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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市城东区宁丰海绵厂仓库火灾

时间:2022-10-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9年8月12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宁丰海绵厂海绵仓库因库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堆积的海绵引发火灾,烧毁建筑面积1 360m2,直接财产损失256.1万元。12时18分,青海省西宁市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集责任区中队消防一中队2辆消防车、17名消防官兵赶赴火灾现场。西宁市城东区宁丰海绵厂对火灾负直接责任,宁丰海绵厂法定代表人郑林君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运修理厂负间接责任,外运修理厂领导负领导责任。

青海西宁市城东区宁丰海绵厂仓库火灾

1999年8月12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宁丰海绵厂海绵仓库因库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堆积的海绵引发火灾,烧毁建筑面积1 360m2,直接财产损失256.1万元。

一、起火单位概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宁丰海绵厂位于西宁市城东区西树林巷37号中国外运青海公司修理厂院内,原为外运修理厂机修车间,建于1978年,为二级耐火等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单层厂房,建筑面积1 360m2,呈东西走向,长50m、宽23.6m。1998年7月29日,中国外运青海公司修理厂将该厂房租赁给浙江温岭市横峰镇马安桥村村民郑林君及温岭市泽国镇下郑村村民郑雪亮,租期3年,2人投资130余万元,开办了海绵厂生产海绵(聚氨醋泡沫)。该厂于1998年8月18日正式投产,法定代表人为郑林君,属于私营企业,未投保。海绵生产、储存均处于同一厂房内。该厂房内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只配备了少量的干粉灭火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空白,没有制订任何消防安全措施,员工消防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违章用电现象严重。

二、起火经过和扑救情况

1999年8月12日11时55分,工人许顺云等5人在海绵生产车间(即外修厂机修车间)进行海绵包装时,发现车间西北角海绵仓库起火冒烟,立即用车间内的灭火器灭火,但因车间内堆放海绵过多,无法靠近火源扑救,火势很快蔓延扩大。

12时18分,青海省西宁市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集责任区中队消防一中队2辆消防车、17名消防官兵赶赴火灾现场。12时25分,一中队到达火灾现场,此时车间内堆放的海绵已全部被引燃,整个车间一片火海,车间外堆放的成品海绵块和原料也被引燃,中队指挥员立即向支队119指挥中心报告火情并请求增援。西宁市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又迅速调集特勤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四中队、六中队等5个消防中队前往火灾现场增援。大火于13时31分得到控制,14时10分,大火被全部扑灭。此次灭火战斗共投入24辆消防车、124名消防人员。

三、火灾损失

火灾烧毁建筑面积1 360m2,烧毁海绵发泡机等机械设备、海绵和原材料33t,烧毁各类车辆6辆,大火还殃及毗邻的材料库、西宁香多食品厂部分防雨棚、动力线路等,直接财产损失256.1万元。

四、起火原因

火灾系海绵厂西北角海绵仓库内电气线路短路打火引燃周围堆积的海绵所致。

五、主要教训

1.该厂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该厂建厂时未向消防部门申报,投产后也未对生产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未制订任何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器材配置不足,工厂员工消防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违章用电现象严重。

2.青海外运公司修理厂与城东区宁丰海绵厂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没有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双方消防安全职责不清。

3.生产、储存在同一场所,成品、原料、边角料堆放混乱,无防火分区。

六、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西宁市城东区宁丰海绵厂对火灾负直接责任,宁丰海绵厂法定代表人郑林君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运修理厂负间接责任,外运修理厂领导负领导责任。

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1.对法定代表人蔡永刚的处理由中国外运总公司决定。

2.对修理厂厂长赵建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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