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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带头守法,是实现法治民生的关键

时间:2022-03-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顺势而为,全民守法的社会风气才能早日形成,法治国家才有能实现。法治与民生息息相关,依法治国,各项民生事业才能顺利推行,民生才能得到真正改善,并具有长效保证。党要守法,就必须破除党内的特权思想和习惯,依法制裁党的某些领导干部及其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党要守法,就要澄清程序守法与实质守法关系,实现实质性守法效果。一般来说,合法的程序是获得公正结果的重要保障。
党员干部带头守法,是实现法治民生的关键_依法治国的民生解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由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所决定,党不但要模范带头守法,而且要领导和教育群众守法,因为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既是法治价值风向标,也是法治建设的关键推动力。战国时期的商鞅说过:“法之不幸,自上犯之。”上者,有权有势者也。只有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顺势而为,全民守法的社会风气才能早日形成,法治国家才有能实现。

毋庸讳言,近些年来法治精神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有法不依、以言代法、干预司法甚至违法乱纪,是一些领导干部中比较突出而且比较普遍的问题。领导干部不能带头守法,民众又怎么能信法、尊法、守法?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时指出,领导干部要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做尊法守法规的模范,就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就要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就要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就要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法治与民生息息相关,依法治国,各项民生事业才能顺利推行,民生才能得到真正改善,并具有长效保证。党要守法,首先是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守法。一个国家法律实施的好坏,关键就在于这个国家的各级统治集团和领导集团能否严格守法和执法,执政党及其各级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在人民群众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无数事实证明,法律之所以得到遵守,首先是由于我党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模范地遵守了法律;反之,如果法律遭受到破坏,也往往是因党的某些组织或领导干部首先破坏了法制。

党要守法,就必须破除党内的特权思想和习惯,依法制裁党的某些领导干部及其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事实上,正是由于这些人的特权思想和腐败行为,严重侵犯了广大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民生领域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一系列不公平社会现象。特权和高度政治集权与民主和法制是根本不兼容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我们这样的国家里,不能有任何不受法律监督和制约的机关、团体、政党、领导集团、政治势力和个人。不然,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和法治可言。当前的突出问题是,某些人重权在握,以功臣自居,以特殊自命,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管不了自己,利用改革之机和特殊身份,大搞投机、走私、诈骗、受贿、贪污、出卖情报的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正如列宁曾经说过的,在容许有贪污行为以及贪污之风盛行的条件下实施法律,法律只会产生更坏的结果。人民群众热切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这些新时代的“权门贵戚”和“衙内”面前,能够见势不趋、见戚不惧,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忠实于法律制度,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坚决惩办那些违法犯罪的“老虎”“苍蝇”。

党要守法,就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处理好守法与执法的关系。近年来,各地受理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体现了公民法治观念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进步。然而,在这些诉讼案件中,有些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玩“躲猫猫”,出现了“告官不见官”的尴尬现象;有的虽然出庭,却一言不发,形同摆设,表现出“敢在太岁头上动土”的不屑和轻蔑,实则是对法律的蔑视和对法律的无知。要真正从内心树立起对法治的真诚信仰,确立对宪法至高权威的内心遵从,需要弄清法治主要是治官,而非治民,不能以执法者自居凌驾于法律之上。

党要守法,就要澄清程序守法与实质守法关系,实现实质性守法效果。一般来说,合法的程序是获得公正结果的重要保障。然而,客观的现实是程序上合法公开,却不一定得到公正的结果,出现“程序空转”现象。如一些地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从形式上看,既有参与竞标单位的积极竞标,也有评标专家的严格评审,但结果却是政府采购的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质量大大差于市场质量。有的城市规划,也是经过层层设计、论证和听证,甚至是征求专家意见,但是,其结果不过是“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在山顶开挖大湖,在山地建百米大道,河道建别墅,短命建筑、空置建筑等违反科学,违反法律的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这样的程序“合法”事件并不是真正的合法,而是从根本上歪曲了法治的本意,结果成为少数人以权谋私的工具。

党要守法,就是要澄清法律与权力之间的界限,形成依法办事的法律思维,自觉地把法律和制度规定视作约束自身权力的“紧箍咒”,而不是束缚手脚的“绊脚石”。2012年4月16日《北京晨报》曾报道过甘肃兰州征地中,将“城区里最后的菜地”被违法强行推掉的事件。当记者询问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时,有关负责人的答复是,“有些事情不是一定要按条条框框、按法律一条一条来,那样的话很多事情就做不下去了。”言外之意,法律需为权力人的随心所欲和一己之私来服务;反之,如果法律制约了权力的行使,影响到了个别人的自由意志则可以搁置或抛弃。没有从法治和规范的视角对自身权力进行界定,无限放大了自身的权力,这种做法显然是与党和群众利益格格不入的,是与我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目标背道而驰的,也是不利于民生保障的。对此,党员干部需要从思想上确立对法治的真正信仰,找准自己在依法治国中的角色定位,根除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打破重形式轻内容、重程序轻结果的惯性思维,认识权力的有限性和权责对等性,从法治思维认识的误区中走出来,身体力行成为真正守法者,当好法治建设的引领者、带头人。

【注释】

[1]习近平会见21世纪理事会北京会议外方代表时的讲话,刊于《人民日报》2013年11月3日。

[2]《毛泽东选集 》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1 页。

[3]《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 217 页。

[4]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8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刊于《人民日报》2001年7月2日。

[5]《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年版,第 12 页。

[6]何啸:《改革进程:中国共产党政策与法律关系结构的历史转型》,刊于《中共中央党校》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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