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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美国国旗案介绍及评析

时间:2022-03-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焚烧美国国旗案介绍美国历史上曾经发生过许多次焚烧国旗案,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联邦最高法院于1989年判决的“得州诉约翰逊案”。约翰逊不服判决,上诉至得州刑事上诉法院。因此,此案要求由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审查。因此,布仁南认为,根据这些情况,被告焚烧国旗是一种充分包含传播成分的行为,涉及了第一修正案,应予保护。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意味着全美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全部失效。
焚烧美国国旗案介绍及评析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一)焚烧美国国旗案介绍

美国历史上曾经发生过许多次焚烧国旗案,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联邦最高法院于1989年判决的“得州诉约翰逊案”。

1984年8月,共和党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再次推选保守的时任总统里根作为共和党总统的候选人,竞选连任。格里高利·约翰逊等约百名反对里根当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游行并高呼政治口号。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约翰逊接过一面美国国旗,使之浸上煤油并开始焚烧。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痰。”在示威者散去后,一位旁观者收集了被焚国旗的残片,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

一位便衣警察目睹了整个过程,并用对讲机向警察局作了报告。警察随后逮捕了约翰逊,并指控他违反了得州州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人,故意或明知地亵渎公共纪念碑,教堂或墓地,州旗或国旗,即为犯罪。”几名目击者在审判中证实,他们受到严重冒犯,但没有人受到任何人身伤害或威胁。于是,约翰逊被判处一年监禁和两千美元罚款。约翰逊不服判决,上诉至得州刑事上诉法院。出乎地方法院意料的是,得州的刑事上诉法院以约翰逊的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受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为由推翻了定罪,并认为上述州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

由于得州的刑事上诉法院无权宣布得州州法违宪,加之这一问题涉及无数美国民众对国旗的神圣情感。因此,此案要求由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审查。1989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通过了大法官布仁南撰写的裁定,维持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

(二)焚烧美国国旗案评析

“得州诉约翰逊案”是美国判例史中最著名的案例之一,不仅在于它引发了持续到2005年的5次有关禁止焚烧国旗的修宪运动,更在于此案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法官中的自由和保守两派,意见针锋相对,将“言论”和“行为”的区分推向了高潮,从而使将象征性表达纳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经受住了考验。

早在1931年的“斯特姆伯格诉加利福尼亚案”[21]中,最高法院已将“用国旗表达政治意见的行为”界定为“象征性表达”,纳入“言论”的范畴。但是,最高法院在具体落实这一原则时却时常显示出模糊的一面,比如同样是践踏国旗的行为,有些被认为是违法的,而另一些则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直到1989年“约翰逊案”之后,最高法院在象征性表达问题上的意见终于比较明确:美国国旗本身就是一种象征符号,她表达的是美国的基本信念,即民主、自由;国家和政府不能利用国旗来垄断一种观念,应当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包括焚烧国旗)表达自己的观点[22]

在“约翰逊案”中首要解决的问题是,焚烧国旗,作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一种象征性言论从而应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布仁南指出,根据对构成象征性言论的阐述,行为如果充分包含了传播成分,就属于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充分包含传播成分以致应受保护时,要确认的是,是否存在传播某一信息的意图,以及目睹之人理解这一信息的可能性是否大。该案中,被告解释其焚烧国旗的理由时称,焚烧国旗是抗议里根又被提名为美国总统候选人。而在现场,没有一个理性的目击者会把被告焚烧国旗表达的对美国政策的不满,视为是对其进行的人身攻击。因此,布仁南认为,根据这些情况,被告焚烧国旗是一种充分包含传播成分的行为,涉及了第一修正案,应予保护。

反对意见认为:得州法律允许所有其他形式的象征性言论以及一切可以想象的口头言论,来表达他对国家政策的深切不满,但他却选择了公开地焚旗,因此,约翰逊的所作所为不是一种值得保护的言论。

针对这一说法,布仁南指出,第一修正案有一项基本原则是,政府不得仅仅因为某一思想本身令人厌恶或不能为人接受,就禁止传播这一思想。这一原则甚至在涉及美国国旗时也不应有例外[23]。毫无疑问,得州法律违反了这一原则,——州不能因为焚旗所包含的有争议性的内容或者仅仅因为造成对他人的冒犯,而以此作为限制言论的借口,得州对维护国旗作为民族和国家统一象征的愿望,亦不足以支持其对约翰逊政治表达的刑事定罪。

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意味着全美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全部失效。投下关键一票的大法官肯尼迪在附议中支持了布仁南的裁定:“有时候我们必须做出并不喜欢的判决。我们做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这些判决是正确的,而所谓正确不过是我们理解的法律和宪法迫使我们做出这样的判决。……国旗历来表达着美国共享的信念——维持人类精神的法律、和平与自由。本案的决定迫使我们承认这些信念的代价。一项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24]

阅读以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我们不得不为美国对待表达自由的宽容,以及美国法官对待表达自由的理性判断和思维方式所折服——代表公权力的国旗尊严让位于公民私人的表达自由权。美国大法官们自觉于对宪法的信仰,宁可引用抽象的宪法原则,也要否定一般法律,来肯定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虽然焚烧国旗的方式令人难以接受,但也要理智地选择对宪法的维护,对表达自由的支持。

虽然在此案中,象征性表达经由国旗与言论自由的纷争终于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使它享有了与纯言论同样的地位[25],并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律界所认可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此案并没有提出与纯言论获得同等保护的象征性表达所应具备的标准,问题也随之而来,即一旦象征性表达取得与纯粹性言论同样的地位,则任何行为都有可能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引入了“言论附加”[26]的概念,以此来强调行为在言论中的地位,并提出一些原则对其进行规制:按照最高法院的一般原则,行为的成分越多,所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就越少。由此可见,对于“言论+行为”的象征性表达的界定是非常复杂和困难的,天平两端的砝码孰高孰低意味着该表达是属于象征性言论或者言论附加还是纯粹性行为,从而将特定的环境下有些象征性言论归到宪法的保护范围,而有一些则作为行为被排斥在表达自由条款之外,而对于言论附加,其受保护程度必然不可与纯粹言论同日而语,而需要参照宪法追求的其他价值关怀,如国家利益、公共秩序等。

总之,最高法院在解释和适用第一修正案时努力区别纯粹言论、象征性言论、言论附加以及行动,其目的无非是强调一项行为如果被确认为是一种象征性表达,则应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从而最大限度地为更广泛意义上的各种表达自由提供坚实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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