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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议民主具有四个特性

时间:2022-03-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商议民主强调了平等参与集体判断和决策过程的重要性,公民的沟通力量成为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商议民主应致力于通过将受影响的各方纳入商议过程,使其能够对所有人开放,让所有人有影响决策的机会,从而最终将沟通权力转化为国家权力。商议民主的观念认为,政治“在本质上是公共的,在目的上是工具性的”。后者将公民的政治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私利驱动的理性选择过程等同起来。
民主商议_公民权的话语建构———转型中国的新闻话语与农民工

在尤尔根·哈贝马斯(例如Habermas,1987,1988,1991,1996)、约翰·罗尔斯(例如Rawls,1993,1997,1999)以及其他学者(例如Cohen,1989,1997;Elster,1997,1998;Gutmann&Thompson,1998)的影响下,商议民主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自1980年代逐渐成为重要的民主理论之一[5],戴泽克(Dryzek, 2000)称之为“商议转向”(deliberative turn)。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代议制民主政治导致政治疏离,由此所引发的合法性危机,导致日益增长的不满情绪。从某种意义上说,商议民主是对这种不满的一种理论和实践的回应(例如Crozier,Huntington,&Watanuki,1975;Habermas,1988)。从理论上说,商议民主的命题是这两种思潮相互冲突后妥协的产物:一种是强调基于多元利益的公民间冲突的自由主义观点,另一种则是追求基于共同利益和价值观的社会和谐共存的共和主义观点。从实践上说,商议民主是对自由民主理念及其实践的批评所带来的产物。这些批评意见认为,自由民主的理念在实践中已经背离了西方社会古典主义的民主承诺,同时也与左派理想主义者所追求的广泛而充满活力的公民政治参与相去甚远(例如Forester,1999;Gutmann&Thompson,2004; Jacobs,Cook,&Carpini 2009;Kramer,1972;Milbrath,1965;Rostbøll,2008; Roussopoulos&Benello,2003;Verba,Nie&Kim,1978)。

因此,商议民主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或理想,它致力于追寻一种全新的通过促进参与性的公众政治商议来建构政治合法性的方式(例如J.Bohman, 1998;Cohen,1989;Manin,1987;Marti,2005)。与社会科学中的其他许多术语相似,商议民主这个概念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界定。根据普热沃尔斯基的说法,商议(deliberation)一词是“一种试图改变偏好的讨论形式,在这个讨论的基础上,人们决定如何行动”。民主商议通常“发生在讨论导向通过投票做出决策之时”(Przeworski,1998,页140)。而根据伯曼和瑞吉(Bohman&Rehg,1997,页ix)的观点,广义地说,商议民主指的是:

一种通过公民参与的公众商议来合法化规则制定过程的理想。作为一个合法性的规范理论,商议民主召唤的是一种理性立法、参与性政治以及民众自治的理想。简言之,它代表的是一种建立在公民实践理性基础上的政治自主性理想。

商议民主强调了平等参与集体判断和决策过程的重要性,公民的沟通力量成为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在一个成功的民主中,是理性批判的论辩和沟通理性,而非操作性权利和金钱发挥着决定的作用。正如何包钢和赖布(He& Leib,2006,页4-5)所阐释的那样,

商议民主应能够决定决策过程,从而使得沟通影响的力量能够被最大化,而不平等的权力和财富关系的影响则被最小化或消除。民主程序的组织方式应能够将决策机制的决定因素从金钱与权力的影响专向参与者间的商议。政治传播——提出主张、挑战、示威、抗议以及讨价还价——应当建立在符合事实且真诚表达的内容之上。……商议民主应致力于通过将受影响的各方纳入商议过程,使其能够对所有人开放,让所有人有影响决策的机会,从而最终将沟通权力转化为国家权力。

根据古特曼和汤姆森(Gutmann and Thompson,2004,页3-6)的看法,商议民主具有四个特性:首先是它要求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任何决策必须给出合理化解释;第二,给出的理由必须能够为所有的公众所接触到;第三,商议民主致力于影响和产生具有长期效应的决策,因此它与一般的讨论有别;第四,公众商议的过程应该是动态的,从而使得辩论能够在一个决策做出之后依然持续下去,从而对未来的变化保持开放。考虑到这些特征,古特曼和汤姆森(Gutmann&Thompson,2004,页7)认为,商议民主同样可以被定义为:

一种政府治理形式,在其中,自由平等的公民(及其民意代表)能够对彼此给出能够相互接受和被广泛的公众接触到的理由,从而将决策过程合法化。其结果是这些决策在当下对所有公民发生效力,但同时又对未来的挑战保持开放。

概略来说,商议民主理论有两种主要的范式:一是哈贝马斯的批判路径,一是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路径。两者间的主要差异在于对自由概念的不同理解。“批判理论的基础是既强调学习自由的过程的重要性,同时对从意识形态宰制中解放出来保持关切的一种信念。”比较而言,在政治自由主义视野中的自由概念更加温和,其关注的焦点是“人们如何使用不同的世界观或广泛的不同观点”(Rostbøll,2008,页8-9)。但是,在这些不同路径的支持者间关于商议的价值(工具性的还是表达性的)、地位(程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目标(共识性的还是多元化的)以及范围(代议性的还是参与性的,政府还是公民社会,国内还是国际)等方面(Gutmann&Thompson,2004,页21-39),无论存在多少不同的观点,商议民主的支持者,至少在这一点上是意见一致的:“政治过程远不止是讨价还价和累积机制所主导的自我利益至上的政治竞争”(Bohman&Rehg,1997,页xiii)。

商议民主的观念认为,政治“在本质上是公共的,在目的上是工具性的”。因此,它否定了政治的市场理论。后者将公民的政治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私利驱动的理性选择过程等同起来。商议民主的观点认为,建立在论坛的原则之上,政治“必须是一种开放和公共的活动,与买卖行为中孤立的私人偏好的表达完全不同”(Elster,1997,页11,26)。围绕商议民主的更新近的讨论,不仅保持了对纯粹抽象理论性问题的关注,同时也日益关注商议民主实践的经验性和可行性、制度设计、操作模式和工具的应用性等问题(例如Davies&Gangadharan,2009;Warren&Pearse,2008)。虽然商议民主理论对产生合法化决策的制度安排应当是如何的这样的问题提出了具有规范性的和理想化的论断,但它也“抱有付诸实践的使命,希望能够成为一个切实可行的能够衡量真实而具体的决策在多大程度上是合法的政治模式”(Besson&Mart,2006,页xvi)。

尽管这一理论中还存在许多理论和实践的困难需要解决(例如D.A.Bell, 1999;Fish,1999;Shapiro,1999;Simon,1999),对商议民主理论家来说,公共商议是有意义的民主政治和有效的合法性建构机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独特的价值值得追求。公共商议包含集体决策前的一系列与公共事务相关的讨论(Fearon,1998)。根据克瑞斯蒂阿诺(Christiano,1997)的观点,这些商议至少具有三个独特的价值。第一,公共商议具有工具性价值,因为它能够带来一些积极的结果,包括更高质量的立法、正义以及纳入公共讨论和听证的决策过程,进而能够来增加政治共同体内法律和政策的合法性,同时自由且平等地参与政治商议也能够促进公民德行。第二,公共商议具有内在的价值,因为参与商议本身对作为一个公民过一种好的公共生活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商议是“政治合理化的一个条件”(Christiano,1997,页245),因为正是在自由平等的参与过程中,公民自身建立起评估这一参与的结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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