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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的情绪感染和燃烧

时间:2022-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政府的体制性迟钝错失了控制事态恶化的时机。他们是群体性泄愤事件的潜在参与者。情绪感染和情绪燃烧将产生巨大的心理能量,并造成个体行为完全失去理性的控制。加之群体中的“去个性化”机制的共同作用,其结果必将是违规行为大量发生。
参与者的情绪感染和燃烧_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及其应急处置

(三)参与者的情绪感染和燃烧

按照诉求、组织化程度、持续时间、与制度的关系等四个维度,我们可以将群体性事件区分为“集群行为”和“集体行动”。集群行为的特征是,参与者没有明确诉求,更多的是情绪宣泄;组织化程度很低;持续时间很短,在几个小时到十几个小时之间平息;它骚扰秩序,但对现行制度仅伤及皮毛。而集体行动的特征是,有明确诉求,但议题单一、仅涉及具体的问题,如征地拆迁补偿金、调查孩子的死因等;组织化程度稍高,社会群体利用既有人际网络,如血亲、姻亲、宗族、同学、同乡等渠道,低成本地进行社会动员,其间也有一些非正式组织参与;持续时间较长,但诉求满足后就能很快平息;它表现为制度扰乱,对现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要求修改。

按照这种区分,瓮安事件的前半段(28日下午4点游行之前),死者家属要求调查死因,其诉求具体、明确;行为主体与事件的起因有直接利益关系;在亲戚、同学之间进行社会动员,有一定的组织性;持续时间较长;这些都符合集体行动的特征。瓮安事件的后半段(游行开始后到事态基本得到控制),大多数参与者与事件起因无直接利益关系,没有明确诉求,以情绪宣泄为主要目的;组织化程度很低;虽然持续时间较短,但对社会秩序构成严重破坏;这些都符合集群行为的特征。

因此,我们认为,从6月28日下午4点游行开始,到29日凌晨3点事态暂告平息,是瓮安事件参与者情绪的感染和燃烧期,其基本特征是事件由集体行动演变成了集群行为。其间又可细分为参与者情绪感染期和情绪燃烧期两个阶段:从6月28日下午4点开始游行到晚上8点民众向县政府大楼聚集为情绪感染期;从28日晚8点人群向县政府大楼集聚,到29日凌晨事态暂告平息为情绪燃烧期。

与为时一周的发酵期相比,情绪感染期只有短短的四个小时,但群体行为却发生了重大质变,具体表现为:一是有许多与事件的起因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不断加入游行队伍,至下午4点30分,聚集到公安大楼的人数已逾万人。这些人当中有学校教师、中小学生、失地农民、拆迁居民及其他城市居民等。经历了社会不满情绪的积累和激发,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加入了抗议的行列,使集体行动演变成了集群行为。二是参与者之间通过暗示、模仿等心理机制发生了情绪的相互感染,参与者情绪激动,行为开始失控,表现出明显的情绪化倾向。下午4点30分,请愿者与警察之间发生了冲突,出现了袭击民警、冲击消防人员、打砸办公设备、烧毁车辆的过激行为。

但是,在危机四伏,情况十分紧急的状态下,无论是瓮安县委、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还是黔南州委、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均没有出现在集群行为的现场,而是从县领导到州领导,层层开会研究,层层请示等待。恰恰就在层层开会研究、请示等待的过程中,聚集围观的人越来越多,警戒线已开始受到冲击。瓮安县所属的黔南州委、州政府所在地的都匀市,距事发现场不过1个多小时车程,直到19时许,黔南州公安局负责人才从都匀赶到瓮安,但只是在外围转了一圈,而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而人群是在20点左右才开始向县政府集聚的,在长达4个小时的时间内,除瓮安县一位副县长曾在聚集的群众前短暂露面外,居然没有一个领导站出来说话。在人群向县政府集聚并出现“打砸烧”行为的关键时刻,黔南州委才组织召开处置瓮安事件专题会议。会后,原州委一位负责人赶往瓮安县城,依然还只是在外围“转了又转”,等候从省里赶来的领导。地方政府的体制性迟钝错失了控制事态恶化的时机。

当晚8点之后,人群开始向县政府大楼集聚。此时,经历了四个小时情绪相互感染的参与者情绪更加激动,甚至到了狂热的程度,整个群体发生了情绪共振和情绪燃烧,集群行为完全失去理性的控制,群体中的个体进入了“去个性化”状态,攻击性行为和越轨行为大量产生,社会冲突越来越激烈,社会秩序越来越混乱。至23时左右,愤怒的人群甚至点燃了与县政府大楼相邻的县委大楼,造成大楼全部被烧毁。群体情绪燃烧期集群行为的特征是:集群行为从请愿质变为打、砸、抢、烧;从理性质变为非理性;从非对抗性矛盾质变为对抗性矛盾。

分析至此,我们可以对瓮安事件中集群行为发生和失控的现象作如下解释:

(1)长期以来社会矛盾的积累,群众利益的受损,形成了社会不满群体。他们是群体性泄愤事件的潜在参与者。

(2)潜在参与者以自己独有的认知图式,通过内隐社会认知过程对个体事件(诱因)进行认知和解释,其认知结果激活了不断积累的不满情绪后,潜在的参与者便转变为现实的参与者。

(3)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是个体情绪发酵为普遍的社会不满情绪的关键变量。

(4)群体情绪逐步进入可燃状态,而有关领导和部门却对此反应麻木、迟钝,一而再、再而三地贻误了疏导群体情绪的时机,为最后的“社会燃烧”提供了优良的燃烧条件和环境。

(5)根据社会燃烧理论,每一个集群行为的参与者都是一个“燃烧点”,由于集群行为的场景性和集聚性,作为个体的单个燃烧点在群体中发生了聚合、叠加,降低了点火温度,造成群体情绪很容易被点燃。

(6)群体中的暗示、模仿、从众等心理现象是群体情绪传染、共振、燃烧的心理机制,也是由无直接利益关系参与者组成的“乌合之众”之所以具有行为一致性的心理机制。

(7)情绪感染和情绪燃烧将产生巨大的心理能量,并造成个体行为完全失去理性的控制。加之群体中的“去个性化”机制的共同作用,其结果必将是违规行为大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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