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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中国与革命传统

时间:2022-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韦伯认定现代国家是建立在法治和各种公民社会制度基础上的。国王与贵族间的斗争成为这一时期西欧社会动荡的主要根源。(二)帝制时期的中国社会:高专制权力与低基础权力按照曼恩的分类,中国帝制属于高专制权力与低基础权力的国家。换言之,非正式制度并不是正式制度的补充
帝制中国与革命传统_社会冲突与制度回应 转型期中国政治整合机制的调适研究

(一)政府的专制权力与基础权力

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亚里士多德经典著作《政治学》所产生的持续影响,政治学研究多将政体属性(民主、寡头、混合、贵族等)看作政权最为重要的特征,其他制度或特性被置于次要的地位上,它们要么被视为相对不那么重要,要么被视为完全依附于政体属性。这样的偏执为韦伯在民主国家和现代国家间所作的区分中有所改观。韦伯认定现代国家是建立在法治和各种公民社会制度基础上的。第一,国家要依靠法治而非领导人或其代理人的专断决定。第二,在现代国家里,有独立于国家的公民社会机构,如大学、教会、商会、工会和媒体等,它们能够自由表达利益。第三,统治者对于精英的一种横向责任。民主并不包括在韦伯理想意义上的现代国家范畴内。[1]

遵循韦伯,曼恩(MichaelMann)区分了两类国家权力: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础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2]前者是指政治精英能够在未经与公民团体进行常规的、制度化协商的情况下自行采取的行动范围;后者是指国家实际上渗透到社会中,执行政治决定的能力。曼恩据此将国家分为如下四种基本类型:封建国家(低专制权力、低基础权力)、帝制国家(高专制权力、低基础权力)、官僚国家(低专制权力、高基础权力)、威权国家(高专制权力、高基础权力)。[3]琳达(LindaWeiss)等人进一步指出,国家基础权力有三个维度:第一,渗透能力,需要国家有一种进入社群并与人民直接互动的能力,第二,汲取能力,指的是国家从社会中汲取资源的能力;第三,协商的维度,是指与经济精英协调的能力。[4]后来的学者又陆续将规制能力、(按照国家意愿)分配资源的能力,[5]以及促进经济增长的能力[6]看作国家基础权力的重要方面。王绍光将这些整合在一起,他将基础权力强的国家称为有效国家,有效国家应当有能力来履行六个最为关键的功能:①垄断使用暴力的能力(强制力);②汲取资源的能力(汲取力);③塑造国家认同的能力(同化能力);④规制社会和经济的能力(规制力);⑤维护国家机构内部一致性的能力(统合能力);⑥分配资源的能力(再分配力)。[7]专制权力与基础权力间、不同类别基础权力间的关系并未得到系统考察,只是有些研究含糊地提及,“不同类型国家能力间并不必然存在正相关关系”[8]

欧洲现代国家的形成过程,就是统治者创设一系列的制度网络和行政机构以建立国家与社会的直接互动,实现从间接统治向直接统治的现代国家转变的过程。[9]在这一过程中,原先散落在封地贵族手中的权力被收回,代之以领取薪水的官僚管理,国家的基础权力或能力得到了增长。国王与贵族间的斗争成为这一时期西欧社会动荡的主要根源。与封建制的西欧国家不同,中国在帝制时期并不存在封地贵族,然而中国同样需要解决政权的“悬浮性问题”,即将政权的触角延伸到乡村社会,将一个原本处于自治状态的乡村转变为行政性或官僚化的乡村。与此同时,工业取代农业成为一个国家财富创造和积聚的主要方式,运用政权的力量来推动工业化的非常规发展成为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国家和东亚发展型国家的共同手段,尽管它们在重要的方面存在差异。[10]作为一个新兴的政权往往还面临着用它所认同的价值观来塑造、影响与统一社会精英和民众认知的任务。这些任务并非新中国建设者所特有,而是处于现代化初期的国家所共同面对的。中国与其他现代化国家所不同的是,它采用了社会主义的方式作为达成这些任务的手段,因此这些任务被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概念进行了“包装”: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化、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新人等。

