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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信息服务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海事管理机构向船舶提供安全信息服务,主要采取发布航行通(警)告的形式。《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该条例第25条、第28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相应区段的现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节 安全信息服务

海事管理机构向船舶提供安全信息服务,主要采取发布航行通(警)告的形式。《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该条例第25条、第28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为确保水上航行安全,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水上或管辖水域内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影响船舶、设施航行和作业安全的变化情况,通过无线电报、传真电报、甚高频无线电话、无线电广播,或以书面、报刊等形式,及时、准确地通告所有船舶。一般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主要情形如下:

1.新辟专用航道;

2.划定、调整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测速区,变更桥区通航水域;

3.打捞沉船、沉物,清障;架(敷)设、撤除、检修缆线和管道;

4.设置、撤销系船浮筒、趸船及其他建筑物;

5.设置、拆除用于水上勘探开采的设施;从事扫床、疏竣、爆破、打桩、拔桩、起重、安装、钻探等施工作业;

6.划定、调整或撤销锚地、停泊区;

7.从事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或影响通航环境的特种拖带作业;

8.进行其他有碍船舶航行安全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9.进行水上体育活动或科学实验活动;

10.进行有碍水上航行安全的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工程测量;

11.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项目。

需要发布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申请人,应提前10天(特种拖带提前7天)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进行水上活动的基本情况及组织方案、活动水域、起止时间和每日活动时间、参加活动的单位、船舶及水上设施的资料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向主管海事机构提出申请。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组织现场察勘,了解现场通航环境情况,根据申请资料及现场察勘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安全管理方式、核定活动时间、活动水域及活动船舶、设施,研究确定活动对象和经过活动区域的通航船舶的安全管理要求,并制定安全管理及维护方案。

航行通(警)告一般应在水上活动开始的5天前发布,最迟应在水上活动开始的2天前发布;紧急情况下应以航行警告(通电)形式尽快发布。活动时间较长(6至12个月)的,应视其具体情况,间隔一段时间重新发布航行通(警)告。相应区段的现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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