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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各民族文化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是通过司法研究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来探索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产权问题,忽视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社区公共性特点。在传统的市场保护机制、定价、交易、竞争等方面,无论是知识产权制度还是物权制度都难以解决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产权问题。
现阶段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产权研究的不足_边界与利益: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研究

目前,国内外的相关文化资源产权研究都非常注重对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及其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但均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关于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研究,多集中于对现行制度政策,尤其是少数民族政治权利方面的研究,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形成了研究的主流,对学术界关于民族问题的研究产生了“指导性”的影响。对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多进行的是解释型研究。

二是关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研究,大都集中于通过公法领域,试图通过宪政立法、国家政策等手段予以保护。有些研究属于单纯性的保护研究,与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中对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相脱节,忽视了文化资源通过有效的产业发展模式给民族地区带来经济效益的积极因素。所以,这种研究成果在具体实施中很难激发少数民族自我、主动保护的积极性。此外,由于这类研究有时过分强调旅游企业的利益驱动机制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破坏作用,从而缺乏对如何调动市场力量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研究。

三是通过司法研究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来探索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产权问题,忽视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社区公共性特点。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等,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集体创造、遗产的传承等,虽然都有“智力成果”特性,但知识产权严格而清晰的排他性、独占性、竞争性、时效性、流动性创新性等特点显然不同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在传统的市场保护机制、定价、交易、竞争等方面,无论是知识产权制度还是物权制度都难以解决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产权问题。如曼听村傣族所过泼水节,不仅是云南省内其他傣族社区的传统节日,也是布朗族、德昂族等民族的传统节日,它的社区公共性特点和民族公共性特点,就很难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得以保护。所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作为旅游资源被旅游企业过度开发,甚至旅游衍生品中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肆意歪曲和随意植入,就成为目前通过现行法律难以解决的困境。

四是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相关权利的研究,多侧重于法学,而较少从经济学、文化人类学、社会学视野去研究文化资源与现代经济相结合的问题,特别是缺少通过产权交易机制实现传统文化资本化运作的具体研究。其结果是强调了保护少数民族的各种文化权利,却很难从现实的角度通过市场运作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拥有者、传承者实现物质利益。有些学者所谈到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真权利、回归权、许可使用权、继承与发展权、法律救济权”等,除其中“许可使用权”有可能通过市场交易模式实现收益外,其他各项权利都不具备市场操作的可能性,也不能为少数民族带来直接、现实的利益。

此外,对少数民族参与旅游实现利益分享机制的研究,仅仅关注到少数民族在旅游中的参与权利问题,比如如何解决社区村民参与旅游企业管理层,分享决策权、利益分配权的问题,却忽视了少数民族社区和个人通过产权明晰实现长期、稳定权益机制的问题,也忽视了少数民族社区或个体可能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所广泛存在的参与能力、表达能力、诉求能力欠缺的社会事实。这就导致一旦少数民族社区村民与旅游开发企业产生利益分配方面的矛盾,社区或村民要么缺乏明确的法律身份、法律依据与利益各方展开谈判,要么被动接受利益分配现实,使积怨加重。由此,一些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消极不合作行为就成为少数民族社区或村民对抗旅游开发企业和政府的主要形式,如封堵景区大门、旅游接待中消极怠工、堵客、堵路等,严重者引发群体性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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