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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社会的国家与封建国家

时间:2022-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 奴隶制社会的国家与封建国家奴隶所有者的国家历史上最初出现的阶级社会,是奴隶所有者与奴隶对立的社会,所以建筑在这种对立之上的历史上最初的国家,是奴隶所有者的国家。可是在奴隶制的社会中,奴隶一阶级的人数,占居绝对的多数。
奴隶制社会的国家与封建国家_社会学大纲

二 奴隶制社会的国家与封建国家

奴隶所有者的国家

历史上最初出现的阶级社会,是奴隶所有者与奴隶对立的社会,所以建筑在这种对立之上的历史上最初的国家,是奴隶所有者的国家。“奴隶所有者的国家,是奴隶所有者掌握着支配一切奴隶的权力与可能性的一种装置”。

在奴隶制的社会中,“奴隶是彻底的被剥削者”,是“自己的劳动力也不能自有的完全的无所有者”,甚至是“自己的身体也不能自有的完全的无所有者”。正因为“奴隶是完全的无所有者,是彻底的被剥削者”,所以他们被主人看做是仅能说话的牲口,能够说话的工具,即看做是一个生产手段。例如古代希腊和罗马的社会中,这样的奴隶们,在操着完全的生杀予夺之权的主人们的鞭笞之下,被强制着从事于农业、手工业、商业及其他一切生产上的劳动,并且还为主人执行种种下贱的劳役。至于他们的生活,却仰着主人的恩赐,维持着动物一般的存在。可是在奴隶制的社会中,奴隶一阶级的人数,占居绝对的多数。就古代雅典的事实来说,“最盛时期的雅典的全部自由民,合计妇女与儿童,约有九万人,此外却有三十六万人的男女奴隶和四万五千人的无权被护民——外国人及被解放者。所以每一个成年的男市民,至少有十八个奴隶和两个无权被护民”。这样多数的奴隶,大部分都是被强迫着做生产上的劳动的。再次,古代罗马,也是奴隶们占居绝对的多数。罗马的贵族以至平民,也和雅典自由民一样,强制奴隶做种种生产的劳动的。不过,罗马的奴隶,也有很多在贵族的邸宅服役,罗马贵族们常常利用战争,征夺邻近民族的领土,俘虏别地人民为奴隶,一方面使这些奴隶耕种掠夺得来的土地,又用奴隶在种种享乐的场所(如演技场,浴场之类)服役。罗马统治者对外战争的目的,就在于俘虏敌人为奴隶,所以罗马人的文明,比较希腊更是直接的奴隶文明。奴隶阶级的人数,既然占居绝对的大多数,奴隶所有者阶级为要强制社会的绝对的大多数为自己阶级作组织的劳动,如果没有一定的常设的强力装置,那是绝对不可能的。这种最初的常设的强力装置,就是奴隶所有者的国家。就那个时代说,“社会和国家比较现在都是很小,在那里存在过的连络装置,和现在的比较也是贫弱的。这是因为当时还没有像现在这样的交通手段。因此,山林河海在当时是很大的障碍物(现在却不算一回事)。所以国家的形成,是在偏狭的地理的境界中显现的。技术上贫弱的国家的装置,对于具有较狭的境界与有限的机能的国家,是够用的”。换句话说,奴隶所有者的国家的强力装置,和现在的比较起来,虽是很幼稚很贫弱的东西,但在强制奴隶做有组织的劳动这一点上,却是充分合用的。

奴隶所有者的“国家的形态,异常复杂。在奴隶制时代,当时最进步最文化的文明国的许多国家中,例如在古代的希腊与罗马(这两者完全建立在奴隶制度基础之上),我们已经看到种种的国家形态。当时已经发生了君主制与共和制,贵族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差异。当做一个人的支配看的君主制,与不依据选举、不存有任何权力的共和制;当作比较很少的少数者的支配看的贵族主义,与当作人民支配看的民主主义(民主主义,由希腊语直译起来,是人民支配的意思)——这种差异,在奴隶制时代已经发生了。但是,虽然有这些差异,而奴隶制时代的国家,仍是奴隶所有者的国家;不论它是君主制,或是贵族主义,或是民主主义的共和制,都完全是相同的”。

