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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婚姻家庭权

时间:2022-03-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迁是在社会结构巨变的情况下发生的,研究其变迁和影响对于当前促进女性地位提高、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婚姻法律的实施都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显然,这种政治性的表达不足以确切地反映出社会底层中普通群众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于婚姻家庭变革的真实想法。
选题意义_新中国成立初期华北地区婚姻家庭变迁诸问题研究

迄今为止,人的历史便是婚姻的历史——无论是制度意义上,还是私人情爱生活意义上,它都是家庭的基本单位。婚姻于人类,其重要性几乎超过任何一种社会现象。[1]婚姻家庭不仅是个人小群体的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变迁是社会变迁的缩影。它的发展虽然受到社会发展的制约,但同其他制度相比,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最为稳定的社会制度之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那个风起云涌的年代,从婚姻包办到婚姻自由,短短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婚姻家庭制度伴随着社会整体的变迁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然而婚姻家庭这个巨大的变迁有一个决定性的前提:婚姻家庭变迁是国家工业化所需要的。1950年刘少奇指出:“为了保卫中国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需要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使中国工业化。而为了要大规模地进行经济建设与加快工业化,就需要人民节省出大量的资金以投资于经济事业。”[2]国家的快速工业化急需大量的资金投入重工业生产,而在轻工业和农业生产方面就必须采取人力资源替代战略,而女性这个重要的人力资源远远没有被解放出来,因此国家开始强制性地推动婚姻家庭的变迁。“从1953年开始,我国实行农业合作化。195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规定,妇女每年要工作120天。1956年,全国一亿二千余万农户中有妇女参加集体劳动,占16~60岁农村妇女总数的60%以上。到1959年,全国16~60岁农村妇女有90%参加集体劳动。”[3]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多种政策的促进下,大多数妇女劳动力被解放出来,在农村社会生产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此外,妇女也是城市生活工业生产重要劳动力资源。妇女参加社会生产,也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改变了女性的家庭社会地位。

一般认为,诸如风俗习惯、民间信仰等层面稳定而变迁缓慢,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剧烈变动的情况下,婚姻家庭制度及相应的社会伦理、观念意识都发生了激烈的变革。本文的研究并不聚焦于探讨此时期婚姻家庭变迁的始末,而着重研究在变迁过程中伴生的婚姻家庭问题,这其中主要包括诸如择偶观念、家庭关系、夫妇角色等社会问题,也有诸如法官判案的标准、法官如何思考、妇女的财产权等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结构的稳定,一些曾经被压制已久的封建陋习如早婚、买卖婚姻、虐待妇女等,又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死灰复燃,此类问题在婚姻家庭变迁之后为何再次出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迁是在社会结构巨变的情况下发生的,研究其变迁和影响对于当前促进女性地位提高、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婚姻法律的实施都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此外,本文的研究也试图让那些“下属群体”[4]的声音真正得到倾听,从而真实地反映出这一时期社会的实际状况。在官方的表达之中,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法》贯彻运动被认为是妇女和被压迫的劳动人民的解放运动,仿佛只要国家政权大力支持,千百年来的婚姻家庭传统习俗就可以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符合国家意识形态需要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就可以建立。这种政治意识形态意味浓厚的表达,虽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所谓“被压迫阶级”的意见,但作为私人生活领域的婚姻家庭又会有多少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的因素参与其中?显然,这种政治性的表达不足以确切地反映出社会底层中普通群众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于婚姻家庭变革的真实想法。本书的材料大多来源于各种官方的档案,在这些档案之中充满了这种官方意识形态色彩的描绘,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从中听到“下属群体”的声音,比如在一份基层法院的检讨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官在判决离婚案件中,并非完全按照官方意志行事,可能更多的还是尊重传统的民间习俗,但这种思维却是以检讨的形式留驻于档案之中。因为“下属群体”比“被压迫的阶级”包含了更多的社会性别和其他诸多因素,并且国家权力与意识形态也不可能完全掌控私人生活领域,故而在这些档案中留下了“下属群体”真实意志的种种痕迹。倾听和揭示“下属群体”的声音有可能实现社会史研究的终极目标:社会史研究就是要真正地反映不同群体中人的故事。

