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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精神的规范结构

时间:2022-03-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世纪40年代,默顿在其著名论文《科学的规范结构》中通过科学社会规范的讨论来定义科学共同体,并提出了著名的关于科学的社会规范的四条原则。科学上被证实的规律的东西以其特定的内容反映客观过程和关系,而不接受任何强加的特殊有效性标准。普遍性是最直接与科学的国际性相联系的规范。因为科学家的发现只有通过科学共同体评价和选择,才能获得社会的承认。
科学精神的规范结构_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导论

科学精神是在科学家长期科学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发展并积淀下来的,是科学本性的自然流露或延伸;是伴随近代科学的发展而体现出来的科学的哲学文化意蕴。20世纪40年代,默顿在其著名论文《科学的规范结构》中通过科学社会规范的讨论来定义科学共同体,并提出了著名的关于科学的社会规范的四条原则。他写道:“科学的精神特质是指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彩的价值观和规范的综合体。这些规范以规定、禁止、偏好和许可的方式表达。它们借助于制度性价值而合法化。”“四种制度上必须的规范——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以及有组织的怀疑态度,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19]

这四种规范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普遍主义。即真理性诉求。一种学说不管是被划归为科学之列,还是被排斥在科学之外,并不依赖于提出这一学说的人的个人或社会属性,他的种族、国籍、宗教、阶级和个人品质都与此无关;只要求与观察和早已被证实的知识相一致。科学上被证实的规律的东西以其特定的内容反映客观过程和关系,而不接受任何强加的特殊有效性标准。按罗杰尔·科茨在他为牛顿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第二版写的前言的话来说,即: “如果在欧洲,一块石头下落的原因是重力,那么有谁怀疑在拉丁美洲石头下落的原因也是重力呢?”

普遍性是最直接与科学的国际性相联系的规范。虽然科学家作为人也许有沙文主义的趋向,但是他们不能使其偏见影响到对另一个人的工作的评价。他们不应该因为作者是德国人、西班牙人或者是设置大学或实验室很少的国家的人就不屑考虑某些事情。这也意味着一个科学家不应该因为一个作者声望很高这一社会特征而对其工作给予积极的评价。所有这些都是说,评价一个科学贡献应该与贡献者的任何社会属性没有关系。沙文主义者可以把外国科学家的名字从历史教科书中删去,但是这些科学家的贡献将永留于科学和技术史册之中。

普遍主义规范在科学职业生涯上要求向有才能的人开放,这是其另外一种表达形式,科学向任何有才能的人敞开大门。

第二,公有性。它是从财产公有性的非专门的和扩展的意义上而言的,即科学知识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科学发现都是社会合作的产物,是属于整个科学共同体的。因为科学家的发现只有通过科学共同体评价和选择,才能获得社会的承认。早在英国皇家学会成立之初,便规定科学成果要公布;如果科学家一旦有所发现,又不马上公布于世,与科学共同体其他成员进行交际接受论证,那么,科学发现将会失去意义和价值。因此,科学的公开性原则正好与技术的保密性、功利性原则相对立。对科学家最大最好的奖励就是同行的承认,没有什么比同行的承认更重要更有价值的了,这正是科学共同体的一个特殊之处:相互之间既是论文的读者,又是裁判。科学家对他们的知识财产的要求,仅限于承认和尊重此类方面,如哥白尼学说,波义耳定律等,只是一种记忆性和纪念性的形式。给科学家以承认和荣誉,正是为了科学更好地为人类造福。一旦把这种对承认和尊重的制度性重视当作科学家对自己发现的唯一财产权利要求,那么对科学优先权的关注也就成为“正常”的反应了。科学史中时常出现的关于优先权的那些争执,都是因对首创性这一制度性要素的重视而产生的。这些争执引发了竞争性合作。竞争的结果被公有化,而生产者获得尊重。

