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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银行承兑汇票计入什么科目

时间:2022-04-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狭义票据行为狭义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和参加承兑等。交付是物权的自愿转移,是票据生效不可缺少的行为。付款人是出票人指定的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收款人获得票据后即成为持票人,从而得到了“债权”,亦即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对于限制背书的受让人能否将票据转让,各国票据法有不同规定。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有条件背书的背书行为是有

三、狭义票据行为

狭义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和参加承兑等。

(一)出票

1.出票的含义和内容

出票(Issue)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开票(to Draw)或写成并签字,二是交付(Deliver)。在汇票、本票、支票的使用中,都存在出票行为。

本票和支票都是只开单张,汇票的开立可以是单张,也可以是两张或两张以上。英美国家的国内汇票多为单张汇票(Sola Bill)。国外跟单汇票一般可开成多份,每张汇票都具有同等的效力,其中一张付讫后,其余几张自动失效,所以每张上要注明是第几份,并说明“付一不付二”[First(Second Being Unpaid)]或“付二不付一”[Second (First Being Unpaid)]的字样。如果汇票在背书转让或承兑时,背书人或承兑人误在同样两张汇票上签名,而这两张汇票分别落入不同的正当持票人之手,则背书人或承兑人应同时对两张汇票负责。

交付是物权的自愿转移,是票据生效不可缺少的行为。

2.出票的影响

出票后,出票人便成了票据的主债务人,本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要担保付款,汇票出票人除担保付款外,还要担保承兑。如果付款人到期不承兑或不付款,那么出票人就要自己清偿票据债务,即接受持票人追索。

付款人是出票人指定的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但对汇票和支票的付款人而言,他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支付票款的指令或委托,即他可以接受付款指令或委托,也可以拒付。这主要取决于出票人的信用、收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协议以及票据提示时他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如果出票人信用有限,或双方事先没有达成协议或票据内容不符合协议,或票据提示时,出票人的资金不足,那么付款人可以拒付,并且不会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他没有在票据上签字。但本票付款人有所不同,他作为出票人在出票时已保证付款,如果拒付,持票人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收款人获得票据后即成为持票人,从而得到了“债权”,亦即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前者指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后者指在付款人拒付时,收款人可向出票人要求清偿的权利。

(二)背书

1.背书的含义和内容

背书(Endorsement)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背书的目的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背书行为的完成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名,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记载以下事项,即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等;二是交付。

汇票、本票、支票都可以经过背书而转让。但并不是所有票据都能背书转让,对于限制性抬头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不可以背书转让的;而对于“来人抬头”票据,不需背书即可转让。因此,背书转让的只是指示性抬头票据。

2.背书的影响

背书行为一经完成,对背书双方即产生不同影响。对背书人(Endorser)的影响有三个方面。

(1)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人不再是持票人,失去了请求承兑和付款的权利。

(2)向后手证明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即使前手的签字是无效的,或者票据不具备实质性条件,背书人一旦签字,就必须对票据债务负责。

(3)担保承兑和付款,背书人必须保证被背书人能得到全部票据权利,如果被背书人持有的票据在向付款人提示时被拒付,那么他应当接受被背书人的追索。

被背书人(Endorsee)接受票据后即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全部权利,包括承兑和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对被背书人而言,背书前手越多,表明其债权的担保人越多。但是,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对原来的后手无追索权,他只能向原来的前手追索。

3.背书的种类

(1)记名背书。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为特别背书、正式背书、完全背书。记名背书的特点是背书内容完整、全面,包括背书人签名、被背书人或其指定人。背书日期可有可无,如果没有记载背书日期,则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经过记名背书的票据,被背书人可以再作背书转让给他人,这种背书可以是记名的,也可以是无记名的。

记名背书通常有三种写法:

①“Pay to the Order of E Co.(支付给E公司的指定人)”;

②“Pay to E Co.or Order(支付给E公司或其指定人)”;

③“Pay to E Co.(支付给E公司)”。

(2)无记名背书。无记名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又称空白背书、略式背书。它是指仅在票据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的背书。经过无记名背书的票据,受让人可以继续转让。转让方式有:

①继续作无记名背书转让。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不作背书,将受让票据直接交付他人。由于没有签名,也就没有被追索的可能。另一种情况是,在无记名背书票据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后,再作无记名背书转让。