我们就希腊和罗马的历史来看,固然也有君主国与民主国之间的斗争。例如,希腊时代,一方面有贵族主义国家的同盟,即伯罗奔尼撒同盟,以拥护贵族的主权为任务,其领袖是斯巴达。另一方面,有民主主义国家的同盟,以拥护民主主义为任务,其领袖是雅典。这两者之间曾经演过多年的战争。但这种斗争,只是踏在奴隶身上的支配者集团中相互间的斗争。所谓民主主义,也是与奴隶阶级无缘的。“基本的事情,就是奴隶不当作人看待,不但是不当做市民看待,并且还不当做人看待。罗马法把奴隶当做物看待。不要说起保护人身的其他法律,就是关于杀人的法律,对于奴隶也不适用,那专是保护认为有完全权利的市民的奴隶所有者的东西,就是造出的君主制,那也是奴隶所有者的君主制。共和制虽然发生,那也是奴隶所有者的共和制。在那种共和制之中,奴隶所有者虽享受一切权利,而奴隶在法律上仍是物。因此,对于奴隶所施的一切暴行,固不消说,就是杀掉奴隶,也不算犯罪”。

“奴隶所有者的共和制,从其内部组织说,有贵族的共和制与民主主义的共和制。在贵族的共和制一方面,只少数特权者参与于选举。在民主主义与共和制一方面,一切人都参加。但这里所说的一切人,都只是一切奴隶所有者,是奴隶以外的一切人。我们必要从这种基本的状态着眼。因为,这种状态,使我们最深刻的理解国家的问题,明白的显示国家的本质。”

所以,“国家是一阶级压迫另一阶级的机关,是一阶级使其余被压迫阶级服从的机关。机关的形态,能有种种。即如,在奴隶所有者的国家,有贵族的共和制与民主主义的共和制。事实上,政府的形态虽极其复杂,而事物的本质却完全相同。即,奴隶没有什么权利,只成为被压迫阶级,不被当作人类看待。

封建国家

当奴隶制的经济构造崩溃,封建的经济构造起而代替之时,奴隶所有者的国家就转变封建领主的国家。封建国家,是封建领主阶级压迫农民阶级的机关。封建的农民,是半解放的奴隶。“在奴隶制度的社会中,奴隶们一般的完全没有权利,奴隶不被当做人类看待,但在封建社会中,农民一般的被束缚于土地”。农民之被束缚于土地之上,这是农奴制或隶属制的主要特征。领主把所属的农民束缚于土地之上,使农民们耕种土地,强制他们缴纳种种封建的地租。封建地租,是领主对于农民的赤裸裸的剥削形态,领主所以能够对农民实行这样的赤裸裸的剥削,是需要某种超经济的补助的强制。这种超经济的强制,就是农民对于领主的政治的——法律的服从。所以,“在封建制度之下,农民被夺去了自由,在某种形态上成为土地的附属品而被束缚于土地。地主或领主,是土地之法律上的所有者,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又是被束缚于土地上的农民之法律上的所有者”。

封建社会,在其最初的时代,农民占居大多数。至于“都市人口的发展,却是很贫弱的”。都市人口,原来也和农村人口一样,同是农奴的身份。往后因为从事于工商业,经济势力渐渐增高,才渐渐的用财力向领主赎取封建的农奴的义务,取得了种种的特许权,成为封建国家的市民(即现代资产阶级的前身),但他们仍然是被压迫的身份(即所谓第三身份)。

“领主为要维持其支配,维持权力,就必须有一个把庞大的人们总括于他的统御之下的、使他们服从于一定的法律和规则的装置。这一切法律,即是在农奴之上维持地主权力的东西”。所以封建领主们,利用自身独占的地位,造出了便于实行封建的剥削的国家权力,即封建国家。在封建国家中,“阶级支配的本质仍旧继续存在,因为社会依然是建筑在阶级对立之上的。领主享有完全的权利,农民完全没有权利”。封建国家的权力,和领主们所实行的直接的经济强制,是一致的。领主是土地所有者,同时又是政治上的权力者。

