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转型:从计划性社会到市场化社会的转型——以经济改革带动社会转型。这次转型导致了自由主义正义的出场。第二次转型:从社会主义市场化向社会主义道德化的转型——以政策调整带动社会转型。这次转型直接导致了底线正义的出场。第三次转型:从权力支配型社会向协商治理型社会的转型——以反腐败、党风政风的整饬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为驱动力的转型。这次转型导致了公平正义的出场。
在以上三次转型中,有四个概念值得我们重视:(1)资本主义野蛮化;(2)资本主义道德化;(3)社会主义市场化;(4)社会主义道德化。
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上,它确实经历了一个从“野蛮化”向“道德化”的转变,尽管这一转变并没有彻底根除资本主义的野蛮本性。从总体上来看,从工业革命到19世纪末,是野蛮资本主义肆虐的时期。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如何脱离野蛮化的轨道,以道德化运动挽救社会整体性自我毁灭的命运,是这个时代的主题。如果从16世纪开始算起,资本主义在经过了近300年的野蛮化历程之后,才踏上了道德化的道路。美国资本主义道德化运动的启动距其建国也有近100年的历史。当然,道德资本主义并不是对野蛮资本主义的替代,而仅仅是将资本主义的风险降低了。而且资本主义道德化的目的也是在于提高资本主义的保险程度。就像德国铁血首相俾斯麦推行的综合社会保险政策,乃是围绕着保险原则而不是围绕着以济贫为主的福利或慈善原则进行社会改革的。不管如何,资本主义的野蛮性并没有根除,这在21世纪初的经济危机中暴露无遗。
在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中国的社会主义也经历了一个从“市场化”向“道德化”的转型。中国的第二次转型显然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重运动相互联结的产物,换言之,是中央政府代表人民利益进行的制度变革和政策调整。在此,我们看到了底层利益和高层决策之间的联结与融合。社会的成长、网络空间的崛起以及中央政府的远见构成了这次转型的复合动力机制。例如在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正式宣布废止1982年5月发布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并通过了体现人文关怀的新型管理规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其最大的起因就在于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事件。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自次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9亿中国农民将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的废止与当时中国上下对“三农”问题的讨论与关注有着很大的关联。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则是与工人生存状况日益恶化、权益无从保障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说在社会主义市场化阶段,政府通过与资本的联姻,在项目化的经济发展模式中,缔造了特殊的官商关系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道德化阶段,政府则是通过与人民的联结,奠定了促使社会主义从市场化转向道德化的法律基础和政策基础。正是在这一基础之上,企业从单纯的厂商化组织、盈利性组织向承担社会责任的“法人公民”转变的迹象也开始出现。在最近一段时间,中国的社会转型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第三次转型阶段。其总体表现是从权力支配型社会向协商治理型社会的转型:以反腐败、党风政风的整饬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为驱动力的转型。
三次社会转型都直接导致了不同的正义的实践以及制度建设的推进。第一次转型关及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与自由主义正义。第二次转型关及民生政治的制度安排与底线正义。第三次转型关及现代政府的制度安排与公平正义分配正义、程序正义等。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转型社会的正义的实践主要表现为制度淘汰和制度创新这一正一反两个方向。制度淘汰表现为:废除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废除《农业税条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 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行政审批制度的缩水(按照复旦大学唐亚林教授的统计,自2003年到2012年底,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各部门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总数达到2995项,其中,2003—2007年,692项;2008—2012年,2497项,占原有审批项目的69.3%。李克强就任总理之后,国务院分批和下放416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李克强承诺,任期内把行政审批事项减少1/3以上。);废除劳动教养制度(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决定自2013年12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度创新主要表现为: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制度;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三公经费”公开制度;预算公开制度的推行;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制度的推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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