(二)帝制时期的中国社会:高专制权力与低基础权力

按照曼恩的分类,中国帝制属于高专制权力与低基础权力的国家。皇帝的专制权力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样极具野心的格言中展现得淋漓尽致,但与此同时,帝制时期的中国属于基础权力非常低下的政权,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很多研究的证实。比如,许慧文(Vivienne Shue)指出,直到19世纪,清帝国对村镇的渗透仍然非常有限,“清朝的行政从没有接触到各个乡村或标准城镇”。国家的代表被分配到各省,但人手不足,而且最为重要的是,没有足够的酬劳来使他们有效地执行大部分的行政任务。[11]麦迪森(Angus Maddison)也生动地描述了帝国行政能力的低下:“在16世纪和17世纪上半期,整个帝国王朝的官员在10000到15000之间。他们充斥在北京的枢密院、六大部和其他一些特殊部门,以及省、州、县等地方部门。在最低一级的政府(即县府),知县集征税官、法官、记录官和行政官于一身。他们还要定期参加仪式庆典、祭天祭神等各项活动。由于国土广大,有必要赋予地方以相当多的自主权。从广东到北京,普通函件(步行)单程要走56天,急件需要18天,特急件也需要9天或10天……知县所管辖的人口从宋朝的平均大约8万增加到清朝的大约30万。”[12]

黄仁宇对明代财政制度的研究也发现,早在明帝国建立初期,政府的规定就已经被变通执行了,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这样一个事实:“在落后的情况下,上层制定的财政方案无法与下层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中央集权的愿望超出了当时的政府实现这种愿望的技术手段。作为其结果,帝国的法律必须进行调整,地方上进行改动与变通成为必要。在王朝后期,这种对规定程序的背离成为一种通行的做法,对法律的普遍滥用在所难免”[13]。在周雪光看来,这并非无心之失,而是帝国治理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帝国这样疆域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文化多元的政治体中,一个永恒的治理困境是委托与代理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如何防止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来谋私(偏离委托人的利益),同时如何让政策更好地契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前者逻辑上要求集权,即尽可能将权力集中到皇帝手中,防止权力旁落;后者逻辑上要求分权,即决策的层级要尽可能的低,以利用地方性知识。这二者间的矛盾就体现为周雪光所谓的“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间的困境。[14]帝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并存且能够隐秘地相互转化。换言之,非正式制度并不是正式制度的补充,而是治理逻辑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非正式制度能够迎合地方治理对于地方性知识的需要,同时并不对正式的权威关系构成挑战。[15]

在如此低下的基础权力面前,帝国是如何维系和运行的呢?黄宗智提出的“简约治理”能够为我们理解帝国的日常运行提供有用的见解。他依据对档案资料的分析指出:“中国地方行政实践广泛使用了半正式的行政方法,依赖由社区提名的准官员来进行县级以下的治理。与正式的官僚不同,这些准官员任职不带薪酬,在工作中也极少产生正式文书。一旦被县令批准任命,他们在很大程度上自行其是,县衙门只在发生控诉或纠纷的时候才会介入。”[16]这样的一种治理技术导致了中国传统农村盛行“庇护人政治”。考夫曼(Robert R.Kaufman)将庇护关系界定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互换,它有如下特点:①关系发生在具有不等权力和地位的行为者间;②以互惠原则为基础,即它是一种自我调节形式的个人间互换,关系的维系依赖于每个行为者为对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期望得到的回报;③这种关系是特殊主义和私人性的。[17]鲍威尔(John Duncan Powell)进一步指出,在标准的庇护互换中,低地位的行为者(被庇护人client)得到的是物质产品与服务,而高地位的行为者(庇护人patron)得到的是被庇护人的尊重、忠诚、服从、投票支持等。此外,庇护关系的发展和维系极其依赖于双方面对面的接触。[18]中国帝制时期,能够充当乡村庇护人的有士绅[19](拥有土地财产和国家功名双重权力资源的特殊人员)、家族长老、部族头人(在非汉族和非中心地区)、强人。[20]善良“庇护人”的存在使得缺乏文化和经验的普通民众能够免于和正式的国家机构直接打交道,庇护人成为国家与民众间沟通的中介。庇护模式甚至也被看作是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政治的一种有用范式。[21]

