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环节
消费税选择生产经营的起始环节或最终使用的消费环节作为纳税环节,具体包括: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移送使用环节和零售环节等以下几种情形:
2.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因最终生产的消费品需缴纳消费税,因此,对受托方代收代缴获的消费税准予抵扣。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5.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用赊销及分期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的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消费品且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4)纳税人采用其他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纳税期限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四、纳税地点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5.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五、征收机关和报缴方式
1.消费税的征收机关。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应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2.消费税的报缴方式。
纳税人报缴消费税税款的方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实行:
(1)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款,分月缴纳。
六、填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申报缴纳消费税,应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应填写《代收代缴消费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该表用于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或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申报(见表3-2)。
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交税务机关签章后收回作为申报凭证。
表3-2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填写说明:
1.第2栏“适用税目”按税法列举的税目填写。
2.第3栏“销售数量”要填写计量单位。
3.第4栏“销售额”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4.第5栏“视同销售数量”和第6栏“视同销售金额”应填报自产自用、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用于非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第7栏“计税金额或计税数量”根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填写。
6.第9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为当期生产领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代收代缴消费税申报表的填制
该表用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并在当期办理手续(见表3-3)。
表3-3 代收代缴消费税申报表
续表
填写说明:
1.“代扣代缴义务人编码”,填列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2.“填表日期”,填列纳税人办理本申报表的实际日期。
3.“税款所属时间”,填列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所属月份或日期。
4.“纳税人名称”,填列纳税人的法定名称。
5.“代收代缴人名称”,填列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
6.“开户银行”,填列代收代缴义务人开户银行的名称。
7.“银行账号”,填列代收代缴义务人在开户银行的款项结算账号。
8.“业别”填列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时所确定的行业类别。
9.“税目”,填列《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名称。
10.“应纳税额合计”,填列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税额的总额。
11.声明人,填列代收代缴义务人姓名,如代收代缴义务人不在时,也可填写代理申报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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