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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其意义

时间:2022-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其意义中国历代统治者一般将属民划分成士、农、工、商四等,商人位居其末,地位最为低贱。然中唐后,随着政府对商人态度的改变,社会上对商业和商人的看法也起了变化。
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其意义_唐代经济与社会研究

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其意义

中国历代统治者一般将属民划分成士、农、工、商四等,商人位居其末,地位最为低贱。然而,在唐代,这一划分开始有了松动,商人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但以往学者对此注意不够,探索甚少。笔者试就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商人地位变化的原因及其意义作一探索。

一、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

唐代前期商人的社会地位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而中唐以后商人的社会地位有了较大的提高,其具体表现如下:

1.扶商政策的出现

唐初立国,继承了中国传统的抑商政策。政府严格规定工商者不得任官,“士农工商,四人各业……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1)。即使是大功以上亲有经商的,也不准入仕:“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及风疾、使酒,皆不得入仕。”(2)工商为国家作出了贡献,但不能授官,因而在唐前期我们是难以看到商人任官的例子。此外,衣着的质量、颜色、车乘和丧葬等,对商人控制也极为严格。商人常被称为“贱类”、“下人”,实际上与部曲、奴婢等贱民的地位相差无几。在经济方面,商人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例如贞观二年设立义仓,普通百姓亩纳二升,按当时实际受田每丁约六十亩为准,每丁须交纳义仓税一石二斗,而法律规定“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3),假定商人户均为中中等,则每户也须交三石地税,商人在地税一项上要比农户多交一半以上。这种政策一直延续到大历时,其目的就是为了“拯贫乏之人,赋役商贾,抑浮惰之业”(4)

中唐以后,随着各种形势的变化,唐政府商人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从纯粹的抑商开始向保护经商过渡。(1)政府极力提倡、保护通商。如唐德宗曾云:“通商惠人,国之令典。”(5)表明了他对通商所持的态度。文宗时,曾令御史于江南道巡察,“但每道每州界首,物价不等,米商不行,即是潜有约勒,不必更待文牒为验,便具事状及本界刺史县令观察判官名衔闻奏”(6)宣宗也二次下令:“如商旅往来兴贩货物,任择利润,一切听从,关镇不得邀诘。”(7)此外僖宗、昭宗等,都有类此诏令。(2)禁止向商人征收杂税及摊派杂役。为使商人能正常贩运,政府三令五申禁止向商人征杂税、摊杂役。如宪宗令:“百姓商旅诸色人中,有被分外无名赋敛者,并当勒停。”(8)文宗开成二年,罢去泗口税场征收的商客通过税(9)。对经营茶盐的官榷商人,政府的保护法令就更多了。如第五琦变盐法时,百姓愿为国家经营盐者“免其徭役”(10)武宗也令:“度支盐铁户部诸色所由茶油盐商人,准敕例条,免户内差役。”(11)(3)保护商人合法经营权,禁止侵犯商人经营的行为。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地方官吏的经商,以保护民间商人的利益。如代宗于大历十四年诏:“王公百官及天下长吏,无得与人争利”,“诸节度观察使于扬州置回易邸并罢之。”(12)政府还严格禁止各级官吏侵犯商人的行为。如咸通时政府雇商人船海运,“访问商徒,失业颇甚”,因而懿宗下令:“宜令三道据船数米石船牒报所在盐铁巡院,令和雇入海船,分付所司”,“如官吏妄行威福,必议痛刑。”(13)光启时僖宗也诏:“近关州府通舟船处,不得约勒商人。”(14)