(三)当帝国遇上现代化

尽管基础能力低下,但处在一个典型的农业帝国中,这样的能力足以应对日常管理的需要。因此,帝国在多数时期相对平和,帝国的动员能力足以应对来自社会内部的一般挑战。尽管中华帝国并不缺乏导致王朝更迭的大的农民革命——事实上,正如裴宜理指出的,中国有着无出其右的反叛与革命记录,[22]但这些挑战通常导致的是王朝的更迭而非使王朝走上尽头。这样的“锁定”或者“循环”为19世纪“帝国主义列强”所打破。尽管中国之前的反叛者也有很多是“外来者”,但这些“外来者”与“帝国主义列强”有一个很大的不同,这些“列强”有着更为先进的文明和技术。帝国面临的挑战不再只是潜在的皇权竞争者,而且也面临着西方文明的挑战。在后一种挑战来临时,帝国不能再通过将皇位从一个“荒淫无道”的末代之君转给另一个“雄才大略”的开国帝王来化解,帝国真正需要适应的是如何现代化,即如何将现代化与帝制兼容。

在如何进行现代化的问题上,帝国面临的真正问题是:首先,如何面对伴随现代化可能出现的私人财富的积聚和增殖?帝国的统治经验告诉皇帝,私人财富的积聚对于政权来说是不安全的。贫民、弱民,让民众终日为生计而奔忙,无暇政治事务,是政权“长治久安”的基本策略之一。然而西式的现代化将工业化作为现代化的核心,工业化将导致财富的积累和增殖速度大大加快。更为重要的是,西式工业化是一种私人资本主导的工业化,这样的工业化当然会导致私人财富相比于国家财富得到更快和更先的增加。帝国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策略是让国家取代私人资本成为工业化的主导,因此“官督商办”成为早期工业化的基本形式。其次,如何面对传统文化。传统文化对于要进入现代化的中国而言,是财富还是负担?对于传统文化及对帝制的自信,是中国传统文人长期坚守的基本信念。即便当这种信念因为与列强遭遇的惨败经历而备受打击时,传统精英也不愿意因此轻易地放弃这种信念。这体现在他们对于现代化的接纳首先是对于技术文明的接纳(师夷长技以制夷、“西学为体,中学为用”),直到“五四”运动期间,“德先生”[23](democracy一词的汉译)才与“赛先生”(science一词的汉译)并列,成为中国精英所倡导的现代化的变革方向。1906年9月,清廷决定实行“预备立宪”,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在各省设立咨议局,在中央设资政局。这是“维新派”试图将西方现代化的政治特质(民主政体)嫁接到传统帝制上的一次尝试。“官督商办”和“维新政治”的失败葬送了最后一个帝制。中华民国政府成立后,中国开始了一段建立西式民主制度的新尝试,然而在帝国崩溃后所造成的军阀割据面前,任何新生的政权都难以存续。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马列主义代表了一种新型的现代化道路。中国共产党的日益壮大,并最终掌握政权,使得党所信奉的马列主义成为社会主导的意识形态,它所倡导的现代化模式也成为中国进行现代国家建构的蓝图。与之前的维新体制相比,它代表的是一条相对激进的现代化道路。在工业化的模式上,它奉行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这与东亚的发展型政权有相似之处,即都希望借助国家的作用推动工业化的跨越式发展,然而,它与东亚资本主义发展型国家差异的一面也同样深刻,即它推崇公有制生产方式,这一点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正式确立。与公有制相适应,计划官僚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基础作用。价格、竞争、供求关系等市场运作的基本元素要么被完全抛弃,要么只具有形式上的作用。[24]

