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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特点

时间:2022-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残疾人婚姻家庭存在“三高”现象据二次抽样数据,残疾人婚姻家庭中普遍存在着男性残疾人未婚率高、男性残疾人离婚率高和女性残疾人丧偶率高等三高特点。残疾人婚姻家庭中出现的“三高”现象,为政策导向和服务介入提供了客观依据。智力残疾人的配偶方多以其他类别残疾人为主,在智力残疾人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性优于男性,轻度优于重度。绝大多数未婚精神残疾人终身未婚,家庭负担沉重。
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特点_残疾人社会工作

二、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特点

(一)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婚姻状况的比较

表8‐1 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婚姻状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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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从表8‐1数据中反映出,1987年与2006年两次调查之间,残疾人的婚姻状况有明显改善。在婚有配偶比例从1987年的53.91%上升到60.82%,提高了6.91个百分点;未婚、丧偶比例分别下降了6.35和1.14个百分点,但与非残疾人的差距仍然很大,2006年数据显示,残疾人在婚有配偶比例低于非残疾人14.73个百分点,比1987年13.56的差距增加了1.17个百分点,离婚的比例还从1.19%上升到1.77%。与非残疾人相比,残疾人口呈现出在婚有配偶比例低、离婚及丧偶比例高、晚婚状况普遍、生育年龄较大等特点,这对其家庭生活和家庭自身的再生产存在着一定影响,不利于其家庭的优生优育。现实中残疾人的婚姻问题远不如残疾人社会保障、康复等问题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二)残疾人婚姻家庭存在“三高”现象

据二次抽样数据,残疾人婚姻家庭中普遍存在着男性残疾人未婚率高、男性残疾人离婚率高和女性残疾人丧偶率高等三高特点。第一,男性残疾人未婚率高。男性残疾人未婚率为8.6%,女性残疾人未婚率为4%,男性比女性高一倍多,很大的因素是农村家境贫困的男性,出于男性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以及满足生理需要的目的,会与残疾女性缔结婚姻,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残疾女性的未婚率。第二,男性残疾人离婚率高。残疾人初婚有配偶的占了83.2%,男女比例基本持平;残疾人再婚有配偶的占了1.8%,男性比女性略低;残疾人离婚约占1.1%,但男女比例分别为1.4%比0.7%,即男性残疾人离婚的比例是女性残疾人的两倍。第三,女性残疾人丧偶率高。丧偶的残疾人占总样本的7.7%,其中男女比例各占3.9%和11.3%,女性残疾人的丧偶率是男性丧偶率的3倍。这与女性的寿命平均长于男性也有一定的关系。残疾人婚姻家庭中出现的“三高”现象,为政策导向和服务介入提供了客观依据。

(三)各类残疾人婚姻家庭的主要特点

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其婚姻家庭状况也有所不同。

1.肢体残疾人

从某种程度上说,肢体残疾人除行动有障碍外,在生理、心理等方面,与其他类别残疾人相比与健全人最为接近,在选择配偶方面,多为本类残疾人或健全人,也有部分其他类别的残疾人,但都是残疾程度较轻的。

2.视力残疾人

由于近些年政府优惠政策的实施以及自身的职业特点(多数以按摩为业),视力残疾人比其他各类残疾人在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经济条件方面相对较好。婚姻家庭状况也比其他残疾人要好。他们在选择配偶方面,多为本类残疾人,选择健全人或其他类别残疾人较少。

3.听力、言语残疾人

由于交流沟通的障碍,听力、言语残疾人的经济收入、婚姻家庭状况相比肢体和视力残疾人稍差,他们在选择配偶方面,基本上为本类残疾人,选择健全人或其他类别残疾人很少,其中,女性听力言语残疾人婚姻状况要强于本类男性残疾人。

4.智力残疾人

由于智力残疾多数为先天造成,所以在婚姻家庭方面的状况与其他类型的残疾人相比处于最差的位置,在已婚的智力残疾人中,受家庭成员歧视的情况时有发生。智力残疾人的配偶方多以其他类别残疾人为主,在智力残疾人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性优于男性,轻度优于重度。绝大多数未婚智力残疾人终身无法成婚。许多已婚的亦不能(或不可)生育后代。

5.精神残疾人

在婚姻家庭状况方面与智力残疾人相似,在已婚精神残疾人中,由于婚后发现有精神残疾的,除存在受家庭成员歧视的情况外,还有因残离异的情况。绝大多数未婚精神残疾人终身未婚,家庭负担沉重。

总之,从残疾类别看,肢体、视力、听力和言语残疾人婚姻状况尚好,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婚姻状况较差。从残疾等级看,残疾等级较轻的相比残疾等级较重的婚姻状况要好些。从性别看,女性残疾人比男性残疾人婚姻状况要好些。从居住地看,在城市生活的残疾人婚姻状况要比在农村生活的残疾人婚姻状况要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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