2.民间对商人态度的转变

唐代前期,由于继承了传统的“抑末”政策,因而整个社会都将商人看作是“怠惰游手”。这种思想根深蒂固,影响很大。

然中唐后,随着政府对商人态度的改变,社会上对商业和商人的看法也起了变化。许多人认为商业并非是末业,应该和农工并列。如刘秩认为“物重则伤农,钱轻则伤贾”(15),提倡农商不可偏废。陆贽也云:“商农工贾,各有所专。凡在食禄之家,不得与人争利。”(16)主张保护工商业。当时一些人认为末业是制作、贩运奇货,而贩运日常生活用品却是本业之一,应加以保护。如杜元颖认为必须“禁末作,绝奇货”,才能做到“惠工商”(17),从而对末业这一概念作了新的界定。甚至有人将商业的作用与农业摆在同一地位,指出有利民富民之效,如柳宗元谈及柳浑任永丰令时,曾使“耕夫复于封疆,商旅交于关市”,因而“既庶且富,廉耻兴焉”(18)。一些文人在作碑志时常将官吏保护商业、发展商业作为功绩之一,实际上反映了他们对商人的新认识,从贬视为“贱类”的人身侮辱中渐渐有了公正的看法。牛僧孺曾借韦元方之口云:“始吾之生也,常谓商勤得财,农勤得谷,士勤得禄,只叹其不勤而不得也。夫覆舟之商,旱岁之农,屡空之士,岂不勤乎?”(19)指出商人获得财富也经过了辛勤的劳动,并非是不义之财、不劳而获。一些诗人摆脱了传统对商人的蔑视情绪,常将商人作为正面歌颂的对象,如“嫁与商人头欲白,未曾一日得双行。任君逐利轻江海,莫把风涛似妾轻”(20)。歌颂了商妇相思之情,表现了经商的艰难。

3.商人在服饰、丧葬、车乘等方面已能与庶民百姓平等

列代商人在服饰、车乘等方面被明令低于普通百姓一等。至唐前期,这些限制仍十分严格。乾封二年,“禁工商不得乘马”(21)。永隆时,“商贾富人,厚葬越礼”,高宗便令地方官“严加捉搦,勿使更然”(22)。武则天也称:“富商大贾衣服过制,丧葬奢侈,损废生业,州县相知捉搦,两京兼委金吾检校。”(23)

中唐以后,一些富裕商人已不再顾及政府的禁令,如骑马者“乘骑雕鞍银镫,装饰焕粉烂,从以童骑”(24)。商人妻女身上装饰各种珠宝,“绿鬟富去金钗多,皓腕肥来银钏窄”(25),“妻约雕金钏,女垂贯珠缨”(26)。对于商人在服饰等方面的变化,政府的对策是双重性的。一方面,在不违反封建等级制度的前提下,政府承认商人与庶人、胥吏具有相等的享用权利。如大和三年敕:“胥吏及商贾妻,并不得乘奚车及檐子……其胥吏及商贾妻女老病者,听乘座车及苇舆车。”(27)会昌元年御史台也奏:“工商百姓诸色人吏无官者,诸军人无职掌者,丧车魌头同用合辙车。”(28)政府实际上已完全将商人与平民同等看待,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对一些富商凭经济实力在服饰等方面违反了封建礼仪等级制度的,政府仍予以禁止。如大和三年禁止“最为僭越”的商人乘马,官僚的丧葬和商贾加以区别。

4.商人具有入仕做官的资格

“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这是自汉以来一贯执行的法令,至唐前期仍然如此。至中唐以后,商人入仕的现象就比较普遍了。

从所见的商人及其子弟入仕的材料中,有人竟位达宰相,如毕諴是盐商子,后为礼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29);朱宣之父因“鬻盐抵死”,但自己却累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30)。也有人所任官职在当时是最为热门的清职,如盐商子顾云,后官为博士(31)。部分商人入仕后,就任了高级武职,如安禄山、史思明曾是“互市牙郎”,后为威赫一方的节度使(32);陈敬瑄“少贱,为饼师”,后任西川节度(33)。其他如王处存、李泳、钟传等也官达节度、刺史等职(34)。至于商人及其子弟任中下级官吏的,则就更多了。也有商人在藩镇任职,如刘从谏借牙职于商人,“使通好诸道,因为贩贸。商人倚从谏势,所至多陵轹将吏”(35)

总的来看,中唐以后商人入仕已势不可挡,入仕的禁令已无情地被抛弃了。僖宗时,政府公开承认了商人为官这一事实:“刺史、县令,如是本州百姓及商人等,准元敕不令任当处官……百姓商人也不合为本县镇将,若有违越,必举典刑。”(36)这个诏令中,僖宗禁止的是本地人不得在本地为官,但承认了商人也能任文武官。

5.商人可以参加科举考试,并且进入学校

由于“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故商人在唐初是不能参加科举考试的。唐代选法规定不得有工贾之徒参加铨选,所以商人难以通过铨选来授到官职的。