②转作记名背书转让。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无记名背书票据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后,作记名背书转让;另一种情况是,直接在无记名背书票据上加上被背书人的名字后转让。这种转让也没有签名,从而可避免追索。

(3)限制背书。限制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指定某人为被背书人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

对于限制背书的受让人能否将票据转让,各国票据法有不同规定。根据《英国票据法》,限制背书的被背书人无权再转让票据权利;《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承认不得转让的背书。

规定限制背书的票据仍可由被背书人进一步转让,但原背书人即作限制背书的背书人只对直接后手负责,对其他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限制背书通常有三种写法:

①“Pay to E Co.Only(仅付给E公司)”;

②“Pay to E Co.not Transferable/Negotiable(支付给E公司,不可转让)”;

③“Pay to E Co.not to Order(支付给E公司,不得付给其指定人)”。

(4)有条件背书。有条件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是指对被背书人享受票据权利附加了前提条件的背书。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有条件背书的背书行为是有效的,但背书条件无效。对有条件背书的受让人而言,在行使票据权利或再将票据背书转让时,他可以不理会前手附加的条件,因为这些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

Pay to E Co.,London on Delivery of B/L

On 17th May,2004

For C Co.,Newyork

(5)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是指记载有“委托收款”字样的背书。背书人的背书目的不是转让票据权利,而是委托被背书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即代为收款。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所有权仍属于背书人而不是被背书人。

委托收款背书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特别托收背书,又称记名托收背书。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A Bank,London for No.×Account of Us

For C Co.,Newyork

其中A银行为托收的被记名人(受托人)。

另一种:空白托收背书,又称不记名托收背书。例如:

For Collection Pay to Any Bank

For C Co.,Newyork

(6)设定质押背书。设定质押背书是指记载有“质押”字样的背书。被背书人只有在依法实现其质押权时,才可行使汇票权利。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票据的所有权都属于背书人,被背书人不得侵犯背书人的票据权利。

(7)其他背书。包括加注“不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样的免责背书、免作拒绝证书背书、免作拒付通知背书等。票据法一般都允许这种背书,但其效力只限于背书人与直接被背书人之间,被背书人的后手不受此类背书的影响。

(三)承兑

1.承兑的含义

承兑(Acceptance)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承兑行为的完成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完成签名。承兑时,可以写明已承兑“Accepted”并签名,也可仅签名。承兑日期视情况而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必须记载承兑日期。此外,还可以加上担当付款人或付款处所的记载。并且承兑应作于汇票正面。汇票一般是两张一套,付款人只需承兑一张。其次是完成交付。承兑的交付有两种:一种是实际交付,即付款人在承兑后将汇票退还给持票人;另一种是推定交付,付款人在承兑后将所承兑的汇票留下,而以其他方式通知持票人汇票已承兑并告知承兑日期。通知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

2.承兑的影响

付款人在作承兑后,便成为承兑人,他要对票据的文义负责,到期履行付款责任。并且汇票承兑以后,付款人(承兑人)便处于汇票主债务人的地位,出票人则由承兑前的主债务人变为从债务人,假如到期日承兑人拒付,持票人可以直接对承兑人起诉。

对持票人而言,汇票承兑以后,其收款就有了保障,并且还有利于汇票的转让。因此,一般的受让人都不愿意接受未承兑的汇票。

3.应当承兑票据

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有承兑。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必须提示承兑的远期汇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汇票。

(1)见票后定期汇票。只有作承兑提示(见票)后,才可以确定见票日期,并以此为起点确定汇票到期日。

(2)由不在付款人同地的第三人付款的汇票。办理承兑便于承兑人安排外地付款人作好到期付款准备。

(3)有“必须提示承兑”字样的汇票。

4.承兑的类型

汇票的承兑有两种。

(1)普通承兑。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即一般承兑,它是指付款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保留地予以确认的承兑。例如:

ACCEPTED

Payable at the B’Bank London

3rd March,2004

For B Co.,London

(2)保留承兑。保留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是指付款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付款加上了某些保留条件或对票据文义的修改意见的承兑。常见的保留承兑有以下几种:有条件承兑、部分承兑、修改付款期限的承兑、限制地点的承兑等。

