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配置
1.医师
(1)内镜室必须有专职医师负责日常工作,在科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内镜室的各项工作,并参加常规诊疗工作。专职医师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2)内镜医师必须有坚实的临床基础,应在工作3年以上的住院医师中择优选拔,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从事治疗性内镜工作的医师,培训时间应适当延长。
(3)内镜医师必须既有操作技能,又有丰富的临床及理论知识。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考核上岗制度。
2.护士
(1)内镜室应设有经过培训的专业护士,其护龄至少在3年以上。每个检查台应设置1名护士(按同一时间内开展的台数计算)。3台以上的内镜室可设立护理组或配备护士长。
(2)内镜室护士应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培训工作应在三级医院内进行,时间不短于2个月。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考核上岗制度。
3.技术员
对工作量较大的内镜室,尤其是有X线设备的内镜室应配备技术员,技术员应有(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后上岗。
(二)检查室
1.每一检查室面积不小于20m2,室内主要放置内镜检查设备与清洗消毒设施。
2.检查台数与内镜台数应与实际检查人数相适应,检查台过少必然会导致内镜消毒不严的后果。
3.不允许将不同类型的内镜(如胃镜与气管镜)安排在同一检查室内进行。
4.胃镜和肠镜检查原则上应分室进行。检查人数不多的单位可分不同时间段进行检查,但严格禁止在同一清洗槽内进行胃镜与肠镜的清洗与消毒。
5.检查室应配有空调、相应的水电设施、稳压电源装置、吸引装置、供氧装置、抢救药品及设备。
(三)基本器械
1.内镜数量 内镜室的内镜数量应与本院内镜检查人数相一致。根据国家卫生部有关内镜消毒的规定,每例内镜检查后,内镜清洗及消毒时间不得少于20min。医院应根据检查人数配置相应的内镜与检查台数,以保证内镜消毒质量。
2.内镜的使用与报废制度 各内镜室应建立内镜档案卡,记录内镜购置时间、使用频度、检查人数及维修情况。对不能维修使用的内镜实行报废制度,性能不良的内镜不得用于临床检查。
3.器械购置 对各类辅助器械与治疗器械,购置时须严格检查“三证”,未经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器械不得使用。
4.其他器械 活检钳等器械应每例患者一把,消毒后可重复使用。有条件者可采用一次性活检钳,但一次性器械不得反复使用。
(四)其他辅助设施
各内镜室应配备足量的检查用品。包括:
1.内镜检查用品 每一内镜检查台必须配有足够数量的弯盘、牙垫、治疗巾、敷料缸、纱布、各类镊子、过滤纸片、标本瓶、消毒手套、消毒用桶等。
2.辅助器械 除内镜器械外,尚须有:吸引器、玻片、标本固定瓶、喷洒管、硬化剂注射针、生理盐水、各种规格的空针、超声清洗机等。
3.消毒液 2%戊二醛、75%乙醇或离子水,必须使用经卫生部批准的内镜消毒液。
4.急救药品与用品 可集中于1台急救药品车内,便于流动抢救,包括氧气、吸氧面罩、简易球囊呼吸器、复苏药物以及局部止血用药(如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冰盐水、凝血酶等)。对重危患者进行检查应有监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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