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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金融扶贫体系的内容

时间:2022-03-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这一情况,中央政府应当创设完备的监管体系,以避免前述现象的发生。(二)政策性银行在农村金融扶贫体系中的地位与角色在面向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扶贫工作中,政策性银行处于重要的地位。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扶贫工作体制中,政策性银行同其下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共同成为政府实施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金融工具。
湖南农村金融扶贫体系的内容_湖南农村金融扶贫问题研究

一、扶贫体系参与主体

(一)政府在农村金融扶贫体系中的地位与角色

此处所指称的政府涵盖了中央同地方两级政府。从各级政府在农村金融扶贫工作中所担负的职能来看,涵盖了政府内设的、同金融扶贫相关的职能部门,还有就是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受历史问题的影响,国内农村的人口基数相对较大,由此使得面向农村民众的扶贫问题成为政府整体扶贫工作中的重心所在,同时,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国内农村扶贫问题亦关系到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的完善程度。基于国家发展战略层面来看,能否实现对广大农村地区贫困群体的精准扶贫,同社会的稳定格局以及中国梦战略愿景的实现息息相关。有鉴于此,历届政府均对农村扶贫问题倾入了极大的关注。从政府的管理运行体制来看,扶贫工作的实施,实际上是中央同地方两级政府通力协作的过程,在双方通力协作的过程中,作为中央政府而言,其所负担的任务便是实现对扶贫政策的科学制定,并且借由政策的指引作用与导向作用实现对扶贫工作的宏观指导,进而提升贫困群体的生活福祉,确保社会实现稳定发展;作为地方政府而言,其所担负的任务为:结合本地行政区域内的贫困群体实际生活状况,对中央政府出台的扶贫政策进行严格落实,确保扶贫政策实施到位。从扶贫资源的分配情况来看,中央政府掌控着绝大多数扶贫资源,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资源的合理分配与使用。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处于消极等待的地位,地方政府应当依托卓有成效地实地调研,对本地行政区域内的贫困人口数量进行翔实的调查、统计与汇总,并将汇总材料上报中央政府,以便使中央政府知悉本地贫困状况。同时,地方政府必须在权限范围内对于本地扶贫工作进行系统性的干预和指导,并借助严格的扶贫监督机制,确保扶贫措施落实到位。除此之外,为确保扶贫工作的实施效度,地方政府应当进行扶贫工作情况反馈,进而据此改进当前扶贫工作存在的不足,从而为后续扶贫工作的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从以往的政府扶贫工作实施情况来看,影响金融扶贫工作效度的主要一个问题便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中央政府所掌握的地方贫困状况往往源自地方政府提供的本地贫困报告等相关资料,而地方政府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中央政府难以有效地进行甄别,由此导致的问题便是一些地方政府基于地方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会夸大本地贫困状况,目的在于从中央政府处得到更为丰厚的扶贫资源。针对这一情况,中央政府应当创设完备的监管体系,以避免前述现象的发生。

(二)政策性银行在农村金融扶贫体系中的地位与角色

在面向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扶贫工作中,政策性银行处于重要的地位。从内涵层面来看,政策性银行同商业性银行的不同之处在于,商业性银行从事金融活动的目的在于实现持久营利,而政策性银行的创设乃是政府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可以说,政策性银行体现出政府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意志。国内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扶贫工作体制中,政策性银行同其下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共同成为政府实施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金融工具。考虑到这一情况,作为政策性银行而言,必须立足于自身职能,根据政府的相关政策进行自身角色调整,以便契合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现实诉求。同时,政策性银行应当注重对涉农领域的资金扶持力度增大,对于农村扶贫项目,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其最大限度的资金支持。对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涉足的领域,如一些同我国社会经济整体发展具有重大价值但商业价值显著不高的领域,政策性银行应当积极介入。还有就是,政策性银行在从事同农村金融扶贫项目相关的商业性活动时,应当遵循市场规律进行运作,注意对金融风险合理规避,还要同商业性金融机构形成合力,以便在农村金融扶贫工作中发挥出协同效应。