唐中期以后,商人入仕的禁令不再重申,逐渐就有一些商人及其子弟参加科举考试以谋求官职。如盐商之子毕諴“大和中举进士,书判拔萃”,“连升甲乙科。杜琮为淮南节度使置幕中,始落盐籍”(37)。陈会郎中“家以当垆为业”,大和元年及第,成为官宦之家(38)。盐贾子常修、顾云分别在咸通六年、十五年及第(39)。也有商人因考试不合格而落第者,如唐末黄巢本是贩盐出身,“屡举进士不第”(40)。上述数位参加科举的商人及其子弟,一般通过乡贡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从幼年念书至长途跋涉赴京赶考,必须有相当的财力来支撑,只有商贾及官宦、财主才能承受这个负担。如陈会“其母甚贤,勉以修业,不许归乡,以成名为期,每岁糇粮纸笔、衣服仆马,皆自成都赉致”,便是最好的明证。

唐初,工商子弟同样是没有资格入学的。然至中唐,学校中已不全是官宦子弟了。敬宗宝历元年礼部奏:“应补两馆生所用荫第,皆门地清华、勋贤胄裔,近者时有源流或异、支属全疏、罔冒门资、变易昭穆”者(41)。韩愈指出:“国家典章,崇重庠序,近日趋竞,未复本源,至使公卿子孙耻游太学,工商凡冗或处上庠。”(42)很明显少数商人及其子弟进入了两馆、太学学习。按照唐代法令,国子诸学乃是品官子弟求学场所,而现在已有商人子弟在学,这对唐代官僚等级制度起到了较大的冲击作用。又开元二十一年敕:“诸百姓任立私学,其欲寄州县受业者亦听。”(43)州县学为普通百姓开放,那么商贾同样也具备了入学的条件。马端临论及五代学校时说:“往往乱离之际,其居学者亦皆苟贱冒滥之士耳。”(44)则最迟至唐末,商人子弟已能入州县学读书了。

6.商人能用钱币财物购买官职

唐初,商人通过捐布匹而授官的,我们仅见两例,所授的都是低级文散官:太宗时安州彭通献布五千段供攻辽东军费,授宣议郎(45);高宗时安州彭志筠以绢布二万段助军,授奉议郎(46)。唐前期商人通过捐财求职的其他例子史书中没有记载,说明商人通过财力得官在这一时期是十分不易的。

中唐以后,这种情况有了改观。由于当时国家财用匮乏,于是有卖官爵之令,“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如能据所有资财十分纳四助军者,便与终身优复;如于敕条外有悉以家产助国,嘉其竭诚,待以非次”(47)。所出卖的官爵,主要响应者当是商贾。

此外,商人还通过其他一些途径设法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例凭借财力贿赂官吏,以抬高自己的地位,是商人常常使用的一种手段。部分商人通过入军来谋求社会地位的上升。商人入军是从天宝时开始的,“六军诸卫之士,皆市人白徒。富者贩缯彩、食粱肉,壮者角抵拔河、翘木扛铁,日以寝斗,有事乃股栗不能授甲”(48)。安史乱后,“市井富儿赂而补之,名在军籍受给赐,而身居市廛为贩鬻”的情况依然盛行(49)。至唐末僖宗乾符时,军队中商人仍为数不少。于商人来说,入军不失为入仕的一条好途径。王处存世籍神策军,其父“善兴利,乘时贸易,由是富拟王者,仕宦因赀而贵”(50)。河阳节度使李泳也是“长安市人,寓籍禁军,以赂得方镇”(51)。入军使得商人地位大大提高,一些人籍此而陵驾地方官吏之上。如韩愈云:“坐坊市卖饼,又称军人,则谁非军人也?愚以为必奸人以钱财赂将吏,盗相公牒,窃注名姓于军籍中,以陵驾府县。”(52)刘栖楚为京兆尹时,京城“屠沽商贩多系名诸军,干犯府县法令,有罪即逃入军中,无由追捕”(53)。捉官本钱也是商人地位上升的一条途径。唐初政府各司就挑选部分商贾为捉钱令史,但遭到了众多人的反对,因而时置时停。中唐后,捉官本钱者仍能入流,且受政府的严格保护。如建中时不赞成政府捉本钱的沈既济云:“配户二百,又当复除其家,且得入流。”(54)说明捉钱者既可免税,又能入仕。部分商人通过影庇官司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唐中期以后,商人影庇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大和时,“三省符江淮大贾,使主堂厨食利,因是挟赀行天下,所至州镇为右客,富人倚以自高”(55)。大中四年御史台也奏:“近日相承皆置供应户,既资影庇,多是富豪,州县差科尽归贫下。”(56)可见,商人影庇于各级官府之中,具有部分官商性质,这对商人地位的提高确能起到较大的帮助作用。

