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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实务建议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借鉴西方国家关于住宅福利提升的政策做法,中国城市中产阶层的住宅福利本质上是一种职业福利。职业是区分中产阶层归属的分类标杆,也是因此带来与阶层相对应的中产阶层住宅福利的保障。职业是白领们维持中产阶层生活状态的主要支柱,失业则是对其中产阶层生活方式的全面破坏,住宅福利首当其冲。当职业收入减少时,中产阶层的身份必然会受到影响,因此其住宅福利也会受到影响。
研究的实务建议_城市中产阶层的住宅福利与阶层认同

以个体行动者在住宅福利提升中的能动性为横轴,以国家住宅政策和地区城市发展战略的政策张力为纵轴,我们可以构建一个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的坐标。在这样的坐标图之中,我们可以找到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的可能途径,与此同时,我们还能发现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中的隐忧,对这些隐忧的探讨将成为提升中产阶层住宅福利进一步的实务建议。

借鉴西方国家关于住宅福利提升的政策做法,中国城市中产阶层的住宅福利本质上是一种职业福利。获得住宅福利提升的最大可能,也恰恰是因为职业,许多中产阶层会一不小心成为无产者,恰如西方中产阶层一夜之间无家可归一样。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职业成为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中的最大隐忧。

职业稳定与否成为左右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的第一个隐忧。就职业中产而言,如前所述,其住宅福利与所从事的职业息息相关。职业是区分中产阶层归属的分类标杆,也是因此带来与阶层相对应的中产阶层住宅福利的保障。没有可以成为中产阶层的职业,就不会有中产阶层的阶层身份;没有中产阶层的阶层身份,就不会有与中产阶层身份匹配的住宅福利需求;没有特定的中产阶层的住宅福利需求,那么提升中产阶层住宅福利就会止于口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就是对中产阶层职业与中产阶层住宅福利这二者之间关系的一种写照,职业稳定性对于中产阶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虽然职业的稳定程度会在构成中产阶层身份的职业类别间存在差异,也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很大的关联,但是,就中产阶层而言,来自于职业稳定性的忧虑不得不加以考虑。

职业的稳定性受到我国经济发展目标和全球总体的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虽然我国的失业率还在可控的水平之内,但伴随着经济走势放缓的必然经济发展趋势,失业或者职业收入的减少将成为中产阶层住宅福利保障和提升的最大隐忧。对于全球的经济发展趋势而言,经济增速的全球放缓已经成为既成事实,这对于中产阶层能否因稳定的职业收入而维持现有的中产阶层生活模式形成了考验。在西欧和北美等发达国家,经济学家预测大规模的白领失业将随着经济的衰退而逐渐显现。职业是白领们维持中产阶层生活状态的主要支柱,失业则是对其中产阶层生活方式的全面破坏,住宅福利首当其冲。

如果说职业的稳定性对于中产阶层住宅福利的影响是直接而全面的话,那么伴随着社会经济变迁而导致的职业收入的减少对于住宅福利的影响则是间接和深远的。

根据韦伯对于阶级阶层划分的SES三位一体的划分方法,经济用收入多寡来衡量,政治用权力大小来衡量,声望用社会地位高低来衡量。对于中产阶层而言,职业是上述三者的复合变量。当职业收入减少时,中产阶层的身份必然会受到影响,因此其住宅福利也会受到影响。从另一个角度看,将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视为中产阶层满足自身住宅福利需求而产生的消费行为,那么伴随着收入的减少,中产阶层要么减少用于住宅福利提升的支出,压抑自身的住宅福利需求,要么减少其他方面的支出。而这必然也会对中产阶层的生活方式形成冲击,与中产阶层的阶层身份相对应的生活方式的系统性将受到挑战。

职业的稳定性和职业收入的变化会对中产阶层住宅福利产生影响,而来自于社会系统的运行和变迁对中产阶层住宅福利的提升也至关重要。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本质是职业福利,将这种住宅福利提升受到来自于职业的影响的状况置于整个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加以考虑,就会发现这其实是一个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如何协同作用达到系统最优的经典命题。