(三)商业性银行在农村金融扶贫体系中的地位与角色

在面向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扶贫工作中,商业性银行可以被视为主力军。原因即在于:从现今国内商业性银行的整体发展情况来看,商业性银行以其众多的分支机构设立以及众多金融服务项目的开展,同社会公众的生活建立起不可割裂的关系。作为商业性银行而言,其乃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创设的金融主体。国内的商业性银行既包括国有商业性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也包括众多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外资商业性银行。就参与国内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积极性来看,实事求是地讲,商业性银行参与其中的意愿并不强烈,原因即在于其完全能够在金融市场中寻找到更为优质的服务对象,从而实现更高地商业获利。然而作为国有商业性银行而言,其所有权隶属于国家,因而尽管其以营利为最初设立目的,但在实际运营过程当中,国有商业性银行必须体现出国家意志,同时必须担当其所应当担当的社会使命,这一使命便包括要面向农村贫困群体提供必要的金融扶持。从国内六大国有商业性银行的发展情况来看,其较比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外资商业性银行的起步为早,发展历程较长,因而亦使这些国有商业性银行在资金储备、品牌影响力、金融征信以及金融风险控制等方面,具备了其他商业性银行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和长处。从金融资本分布情况来看,虽然国内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资本充盈情况同城市无法相提并论,并且当前国内农村金融市场所能够给予商业性银行的获利程度也低于广大城市地区,但从我国未来的发展形势来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深,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资本充盈情况将有极大的提升空间。还有就是,一些商业性银行之所以不愿将业务范围扩展至农村地区,也是因在国内农村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的难度要高于城市,不过这些商业性银行应当依托其他方式,间接参与到农村金融服务领域之中,具体而言,商业性银行可以通过注资的方式,参与到农村基础建设之中;可以选择同资质较好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深度合作等方式。尽管从现阶段国内农村的整体经济建设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较为迟缓,因而表现为对金融资源需求量较低。不过正如前文所提及的那样,随着我国城镇一体化建设进程的加深,未来农村民众对于金融资源的需求必将随之提升,而现有的金融资源供给体系并不能满足农村民众的金融诉求。如此一来,便为拥有众多分支机构、金融服务项目健全的商业性银行提供了全新的发展契机。有鉴于此,商业性银行应当改变对于农村金融市场这一“蛋糕”的短视现象,应当充分意识到农村金融市场所具备和蕴含的巨大金融服务诉求潜力,进而有针对性地调整自身的金融战略布局,依托自身的规模优势,抢先进驻农村市场,进而抢得市场先机。同时,作为商业性银行而言,应当结合农村贫困地区的现实情况,有针对性地推出面向农村地区的创新性产品与服务,进而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重获益。[1]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扶贫体系中的地位与角色

现今,随着各级政府对于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从此类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来看,最初乃是随着国务院制定出台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而逐步得以发展壮大。《意见》出台的宗旨在于充分地实现将社会金融资本整合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并在此基础上创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互助服务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所谓的村镇银行乃是由银监会批准设立,通过境内外金融机构、法人与自然人注资,旨在面向农村经济建设与农村民众提供金融服务的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乃是由银监会批准设立,旨在面向农村经济建设与农村民众提供金融借贷服务的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互助服务社乃是由银监会批准设立,通过农村民众以其个人或家庭财产形式自愿出资的形式实现注资,进而为农村民众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互助性金融服务机构。自《意见》出台之后,通过政策层面的政策指引,推动了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在广大农村地区的蓬勃发展,满足了农村地区以及广大农村民众的金融服务诉求,优化了农村地区的金融市场环境。从实践角度来看,自这些新型金融机构问世诞生以来,以其独具的金融服务效率优势、金融服务成本优势,展现出了迅猛发展的势头。

