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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时间:2022-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王红霞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是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下生育子女公民的行政收费,是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县人口计划生育局要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维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持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良好秩序。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_人口科学发展论:低生育水平下的人口计划生育研究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王红霞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是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下生育子女公民的行政收费,是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上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和处理好这些问题,对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关系十分重大。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户分离现象较多,增加了调查取证难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超生夫妇户人在户不在现象较多,有些人在外做生意多年不归,也有些人将固定资产转移到外省市。由于户籍地对这些人的现居地住址不清,对其收入情况调查非常困难,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难以确定,往往偏低;现居住地对他们的生育情况、经济状况不了解,不能合理征收,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以到位。

(二)异地征收标准不同,无法合理征收扶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此办法虽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但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数额没有规定,给违法生育对象有机可乘。如有的夫妇违法生育后转至收入较低的县、市缴纳征收费。甚至有些夫妇到香港或国外生育,以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户籍申报程序简单化,使征收工作难度增大。大多数县市,夫妇违法生育后,在申报出生人口小孩户口时,不需要《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二孩的再生育证》,只要带上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就可以申报户口了。户口申报以后,对超生对象再无约束力,给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带来的相当大的难度。

(四)基层干部专业素质不高,造成行政执法不公。基层工作中,一些计划生育干部由于种种原因,不按程序立案调查,直接做出处理收取社会抚养费决定,导致难以收清费用;有的在收款后再补办书面调查材料;有的虽然将处理决定送达了当事人,但未告知其权利和义务,造成征收困难,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五)法院受案范围宽,执行工作不够及时。由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较多,抽不出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来执行计生案件,计生部门又无权采取其它强制措施,造成计生案件久拖不决影响计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产生原因

一是认识不到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以有的领导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计生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一些部门在制定政策、研究工作、办理证件、实施管理等方面不考虑计划生育工作,为超生对象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开了绿灯。部门配合差,综合治理不够落实,是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首要原因。二是法制观念淡薄。有的超生对象只讲权利,不讲义务,认为多生一个孩子没犯多大的法,有钱不缴,不讲道理,故意与计生工作人员纠缠,企图达到少缴或不缴社会抚养费为目的。这是基层干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增大的一个主要原因。三是计生行政执法不硬。尽管国家颁布了计划生育“一法三规”,各地制定了人口与计划地方性法规,授予计生部门处理决定权,但现行计划生育工作已由过去行政命令式管理转变为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以群众满意率为标准,没有有力的行政强制措施来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这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对策与思考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关系到落实计划生育法规和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的大问题,应当引起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重视宣传教育。要通过广播、电视、人口学校、黑板报、专栏等有效形式,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使广大育龄夫妇进一步明确自身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懂得违法生育子女增加了国家的负担,向他们宣传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公共事业投入的补偿,是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规范征收程序。一是依法征收。要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事,做到先立案调查,再作处理决定,后征收社会抚养费,杜绝先处理后取证,滥用职权,越权行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落实缴款计划。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对象,要由本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和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经县计生局批准后,实行分期缴款。三是依法征收滞纳金。对具有缴纳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又不向有关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申请,或者提出申请而未获得批准的当事人,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四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要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维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持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良好秩序。

(三)培训专业队伍,提高执法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并要加强对计生干部的培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人员,不能姑息迁就,在学法、知法、懂法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计生干部在执法的第一线,其政治、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果,影响着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要加强对计生干部执法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道德、业务素质,使他们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户籍地对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外出人员,要签订落实缴费协议;现居住地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对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流入人员,要主动与户籍地计生部门取得联系,弄清是否符合政策生育。对无《婚育证明》或违法生育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与户籍地计生部门协商,严格按标准征收,堵住在超生处理上的漏洞

(五)部门配合,综合治理。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公安部门在办理公民迁移和出生婴儿户口登记等有关手续时,必须出具当地乡镇级计生办理的生育证明。特别是二孩申报时需有再生育证或者收养证件。工商、房产交易中心需提供真实依据(工商提供有无法人代表和企业经营状况,房产交易中心提供房源信息);县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受理计划生育部门申请的执行案件,根据基层法院和计生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派专人配合做好执行的日常工作,切实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的乱表态、降低征收标准、贪污、挪用、截留等违纪违法行为;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坚决查处征收抚养费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部门联系和开发领导层的作用,达到部门配合,综合治理,优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环境,确保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作者工作单位:金华市江南街道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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