封建领主们之中,等级非常复杂。领主们等级的高下,与他们的土地所有的大小相适应。一般的说来,小领主服从于大领主,大领主服从于更大的领主(如中国封建时代的天子以及公侯伯子男卿等间的隶属关系之类)。各个大小的领主,所有着他的土地及附属于其土地上的人民(即中国人所说的“私土子民”)。他设置一定的强力装置,如一定数目的家臣、武士、扈从、法庭、牢狱之类,对于领内的人民,完全操有生杀予夺之权。许多领主们共戴一个大领主为国王,国王设置一个中央集权的公权力的机关,形成为封建的国家的机构。国王是最大的领主,对于他所辖的各领主之间,有一定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封建国家对于个个人民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是间接的,不是直接的。国家对于个个人民所实行的统治,要通过领主所辖的机关才能实现。因为封建社会中的人们的生活,都分别的被封锁于封建的区域经济之中(在都市方面,被封锁于特许团体如同业公会之中),所以封建国家中的人民,不是当作个人而与国家相结合的,而是通过他所出生的经济地位而与国家相结合的,即是通过所隶属的领主的区域经济(在都市中是同业公会)而与国家相结合的。一个区域中的个人和另一区域中的个人,不能有自由的交通。个人是处在与其他社会的构成部分相分离的封锁的关系之中的。所以封建时代的人民经济生活的要素(如财产、与劳动方法等),采取身份和特许团体的形式,被提高为国家生活的要素。这是封建国家的一个特殊性。

封建社会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农奴制或隶属制,因而建筑在封建社会之上的封建国家,常是封建领主的国家。基于各种特殊的封建关系,封建国家的形态也能有各种差异。“那种区别的特征,虽然不怎样显著,却也有君主制,也有民主制”。属于君主制的封建国家,是封建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属于共和制的封建国家,是由许多领主共同推戴一个强大的领主做国王,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之下组成一个国家,也可说是地方分权的封建国家。但无论有这样的差别,“而被看做支配者的人们,常只是封建领主。农奴是从一切政治的权利除外的”。

由于封建社会发展的特殊性上的差异,在历史上出现了变相的封建社会。变相的封建社会的诸特征,在第三篇之中已经说明过了。所以建筑在变相的封建社会之上的国家,和纯粹典型的封建国家,也有稍微不同的特征。例如所谓亚细亚的专制主义的封建国家,就属于这一种范畴。在亚细亚的封建国家中,国王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之意),他集中了土地的统治权,人民向国王租种土地,缴纳种种封建的地租或租税。人民的经济生活,直接受国家所干涉(人民所有的财物,领主们可以任意征取)。这样的国家,是土地所有者独裁的国家。国王的权力最高无上,由他设官分职,派遣于国内各地,执掌着所谓“兵、刑、钱、谷”等任务,对人民实行统治与剥削。被统治被剥削的人民,仍旧是农奴的身份,完全没有权利。例如中国自秦汉以迄满清的国家,就属于这种变相的封建国家(我把周代的社会称为封建社会,把由秦迄清之间的社会称为变相的封建社会)。

农奴是半解放的奴隶,在农奴制之下,“农奴能够把自己的时间的一部分,用在自己的土地之上。即,那种土地,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他们自身”。他们除了向领主缴纳各种地租以外,其余的时间,自己可利用来为自己生产,农业之暇还可以从事于手工业,发展自己的生产。所以,“在交换和商业关系的发展的可能性增大的场合,农奴制越发的崩溃下去,农奴解放的范围也越发的发展起来,封建社会,比较奴隶制社会,总是复杂些”。封建社会中,存有商工业发展的诸要素。由于商工业的发展,就必然的趋向于资本主义的途径,引起资产阶级的抬头,因而酝酿着资产阶级的革命。

封建社会中的阶级的对立与冲突,主要的是在农民与地主之间显现的。当农民阶级受了地主阶级过度的压迫和剥削之时,必然的蜂踊起来实行大规模的暴动。所以历史上各种封建的国家中,农民暴动和农民战争,不时的勃发起来。但封建时代的农民们,由于封建的生产方法,都是四面八方分散的隔离着,所以农民的暴动,多带有地方的性质。一个地方的农民暴动发生,往往不能得到他地方的农民支持。正因各地方的农民缺乏了联络,支配阶级很容易的把这种地方性的农民暴动镇压下去。还有,农民在封建社会之下,不能创造出新的生产方法,所以农民的运动也不能有新的政治的目的。他们只希望能够取得土地耕种,他们的运动原是为了过度的封建的压迫和剥削而起的。他们只要能够得到土地,能够减轻各种封建的负担,就算达到了目的。所以,历史上各种封建国家的农民的运动,常常受地主阶级所利用。如中国历史上封建的新统治者代替旧统治者而起之时,多是利用这种农民运动而起的。封建时代末期的农民运动,又往往受资产阶级所利用,这是近代的普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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