综上各点所述,商人的社会地位在中唐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商人的地位有了逐渐提高的趋势。过去,学者们往往认为中国历史上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是从宋代开始的,实际上并非如此,中唐以后已渐露萌芽。

二、唐代商人社会地位变化的原因

唐中期以后商人的社会地位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是什么?我们认为,这主要和唐中期以后政治、经济所发生的变化有联系。

1.抬高商人的社会地位是唐政府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

中唐以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遭到了削弱。随着府兵制的破坏,唐政府的军事力量也就日渐减弱,代之而起的地方节度势力拥兵自重。安史之乱以后,藩镇割据势力日益强大,他们拥有军事、行政、财政大权,自立一方,拒命不接受朝廷的领导,成了唐朝的国中之国。对于唐政府来说,割据藩镇是一个个腹中之患,于是就把大量的财力投入到削藩之中,再加上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破坏及唐代官僚消费数量的日渐增加,政府的财政更趋拮据。为此,政府就不得不广开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满足日益增涨的军费和官僚机构的开支,从而使得军事力量有所增强,以重振旗鼓,恢复唐初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尽管这仅是中唐以后有为帝王、宰臣的梦想,但他们还是朝这个方向做了。这样,政府的各项政治、经济政策,包括对商人的政策,势必有了改辙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王钦若论及这一政策变化时云:“唐自兵兴已来,始追用汉氏衰耗之政,算山泽之利,征赋于人,非哲王致理之令典也。盖其初以经费殚弊,薄其取而约其法,故国用旁滋而人不告困。”“其后奸邪之臣务为多门之用,使局额月蠲,门类滋多,收天下之徒为彰占避徭之户,于是农亩益去,人趋其末以为活。”(57)

2.门阀氏族势力的衰落为商人地位的提高创造了有利条件

天宝末年的安史之乱,使得唐朝的生产力遭到了极为严重的破坏,在政治上有力地扫荡了京师的门阀大族。而从此以后,随着藩镇势力的兴起,以及唐政权中大批武将、宦官势力的上升,科举制的继续发展等因素,有唐一代的门阀势力逐渐走向了穷途末路。而用以阻挡商人等阶层入仕的作用也在逐渐消失,这为唐代商人地位的提高提供了宽阔的舞台。换句话说,门阀氏族势力衰落的过程,就是商人社会地位抬高的过程。

唐初,统治者规定“士农工商,四人各业”,实际上是建立了一套封建的等级制度。但是,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将属民划成四等的等级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和意义。直至宋代,这一等级观念渐渐被人遗忘,很少有人提及了。

3.均田制的废弛为商人的活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气候

唐初实行均田制,把农民和商人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因而商业不可能有较大的发展,商人数量也不可能有较大的增加,商人的地位不可能有所提高。

然武则天时,出现了大量的逃户,均田制的基础发生了动摇。开元时宇文融尽管括田括口,但仍未能挽救均田制奔向灭亡的终端。安史乱后,由于均田制遭到了土地兼并者的破坏,通过土地来控制百姓继而实行重农抑末政策已不再可能,于是形成了唐代后期商业发展的契机。其理由有这样两点:(1)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为商人队伍的壮大提供了有利条件。均田制破坏后,农民不再受土地束缚了,他们已不再根据丁身来服役、纳税,因此他们和封建国家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有了较大的减轻,他们就有了弃农经商的可能,而实际上当时去农经商的人确为数不少。如贞元时权德舆云:“乃者惰游相因,颇复去本。”(58)白居易也说:“商贾大族乘时射利者日以豪富,田垄疲人望岁勤力者日以贫困。劳逸既悬,利病相诱,则农夫之心,尽思释耒而倚市;织妇之手,皆欲投杼而刺文。”(59)李翱则对当时的情景作了一下粗略的估计,说:“百姓日蹙而散,为商以游十三四矣。”(60)可见,伴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唐代商人的数量在急剧增加。商业的繁荣、商人阶层地位的提高,首先必须基于一定数量商人的涌现。(2)均田制的破坏,带来了商业资本的新投资场所,从而刺激了商业的发展。在均田制下,土地不准买卖。但唐中期以后,政府已不再干涉土地的兼并活动。于是,商人便把积聚起来的资本投向了土地。如文宗时,“访闻江淮诸道富商大贾并诸寺观,广占良田,多滞积贮”(61)。罗立言为河阴令,“始筑城郭,地所当者皆富膏大贾所占”(62)。富商占地十分强劲,他们“多置庄田广修宅,四邻买尽犹嫌窄”。占地多者可达百顷以上,“良田收百顷,兄弟犹工商”(63)。商人经营土地,并不意味着商人对商业利润追逐的停止,而常常是作为扩大商业经营的延续。由上我们可以看到,在买卖土地的禁令废弛之后,商人们追求什一之利的热情出现了突然喷发的景象,因为他们找到了新的投资处——土地。