米基利在其社会发展理论中的阐述是对于这种协同关系所作的最好理论澄清。社会发展是趋向,福利与经济的互动是理论研究的切入点,福利与经济之间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根本的。这与本书关于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的立意相契合,在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中职业成了沟通经济和福利的媒介:住宅福利的提升受职业的影响,职业的前景和经济形势相关联,进而影响住宅福利。米基利主张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在发展的进程中同等重要,经济和社会政策的整合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目标,社会福利必须投资到具有促进人力资本就业、社会资本、劳动技能以及低成本高效益的社会项目上,致力于消除社会成员参与经济的障碍,提高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在社会福利的实施中,个人的责任、非营利组织的参与以及国家和市场的共同作用至关重要。这些理论的阐述是对中产阶层住宅福利研究实证的理论总结,中产阶层的住宅福利是一个能体现经济发展和社会政策协同作用的很好的社会福利投资项目,既符合理论要求,也切合中国现实。

在对国外住宅福利研究的梳理中已经阐述了一些国家在针对国民住宅福利提升中所采取的对策及学者们对这些政策的评估,在这里,我们将重新拾起对这些国家关于住宅政策的简单评述,只为在他国成功的住宅政策中寻找可供我国的借鉴之处,而且关注的重点在于在卷帙浩繁的研究中试图寻找他们为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所努力的政策依据。

美国的房子是构成“美国梦”的重要成分,从美国的住房政策和住房制度中可以看出这一“美国梦”得以成真的缘由。

美国住房政策的中心是“为全体美国人民提供合格的、安全的、能负担得起的住房”。其住房政策受到多种力量的影响,体系繁杂,法案众多,但可以简单归纳为“扶贫”和“利众”两条主线。所谓扶贫,就是政府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帮助。但到目前为止,这种公共住房政策只取得了优先的成效,政府救助的范围和力度随民意的波动而浮动。而利众主线则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所采用的主要办法是创造了一个发达、便利、稳定的住房金融体系,包括住房抵押贷款、贷款的担保和保险、抵押贷款证券化、所得税减免等。虽然在金融风暴之后这种体系受到重创,但并不能因此否认这种发达的金融体系曾经所产生的功用。

在“扶贫”和“利众”两条路线的行进中,美国住房政策的演变基本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政府重点解决住房短缺问题,尽快提供房屋以解决居住问题是当时住房政策的中心。代表性的政策有1940年和1960年的公共房屋建设。在第二阶段,政府认识到住宅建设对国民经济有拉动作用,住房政策的重要目的是以住宅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忽视住房社会性的一面,过于强调住宅建设的经济作用。第三阶段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起,住房政策综合考虑了住房建设的经济、社会功能,把住房建设当作促进社会稳定的手段。比如政府以社区发展基金资助社区住房建设,并以此介入社区发展。这是美国住房政策走向较为成熟阶段的标志。

正是在这样不断的政策调整过程中,美国的住房制度呈现出其独特之处。

首先,政府重视住房立法,对住房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合众国住房法》《国民住宅法》《开放住房法案》等法案从不同受惠对象的角度保障住房政策的实施及国民住宅福利的提升。

第二,采取了灵活多元的途径来达成政策目标,对金融信贷体制的运用就是例证。在美国,多样的住宅抵押贷款、保险和担保制度是鼓励国民购买住房这一政策目标的手段之一。对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运用也体现出手段的灵活性,通过复杂精巧的税收体系刺激住房消费,特别是中产阶层的住房消费。

第三,美国的住房制度体现以住房建设促进社区发展这样的政策目标,将发展的视角从基础的物质性的住宅的供给拓展到关注社区发展,对住宅与人、居民邻里关系优化的考虑也体现到了特定的政策之中。

第四,就如同在政策路线中所指明的,无论是扶贫还是利众,美国的住房政策一直都在致力于保证住房问题上的公平,弱势群体、中低收入群体等是住房政策的着力点:用提供公共住房和实行租金补贴计划实施对穷人或低收入家庭,以及老人或残疾人等的住房救助。大多数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主办的计划是通过地方的房屋管理机构来操作的,而且许多州和社区都还提供额外的救助。同时还有一些计划是用以帮助那些中低收入的人购买住房的。

对于中高收入家庭的住宅福利是通过金融机制和税收手段来实现的。事实证明,对于中高收入群体的关注并不比低收入群体少。相当数量的联邦住房救助以抵押救助和减少所得税的形式给予了中高收入的家庭,而这些救助的钱款要远远多于花费在公共和补贴住房上的金额。

客观地说,在针对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方面,美国政府在住房政策构建和住房制度实施中都投以了相应的政策关注,这一点足以成为美好的美国梦成真的理由,尤其是对于那些职业中产而言。

