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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与共同防卫的义务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自然状态,是霍布斯的主权学说赖以成立的前提,自然状态是先于公民社会的,是霍布斯根据人性特点推导而出的。所以,在霍布斯的理论中所谓的权利就是对生命的保存,而国家得以建立及存续的原因就是对“和平、安全和共同防卫”这项国家义务的履行。
和平与共同防卫的义务_国家义务研究: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

霍布斯作为最伟大的英国哲学家之一,在近代史上第一个系统地阐释了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将自然法理解为主要就是一系列的自然权利,探寻了权威与自由之间的平衡。他对国家本质的探讨使得只要文艺复兴后的欧洲国家还存在,霍布斯关于国家的著述就是最为重要的评述之一,霍布斯则是最能够抓住现代国家本质特征的政治理论家,被称为自由主义的鼻祖,其思想奠定了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

在有关国家的起源方面,霍布斯将国家视为社会契约的产物,在订立契约时,每一个人都向他人承诺,自己承认某人或某个集体,并放弃自己管理自己的天赋权利,将这项权利授予某人或某个集体,但在自己这么做的同时也要求其他人同样将自己的权利授予某人或某个集体,当所有人都如此时,大家便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此时国家便成立了。[4]承担人格享有主权的人就被称为主权者。人们之所以选择放弃管理自我的权利,成就一个绝对的主权,就在于霍布斯对自然状态、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论证。

所谓自然状态,是霍布斯的主权学说赖以成立的前提,自然状态是先于公民社会的,是霍布斯根据人性特点推导而出的。霍布斯否定了古代政治哲学中由理性克制激情达成精神和谐这一终极目的,肯定了激情或欲望的普遍性,“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5],是全人类共同的生活方式,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威胁是普遍的、平等的存在的,所以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人们的生活是“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的”。[6]正是由于自然状态的这种普遍性和必然性,证明了主权存在的必要性,主权就是对自然状态的否定。主权存在的目的就是国家存在的目的,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对这种恐怖的自然状态的摆脱,就是实现“和平与共同防卫”。

而人们之所以能够通过签订社会契约建立国家摆脱自然状态,就在于自然法的存在。在霍布斯之前人们将自然法看作一套客观的法则和尺度,是一种独立于人类意志的存在,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秩序。霍布斯则重新解释了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方面,人类由于自然激情的存在使得自然状态成为一种战争状态;另一方面,人类为了自我保存借助自然理性的指导制定了自然法,通过签订契约遵守自然法的方式,人们由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建成强大的利维坦用以摆脱自然状态实现保全自我。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施特劳斯在评价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时总结道:“理性既孱弱无力,又无所不能”[7],揭示了霍布斯哲学中激情和理性的复杂关系。霍布斯的论证使自然法摆脱了先验性的地位,将自然法认定为一系列权利,是人类理性的诫条和一般法则,是起源于人类意志的产物。施特劳斯评价霍布斯时总结到,在霍布斯之前整个自然法学说以人们的义务为关注点,将人们拥有的有限的权利视作由义务产生的,霍布斯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以无条件的自然权利取代自然义务,自然权利成为人们履行义务的前提。[8]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共列举了十九条,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自然法对自然权利的确认。所谓自然权利,就是我们“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全部力量保存自己生命的自由”[9],自然权利的核心含义就是“自由”,自由就是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按照自己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去做任何事,自由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况”[10]。由此可以看出,自由是对外来约束的否定,是先于约束和限制的,是规范、秩序和权威的共同起点。而这一自由的核心就是对生存的保全,由于这种自我保存对每一个个体的普遍性,可以推导出,自由属于每一个人,它普遍地存在于每一个人的身上,自然权利既表示了每一个个体的正当权益,又代表了自然的必然性。自然权利先于自然法,是自然法的核心,自然权利实现了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结合,使得利维坦不仅是强大的,而且是必然的、正义的选择。

人生来具有的各种欲望在自然状态中使人与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每个人都平等地具有自我保存的权利,为了更好地实现自我保全,人们共同签订社会契约建立了一个绝对的主权,借助主权实现每一个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自我保存。基于对自然状态的否定和对自然权利的肯定,霍布斯建造了第一个近代国家的模型,这个国家不再是自然物、神圣物而是一个人为物。尽管在自然国家与人为国家之间,霍布斯承认国家得以形成的自然方式——征服战争,但他更看重人类依据自然理性推导而来的政治原则的正当性,所以人为国家在理论上的优先性一定胜于自然国家在事实上的优先性,理论而不是实践才能产生更高的统一性。[11]

霍布斯将国家看作人类意志的创造物,人才是国家存在的目的,国家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发明的工具,国家的职能不再是实现和促进公共的善,而只是为了保护人们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在霍布斯构造的人为国家中,臣民和国家之间以保护和服从为主旨形成了一整套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代表国家的主权者来说,其绝对权利来自于人们为了实现自我保存而让渡出的自然权利,一旦人们让渡出自己的权利进入公民社会,那么人们的自然义务就转变为臣民的政治义务,也就是对主权者的服从,而主权者的义务就是对臣民的保护。正是在主权者的保护义务中,主权者才建立起了绝对的权力,在逻辑上,国家的保护义务先于臣民的服从义务,人们的同意保证了主权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并且“臣民对于主权者的义务应理解为只存在于主权者能用以保卫他们的权力持续存在的时期”[12]

在对近代国家的论述中霍布斯的理论具有开创性的贡献,但基于时代背景和霍布斯所要积极解决的问题的特殊指向性,霍布斯的国家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及个人特色。霍布斯将国家作为人类理性建构的产物,阐释了自然权利先于国家的优先性,但是霍布斯并未提出所谓的天赋人权观念,其对自然权利的论述仅限于免于外在束缚的自由,这一自由最核心的含义就是人类最本能的自我保存,整个国家得以建立的根基就是对人的生命的保护。所以,在霍布斯的理论中所谓的权利就是对生命的保存,而国家得以建立及存续的原因就是对“和平、安全和共同防卫”这项国家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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