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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公正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重要意义及实现方式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的来说,司法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浅析司法公正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重要意义及实现方式_中国梦的理论内涵与时代价值

周 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依法治国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观点。强调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这些论述和观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明确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回应了社会和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高度关切,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基本遵循。本文拟从司法公正入手,通过对司法公正内涵及重要意义的探讨,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主要原因,并试图找出实现司法公正的方式。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是指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实际上就是一种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公平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活动。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司法是法治的维护者,司法的公正程度直接关系到法治得到维护和实现的程度。从这个意义来说,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根本保障和核心内容。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能够惩恶扬善、化解纠纷,同时也是对人们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诚信合法交易进行规制。而司法的不公正,枉法裁判,不仅侵害了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使他们产生对法律和规则的怀疑,同时也会影响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和对法治的信仰,导致民众规则意识的淡漠,最终会损害法治的存在基础。总的来说,司法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二、司法公正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二)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也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没有公正可言了,当然也绝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一些地方的法院为了所谓的“稳定”,用种种方法截访,恶化了矛盾,造成了更大的司法不公,更加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发展是主题,稳定是前提,和谐是目标。衡量政法工作,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出台了多少管理措施、开展了多少次专项行动、接待了多少次群众来访,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才能更好地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三)司法公正可以在全社会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司法公正对人们形成法律信仰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影响。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公开司法,对于人们相信法律、服从法律具有直接的影响力。如果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将法律视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人们都愿服从法律公正的统治,那么,中国法治将会揭开新的历史篇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会逐渐形成。

(四)司法公正将直接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准

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与道德都具有指引、教育、预测和评价的作用。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对违反法律认可的最低限度道德的行为予以强制纠正,实现了体现在法律中的道德;包含在这种司法过程中的道德教育比其他一般说教式道德灌输效果更直接、印象更深刻甚至终生难忘。长此以往,全民的道德水准必将得到较大的提高,社会将更加和谐。

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主要原因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和实施,经过梳理,存在的问题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干预

受中国几千年“人治”思想及社会文化影响,我国行政干预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司法活动中如果受到行政干预的影响,司法公正将会大打折扣。因为法官从事审判活动完全不同于行政的方式来调节纠纷。如果行政干预的力量渗透到司法活动中,而行政干预代表的是国家权力的非正常运行,那么司法不公将成为必然。这就造成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谈到的“权大于法”的现象。在此情形下,法官们对法律的运用及对司法结果的裁判,将很难体现法律的精神,而是行政干预者扭曲的权利追求

(二)程序不公

在司法实践中,偏颇哪一方都将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司法工作者“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普遍存在。于是,人们对案件的结果格外关注,只要人被抓了,案件破了,就表明某件案件处理的很成功。至于人是怎么抓的,案件是怎么破的,程序合不合法,都不重要。殊不知,有很多案件虽然告破,但由于采取了违反程序公正的行为,比如不按规定羁押,非法收集证据等,已经违背了司法公正的要素要求,即使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公正的,但显然也不能彰显法律的司法公正。

(三)地域影响

我国是一个地域观念很强的国家,攀老乡,找熟人,帮老乡说话,找熟人办事,似乎是一种文化,有其特定的渊源。从事审判活动的法官、检察官一旦被这种观念左右,司法公正的天平必将倾斜,司法公正必将难以保障。于是就出现很多“人情案”、“关系案”、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出现。比如我们日常所见的个别地方司法机构袒护本地公民,不积极配合外地司法籍贯的司法活动,甚至出于保护地方经济的目的,推诿或不配合外地司法机构在本地的司法活动。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地域观念的影响。

(四)司法腐败严重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五)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司法实践最终需要依靠人来实现。司法人员的素质,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法律业务素质等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是人们对法官的职业要求,而实际生活中,司法队伍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自身职业的要求和对法律的作用认知不可能完全一致,致使在司法过程中难免会有人为的因素存在;而在法律监管层面,由于相关法律未得到完全的执行,司法队伍在司法实践、干部任免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对司法人员素质的监管和提高力度有限,从而导致司法不公。

四、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确保司法公正的方式

(一)改革司法体制

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目前的人事,财政及领导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独立而又统一的司法系统,以确保司法权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改革司法人事制度

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员进入司法队伍的渠道,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推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二是要完善培训机制,实现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三)改革审判方式

1.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取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应当在法庭公开。

2.要改革审判方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3.简化诉讼程序,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4.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做到开放、动态、透明、便民。

(四)严查司法腐败

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预防司法腐败的首要和基础性工作,是解决好司法人员思想根源的重要途径。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些人将手中权力加以商品化,淡化了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以,必须坚持和加强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广大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强化廉洁奉公、廉洁执法的公仆意识。

2.加大依法治腐力度。各级司法机关对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司法腐败分子要给予严厉打击,做遏制腐败的主力军,对那些贪污、收贿数额巨大的腐败分子,该抓就抓,绝不手软。

3.健全监督机制。使监督法制化,相关法律应对监督者的地位、权限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完善监督程序,加强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为人民群众的监督创造条件;让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排除各种干扰,允许新闻媒体进行深度报导,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

总之,法治是民主、文明的集中体现,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关键环节。完善司法体制、促进司法公正,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至关重要。

(中共集安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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