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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复兴的财政状况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GDP为109兆日元,在考虑到多种情况后推定复兴事业支出约为9兆日元。通过各种灾害的案例得以证实,灾后复兴阶段,家庭储蓄会呈增加趋势。这种灾害应对的基本事项在《灾害对策基本法》和《灾害救助法》中作了详细规定。根据灾害的规模,重大灾害还适用于《关于为处理严重灾害采取特别援助等的法律》。阪神·淡路大地震后,家庭及企业各自承担了2兆日元的复兴资金,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灾害复兴的财政状况_灾害对策全书

同志社大学教授 林敏彦

关键词:

政府资金和民间资金;收入转移;国家财政负担原则;自助·互助·公助

一、复兴资金的整体构成

我们很难明确从受灾到复兴这一过程中所需资金的整体构成,其难度主要在于:第一,要定义灾害复兴所需的资金,首先需确定时间段,但从灾害发生到复兴这个时间段就很难定义。以阪神·淡路大地震为例,应对产生的大约10兆日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复兴预算达到了17兆日元。当然,其中可能也包括了那些即使地震不发生也应支付的政府支出,经改名之后作为震后复兴预算的情况。第二,从财政支出角度所说的复兴资金总量与反映在地方GDP上的复兴活动支出有很大不同。其最大原因在于,复兴事业费中的政府支出,有一部分转移到了家庭和企业支出之中。第三,财政支出中包含了用于基金的支出,这部分并没有全部充当复兴事业费。

因此,测算复兴所需的资金总量,必须设定一定的假定才能进行。作为一次尝试,在2005年的研究中,林永松对阪神·淡路大地震的资金流向作了调查。首先,对1994年到1998年五年间的资金累计作了调查。这一时间段内,基础设施重建已基本完成,这之后的财政支出逐渐恢复到灾前正常水平。

假定兵库县年均GDP约20兆日元,推断五年累计GDP约100兆日元。实际GDP为109兆日元,在考虑到多种情况后推定复兴事业支出约为9兆日元。

其中,家庭和企业的支出为5.3兆日元,政府部门的支出为2.4兆日元。从支出主体的比例上看,民间占七成,政府约占三成。从这一数字很明显可以看出,民间资金所占比例很大。那么民间资金是如何调配的呢?根据日银的报告,推定家庭占2兆日元,企业占2兆日元,共计4兆日元。由此可推断政府资金和援助资金共计产生了5兆日元的所得转移。

这共计9兆日元的资金中,民间资金的支出超过了5.3兆。假如两方面的推断都正确,来自民间的5.3兆资金中,大约有四成支出转化为储蓄。通过各种灾害的案例得以证实,灾后复兴阶段,家庭储蓄会呈增加趋势。

企业分担的2兆日元中,大约有1兆日元为企业储备资金,另外还包括了7000亿~8000亿日元的借款。家庭的2兆资金的明细并不是很明确,关于资金来源,除了家庭储蓄,还应包括各界的捐款1785亿日元,生命保险赔偿483亿5770万以及地震保险金783亿日元。

政府支出的2.4兆日元是道路、港口等公共设施重建资金和政府正常支出的总和。这是直接的重建支出,除此之外,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中还包括了通过补助等形式向民间复兴活动的直接经济支持,以及减税等间接经济支持。这些援助也导致了政府资金向民间转移。

表1 政府部门

表2 民间部门

安田、内河、永松(2000)推断五年间政府的复兴财政支援达到了9.1兆日元。从中减去反映在兵库县GDP上的政府支出2.4兆,大约有6.7兆的资金从政府部门转移到了民间部门,或者是充当了其他地区的财政支出。根据日银的调查,约有5兆日元转化为灾民收入,另外还有约1.7兆日元可能被用作灾区以外政府进行物资调配(援助物资、暂时性住房建材、公共设施建设)的经费。

总之,阪神·淡路大地震中,损失约为10兆日元。政府部门及民间部门的复兴资金来源及用途参见表1和表2。从财源来看,政府资金9.1兆日元,民间资金4兆日元,总金额达到了13.1兆日元,政府和民间的资金比例为7∶3。但是,从重建事业来看,民间投入为5.4兆日元,政府投入2.4兆日元,政府和民间的资金比例为3∶7。

在这里,政府的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的重建,同时也包括向灾区发放药品、食品及建材等援助。统计数字的差值可能来源于各种情报的推断失误,当然也不排除政府资金被用作复兴之外的其他用途的可能性。

二、政府拨款

与很多国家一样,日本在应对灾害时遵循补足原则,即首先由地方政府负责,若是超过地方政府的资金及灾害应对能力的,则由省级政府进行应对,如果是更大的灾害,则由国家负责。

这种灾害应对的基本事项在《灾害对策基本法》和《灾害救助法》中作了详细规定。对于需要国家投入复兴资金的重大灾害,国家还制定了《公共土木设施恢复事业费国库负担法》(简称《负担法》)、《农林水产业设施灾害恢复事业费国库补助暂定措施的法律》两部基本法。根据灾害的规模,重大灾害还适用于《关于为处理严重灾害采取特别援助等的法律》。

通过立法,对国库负担的救灾对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国费担负的复兴以原型重建为原则。但是由于仅仅对基础设施进行重建远达不到灾区复兴的要求,因此,为支持家庭和企业的复兴,国家及各地方自治体也必须向恢复软实力的工程提供资金。例如在《灾民生活重建支援法》中,不仅规定了各地方政府互助原则,而且也规定了国家财政支援的程度。

除此之外,国家还通过地方补助金、补助金等形式对地方政府的复兴事业提供支援,同时国家也会考虑到地方税收的减少,实行税金特别减免措施。由于政府资金使用具有严格标准,为使其与灾区复兴的实际资金需求相应对,还制定了复兴基金制度。

三、民间资金

发生灾害之后,灾情会被广泛宣传,各种捐款、救援物资及志愿者会从全国各地聚集而来。阪神·淡路大地震的总捐款额达到了1785亿日元,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最多时占到灾区总消费额的7%(永松,2006)。

而经济援助额减少,市场经济的恢复已经被视为复兴的特征之一。

阪神·淡路大地震后,家庭及企业各自承担了2兆日元的复兴资金,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也再次证明了为提高灾害应对能力,各家庭、企业平时有必要进行足够的储蓄。另外,关于复兴资金的来源,也必须强调自助、互助、公助的顺序。(解培妍/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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