从表8-1[1]中可以发现欧洲各国住房政策和制度的关注点。对于住房私有的政策保障以及对于低收入群体所提供的政策方案成为政策关注的焦点。租赁住房市场在欧洲国家占有重要地位。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是欧洲国家住房政策的共同特点。在欧洲各国住房制度中也能发现国家和政府在国民住宅福利提升上的诸多努力,这些努力也可以成为我国住房社会政策构建的他山之石。

表8-1 欧洲各国住房政策和制度

日本的住房政策和制度的特点体现在:建立了住房建设和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各级政府重视住房建设,建立了相应的住房管理机构;形成了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建立财政补贴和融资制度;税收政策对促进住宅需求的支持;对老龄住宅、节能住宅、新结构体系住宅予以鼓励。

在日本,在国家的资助下由地方政府和公共团体建造公营住宅和由私人或民间企业集资建造的私营住宅构成了住房供应的两大体系。私人住房主要指民间房地产开发商提供市价商品住宅。而公共住房则种类多元,包括:①公营住宅:由国家拨款地方政府兴建的住宅,用于向低收入家庭出租,约占住房总量的7.6%;②公团住宅:由国家投资建立住宅公团,为城市中等收入者建造住宅,并给予租售优惠;③公库住宅:即住宅金融公库为住宅供应提供资金支持(长期低息贷款),对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优惠,利率比普通贷款低5~6个百分点,贷款期为25~35年;④地方住宅供应公司提供商品住宅。这类公司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建造并向居民提供商品住宅。日本的公房供应体系覆盖了中等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地方住宅供应公司提供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住宅和民间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市价商品住宅类型对于商品住宅的层级划分可以成为我国住宅供应体系构建的一个经验借鉴。

社会的民主增加了个体的自由度,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职业,也可以自由地选择工作单位。在现代社会中,代际间的职业选择已经远远脱离了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世袭禁锢,成为每一代人的个体自由。所以就中产阶层而言,即使许多的城市中产阶层都获益于自身所受到的良好教育,但教育的积累是以个体为单位累积,不存在必然的个体间的传导。简单地说,就职业和教育而言,都是个体后天自致的结果,不存在先天的赋予,也不存在代际的继承。但是,财产是一个例外,住宅是财产的积聚物品,对于住宅福利代际传递所选择的方式会形成不同的社会财富流动方式,也会形成不同的社会影响。

没有约束的住宅福利代际传递是住宅福利鸿沟产生的重要原因。当一代中产凭借自身的努力获致中产阶层身份地位,拥有与阶层身份相匹配的财富和权力,住房福利是这种身份象征的一种,住宅福利的代际传递就是一种很自然也很普遍的行为。于是,这样的情况就有可能产生,因为家庭形式的变化,每一代中产阶层都获得与其身份地位相匹配的住宅福利,如果这种住宅福利作为客观的住宅的商品,以自然继承的方式一代一代往下累积,结合中国城市核心家庭的结构现实,我们可以假想:老龄化社会中421的人口供养模式也许就会变成236的住宅福利累积模式。一个家庭供养4个老人,4个老人有2套自己的房产,该家庭有自己的房产,而其独生子女作为合法的继承人,暂不考虑他的个人努力,他可以通过顺位继承最终获得3套房产,再与同等条件的个体组合成新的家庭,房产数目加倍,变成了6套,所以住宅福利就以这样的增加方式累积传递。也许很多人会质疑这种状态的现实性,但是这样的可能何尝不是中国阶层结构固化的另外一种表现呢?在个案访谈中就有一位中产曾这么说:爷爷奶奶有自己的房子,外公外婆有自己的房子,父母有自己的房子,我虽然也在朝自己的房子奋斗,但其实知道最终他们的房子都将是我的。我会找一个跟我情况大致相当的人成家结婚,所以房子的问题对我而言真的不是问题。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诸如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政策与住宅政策等多种社会政策的融合,也能更加深刻地体会住宅福利提升的系统性。

