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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销售及管理

时间:2022-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粮油销售及管理一、粮油销售(一)农村返销粮1986年,县上分次分批给农村返销粮食304.6万公斤,是当年定购任务的1.4倍。销售面为11个乡所属80多个行政村共9.8万多口人,全部为灾区农民安排生活。在农村粮食销售中,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合理安排返销粮指标,确保灾民、特困户和五保户急需。1986年,和政城镇人口为5611人,销售口粮20.7万公斤。是年6月1日起直接与州粮食局军粮供应站结算,统一调拨,和政供粮。
粮油销售及管理_和政县志(1986—2005)

第六节 粮油销售及管理

一、粮油销售

(一)农村返销粮

1986年,县上分次分批给农村返销粮食304.6万公斤,是当年定购任务的1.4倍。销售面为11个乡所属80多个行政村共9.8万多口人,全部为灾区农民安排生活。1987~1989年是正常年景,农村返销粮减少,3年返销粮食672.9万公斤,年均224.3万公斤,比1986年减少80.8万公斤。1990、1991两年连续受灾减产,返销粮增加,返销粮食771.5万公斤,年均385.7万公斤,比1986年增加81.1万公斤。1992~1995年冰雹、鼠害、干旱等灾情连年发生,4年返销粮食1020万公斤,年均255万公斤。1996~2003年8年中累计返销粮食619.2万公斤,年均77.4万公斤。

1993年4月,粮食价格放开,但农村返销粮仍实行限价供应,以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

1986~2003年,累计安排农村返销粮3288.2万公斤,年均182.7万公斤。2004、2005年未安排农村返销粮,但给种粮农户发放粮食直补资金。2004年按每亩2.3元(退耕还林地每亩0.85元)标准发放,计发放粮食直补资金46.4万元;2005年发放直补资金与上年相同。

在农村粮食销售中,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合理安排返销粮指标,确保灾民、特困户和五保户急需。同时灾年发动群众互助互救,开展生产自救,没有出现外出讨要等现象。

(二)城镇口粮供应

城镇居民供应粮原分为居民口粮和工商行业用粮供应两种。1993年粮价放开后,个体粮商和私营粮店大量贩销,虽然城镇人口不断增加,但国营粮站粮食销售反而减少,2004年停止城镇口粮供应。

1986~1993年4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学校等单位职工及城镇居民口粮,一直实行按人定量计划供应。对干部职工按工种和劳动强度不同,实行“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的供应办法。对居民按年龄分等定量,一律实行国家规定的定量标准供应面粉。主要供应品种为小麦特一粉、特二粉、特三粉和标粉,少量供应玉米粉和黑粉。1993年4月粮食销价放开,但考虑到居民对市场价的承受能力,又实行限量限价供应,人均定量为每月12.5公斤。1995年起对城镇居民的销售定量改为每月人均10公斤。

1986年,和政城镇人口为5611人,销售口粮20.7万公斤。1990年城镇人口6327人,销售口粮121万公斤,人口比1986年增长11.8%,销售口粮增长484.5%。1995年城镇人口7829人,销售口粮14.7万公斤,人口比1990年增长23.7%,但销售口粮减少8倍多。1986~1995年,销售粮食663.2万公斤(1993年未供应),年均73.69万公斤。2000年城镇口粮供应29.4万公斤,比1995年增长100%。2003年城镇口粮供应7.8万公斤,比2000年减少3.8倍。1996~2003年,城镇口粮供应113.7万公斤,年均14.2万公斤。1986~2003年,累计城镇口粮供应776.9万公斤(1993年未供应),年均供应45.7万公斤。2004年后国营粮站停止城镇口粮供应。

(三)食用油销售

对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食用油,一直实行凭证定量供应。从20世纪80年代至1995年每人每月0.25公斤。1986~1992年,销售食用油22.2万公斤,年均1.86万公斤。1993年1月食用油销价放开,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食用油均在市场自由选购。

(四)工商行业粮油销售

1986年,工商饮食行业的食品、副食、酿造和饲料加工等商品用粮,按户下达用粮指标,凭证定量供应。除食醋和饲料外,其它粮食产品销售时折合为成品粮收回粮票。1987年,对饮食、糕点等食品行业用粮供应平价议价并存,平价部分继续实行凭证供应。对农民进城经销食品和开饭馆的,一律不供应平价粮。1991年,取消食品行业平价粮供应,实行议价供应,不再收取粮票。同时改商品猪专用饲料为议价粮,敞开供应;改收购商品猪奖售粮为奖售现金。1993年4月粮食销价放开。至此,执行多年的行业平价、凭证供应粮食的历史结束。

1986~1991年,工商业商品用油,实行“以粮代油”办法,即用粮50公斤搭配一定比例的食油或半高价食油,供应办法和平价油相似。1991年取消工商行业平价油供应。

(五)军粮供应

1987年4月起执行全国第七次军粮工作会议修定的供应品种和比例:粗粮10%,面粉60%,大米30%。1994年1月起执行全国第八次军粮工作会议修定的军粮供应品种比例:面粉60%,大米40%。是年6月1日起直接与州粮食局军粮供应站结算,统一调拨,和政供粮。1996年后停止供应。

(六)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

2000~2004年,累计供应退耕还林补助粮347.4万公斤。其中2000年供应21.2万公斤,2001年供应46.2万公斤,2002年供应76.2万公斤,2003年供应176.2万公斤,2004年补供27.6万公斤。2005年补助现金,补助粮供应停止。

1986~2003年全县农村、城镇粮食供应情况表

表10-7-10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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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粮油管理

