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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与旅游团队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我国国内旅游人数26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1.9万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2%和21%[1],西部12省区的旅游业增加值已占到 GDP的8%以上。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国内旅游人数32.62亿人次,收入26276.12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0.3%和15.7%。由此,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发展所依托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由于产权不明晰,成为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最大的“公地”。
研究背景_边界与利益: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研究

2011年,我国国内旅游人数26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1.9万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2%和21%[1],西部12省区的旅游业增加值已占到 GDP的8%以上。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国内旅游人数32.62亿人次,收入26276.12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0.3%和15.7%。[2]

旅游出行方式也正在从单纯的观光旅游向体验式旅游过渡,其中,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体验旅游逐渐成为热点。因而,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逐渐呈上升趋势,一系列的利益分配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在我国新疆、西藏、青海、宁夏、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或自治区,少数民族文化是最具优势的旅游资源,其传统民族村落、生产生活方式、建筑风貌、民族风味饮食、婚姻家庭习俗、宗教文化、音乐歌舞艺术、服饰工艺、节日活动、民族语言、神话传说等,这些文化资源的产权主体是谁、如何开发、其利益如何分配,将直接影响或决定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财富增长及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利用效率。

在我国文化类旅游资源开发(包括少数民族社区旅游开发)中,文化类旅游资源权属问题始终存在,文化旅游资源一般随土地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来开发,其价值并未在土地资源中得以体现。在西部地区,文化旅游资源所在地往往又是少数民族世代从事生产、生活和居住的地方,其文化内涵和旅游价值的体现又离不开这一特定土地资源地理环境及其场域。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依附于土地上的资源国有。农村集体所有的界定及权力行使比较模糊,这必然导致文化旅游资源公共性滥用、利益主体多元、权利真空的出现,文化旅游资源传统上的传承者、表现者、所在地居民难以确切知道依据什么来维护他们的文化旅游资源权益。这必然使得各级政府和各类经济组织都有权介入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形成“谁开发,谁管理,谁拥有,谁获益”的局面,当地少数民族社区居民反而丧失了应有的文化旅游资源财产权利。

由此,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发展所依托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由于产权不明晰,成为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最大的“公地”。由于旅游资源开发模式各不相同,除政府部门、企业、外来商户作为利益主体外,即便是在少数民族社区内部,旅游业发展中社区精英、既得利益群体的形成,出现了不同的利益目标,使少数民族农村社区在社会变迁中社区利益共同体基本瓦解,又分化成不同的利益主体,诉求复杂而多变,所引发的利益分配矛盾比较突出,不利于民族地区,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和公平问题的解决。虽然目前国内对民族问题的研究、对文化资源利用与保护的研究较多,但这些研究大多都从社会学、人类学的角度来研究传统文化的继承、保护和发展问题,对旅游资源开发的研究也都侧重于宏观上的产业规划和微观领域的经营管理研究,而较少从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公共性误区、外部性特点来研究产权问题,且理论性学术探讨较多,制度性设计研究较少。[3]而一些经济学的研究更认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消失和变异,是走向现代化必须付出的代价,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和落后,是其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现代市场经济相悖的结果,且对旅游资源开发中因利益所引发的民企矛盾、官民矛盾、信任危机等敏感问题有所回避。因此,在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中,关于如何使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与现代市场经济有效结合、解决公平问题的研究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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