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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概述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此类保险最早是以火灾为主要承保风险,因此又被称为火灾保险。如前所述,最初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应该为火灾,其后进一步扩展。但不同国家的划分不同,我国火灾保险分为火灾保险基本险和火灾保险综合险,将在企业财产保险内容中予以介绍。是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财产所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财产保险,它是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

第一节 火灾保险概述

一、火灾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一)火灾保险的历史渊源

据考证,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Iceland)设立的“黑瑞甫”(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后来,德国北部有基尔特制度的盛行,基尔特制度是指职业相同者基于互助精神组成团体相互救济的制度。该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公元476年—公元1453年),为人寿保险的雏形,该制度创始之初,有商人基尔特与手工工人基尔特两种,当团体中的会员死亡、疾病或遭受火灾、窃盗等灾害时,共同出资予以救济。特点是皆以社员为限,且多偏于道义救助。如1591年汉堡的酿造业组成火灾救助协会(Feuer Kontrakt),后来由于各地火灾频发,且同性质的协会设立渐多。至1676年,由46个协会于汉堡市合并设立火灾保险局,此为公营火灾的开始。

另外,学者们普遍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

学习目标

(二)火灾保险的“新”“旧”理解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此处所提的此火灾保险并非上面所提到的单纯火灾保险,火灾保险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在不同的国家已经衍生出不同的保险概念和范畴,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存放在固定地点的各种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对其因火灾以及其他所保风险引起的损失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保险。由于此类保险最早是以火灾为主要承保风险,因此又被称为火灾保险。目前许多国家仍沿用着这一险种名称,在我国则改称财产保险。

所以说,最初的火灾保险(Fire Insurance)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对其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承担并进行经济赔偿的保险。而后来随着保险实务的不断调整,其定义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丰富。目前大多数的保险学教材都引用这样的火灾保险定义:火灾保险(Fire Insurance)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经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所承保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装修设备或屋内存放的财物等标的,在保险期间因火灾、雷击或所承保的其他危险事故发生所致的财产损毁或灭失,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予以补偿或予以恢复原状的一种财产保险,又称普通财产保险。

(三)火灾保险的特点

火灾保险是一种传统的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相比,有如下独立的特征,无法用其他保险险种替代。

(1)保险标的存在于陆地,相对静止。

(2)保险标的存放地址不得随意变动,变动则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3)可保风险非常广泛,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和多种意外事故。存在多种附加险,如附加利润损失保险和附加盗窃风险保险等,覆盖了大部分可保风险。

(4)承包方式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团体火险)和第一危险保险(家庭保险)。

二、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

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因国度不同而有区别。如前所述,最初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应该为火灾,其后进一步扩展。我国火灾保险沿用了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做法,采用综合保单的形式,包括16种风险,但自1996年后将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

(二)火灾的定义与条件

火灾是由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的条件因国家不同而不同:

在我国,构成火灾的条件为:①有燃烧现象,即有光、有热、有火焰;②由于偶然和意外事件发生的燃烧;③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趋势。

在英国,构成火灾的条件为:①点燃并有燃烧现象;②属于意外事故;③烧了不应烧的东西。英国属于判例法的国家,第三个条件起因于英国的1941年贵重物品被烧案的判例。在1941年的一个诉讼案中,被保险人在火炉里故意藏了一堆贵重物品,后来在生火炉时忘记了这件事,所藏物品被烧毁,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以该物品被烧毁系故意点燃之火所致而拒赔,被保险人不服,诉之于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认为:贵重物品与火接触是属意外事故,而保险承保的是意外损失,保险人应予赔偿。从此以后,凡属意外的火烧就属于火灾范围。

在美国,构成火灾的条件为:①有热、有光、发出火焰;②须为恶意之火(Hostile Fire)造成的;③须不属于保单除外的范围。美国在普通法中把火分为友善(善意)之火(Friendlv Fire)和敌意(恶意)之火,前者是为了一定目的在一定范围内故意点燃的有用之火;后者是越出一定范围在不该燃烧的地方燃烧,火灾保险所保的是敌意之火。如财物意外地落入火炉烧毁时,为善意之火所致,不属于承保的火灾范围;而烟头落入地毯将地毯烧了一个洞时,燃点香烟的善意之火即转为恶意之火,应属于火灾范围。

(三)火灾保险的责任范围

我国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①火灾、爆炸、雷电。②其他灾害事故,分为列明承保的各种自然灾害和列明承保的各种意外事故,依不同险种而定,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为火灾、爆炸、雷电和空中运行物坠落;综合险则另加12种风险。③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施救、保护和整理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分为基本责任、特约责任和责任免除。但不同国家的划分不同,我国火灾保险分为火灾保险基本险和火灾保险综合险,将在企业财产保险内容中予以介绍。一般标准火灾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分为:①标准火灾保险单项下直接承保的责任,如火灾、爆炸、雷击等;②标准火灾保险单项下扩展承保的责任,如阴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水箱水管爆裂、盗窃等。责任免除分为基本免除和特定免除,前者是根据保险市场的承保技术状况,保险人在开办任何险种的保险业务中都不予承保的风险责任;后者是保险人根据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了避免承保动态危险以及适应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管理的需要而特别申明不予负责的风险责任。如我国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对于下列基本的责任免除原因所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不予赔偿: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纵容行为;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我国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1.财产保险基本险

是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财产所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财产保险,它是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2.财产保险综合险

是团体火灾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它在适用范围、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赔偿处理等内容上,与财产保险基本险相同,不同的只是保险责任较财产保险基本险有扩展。

3.家庭财产保险

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家财险的特点在于投保人是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业务分散,额小量大,风险结构以火灾、盗窃等风险为主。

(五)火灾保险的保险费率

通常以每千元保额为计算单位,费率的表达形式为千分率。在火灾保险的经营实践中,基于保险标的是存放在固定处所,火灾保险费率由以下因素决定:①用途(Occupancy),建筑物的使用目的,又称占用性质;②构造(Construction),房屋的建筑结构,主要指建筑物的材料及建筑物大小和形式;③防护(Protection),包括消防设备和人员的培训;④位置(Location),建筑物的地点和周围环境,建筑物因四周环境有被燃烧的可能性大,则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就大。另外,时间也是影响火灾费率的因素,如我国北方的冬季就比夏季遭受火灾的可能性大。我国火灾保险的保险期间均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日的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24时止。

火灾保险业务的费率的分类,首先是分为团体火灾保险费率与家庭财产保险费率,它们均采取固定级差费率制度。同时,火灾保险的费率通常以一年期的费率为标准费率,对不足一年的业务则制定专门的短期费率标准,短期费率标准一般按照一年期费率标准的一定百分比确定。

(六)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

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根据投保标的分项确定。

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划分为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两大类,其中固定资产还要进一步按照固定资产的分类进行分项,每项固定资产仅适用于该项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流动资产则不再分项确定。

确定团体火灾保险的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时,既可以按照账面原值确定,也可以按照重置价值确定,还可以依据公估行或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价值确定;对于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既可以按照最近账面12个月的平均余额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则需要分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其他家庭用品等项,分项越细越好。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投保人自己确定,且通常以千元为计算单位。

(七)火灾保险的赔偿

发生火灾保险赔案时,保险人得依循财产保险一般理赔程序和赔偿原则开展赔偿工作。同时注意下列事项:

(1)对固定资产分项计赔,每项固定资产仅适用于自身的赔偿限额;

(2)注意扣除残值和免赔额;

(3)对团体火灾保险一般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处理赔案,对家庭财产保险一般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处理赔案。但在某些业务中亦交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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