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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媒介角度理解媒体丑闻

时间:2022-03-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媒体对象的丑闻和只是社会背景下的丑闻是不同的,因而需区别对待。这一假说有赖于社会行为作为媒体现象的解释基础,并由此“窃取”原归于媒体符号的贡献。媒体这样会与经验世界联合,它们的内涵本质不会成为注意力分散的对象。人们付出努力将媒体丑闻关系编排为经验的、真实世界的、真实的人际关系,本质上不同于丑闻建构,这并不令人惊讶。在媒体丑闻源起的中心人物,在丑闻对象一方是线人。
从媒介角度理解媒体丑闻_丑闻的力量:大众传媒中的符号学

作为媒体对象的丑闻和只是社会背景下的丑闻是不同的,因而需区别对待。这就提出了一个方法论问题:我们如何在媒体中而不是在社会层面调查丑闻产品?不幸的是,孤立地进行的媒体分析让我们想到结构主义的不幸途径。另一方面,作为媒体自反性基础的真实世界社会互动分析,通常反映在经验主义教条中。相反,真实任务是将媒体和外部现实联系起来,而不压制各方面的定性性质和特别规则。如果听起来显然矛盾的问题当然不容易完成,但符号—实用主义理论开启了解决这一双重问题的无限可能性。

媒体和事实之间的联系常被提及,但是无法找到令人满意的理论。遵循旧有的反映假说,媒体是固有正当现实的非固有、不正当的镜子。这一假说有赖于社会行为作为媒体现象的解释基础,并由此“窃取”原归于媒体符号的贡献。我们的方法起先颠倒了因果关系——也因此颠倒了解释项和待解释项之间的关系——以便领会符号的自主生活。一旦得到分析,与被符号规定的事实真相间的关系会自我显露。在此领域内,很多人天真地追寻并在方法论上继续“现实主义”反映,好像媒体仅是先导媒体人际交往现实的反映(再现是镜中画般的反映,相当于沟通模式的监测镜头)。当然,恰是“客观”印象是媒体本身乐于推销的。他们这样做有策略原因:这使他们不再易受攻击,好像“世界”本身(不仅在新闻业)都充满丑闻,好像丑闻是由事实而非仅由逻辑建构的世界。但是真实世界本身,“不过”是充满事实,然后合成逻辑规则:其中很多在符号学概念下,以便生成必要的认知。这样就有能力像在真实世界里一样控制行为。只有通过这些超越现实的基本规则,丑闻才得以强加于人。当然在此之后,他们才能够建构语用学后发者因之而发逻辑的实用目标。恰恰是由此逻辑来构成叙述。媒介固有的特点是:原则上它和叙述之前的纯粹事实真相不尽相同。因此将媒体和事实相比不能公正对待媒介的转换完成。那些不能承认叙述性成就的人注定相信故事和事实之间的简单化关系,但是永远不能实质上达到那种水平。作为对叙述内容的最低要求,我们仅存叙述逐渐反映事实的希望;另一方面,这也混淆了真实叙述的生成成就。

为驳回温和的反映命题,我们不会省略这些合理问题:真实世界如何进入叙述?媒体丑闻叙述难道不能成为人类通常社会行为的一部分?他们不是发生在我们普通的社会中?难道不因此而寻求经验主义解决媒体和现实之间关系难题的方案?媒体这样会与经验世界联合,它们的内涵本质不会成为注意力分散的对象。然而自然调解也会从社会现实中浮现吗?人们会期待媒体和事实的连接清楚显示媒体世界和真实世界之间人性化界面的枢纽,也就是说,消息源和出版物,线人和记者接触。经验框架是故事的社会起源,而社会现实生成叙述。

人们付出努力将媒体丑闻关系编排为经验的、真实世界的、真实的人际关系,本质上不同于丑闻建构,这并不令人惊讶。在媒体丑闻源起的中心人物,在丑闻对象一方是线人(也指吹哨人或间谍)。在媒体一方,中心人物是掌控“联系人”的记者(令人联想到特工机构)。冲突群会在两个不同方向产生:如果源头被称为“公共关系”,记者就处于期待矛盾中;如果另一方面的源头是“吹哨人”(揭发者),冲突便在自家阵营。关于两者,那些按照相应期待行动的被称为“忠诚的”,而那些不遵守规则的必然付诸“更大的忠诚”。但这里符号学背叛了某个行为动因,因为忠诚(legalis)选定那些根据法则行动的人(如机构办事方式的规则)。因此在那些冲突中,是规则彼此起冲突,而不是和人起冲突。因为规则能够精确预测,体制行为也能被核算,当然被个人动机策略性地利用。既然语用主体很少屈从于他们对制度规则的行为实用目标,或是被多家机构控制,忠诚管理行为(也是体制行为)只能相对一致(对于吹哨人)。

