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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萨克迪纳制

时间:2022-06-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萨克迪纳制的实行,标志着泰国社会封建领主制的确立。在萨克迪纳制度下,每个社会成员无一例外地分属不同的社会阶级。按萨克迪纳制度规定,奴隶可以获得5莱耕地,可以拥有私人财产和后裔继承权。萨克迪纳制确立了“派”和奴隶对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把他们紧紧地拴在土地上。

阿瑜陀耶王朝到了波隆摩·戴莱洛迦纳王(Boromma Trailokkanat,1448—1488年在位)统治时期,进行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政治改革,建立了萨克迪纳制,加强了对人力的控制,正式确立了封建领主制和中央集权的统治。

所谓萨克迪纳,就是把全国的土地,按贵族的爵位、官吏的官衔和职务以及平民百姓不同的级别进行分配,使其占有“职田”或“食田”,然后由国家征收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在泰语里“萨克迪”意为权力,“纳”是土地,萨克迪纳即对土地占有的权力。

根据萨克迪纳的规定,地位仅次于国王的副王封地10万莱;王子封地2万莱;公主封地1 500莱;昭披耶玛哈塞纳(军务大臣)封地1万莱;昭披耶却克里(政务大臣)封地1万莱;披耶爵衔封地1 000—1万莱;庶出王子封地50—400莱;僧尼封地400—2 400莱;下级官吏封地10—25莱;奴隶封地5莱。每莱相当于中国的2.4亩。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决定封地多寡的主要条件,一是阶级出身;二是行政职位。而且从某种角度来看,行政职位比阶级出身还重要。例如,没有担任行政职位的庶出王子,其封地少于军务和政务大臣,也少于某些披耶爵衔的官吏。戴莱洛迦纳王进行行政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提高行政人员的地位和作用。

古代泰国社会,受印度婆罗门教的影响很深,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承袭了印度的种姓和等级制度。虽然泰国社会没有像印度那样分为5个种姓,但身份等级的划分依然十分严格,王族统称为昭,正如中国历史文献《蛮书》所说:“夷语王为昭。”国王称为“帕昭佩丁”,意为“土地的主人”,表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国王的嫡子称为“昭法”。国王的庶子,或者昭法的嫡子,则称为“帕翁昭”。昭法的庶子,或帕翁昭之子,称为“蒙昭”。这些称呼同时也是爵衔。爵衔是世袭的,但不是一成不变,每传一辈,爵衔就降一级。蒙昭之子,即成平民。

王族下面的一个等级是贵族和官吏,称为“坤囊”。最初的坤囊是部落或村社的首领,他们的职责是战时率领所属的成年男子出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增多,他们利用职权向部落或村社成员征收赋税和摊派劳役,而转化为贵族或官吏。坤囊的任职是终身的,但不是世袭的。他们的子孙要重新获得国王的诰封。贵族和官吏的爵衔分为五级,依次排列如下:(1)昭披耶。(2)披耶。(3)帕。(4)銮。(5)坤。

萨克迪纳制的实行,标志着泰国社会封建领主制的确立。在萨克迪纳制度下,每个社会成员无一例外地分属不同的社会阶级。国王是最高统治者,下面是副王、贵族和各级官吏,他们是统治阶级。而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被统治阶级是“派”和奴隶。“派”虽说是普通平民,可以分为三大类:“派素姆”、“派銮”、“派帅”。派素姆是指隶属于拥有400莱以上封田贵族或官吏的私家农奴,也叫“私民”。他们耕种份地,将收成的部分实物缴纳所属的主人(乃),同时还为主人服各种杂役。他们本身可以拥有一些私有财产,并且可遗留给子女亲属。但他们不能随意迁徙,不能擅离所属主人的管辖。派銮是指隶属于国王的农奴,也称“官民”。他们与派素姆一样拥有份地和微薄的私产。派銮一般由国王指定地方官吏代管,所以,他们除向国王纳赋和服役外,还要为管辖他们的地方官吏干活。在双重剥削下,派銮的地位还比不上派素姆,常有派銮宁愿当私民而逃亡去投靠新的主人。派帅是指为国王生产手工业特需品的工匠,其境况跟派銮一样。尽管法律规定不准出卖“派”,但这种买卖事实上是存在的。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奴隶称为“塔特”。按萨克迪纳制度规定,奴隶可以获得5莱耕地,可以拥有私人财产和后裔继承权。他们在无偿地替主人做家务、服杂役的同时,耕种自己的小块土地。主人除了不能杀害奴隶外,可以对他们任意打骂。

萨克迪纳制确立了“派”和奴隶对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把他们紧紧地拴在土地上。封建领主通过占有土地而控制了生产者。在当时泰国社会处于地广人稀的历史条件下,对劳动力的控制显得更有其重要性。

戴莱洛迦纳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把全国土地的分配权掌握在国王手中。为了防止地方势力的膨胀,他把分封给贵族和官吏的食田分散到各地,使其不能形成一股集中的强有力的地方势力。而且还规定官吏的食田不是世袭的,国王可以随时变换和剥夺,贵族和官吏在离职时要把食田交还给国王,仅留部分土地以维持其体面的生活。而且,贵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法令规定贵族每传一代爵位降低一级,即使出自国王的嫡系王子,五代以后也降为平民。所以,不存在稳固的世袭贵族集团。

戴莱洛迦纳王改革的另一重要措施是于1445年颁行《文官统治法》和《军官及各地官吏统治法》,改革过去的军政合一制,把国家管理分为政务和军务两大类,设政务大臣主管全国民政事务,设军务大臣处理全国军政事务,两者皆授最高爵衔“昭披耶”,政务大臣称为昭披耶却克里,军务大臣称为昭披耶玛哈塞纳。在政务大臣下设财务、田务、宫务、政务四大部,各有部长负责。军务大臣下设陆军和海军部。另有披耶爵衔军官一名,主管王宫卫队。全国各府也建立相应的行政机构。规定从中央到地方的军、政官吏均由国王直接委任或通过中央政府机构任命。

为了维持国王权威和防止宫廷内部篡权夺位,1450年还颁布了《宫内法》,包括礼仪、百官职守和处罚法规三部分内容。即使王子犯法也逃脱不了惩罚,与常人不同的是用金银制的脚镣和用檀香木笞挞处死。

戴莱洛迦纳王的改革为古代泰国社会确立了一种新的封建式的生产关系,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开创了一个新的前景,给阿瑜陀耶王朝带来了400余年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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