主要通过收购、销售价格调整、调拨等途径实施粮油管理。

(一)收购价格

1986年,调整农村粮油购销价格,合同定购的小麦、玉米,按“倒三七”,即70%按统购价收购,30%按原超购价收购;油料按“倒四六”比例价收购。合同定购的中等(三等、下同)小麦收购价调到每公斤0.4576元(和政只准收购小麦)。对农村销售价一律调整为比例收购价,实行购销同价。1989年3月中等小麦定购价调高为每公斤0.548元。1990年中等油菜籽、胡麻籽定购价调为每公斤1.76元。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4月1日起粮食定购挂钩的化肥、柴油,由平价供应实物改为平议差价,省政府决定将国家定购价和挂钩化肥、柴油价外加价捆在一起,作为定购结算价,农民交售定购粮时,一并交付农民。中等小麦每公斤为0.706元。199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改革方案》,对粮食定购价又作较大调整,中等小麦每公斤调为0.98元,全省同价,等级差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1995年6月对粮食定购价又上调为中等小麦每公斤1.12元(含价外加价0.07元)。至此小麦价格与市场价格相近或持平。1986~1995年,粮食定购价格经过5次调整,比1986年平均提高近2倍,对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粮食生产,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发挥着重要作用。1996年小麦收购价为每公斤1.39元,以后又有回落。2000年为每公斤0.90元。2004年国家为发展粮食生产,出台粮食收购保护价,小麦收购价调为每公斤1.56元,是1986年的3.4倍,是1996年的1.12倍。

(二)销售价格

1991年4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通知》,对国家掌握的面粉、大米、玉米3种粮食和6种食用油品销价调整为:特一粉每公斤由0.488元调为0.72元,特二粉每公斤由0.418元调为0.64元,标准粉每公斤由0.348元调为0.54元,玉米粉每公斤由0.202元调为0.32元,二级菜籽油每公斤由1.66元调为4.16元,二级胡麻油每公斤由1.66元调为4.28元。1992年4月省政府决定再次调高粮食统销价格:特一粉每公斤调为1.08元,特二粉每公斤调为0.94元,标准粉每公斤调为0.80元,原粮统销价调为中等小麦每公斤0.44元,中等玉米每公斤为0.30元,油品、油料实行购销同价,全省一价。1993年12月对城镇面粉实行限价限量供应。特一粉最高限价为每公斤1.24元,特二粉最高限价为每公斤1.16元,标准粉最高限价为每公斤1元,食用油销价最高限价为每公斤6.60元。1995年7月1日起粮食销售价再次调高:特一粉每公斤调为2.78元,特二粉每公斤调为2.60元,标准粉每公斤调为2.36元。1996年小麦销售价为每公斤1.63元,以后有所回落。2000年小麦销售价为每公斤1.26元,2004年起又调高小麦销售价,每公斤为1.54元,2005年小麦销售价为每公斤1.52元。

(三)调拨

1986~1995年,粮食调拨实行统一管理,由省、州计划平衡核准调拨。和政是个缺粮县,视粮食丰欠,每年都从外地调入一定数量的粮食。期间,累计从外地调入各类粮食1762.4万公斤,调出854.2万公斤,入出相抵,净调入908.2万公斤,年均调入90.82万公斤。共调出油品46.5万公斤,年均调出4.64万公斤。1996年后由于私营粮食运销数量增加,国营粮食调拨数量减少。至2000年共调入粮食197.5万公斤。其中1996年调入64.2万公斤,1998年调入15万公斤,2000年调入118.3万公斤。调出粮食767.8万公斤,其中2001年调出国储粮25万公斤,2002年调出“甲字”粮592.8万公斤,2003年调出省储粮150万公斤。

(四)仓储

县粮食局所辖蒿支沟、城关、买家集、马家堡、科托5站库有粮食仓库21座,总建筑面积9144平方米,总仓容2550万公斤。其中最大的蒿支沟粮库仓容1200万公斤。成为收购、储存、中转、调拨为主兼搞多种经营的综合性国有粮食企业。

储粮分为“甲字”粮、国家专项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和周转粮4种。

根据国家粮食局制定的《国家粮食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和省粮食局制定的《粮食管理条例》,“甲字”粮和国储粮由地方负责管理,其所有权、动用权均属国务院。省储粮由储备单位负责管理,其所有权、动用权均属省政府。对国家和省储粮均实行“一符、三专、四落实”(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帐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1995年前,每年仓储合同定购粮270万公斤,其中公粮136万公斤,由县粮食储备仓库负责管理,省、州统一计划平衡核准动用。1996年储粮1722.1万公斤,其中“甲字”粮592.8万公斤、国家专项储备粮25万公斤、省级储备粮700万公斤、周转粮404.3万公斤。2000年储粮2450.5万公斤,其中“甲字”粮592.8万公斤、国家专项储备粮24.9万公斤、省级储备粮450万公斤、周转粮1382.8万公斤。2001年调出国储粮24.9万公斤,是年储粮2496.5万公斤,其中“甲字”粮592.8万公斤、省储粮450万公斤、周转粮1453.7万公斤。2002年7月“甲字”粮全部拍卖,是年储粮2259.2万公斤,其中省储粮450万公斤、周转粮1809.2万公斤。2003年调出省储粮150万公斤,是年储粮1828万公斤,其中省储粮300万公斤、周转粮1528万公斤。2004年储粮1374.9万公斤,其中省储粮300万公斤、周转粮1074.9万公斤。2005年储粮1139万公斤,其中省储粮300万公斤、周转粮839万公斤。

1996~2005年粮食仓储情况表

表10-7-11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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