(五)农村农业保险机构在农村金融扶贫体系中的地位与角色

我国历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也是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支柱性产业。为确保农业实现良性发展,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农业保险体系的建设工作。尤其是2007年中央出台的“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了农业保险体系在农村经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战略地位,文件明确了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整体建设思路,从而为日后的农村保险体系建设提供了明确地路径指引。从现阶段国内农业保险经营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具体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涵盖了商业性保险公司与农业保险公司两大类别,其中,后者又包括专门性公司、相互制公司以及为政府代为办理相关保险业务的公司。专门性保险公司多为股份制形式,其业务范畴主要集中于农业以及同农业相关的领域,如国内的安信公司、安华公司等;为政府代为办理相关保险业务的公司包括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等,这些保险公司为政府制定的保险机构;相互制公司同前述两种保险公司的形态有所不同,其乃是由全部保险人为自身办理保险需要而成立的公司,从全球目前保险业的发展情况来看,此种保险公司形式在国外金融市场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然而国内民众对这种公司则表现得较为陌生。国内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保险公司,于2005年成立于我国的产粮基地黑龙江省,自此之后,相互制保险公司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除前述几种专门性农业保险公司形式之外,还有一种由多家商业保险公司联营的共保体形式,此种商业保险公司的联营建立在政府的正式授权之下,允许提供农业保险的联营公司确定具体的保险项目,并根据事先制定的协议内容,共担风险,共享营利。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深以及本世纪初我国加入WTO后开放程度的增大,政府开始注重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引入,安盟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04年正式设立,其总公司设在法国,是国内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该公司以其在农业保险方面的成熟运作经验在国内农业保险市场中实现了快速发展,现今,该公司已在国内几个重要产粮省份创建了农村保险市场。[2]

二、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运作机理阐释

从金融工具的效能来看,其可以实现对金融资源的最大限度合理配置,因此,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必须依托金融工具的资源调配效用,为我国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践行提供足够的支撑。

第一,作为中央政府而言,应当确保农村金融扶贫政策精准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主体之上,以便通过明确权责,便于督促监督。具体的责任主体包括各类金融服务机构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中央政府应当出台相关的政策,引导金融服务机构在其所开设的业务范围中有意识地向农村贫困地区倾斜,为确保金融服务的参与热情,政府应当给予其政策红利与资金扶持。在引导地方各级政府积极践行与落实农村金融扶贫问题方面,中央政府应当制定严格的指标,并且通过命令的下达,敦促与监督地方各级政府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扶贫工作,同时,为确保地方各级政府对于中央所下达的命令的执行,中央政府应当将各地开展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具体情况与实施效果,纳入到地方政府官员的业绩考评之中,如此方才能够确保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效度。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致力于实现金融服务机构同农村金融扶贫项目的精准对接,以便据此使农村贫困群体的收入得以增加,生活境遇得到改善,而随着贫困群体的收入增加以及生活境遇改善,其必然对政府推动的扶贫项目表现出更高的参与热情。如此便将形成地方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随着地方农村贫困群体生活境遇得到显著改善,地方政府亦能够得到中央政府给予的扶贫专项资金,从而使地方政府具备了更大的财政资金自主权,并且能够将之用于对金融服务机构的财政支持之中,进而提升金融服务机构对于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参与热情。还有就是,地方政府在践行农村金融扶贫工作中,通过同金融服务机构的接触与合作,将获得相关的金融资源,通过对相关金融资源的有效利用,能够进一步提升金融扶贫工作的效度。如此一来,通过前述目标的达成,将创设出良性的金融扶贫链条,进而使居于其中的每一个节点均实现获益。[3]

[1] 古洁.农村贫困地区金融扶贫策略研究—以海南省为例[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6,02:48-51.

[2] 谭正航.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变迁、检视与创新[J].理论导刊,2016,06:20-24.

[3] 潘功胜.加快农村金融发展推进金融扶贫探索实践[J].行政管理改革,2016,06: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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