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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的类型与比较

时间:2022-03-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它是社会调查中最常用的一种比较方法。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非常善于运用类型比较的研究方法。
类型比较_现代社会调查方法

二、类型比较

类型比较是一种横向比较。它是社会调查中最常用的一种比较方法。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非常善于运用类型比较的研究方法。他曾经专门谈到如何用类型比较来认识中国农村社会的方法:

“怎样才能去全面了解中国农村,又怎样从中国农村去全面了解中国社会呢?这就是怎样从点到面,从个别到一般的问题。……我明白中国有千千万万的农村,而且都在变革之中。我没有千手万眼去全面加以观察,要全面调查我是做不到的。同时我也看到这千千万万个农村,固然不是千篇一律,但也不是千变万化、各具一格。于是我产生了是否可以分门别类地抓住若干种‘类型’或‘模式’来的想法。我又看到农村的社会结构并不是一个万花筒,随机变化出多种模样的,而是在相同的条件下会发生相同的结构,不同的条件下会发生不同的结构。条件是可以比较的,结构因之也可以比较。如果我们能对一个具体的社区,解剖清楚它的社会结构里各方面的内部联系,再查清楚产生这个结构的条件,可以说有如了解一只‘麻雀’的五脏六腑和生理运作,有了一个具体的标本。然后再去观察条件相同和条件不同的其他社区,和已有的标本作比较,把相同和相近的归在一起,把它们和不同的和相远的区别开来。这样就出现了不同的类型或模式了。这也可以称之为类型比较法

“应用类型比较法,我们可以逐步地扩大实地观察的范围,按着已有类型去寻找条件不同的具体社区,进行比较分析,逐步识别出中国农村的各种类型。也就是由一点到多点,由多点概括更大的面,由局部接近全体。类型本身也可以由粗到细,有纲有目,分出层次。这样积以时日,既使我们不可能一下认识清楚千千万万的中国农村,但是可以逐步增加我们对不同类型的农村的认识,步步综合,接近认识中国农村的基本面貌。”[1]

从费孝通先生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类型比较是认识社会的一条“捷径”。社会生活复杂多样,社会领域广阔无垠,但我们认识社会和研究社会,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社会生活都经历一遍、或把所有的社会单位都调查一番。我们有必要也能够做得到的是,把各种社会类型,特别是主要的社会类型作一番深入的调查研究,通过不同社会类型的比较研究,进而认识整体社会。

类型比较研究方法包括两个步骤或两个层次,首先是建立或识别类型,然后是对不同类型进行比较,在比较中认识事物或社会现象的本质特征。

所谓类型,就是按照事物的共同性质与特点而形成的类别。要进行各种类型的比较,就要先对事物进行分类和建立类型。分类是科学研究的基础,只有通过分类才能使千差万别的现象条理化、系统化、简单化。分类就是根据具体事物的某种共同点,把相同的事物归入某一种类。对事物的分类可以通过归纳或抽象的方法进行。即在大量观察或定量描述的基础上,对各种具体社会现象进行辨别和比较,发现它们的共同性质和特征,加以概括,然后根据事物的某种标志进行分类。例如把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等;把资本主义区分为自由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等等;把各种不同的家庭结构概括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等等;把世界文化区分为儒家文化、基督教文化、伊斯兰文化或者划分为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等等。

但是,区分事物的类别并不是类型比较的唯一目的,甚至也不是主要目的。类型比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深入地认识客观事物。因此,在区分事物类别的基础上,更重要的工作是对这些不同的类别进行比较。例如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一文中,把中国社会阶级区分为地主阶级、买办阶级、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无产阶级和游民无产者,然后对他们的经济地位与政治态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谁是革命的敌人、谁是革命的朋友,应该依靠谁、团结谁、反对谁的理论认识,并据此制定出适合中国社会特点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路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理论界和政府的有关决策部门为了探讨改革的新思路,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在调查过程中广泛运用了类型比较法进行研究。如农村改革前期的安徽模式与四川模式的比较,改革后期的苏南模式与温州模式的比较。在城市改革的调查中也大量运用了类型比较,有时为了取得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使改革决策更加科学化,把不同的改革方案放在不同地区、不同城市分别进行试点,人为地形成不同的改革模式和类型,然后进行比较分析,积累经验,再向全国推广。

类型比较既可以在小范围内进行,也可以在大范围内进行,它是一种适用性非常广泛的研究方法。例如,在中国农村的社会调查中,从微观上,可以对不同的村镇类型进行比较,也可以对不同的农户类型进行比较。而在客观研究中,则可以进行一些大范围的类型比较,如研究中国农村现代化发展道路问题,可以对苏南模式与温州模式进行比较,也可以对不同类型国家的农业现代化过程进行比较,在比较中发现问题,在比较中总结经验,在比较中获得启示,在比较中形成理论。

一种特殊的类型比较

通常所说的类型比较都是在现实生活中,把具有共同性质和特点的事物归为一个类别,然后再对不同类别进行比较。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类型比较,这就是理想类型比较。

理想类型比较也称之为理想类型法,它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首先提出来的。

理想类型是从具体独特的现象中抽取一些主要性质、舍弃其他性质而建立的典型或标本,如“资本主义企业”、“现代官僚制度”、“工业化国家”、“新教伦理观”等等。这些类型都存在于抽象概念之中,它们与具体现实并不完全相符,但它们又是由一定历史阶段、一定社会环境中的某些具体因素构成的。有了理想类型,就可以将具体事物与理想类型进行比较。比如将某个西方企业或中国企业与典型的“资本主义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它们之间的异同点,这样就能对具体的、处于不同历史阶段或不同文化环境中的企业进行比较和概括。可以说,理想类型提供了一种衡量现实事物的尺度,以此确定具体现象与一般类型相似或相异的程度。另外,理想类型还有助于分析不同现象的共同本质,找出它们的一致性。例如,“资本主义企业”和“现代官僚制度”都包含了下列因素:明确分工、严格的规章制度、精于算计、讲求效率、缺乏人情味等等,这些因素反映了两者的共同本质或结构一致性。由此可进一步分析,在现代社会中,为什么这两种不同现象会具有内在一致性。也就是说要分析影响这两个现象的共同原因是什么,找出这些原因就可以对上述社会现象作出理论解释了。

韦伯认为,社会现实归根结蒂是以典型环境中典型的人的典型行为为基础的,“理想类型”法就是舍弃具体现象的独特性和次要因素,而把注意力集中在社会现象的典型特征和本质属性上,由此抽象出一般的行为类型,这样就能对复杂的、独特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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