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其客观原因甚多,限于篇幅,在此仅举几个大的方面。但我们还必须看到,唐代后期商人的异常活跃和唐前期生产力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唐代前期,农业、手工业的生产水平较高,一些先进技术的积累是唐代后期社会发展的宝贵财富,这样也就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因此唐后期商业的发展,无疑是基于一定的物质基础的,并非单纯是由偶然条件所诱发的。据上我们认为,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既是唐代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又是唐代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水平的必然。

三、唐代商人社会地位变化的意义

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上升,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拟简单地从这样几个方面来探讨。

首先,商人社会地位的上升,对传统的农本思想进行了冲击。封建社会前期,帝王们从发展农业着手,竭力压抑商业的发展。直至唐初,农本观念仍十分盛行。例唐太宗云:“国以民为本,人以食为命。若禾黍不登,则兆庶非国家所有。”(64)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商人地位的上升、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传统的农本思想开始发生了动摇。从此,单一的农业经济在宋、元、明、清时代不复出现了。换言之,唐代商人地位的上升,无疑开始了中国封建社会走向更高的发展阶段,是划分封建社会不同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

其次,唐代商人地位的上升,有力地推动了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地位的上升,是以商人经济实力的提高为基础的,因此,(1)唐代商人经济实力的提高,促进了城乡经济的联系。唐代的商业发展,并不局限于大城市之中,而是深入农村。商人们把商品交换形式在农村播下了种子。如茶熟之际,“四远商人皆将锦绣缯缬、金钗银钏入山交易”(65)。商品的市场、来源都和农村相联。因此商人们把唐代的商品交换推向了全国各个角落。(2)商人经济势力的发展,促进了各区域间的经济联系和调接,带来了全国范围内商品经济的繁荣。南方商人赴北方贩卖,长江中下游商人入蜀、赴岭南经营,中原商人赴西北、南方的,无所不有。由此,货物流通了,经济也随着发展。(3)商人经济势力的强大,促进了以城市为中心的各类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唐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高潮。为经营的方便,商人们麕集于城市之中,城市人口增加,趋向大型化;同时,坊市在时间和区域上的限制出现了松动,长安、苏州、宣州、扬州、荆州等出现了夜市,而商品既可销售于街头、城边,也可交换于坊里之中。在农村,商人势力的深入,出现了草市、行市、亥市、腊市、山市、集等各种定期集市和鱼市、菱市、蚕市、扇市等专项物品的集市。

再次,商人社会地位的上升,影响到了唐代的政治结构。其一,商人对唐政府和藩镇之间对峙局面的出现有相当的影响。唐中期以后,政府与藩镇之间势均力敌,而商人在经济上予双方以一定的支持。商人在经济上既支持了藩镇,又支持了政府,这对唐代中期以后地方割据势力和中央政府之间对峙局面的出现提供了经济条件。其二,更重要的是,商人社会地位的上升,影响和冲击了唐代士大夫阶层的等级和门阀观念,使得清浊分明的士族阶层发生了瓦解。商人的入仕,使得官僚队伍的成分开始发生变化,而一种新兴力量在政治舞台上露出了头角。

此外,商人对唐代的财政、外贸、宗教、医药、文化事业等方面都发挥出了许多积极的作用,在此不一一论述了。

综上,我们认为,唐代后期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使得商人阶层对社会所起的作用日渐增大,超过了以前任何一个朝代。不可否认,这一时期的商人开启了宋朝以后新型商人的发展方向。尽管从本质上说,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决不可能打破封建的生产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唐代的商人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商业发展史上,却是占了承上启下的一席。