科学的公有性还反映在,科学家承认他们依赖于文化遗产,他们对文化遗产的态度是共同的。牛顿的名言“如果我看得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只在于表明他受惠于公共遗产的观点,并承认科学成就在本质上具有合作性和有选择的积累性。科学天才的谦逊,不能简单地从文化上加以说明,而应认识到,科学的进展是以往的人与现代人共同努力的结果。

科学精神特质中的公有性与资本主义经济中把技术当作“个人财产”的概念是水火不容的。瓦特职业生涯中的一个故事就反映了那道鸿沟的存在。在18世纪80年代,瓦特做了许多实验,希望能把可以漂白织物的氯化过程应用于商业领域,那个化学过程是由法国化学家贝托莱(1748年—1822年,拉瓦锡的亲密研究伙伴之一)发现的。贝托莱是以纯科学的态度进行这项研究的,他发表结果时根本没有去考虑商业应用前景或者说经济收益。瓦特的岳父麦格雷戈是一位漂白剂生产商,于是瓦特就想到,最好是由他们三人——瓦特、麦格雷戈和贝托莱——共同来保守住他们那些化学过程改革的秘密,一同申请专利,这样就能够获取丰厚的利润。然而,当瓦特把他的这个想法同贝托莱商量,抱怨贝托莱不该把他的发现公开,那样就无法申请专利时,贝托莱回答道:“一个人要是爱科学,就不需要财富。”[20]

第三,无私利性。科学作为专门职业中的一类,把无私利性作为一个基本的制度性要素。求知的热情、无尽的好奇心、对人类利益的无私关怀和许多其他特殊动机,都为科学家所具有,然而,正是对大部分动机的不同形式的制度性控制决定了科学家的行为。因为一旦制度要求无私利的行动,它就以惩罚为代价要求科学家遵从这一规范,而当这个规范被内化之后,它就以心理冲突为代价。科学是“仅有的这样一种社会建制,其成员不断地‘督察’他们自己,而那些以牺牲真理为代价去追逐名誉的人,会被其同行所识破。……医生们在将其同行带到医学理事会前接受评判时也是颇费踌躇的,但是,科学家及其他学者却用出版印刷的方式指出其同事的错误,以让大家都能看到。他们会毫不犹豫地批评其同行,如果这些同行错误地将真理放在次要的价值位置上”[21]。在对成果的重复和证实等方面,科学研究要受到同行专家的严格审查;科学家的活动被控制到如此的严格程度,这或许是其他活动领域不能相比的。

对无私利性的诉求,在大众和科学的实践性中有坚实的基础,可以说,这要归功于科学家的正直。科学领域里存在着竞争,而竞争通过强调优先权为成就的标准而加剧,而且在竞争条件下,很可能导致以不正当手段去压倒对手。但这类事件在科学研究领域中存在较少的发生机会,虚假的学说似乎是微不足道的和无效的。无私利性的规范向实践的转变,通过科学家对其同行的最终负责而获得有效的支持。

第四,有条理的怀疑精神。有条理的怀疑主义与科学精神特质的其他要素都有不同的关联,它既是方法论的要求,也是制度性的要求。有条理的怀疑主义要求所有知识,无论它是通过科学研究还是其他任何有权威的来源——例如宗教或政治——而产生,在它可以成为确证无误的知识之一部分前,都要经受同样仔细的考察;科学家对于任何理论都不能不加分析地盲目信奉和接受,而必须用理性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来评价一切。

有条理的怀疑精神,指的是怀疑要有根据,不能任意、盲目怀疑。怀疑要从以下两个角度着手,一是现有理论是否存在内在逻辑矛盾?现有理论是否与实验事实存在矛盾?科学共同体在评价和选择科学理论时,应当采用严密的逻辑推理手段,严格的实验验证方法。

综上所述,伴随近代科学的发展而产生的科学研究社会职业与科学共同体,是一种十分特殊的社会存在体,有其自身的规律和内在要求。这种规律和要求既与行政化的官僚体制不同,也与市场的商业运作有根本的不同。科学共同体是围绕科学知识的生产和承认而自主成长、 自主管理的科学家团体。[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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