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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公益事业范围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管理公益慈善事业的主要是各级民政部门,而公益活动主要由各级民政部门下设的事业单位承担。但是现代公益事业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公益组织的发展成为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基础。公益组织的社会功能是提供公共物品,为社会、为公共利益服务。[8]中国的公益行为并非完全基于自愿原则。[9]政府特别是主管部门主导相关立法是现阶段中国立法的基本特征。政府对公益领域的管理仍属于“行政控制”,而不是“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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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从字面的意思来看是公众的利益,它的实质是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按照《现代汉语大词典》的解释,公益指社会公共利益。[2]也就是说,公益是相对于一个人之私利、私益而言的社会公共利益。上述含义只是公益含义的一种,在社会学中,公益还存在另一种含义,正如一些学者认为的:公益也存在有公和私之分。“公领域的公益即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共同利益,也是国家或社会为了整体的需要超越地区或集团的局部利益,指向非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另外,“从私领域来讲,‘公益’是指由民间行为捐助或捐赠的、促进有关社会公众福祉和利益的慈善公益,通常跟‘慈善、博爱、仁爱’相联系,既包括对特定人群的帮助、关爱,这些特定人群包括穷人、残疾人、没有生存能力的妇女孩童老人、无钱医病的病人或家庭不可抗力灾难的灾区群众等,又包括具有特定行为指向的扶持、帮助,如对教育、科研、环保、文化、体育等事项的捐助。”[3]这就是说私领域的公益概念与慈善的含义基本相同。现代公益是个人或组织基于价值观来实现公共利益的志愿行动。在现代社会,公益往往发生在非直接关系激增的社会条件下,是个人通过公共领域里与通常是抽象的他人之间的想象的互动。[4]

社会公益事业就是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企业及其设施,主要包括自来水生产供应系统、公共交通系统、电气热供应系统、卫生保健系统、文化教育系统、体育娱乐系统、邮电通讯系统、园林绿化系统等。[5]具体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社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学术界一般认为:公益领域的行动主体应是民间力量,公益行为应基于自愿原则。[6]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过去对于公益事业的忽视,特别是对公益中慈善事业关注不够,且由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并不充分,因而公益领域行动主体还不是民间力量。在我国,管理公益慈善事业的主要是各级民政部门,而公益活动主要由各级民政部门下设的事业单位承担。根据我国政府制定的规章,民政机构主要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在公益事业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现代公益事业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公益组织的发展成为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基础。公益组织的社会功能是提供公共物品,为社会、为公共利益服务。[7]

公益活动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向社会捐赠财物,奉献时间、精力和知识,具体包括帮助他人、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心理健康、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这些都是某组织或个体出人、出物或出钱赞助和支持某项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实务活动。[8]

中国的公益行为并非完全基于自愿原则。一些民间公益组织不能享有法定的权益,一些资源受到垄断和控制,公益的民间性难以体现,诸如此类的现象孕育了公益行政化的概念。[9]政府特别是主管部门主导相关立法是现阶段中国立法的基本特征。调整公益行为的法律、法规、文件,从动议到制定文本再到审批,均由政府特别是主管部门掌控。尽管政府也会听取实务工作者和研究者的意见,但是来自社会的主张仅仅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最终决定权完全掌握政府手中。政府对公益领域的管理仍属于“行政控制”,而不是“依法管理”。[10]这就导致了我国公益行为主体活动是“被动员”而非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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