言的清晰问题。例如,雷迪希(Redish)的《如何用清楚的英语草拟规章和其他文件》(1981);第四,立法语言和法律语言运用中的某些具体问题。例如,荻克逊的《选择“和”与“或”的困难》(1960),麦克卡蒂(Mccarty)的《混同词“和”与“或”》(1960);第五,立法语言或法律语言的其他问题。例如,尼尔(Neale)的《文化中的法律语言问题》(1981)等;第六,立法或法律语言总论。例如,菲尔勃立克(Philbrick)的《语言和成文法》(1950)等。

20世纪70年代后,国外的法律语言研究重点发生了转移,从研究立法语言和法律文本转向了对法律活动中的口语研究。法律语言研究者以法庭录音为语料,研究法庭话语的特征、法律语言与权利、语言证据在法庭审判中的应用等。

曾范敬在《中外法律语言研究侧重点的差异及启示》中分别从法律语言的书面体和口语体进行了分析,将国外法律语言研究阶段分为两个时期:一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这时期国外对法律语言的研究集中在对立法语言和法律文本的研究上。例如对法律语言用词、句法结构和标点符号及法律语言的特征进行探讨。二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这时期的法律语言研究转到对法庭会话,庭审语,刑侦语言识别等的动态的研究上,而且侧重于语料库分析的应用研究,在所涉及的学科上更加广泛,包括人类学、心理学、语言学和社会学等。[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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