虽然我们在探讨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的可能这一主题的前提是目前还不存在这样大规模的代际间住宅福利传递的现实,但是,这种因为住宅福利代际传递所导致的福利鸿沟绝对不是一个小问题。将这种可能放置于整个社会发展和社会变迁之中,我们会发现滚雪球效应会加剧社会财富的分化,加剧住宅福利的阶层分化。我们期待理论的假想不会成为现实,但我们对于其成为现实的风险却不能不加以考虑。当一个阶层内住宅福利提升至最优状态时,我们要有合理的代际意识,同时,无论是对于同代人还是下一代人,因为我们获致现有住宅福利而衍生的住宅领域的排斥现象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因为如前所述,住宅不仅仅是体现分化的标志,本身也为分化提供了一种标准。这种复杂的双重性是对社会政策的考验,在这里事实上也为我们从阶层分化的角度研究特定阶层的住宅政策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理论依据。社会分层与政策如影随形,西方福利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分层化是福利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政策旨在解决社会分层的问题,但它本身也会导致这一问题的产生。平等始终是福利国家应该追求的目标,但平等的影像却总是模糊不清。出于对平等目标的追求,我们将整个的住宅福利研究对象设定为社会结构总体,希望所有的阶层都在整个住宅政策体系中找到提升的依据。但是有一点也是必然的现实:资源和机会是有限度的。人人都希望有房子,但不可能每个人都有房子,于是社会不平等产生。在这样进退维谷的时刻,对政策的前瞻性和制度设计的智慧要求更多。

在这里不得不说我们国家在住宅制度设计的初衷中有过也一直有着对于住宅福利弱势群体的关注,如经济适用房的目标是针对城市中低收入阶层的、廉租房和公租房政策以及社会保障房都倾向于低收入群体,不可否认,这种对于住宅保障的举措有良好的政策初衷,但不得不面对复杂的客观现实:对受惠群体的资格审查并不严格,制度设计的漏洞总是被寻租者以最快的速度发现并加以利用,所以当前的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出台至今的实施过程中备受诟病。有学者甚至建议经济适用房应该有合理的进退机制,因为这种政策已经张力渐失,与当初为了实现低收入群体居住福利的提升、保障居住公平的政策预期渐行渐远。这再次考验政策的灵活性和长期性,需要有全局的视角,从长计议。社会中的各个阶层群体不是割裂的,住宅政策对于社会的各个阶层都会有所影响,针对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的举措也应该权衡对于社会其他阶层的影响。我们需要确认每一个阶层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并在各个阶层特定位置上关照其他阶层,全局的、发展的思路必不可少。

国家层面的住宅制度可以为中产阶层住宅福利的提升找到政策依据,虽然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住宅法,但国家政策的效力也是对于公民住宅基本权利的一种保障。当政策成为白纸黑字的条令时,政策的施行成为政策过程的下一个关注点。就像在讨论政策含义时所确认的:语言文字只是行动的一部分,特定的地区发展策略成为切实保障政策施行而达成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的必要途径。地区发展和城市规划战略成了沟通国家与公民的中间环节,承载着实施国家住宅政策与提升公民福利的双重职能。当我们从宏观层面的住宅政策回到中观层面的地区和城市,对特定区域城市中产阶层住宅福利的解读将会结合样本调查所限定的地域范围展开。

特定的地区发展现状成为住宅政策实施所面临的第一道节点。我国的国情之一就是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如果我们简单地将发达地区的住宅福利水平与欠发达地区的住宅福利水平加以直接比较,将会得出荒谬可笑的结论。就如同研究福利的学者周弘在其著述中指出的:如果我们从外部条件的角度来观察福利制度就会看到,把欧洲的福利制度或者美国、日本、拉美的某种福利制度作为衡量的标准是多么的文不对题。因为每一个社会的自然环境,以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历史背景都不相同,人们的基本需求构成也会因而各异,社会福利为不同社会提供的资源构成和提供的方式也注定会不相同。西方关于福利的文献所探讨的理论领域是限定的领域,是不能超出其限定的范围而推广应用的。其方法也是限定的方法,同样不会简单地运用于限定的范围之外。对于中产阶层住宅福利的研究也是如此,中产阶层本身就具有特定的社会经济特征,恰如中国的中产阶层与美国的中产阶层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别一样。