在此情境下,就其本质来说,制度冲突作为个人语用主体内在性,或个人动机是可以被描绘的。但这样的表述能在媒介之外的现实被洞察吗?在本书中,可以恰当地称之为不忠吗?除了依据比喻性许可,当然不能,因为如果没有制度忠诚规则,如此背叛是不可能的。信任或背叛的主观感觉根植于制度规则;因而只有信任,相互依赖的关系才能忍受损害(利布斯和布鲁姆-库尔卡,2004)。加以必要变通,同样的秩序适用于被婉转地描述为“公共关系”的体制规定的记者——源头关系。

事实如何找到进入媒体的路径,这一更为普遍的问题没有被人性化的界面所解答。人际关系的主观感觉至多是社会现实和媒体表述之间起媒介衔接作用中的一个。此连接由体制逻辑所规定,精确建构是我们以后兴趣的焦点,进一步由事实和媒体间的逻辑决定因素获取。在故事和事实两端中,若干逻辑决定阐释步骤已达到。每一步据其程度、决心和操作构成一种可能,但这些逻辑步骤无须是时间顺序。比如,利布斯和布鲁姆-库尔卡对于信用失灵的描述,即同时具备了公众舆论的功能,被看成是真丑闻(吹哨者——内部人员的背叛):它不仅忽略了叙述转化的本身成就,也因故事讲述者的揭露,混淆了“源头”的叙述成就(不是声学的或音乐性的)。既然这样,爆料人设置语用目的,记者因其与体制目的吻合而接受(这一主题在“元文本”概念下将再涉及)。

在现实生活和丑闻故事中的每一个逻辑步骤,在有效行为和叙述行为间的每一程度,都凝聚着阐释的特别成效。人们可以系统化概略地显示这些步骤和程度(这让阐释特性保持开放状态):

图1-1:现实生活和丑闻故事中的每一个逻辑步骤

既然阐释或再现是认知倾向的行为,行为解释也是行为倾向的行为。其逻辑层面始于大众传媒产品“丑闻故事”,终于某个行为的语用执行,当然可以任意提炼,特别是在权力和公众舆论接口处。在底端,首先出场的演员,预示、提供展现自身或他人行为的目的。如上图所示(我们会详细回到此例),我们提及尚利在日记中再现的“良心谴责”。通过控制人的行为,人们已经供给阐释的一般规则,将笼统的“无所事事”解释为“睡觉,或休息,或懒散”。如果被明确问到,人们会借助公众相同的阐释规则(含蓄的解释是主体认同的内心对话)。这一心理模式提出双向解释,向上箭头总是意味着一般规则,而向下箭头指向某个对象阐释。

在机构中执行权力的演员必须根据其体制的语用目标规则来解释他们的行为。吹哨者的不同仅在于:他们在拒绝评价和再现公众舆论的关键价值时,阐释了机构的体制行为。比如,尚利以获得许多公众荣誉和奖励为傲,嘉奖他对逃离者和年轻的同性恋付出的关心。另一方面,否定性评价都是尚利的大主教提出的投诉,而尚利在其事业早期一再为自己辩护。两种解释都可能成为记者的源头:前者是个人提升或公共关系,后者是吹哨者。如果这一关系会演变成社会丑闻,它将包含在两个阐释中:一个主观,另一个体制的冲突,而不是行为和新闻故事间的冲突。在正常情形下,新闻记者和其线人的共生纠缠(他们假装要控制)几乎是全部,只留下极小空间给个人解释。这使得和线人接近更加困难;也不鼓励线人(他们实际上,更确切地说是自我陈述者)对讲述感兴趣,记者也会忽略这点。丑闻因而只能来源于对手的陈述者,无论来自机构的内部还是外部,其表现兴趣因此能够得到满足。然而,既然这一来源群体和演员群体在行为动机上很少有相同之处,他们处于其他诠释选择的源头。很显然,这与演员的解释起冲突。

如果行为是互动的,双方都有行为动机,当然他们会向不同的公众陈述。以波士顿(CSA)丑闻为例,他们之间因行为动机不同起冲突而导致法庭陈述。但这是以实在法的名义,对双方陈述发表意见的情况,还是面对相对高端的公众。当事件转化为丑闻会产生两个后果:第一,经历一个虚拟理式事件作为语用目的的抽象意义过程。第二,某种在裁判所和演员,法庭和舞台间分化的“社会本体论”的角色。