(本文与邹国慰合作,原发表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2期)

【注释】

(1)《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

(2)《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

(3)《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

(4)《唐会要》卷85《定户等第》。

(5)《册府元龟》卷502《邦计部·平籴》。

(6)《唐大诏令集》卷111文宗《令御史巡定诸道米价敕》。

(7)《全唐文》卷79宣宗《收复河湟制》。

(8)《唐大诏令集》卷124宪宗《破淄青李师道德音》。

(9)《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

(10)《册府元龟》卷493《邦计部·山泽一》。

(11)《全唐文》78武宗《加尊号赦文》。

(12)《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关市》。

(13)《册府元龟》卷498《邦计部·漕运》。

(14)《全唐文》卷89僖宗《车驾还京师德音》。

(15)《唐会要》卷89《泉货》。

(16)陆贽:《陆贽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之《其六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中华书局2006年版。

(17)《全唐文》卷724杜元颖《对茂才异等策》。

(18)柳宗元:《柳河东集》卷8《柳常侍行状》,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19)牛僧孺:《玄怪录》卷3“掠剩使”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20)《全唐诗》卷545刘得仁《贾妇怨》。

(21)《唐会要》卷31《杂录》。

(22)《旧唐书》卷5《高宗本纪下》。

(23)《唐大诏令集》卷4《改元载初赦》。

(24)《册府元龟》卷61《帝王部·立制度二》。

(25)白居易:《白居易集》卷4《盐商妇》,中华书局1979年版。

(26)刘禹锡:《刘禹锡集》卷31《贾客词》,中华书局1990年版。

(27)《唐会要》卷31《杂录》。

(28)《唐会要》卷38《葬》。

(29)《新唐书》卷183《毕諴传》。

(30)《新唐书》卷188《朱宣传》。

(31)孙光宪:《北梦琐言》卷6“罗顾升降”条,《全宋笔记》第一编第一册,大象出版社2003年版。

(32)《新唐书》卷225上《逆臣上》。

(33)《新唐书》卷224下《叛臣下》。

(34)《新唐书》卷186《王处存传》;《资治通鉴》卷245开成二年六月条;《新唐书》卷190《钟传传》。

(35)《资治通鉴》卷247会昌三年四月条。

(36)《唐大诏令集》卷72《乾符二年南郊赦》。

(37)《新唐书》卷183《毕諴传》;《东观奏记》卷下。

(38)《北梦琐言》卷3“陈会螳螂赋”条。

(39)《太平广记》卷271“关图妹”条;徐松:《登科记考》卷23录《永乐大典》引《池州府志》条。

(40)《资治通鉴》卷252乾符二年条。

(41)《唐会要》卷59《太庙斋郎》。

(42)韩愈著,马通伯校注:《韩昌黎文集校注》卷8《请复国子监生徒状》,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

(43)《文献通考》卷46《学校七》。

(44)《文献通考》卷41《学校二》。

(45)《太平御览》卷820《布帛》。

(46)《旧唐书》卷84《郝处俊传》。

(47)《通典》卷11《食货典十一·鬻爵》。

(48)《唐会要》卷72《军杂录》。

(49)《资治通鉴》卷228建中四年十月条。

(50)《旧唐书》卷182《王处存传》。

(51)《资治通鉴》卷245开成二年八月条。

(52)《韩昌黎文集校注》卷2《上留守郑相公启》。

(53)王谠著,周勋初校证:《唐语林校证》卷1《政事上》,中华书局1987年版。

(54)《新唐书》卷132《沈既济传》。

(55)《新唐书》卷180《李德裕传》。

(56)《全唐文》卷968阙名《请禁断供应户奏》。

(57)《册府元龟》卷494《邦计部·山泽二》。

(58)《全唐文》卷483权德舆《贞元二十一年礼部策问》。

(59)《白居易集》卷63《策林二·息游惰策》。

(60)李翱:《李文公集》卷9《疏改税法》,四部丛刊本。

(61)《唐大诏令集》卷117《遣使宣抚诸道诏》。

(62)《新唐书》卷179《罗立言传》。

(63)范摅:《云溪友议》卷下“蜀僧喻”条,《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64)吴兢:《贞观政要》卷8《务农》,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

(65)杜牧:《樊川文集》卷8《上李太尉论江贼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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