住宅福利如同福利研究的其他分支领域一样,其福利水平的高低还受到资源的约束,取决于不同的自然环境、生产状态、政治制度、经济秩序、社会结构、道德标准等诸多因素的平衡。调查样本所在的地区是我国西部地区的一个民族自治区,国家在民族自治区域的特殊规定适用于此。从与住宅福利直接关联的自然环境来讲,土地资源远没有东部发达地区那般稀缺。从促成消费者住房购买力的收入水平来讲,也是处在不发达的行列。从2010年全区统计公报的数据来看,全年全区生产总值(GDP)9502.39亿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4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64元。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按照月平均计算,综合考虑城市典型的核心家庭三口之家的供养模式,在量入为出的前提下,每户家庭可用于消费支出的额度约为2844元,扣除日常消费中食物支出及其他必需的生活支出,收入将所剩无几。就城市职工收入的均值来看,在调查样本所在的地区,如果按照现有家庭经济收入,用于提升住宅福利的比例几乎是捉襟见肘的。按照国际通行的房价标准,合理的住房价格约为家庭年收入的6到10倍,以调查样本所在的区域为例,这个数值就约为20.768元到34.280元之间,结合该地区城市商品房的均价6000元/m计算,住宅购买力与住宅消费价格之间的差距不言自明。这种差距是地区发展现状的一个侧面,也是住宅福利提升所面临的巨大考验。

即便地区发展现状如此,对于中产阶层住宅福利的研究同样迫切。因为在区域尺度下,社会分层所呈现的高下之分依然存在。这就如同古老的哲学命题,只要事物呈现连续排列,在两个假想的端点中就可以不断细分,何况对于中产阶层而言,职业中产的划分依据在全社会范围之内都会有交集,而我们恰恰选择的是这种交集的典型代表。也就是说,也许我们会发现发达地区的中产阶层和欠发达地区的中产阶层在社会经济水平高下之间难于比较,但这并不影响欠发达地区中产阶层的存在,对于欠发达地区中产阶层的研究因为区域的限制而更加名正言顺。从这个角度来看,中产阶层住宅福利的现状及其提升的可能程度成为反应地区发展现实最敏感的测试器,相比于低收入群体和富裕阶层这两个极端,中产阶层住宅福利的提升与区域经济实力有着最直接的关联。

地区发展规划这里主要是指以特定的行政区划为规划单元,在特定省区范围内就地区资源开发利用,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生产建设布局,城乡发展以及区域经济、人口、就业政策等的综合性规划。在地区发展规划中,中产阶层的住宅福利是以住宅问题解决为导向的政策目标的形式出现的。

住宅问题几乎与地区规划的所有子目标都紧密相连:与地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相关、与环境协同发展相关、与城市产业特别是房地产业的发展相关,是事关地区经济发展、人口发展的重要问题。地区发展规划是以国家政策为依据,结合特定的地区发展现实而制定出来的,是对于国家层面政策在地区的一种更切实可行的政策阐释和政策实施保障。按照中国当前国家的行政区划级别,由中央到地方,由省区到地市,政策会在基本方针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实际而加以调整。对于中产阶层而言,其住宅福利的切实提升更有赖于国家政策下达至省区时省区所制定的具体的政策实施方略。

在调查样本所在的地区,针对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的策略并不多见。地区发展的着力点仍然体现出典型的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特色,城市化进程的赶超和GDP数值的提高在地区发展的各项任务之中仍居首位,对于居民住宅福利的提升举措则更多地体现在国家住房政策的上传下达过程之中。从发展现实来看,如果有合理的地区发展规划,提升中产阶层住宅福利会比发达地区更加容易操作。如果能在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和地区发展之间找到科学合理且切实可行的地区发展模式,无论对于中产阶层还是地方政府,双赢的局面指日可待。

城市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居民的住房购买力,在住宅商品化进程中,住房价格大多是以城市为单位开展比较的。诸如一线城市房价与二线城市房价的比较和划分就是通用的例证。事实上,媒体言论中所聚焦的住房问题几乎都是基于特定的城市而开展的,房价之间高下的比较也是以城市为单位进行的。这里意味着城市的房价是与特定的城市经济水平相匹配的。

就G市而言,据城乡住户抽样调查,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49元,年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8.3平方米。这样的统计数据如果切合到本书的调查现实,再次验证了城市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在城市发展中的关键作用。G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其所在省区的前列,其人均住房面积的统计数据表明有38.3平方米,而本书所调查的中产阶层样本的住房面积也大致处在这样的均值水平。反过来看,也正是这样的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催生了该市中产阶层的住宅福利需求。在对样本的访谈之中及样本问卷调查的设计选项中,理想居住面积的大小也正与此相对应,选择理想住宅面积在90m2到150m2的样本比例达到了61.3%,其中120m2到150m2的比例为43.5%,这一选项的高比例证实了样本的选择是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联的。也就是说,中产阶层对于住宅面积的需求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市政府抽样调查的人均住房面积的数据大体保持了同一性,同时也反映了G市中产阶层所表达的提升住宅福利的合理需求。