双向双重的陈述表明规则在高级阶段生效。这些高级条例和语用条例很不一样。它们既不是以动机阐释,也不是以社会丑闻著称。媒体领域本身仅能通过其特有的建构手段理解。传统媒体理论无法对这一现象正确处理。因此,没有“使用与满足”理论帮助我们理解丑闻。也没有某个实例煽动丑闻效果,以引发媒体效应。最后的情形是,这样的理论以丑闻同谋理论形式,产生人格化媒体效应理论(利布斯和布鲁姆-库尔卡,2004)。但即使合谋意图能被演员证实,该理论也不具备多少解释力。它不能解释丑闻是如何(即便是蓄意的)产生的。

如果研究对象确实是丑闻,而非其心理效应或被政治利用,这就给方法论提出一个问题。在这样一个严格的实证模式中,结果可能会是一种戏仿。这便将丑闻从独立变量转化成可测量事物,就好像丑闻是简单的存在事实一样。只是这一方法允许我们在其从属变量发生之前或之后来衡量丑闻效果(如在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实效)。常识表明任意事实效力是造成其他事实的真正原因(根据利布斯每件事都有其充足的理由),任何状态的改变都可解读为因果性。然而,这种方法不让我们理解事件前后的复杂进展,而这却是丑闻的全部魅力所在。

媒介所成就的首先是叙述性。和真实世界的核心关系建立在故事基础上,带着这一研究目的,只有全面的叙述方法才能解释传播媒介本身和通过媒介发生的一切。这甚至不足以分析连接语言和世界纽带的有关绯闻真实事态的议题(涉及理论定位的实证数据)。说它不够充分是因为遭到诽谤的真实社会主体并不面对声称事实或事态的议题(考虑到这些主体缺乏和事实本身协调的途径)。此外,每种视丑闻仅为事态的方法将消除其最根本部分。在此语境下,新闻的从业“客观性”是欺骗人的。谋求实质把握丑闻生产的方法不能建立在命题的事实运用上,即经“严肃报刊”筛选以达到新闻故事的客观效应。尽管事实性这一标准并不妨碍叙述理式的建构。它们单独便可启动丑闻逻辑,但事实缺乏理式的逻辑关系。因此,丑闻既非犯罪,也不是罪行陈述,而是作为负面理式化的“堕落”。只有早已不再声称真实事件的故事才能够传达道德败坏,因此,丑闻的认识对象是故事,它在事实上并不存在,因为故事才是目的。康德认为目的论的认知潜力属于“形而上学外表”范畴。它们假装属于认知,尽管没有终极经验。媒体丑闻认知对象性质有时隐而不现,同时,丑闻生产的真实地点也颇为含糊。希门尼斯(2004,1008-9)告诉我们:

政治丑闻是真实愤慨的社会反应,一旦有公众意识到由演员实施的某种特定行为发生时(或者会在将来持有)就有社会信用的公众机构举行调查。但不是每一个政治代理人的行为都会造成丑闻;只有他们中的一个小团体是如此的,规定该团体界限的是文化界限。就是说,决定政治家的某种行为(公众传播或阐释)是否可能造成丑闻,有赖于在文化框架里如此行为被赋予意义。

这里名副其实的丑闻制造者是文化,但它说不清楚的是文化何以造成愤慨。即使在此定义中极端模糊的文化概念遮蔽了三界接受性的一些秩序(黑、灰、白),它无法告诉我们为何在某区域是丑闻而另一区域不是;就是说,某事件如何演变或不演变成丑闻。

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丑闻发生,或者是仅有一贯意义相同的极端例子,属于黑色地带,或者是依赖在特定时刻被阐释的某些行为。该阐释也依赖于制度性或时间性因素(同上)。

依据分析,我们不可能和希门尼斯一样假设,丑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政治力量全体一致的施暴。相反,公众舆论有能力造成大家感觉一致的印象,即使这可能仅是精英或者一个既得利益集团筹划的感觉。涉及米歇尔·弗里德曼的媒体丑闻会被广泛研究,因为他是著名的对抗性电视主持人,也是德国犹太中央理事会成员(伯克哈特,2006)。

有关媒体丑闻产生的方法论问题不会被略过。一旦原则上认同,媒体所有事实建构实际上是可叙述的,且有方法论效果。因此,只有那些能够处理大众传媒事实建构的修辞和诗性方法才能考虑作为分析媒体丑闻现象的手段。属于符号叙述学的如符号学和话语理论,以及实用主义传统,也可考虑归于批评理论或民族方法学框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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