一、婚姻家庭变迁中社会层面问题研究

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发展成熟得较早,西周王朝就确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和“六礼”婚礼制度。在漫长的传统社会中,逐渐形成“三从四德”“七出、三不去”“义绝”等婚姻家庭的基本规范。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婚姻家庭制度在婚礼程序、再婚观念、贞洁观念等多个层面发生变化。进入现代社会后,随着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中国近代化取得某些进步,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也随之得以确认。以后,随着南京政府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妇女就开始实施和运用妇女权利,清除现实中的性别歧视,争取社会生活中的男女平等,妇女解放向纵深发展。[5]尽管有着一定进步,但民国时期婚姻家庭实质性原则和父权制的家庭制度并未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而发生太大的变化。直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多元的婚姻家庭形态向一夫一妻转变的关键时期,在短短几年间,婚姻家庭发生了非常剧烈的变化,重婚、早婚、买卖婚姻、童养媳等婚姻陋习基本消失,夫妇家庭角色发生改变,家庭代际关系缓和,民主和睦的家庭备受表扬,新民主主义家庭逐步建立和稳定下来,成为社会的主流。外国学者也认为这一时期人们发现以前的家庭开始解体了,兄弟间的团结削弱了,远亲间的合作减少了,妇女参加工作的多了,嫁妆减少了,对新娘态度变好了,老年人的权力下降了。[6]这一切变化的发生,都说明传统的婚姻家庭开始被现代化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所快速替代。国家政权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变迁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此阶段的妇女解放运动和婚姻家庭变迁更是“自上而下”推动起来的。问题在于,国家政治力的推动作用是如何体现的?对于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社会是否全盘接受?当面对社会对婚姻家庭变革的某种抗拒时,社会又是如何做出自己的调整的?

当前的学术研究大多数关注的是这一变革过程中具有积极意义的一面。可更应该承认的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革过程中仍有相当多的问题没有解决好,有的问题在变革前后甚至没有什么变化,这些问题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婚姻家庭变迁的深度和广度。同时,这些仍无改变的内容,不仅在当时,甚至直到现在仍在婚姻家庭中起着不同的作用。那么,这些问题为何没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迁中逐步消失,反而继续存在?这些问题是否能真实反映中国社会内在的东西?对于上述问题的解答,是学术界对婚姻家庭制度研究所应该关注的地方,也是本研究的焦点之一。

二、婚姻家庭变迁中婚姻法律层面问题研究

对于妇女解放和婚姻家庭的改革,一直是中国共产党推进社会变革的重要措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就在历次会议宣言、决议案中明确提出改革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纲领,开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以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为宗旨。中国共产党先后在党的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分别制定了《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妇女运动议案》和《对妇女运动之决议案》。关于婚姻立法方面,早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1931年11月28日就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暂行婚姻条例的决议》,并于同年12月1日公布实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这部法案中就确定了男女婚姻自由、废除一切封建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和禁止童养媳的原则。[7]同一时期,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第四编、《亲属编》和《继承编》是在清末、北洋政府的民法亲属编草案的基础上,又参照外国民法的某些规定,经过多年的修改编制而成的。这部法案虽然废除了许多封建陋习,但是也沿袭了部分封建传统习俗,虽然确认了一夫一妻制,但也默认了蓄婢纳妾存在的合法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的婚姻家庭立法,还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都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渊源。费正清高度评价这部婚姻法律:“妇女们也以同样的方式从家庭的压制中解放出来。新婚姻法使妻子和丈夫平等。对于妇女这是一个新纪元。”[8]相比南京国民政府的婚姻继承法而言,新中国的《婚姻法》在立法原则上更加具有进步性,有法学家认为:“一部婚姻法的近代化过程,实际就是一部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原则不断确立的历史,是一部夫妻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断削弱,个人尤其是女性不断走向独立的历史。”[9]尽管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但这并不代表它完美无缺,也并不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上《婚姻法》就是完全按照立法者的意图运行的。

法律层面对婚姻家庭的改良,并不能真正解决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有学者对比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重婚问题的处理,认为(鲁迅和傅斯年的妻子)两位妇女孰幸孰不幸,新式的离婚好还是旧式的妻妾共居制好,实难遽断,在当时的背景下,妇女极少有经济自立者,离婚的确对其不利,仅因民国法制肯定妾制,便一言断定它只照顾男方利益,未免过于武断。新中国成立初在判决双重婚姻问题时,采取了双重标准,即对一般重婚者的判决近似于民国民法,照顾女方的利益,但对于大批干部的抛弃发妻,法院以女方落后影响男方工作为由,一律判离,男方也不必付慰藉金的做法,表面是开明的,但明显只考虑了男方的利益。[10]然而之所以存在伦理和实践的冲突,其实质仍是立法逻辑与司法实践的冲突。不仅可以从地方各级基层法院向上级法院的司法请示中看到,在民事诉讼档案中也大量出现,很显然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是与立法者的初衷相违背的。即使在新《婚姻法》颁布两三年后,《婚姻法》主张的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也并未为基层法官所普遍接受,传统法律思想在司法实践中根深蒂固。这些政治理念与司法实践上的冲突在当时被归因于法律贯彻的不彻底。目前学术界关于1950年《婚姻法》的研究仍很薄弱,在法律实践方面更是如此。“这部法律显示了中国妇女解放的不同寻常的成就,这是一场在整个世纪中一直在加速进行的长期变革,对此我们还缺乏深入的研究。”[11]因此,对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研究,对于法律实施、婚姻家庭与法律的关系,都有很好的学术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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