例如:有条件承兑(加列了须提交海运提单作为付款条件的承兑),

ACCEPTED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L

For B Co.,Newyork

例如:对于票面金额为1 000美元的汇票,在承兑时特别加列承兑金额为500美元,

ACCEPTED

Payable for the Amount of U.S.Dollars 500.00Only

For B Bank,Newyork

例如:限制付款地点承兑,

ACCEPTED

Payable at the B Bank Newyork and There Only

For B Co.,Newyork

例如:修改付款期限承兑,

ACCEPTED

Payable at 6Months after Date

For B Co.,Newyork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但是,国外一些票据法规定,对于保留性承兑,持票人有权拒绝接受,也可以接受。如果持票人接受了保留性承兑,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下,持票人不能向出票人或背书人追索。

(四)参加承兑

1.参加的含义

参加是付款人以外的当事人在票据被拒付后,可能发生追索时,为防止特定的债务人受到追索而介入票据关系的行为。参加可分为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

参加行为只存在于汇票和本票,支票中无参加行为。我国票据法无参加的规定。

2.参加承兑的含义

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ur)是指在汇票不获承兑,持票人尚未追索时,其他人要求承兑汇票的行为。只是在远期汇票中才可能有参加承兑行为。

参加承兑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持票人追索,维持特定债务的信誉。

3.参加承兑的当事人责任

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即作参加承兑的行为人。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他可以是除承兑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预备付款人等。《英国票据法》认为,参加承兑人应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

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参加承兑人必须在作参加承兑后的两个营业日内通知被参加承兑人,否则应赔偿被参加承兑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作参加承兑后,参加承兑人要对被参加承兑人的后手,包括持票人负责。如果持票人到期向付款人或预备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时拒付,他便可在作拒绝证书后向参加承兑人请求付款。

参加承兑人付款后,即取得向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前手追索的权利,汇票也不注销。

被参加承兑人是指由于参加承兑人的参加行为而免受追索的票据债务人。参加承兑人付款后,有权要求被参加承兑人偿还所付款项。

持票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参加承兑。但是,如果是预备付款人参加承兑,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非接受不可。

4.参加承兑的做法

作参加承兑时,参加承兑人应在汇票正面记载被参加承兑人名称、参加承兑日期及参加承兑人签名。如果没有记明被参加承兑人是谁,则以出票人为被参加承兑人。例如:

Accepted for Honour

Of Drawer

9th June,2004

For B Bank,Newyork

这是一个以B银行为参加承兑人,出票人为被参加承兑人的参加承兑记载。

(五)保证

1.保证的含义和作用

保证(Guarantee)通常是指非票据债务人为票据债务承担保证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增强票据的可接受性,使之便于流通和融资。在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使用中,都可以存在保证。《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允许这一行为,《英国票据法》无此规定。

2.保证的做法

作保证时,保证人应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并由保证人签名。如果未记载被保证人,对于已承兑的汇票,应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对于其他票据,则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如果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即为保证日期。例如:

Guaranteed

For Acceptor

23rd July,2004

For F Bank,London

保证不得附带条件。附有保证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但保证条件无效。

3.保证人的责任和权利

保证人一般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我国的规定即是如此。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却允许任何人作保证人,包括本来已在票据上签过名的债务人。

汇票被保证后,保证人所负的票据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例外。我国《票据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对持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取得持票人地位,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

在实务中,对票据债务直接进行担保的保证行为很少发生。如果需要对票据债务进行担保,则多采用背书、承兑、共同出票、共同背书等方法,对票据债务进行间接担保。

(六)保付

1.保付的含义和内容

保付(Certified to Pay)是指作为支票付款人的付款银行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行为。

保付行为的完成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进行保付文句及保付日期的记载、完成签名;二是将支票交付持票人。

保付可以由支票的持票人请求付款银行进行,也可以由支票的签发人请求付款银行进行。在通常情况下,支票的签发人在出票后,应随即请求付款银行进行保付,然后将已保付的支票交付持票人。

2.保付行为的效力

支票中的保付如同汇票中的承兑,都是付款人表明保证支付票款意愿的行为。经过保付后的支票,付款银行要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规定,付款行一经保付,其他债务人一概免责。即使持票人在支票过期后提示,保付银行仍要付款。不过《日本票据法》规定,保付银行只是在支票有效期内保证付款。

《英国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都没有支票保付的规定。

由于保付对付款银行来说,在资金安全性上有些不利,因而实际业务中很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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