如果说要对中国国民住宅商品消费观念溯源,不得不说住房制度改革之前的福利住宅的概念。在之前的城市居民消费观念中,住宅是国家和单位提供给职工的福利品,其市场价值是被最大限度地忽略的,无怪乎在30年前酝酿住房制度改革之初就有这样的论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制约条件有两个,一个是社会心理承受能力;另一个是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社会心理承受能力成为制约条件之一,在现阶段社会心理承受能力承受的不再是住房是否应该是商品,因为房改成果显示住宅商品的概念已经颠覆性地取代福利住宅。节节攀升的房价才是考验现阶段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的新标尺。买大房子的消费取向背后的精神作用是大于物质意义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以中国人目前的收入水平本不应该承载如此高的房价,然而却承受了。除了积攒了几十年的消费力井喷式爆发的历史背景,这一代中产阶层的心理状态是个重要的因素。

但我们不能说城市居民承受高房价的能力越强,其住宅福利就越好。抛开可以获得住宅福利的经济状况这一关键要素,我们发现,由城市地域环境、经济条件和人文精神所共同孕育的市民性格在对待住宅的态度方面的差别会直接影响居民的住宅福利需求。这也许是形成不同城市中产阶层住宅满意度和幸福感差异的依据。中产阶层更多的是指一种心态和精神,福利探讨的是关于人类幸福的内容和通往人类幸福的途径,所以不论在什么时代,福利都不能完全摆脱道德伦理的色彩。这种道德伦理色彩同样体现在中产阶层住宅福利需求的满足过程之中,于是住宅福利就将承载更多的道德伦理内涵,而城市则承担着通过住宅而实现城市社会发展目标的重任。

前联邦德国总理阿登纳曾说过:“国民精神的荒废起因于居住的贫困。”城市居民居住福利的好坏直接成为城市居民素质高下的首因。而社会政策也有着这样的道德目标,期待在城市规划中,通过居住地培养社会良心。一座城市选择济贫还是尚富,体现了这座城市的善良与智慧。如果一个城市在社会结构上存在着明显的极化,那么生活在这里的城市中的居民将承受极大的风险。居住在这样的城市里,每一个阶层的人都需要格外小心,富有者小心不要成为“杀富”者的标靶。中产阶层小心自己不要被无形剥夺财产。低收入者更要小心翼翼不要再一次被牺牲掉。每一个阶层的小心就是人内心深处的焦虑来源,一座缺乏足够善良与智慧的城市,是不可能带给它的市民真正平安稳定的生活的。因而,城市发展规划中需要体现蕴含着保障住宅福利良好状态的智慧,良性的、适宜生活的城市是在济贫与尚富之间有一个动态的平衡,这种平衡在居住福利中可以得到最佳诠释。一个明智的城市管理者不会歧视贫穷者也不会巴结富有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分布遵循的是办学及医疗的客观规律,其周边的消费者可以循着这种规律正常安排生活。

城市开发的触角不断由中心向周边扩展,这是城市化进程的一种空间形式,也构成住宅福利空间传递的一种典型模式,为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开发区的外迁、城市多中心的变化使一些在繁华地段工作的中产无形中化解了为获得一个好地段而支付高居住成本的困窘,使得他们可以用“省”下来的钱购买面积大一些的房子。这种在美国逆城市化过程中常见的现象也在中国的某些城市初见端倪。城市发展对于住宅福利的推动作用在这种逆城市化过程中体现出来,“逃离北上广”意味着远离存在住宅福利困境的大城市,而选择从整个中国城市化进程中获益。当然我们也无法指望当前我国的中产阶层像美国中产阶层那样,直接搬到郊区去。因为新开发城区市政设施滞后,便捷的都市生活还不足以成为可能,于是中国的中产阶层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总是在住宅地段的选择上纠结,住不是问题,在哪住才是问题。这一点在样本调查中非常突出。

G市的城市规划在城南新开辟大学园区,几大高校纷纷入驻,但是大部分的样本仍然选择通勤的生活。用时间成本去为现有的住宅福利状况买单。城市发展进程中滞后的市政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的缺乏明显制约了住宅福利的提升。然而,远距离上下班相对于疲劳的恢复、家人团聚、孩子成长、老人养老、社区的形成等都会带来弊害。这也几乎是中国当前城市职业中产共同面临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日本学者建议发挥住宅政策的预防福利的功能,推进福利型的城市建设,运用城市规划布局,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良好的住宅政策和城市规划不仅可以支撑人的生活、健康、发育成长、幸福人生,还可以防止社会费用的过多发生,起到社会性“预防学”和“预防福利学”的效果。符合人性的居住是实现人类福利的基础,也是福利本身的重要内容。