传统政权与现代化间不兼容的一面被放到最大,马列主义所倡导的是一种完全崭新的政权形式。新政权与中国人过去所经历和熟知的政权形式有很大不同。它完整地体现在苏联模式中,并通过1957年的《莫斯科宣言》和苏联人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向其他的社会主义国家传播和推广。根据关海庭的概括,苏联模式的基本特点有:

①党的最高领导机构和最高领导人实际上掌握国家的立法和行政权力,有权直接插手政府部门,作出决策,实行监督。党内民主机制以及政治体制各要素之间的制约机制萎缩,监督机制名存实亡,形成少数人以至一个人的专权;②全社会各层次的重要决策大都由中央集中作出;③国家是经济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实行政企不分的部门管理。国家计划具有法律性质,政府对企业和经济组织的人、财、物、产、供、销有绝对支配权,企业缺乏自身发展的活力;④个人崇拜盛行,领袖的思想被奉为圭臬,缺乏学术自由,全社会开放性、公开性水平很低,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⑤层层委派干部制度。党政企业以及群众团体的干部由上级委派,衍生出实际上的干部任职终身制;⑥法制不健全,且屡遭破坏。党的口号、政策和领袖的指示可以代替法律、高于法律。[25]

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与苏联原型模式间存在显著差异。根据学者们的比较,中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起码存在如下两方面的不同:一是中国要比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更多地倚重政治动员的方式来推动现代化建设。比如,裴宜理的研究指出,中国在社会主义建设期间罕见地要求普通民众积极参与到政府发起的各类运动中。[26]革命战争时期所形成的政治动员传统,在新中国成立后,也被频繁地转用于经济建设(最为典型的是“大跃进”)、各类政治运动(如“文革”、整风运动)中。这一点被西方学者看作区分社会主义集权体制与东亚和拉美等国家威权政体的关键不同。[27]与之相关的第二个差别是,意识形态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有着更大的影响。最能凸显二者差异的是所谓的“鞍钢宪法”与“马钢宪法”。根据秦晖的梳理,二者的不同包括:中国的党委负责制与苏联的一长制;中国的政工治厂与苏联的专家治厂;中国的群众运动与苏联的科层管理;中国的政治挂帅与苏联的经济核算;中国直到改革前仍只知道“政治经济学”而不知数理经济学,而苏联改革前数理经济学或曰“计划科学”已是主流……[28]

再有,苏联的计划经济要远比中国成功。苏联解体后,各个加盟共和国经济一落千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较为完备和成功:“如果没有独联体国家的合作,俄罗斯只能生产现有产品总额的65%,乌克兰只能生产28%,阿塞拜疆为15%,哈萨克斯坦为10%,吉尔吉斯斯坦为3%。此外,俄罗斯如果没有独联体的合作,只能生产现有种类的17%”[29]。而中国的计划经济则不停地在分权(大跃进期间)—集权(大跃进失败后的治理整顿期间)—分权(1969—1970“文革”期间)—集权(1975年“文革”后期)—分权(改革开放初期)间来回摇摆,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权力。苏联实行计划指导的产品范围也要远比中国广得多。勃列日涅夫时期,仅在由国家计委编制下达的工农业生产计划中,就包括了约四千个产品品种,约占工农业总产值的80%~90%;生产资料通过国家计划实行统一调拨的部分占95%以上;企业利润的83%左右由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支配。而“中央计划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却远远没有社会主义这个名称所暗示的那样至高无上”[30]。1978年中国总计有348000家工业企业,其中有344000家小企业。苏联工业集中度则更高,苏联在1979年只有约四万家工厂,超过一千名工人的企业产出占苏联工业总产值的74%,而中国只有41.8%。中国的计划者在技术上不可能将如此众多的小企业纳入到一个中央计划中。因此,计划只涵盖了中国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占1977—1978年工业产值的50%~55%)。[31]这些差异对于中苏两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以及之后不同的改革路径及其绩效都会产生深刻影响。[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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