中产阶层的住宅福利既依赖于国家层面的住房政策,也依托着地区层面的住房发展策略,在国家、地方政府及至构成中产阶层职业身份的工作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均衡成为形成特定地区城市中产阶层住宅福利个案的关键。不同层级的各方所形成的合力大小成为制约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的关键。

虽然没有对不同高校教师群体住宅福利的样本数据加以横向比较,但是通过对不同高校样本的访谈和个案调查中还是能发现不同高校之间住宅福利水平的差别。导致这种差别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和高校之间对于住宅政策的合理解读,这种解读的结果使得工作单位成为职工住宅福利提升的直接责任者,从而在政策过程侧面为中产阶层的住宅福利更大程度上是一种职业福利寻找到依据。虽然“单位制”和“单位人”的社会事实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逐渐淡出,但在对于欠发达地区G市中产阶层住宅福利的实证研究中我们发现,工作单位对于个人住宅福利的影响并未消解,反而成了左右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水平的关键组织层级。在这里,经济发展水平对于社会结构的影响不言而喻,再次验证了对中产阶层住宅福利研究中对地区加以限制的重要性。

在整个住宅福利提升的过程中,不同地区和城市的中产阶层受益于不同的福利提供主体。在发达地区,国家政策层面的影响与家庭收入形成合力,直接从市场中获得住宅福利的提升,虽然家庭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职业所得,但工作单位已经从直接提供职工住宅福利的角色中抽身出来;而在欠发达地区的G市,国家针对住宅产业发展而制定的住宅政策的影响效力有限,工作单位成了提升中产阶层住宅福利的最直接有效的主体。

G市的中产阶层因其职业收入受制于城市和地区的经济状态,并不能完全从住宅商品化进程中通过市场化的住宅消费实现住宅福利的提升。在相当程度上,G市的中产阶层住宅福利的提升需要在家庭收入的前提下借力于工作单位,而工作单位在职工住宅福利提供中的可能举措之一就是依靠国家政策的支持提供并非完全商品性质的住宅。在样本调查中,有些高校的教师群体的住宅福利是通过政府对于危旧住房改造的政策优惠中获益的;有些是通过从教育用地的行政划拨途径中受益的,这一途径节省了土地的购买成本,通过职工集资建房的途径实现住宅福利的提升,当然也必须因此承受非完全商品化住宅的自由交易限制;还有一些是由学校与地方政府协商,购买相对较为便宜的其他组织单位的集体用地,双方合作建房,这种形式无论是在交易自由程度还是价格方面都介乎商品房和集资房之间,但对于多个合作单位之间利益的协调不能不说是一种考验。而且这种形式的住宅福利在一些个案访谈对象中认为是承受了邻里关系一定程度的退化的代价而实现的。虽然这些途径似乎是住宅商品化进程主流之余的灰色地带,但实证的结果表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发展中地区的城市中产阶层仍然只能从这些多元化的“旁门左道”中获得住宅福利的提升。但客观而论,这些灰色地带的住宅产品更能体现住宅的福利属性,这与专家呼吁的“二次房改”倡议中对于住宅属性的重新确认不谋而合:住宅承载着商品和福利的双重特性。“条条道路通罗马”,如果说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是目标的话,实现这个目标的路径也不应该只有一种,区域的特点加上政策的创新将会提供更多的路径,实现殊途同归。

一切都在变化,国家日渐繁荣、地区日渐兴盛、城市日新月异,住宅政策也会随着这些变化而调整,这是达成住宅福利提升的必然路径,也是最能体现政策张力的评价尺度。无论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是多么的强盛,保持住房公平都将是政府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穆奈尔在1977年出版的《社会保障的未来》一书中开宗明义地说:“假如要使社会保障成功,它必须跟随改变的经济、社会和行政机构的环境的变化而调整。”我们期待国家层面对于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明确的政策关注,我们也期待地区层面对于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合理的政策解读,我们更期待来自于城市规划和发展中对于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提升灵活有效的政策执行。

注释

[1] 陈淮.国际大都市建设与住房管理[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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