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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态”学说的具体内容

时间:2022-03-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部落、氏族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群体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第一阶段的发展特征,即人对人的依赖关系。由此可见,一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分工程度决定了它的发展状态。马克思还在三大社会形态的具体论述后面指出,人类社会的第一个阶段会“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把前资本主义社会统称为“人的依赖关系”社会。
“三形态”学说的具体内容_社会发展的“三形态”理论

第一节 第一个阶段——“人的依赖性社会”

一、第一个阶段的基本特征及其含义

“人的依赖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其基本特征是“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之为“人的依赖性社会”。

“人的依赖关系”从字面理解是指人对人的最直接的依赖性。这种观点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商品拜物教”一节里得以描述,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这就意味着,在牧师和俗人、诸侯和陪臣、领主和农奴这三对关系中,后者对前者有着最直接的依赖关系;而反过来,前者对后者也有着最直接的统治权力。马克思也说过:“无论我们怎样判断中世纪人们在相互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始终表现为他们本身之间的个人的关系,而没有披上物之间即劳动产品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外衣。” 生产力落后是形成这种关系的根本原因。由于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落后,所以人在大自然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人与人之间是独立的个体只有相互依赖,结成一定规模的共同体,才能在孤立的地点和狭小的空间存活下去。部落、氏族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群体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第一阶段的发展特征,即人对人的依赖关系。

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自然产物是人类生存的主要来源,即没有商品交换,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这一阶段其基本特征是:生产是为了直接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交换的经济形式。在这种社会经济形态下,“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分工和交换很不发达,基本以自给自足为主。“无论是劳动者的全部活动还是他的全部产品,都不依赖于交换,也就是说,维持生活的农业(或斯图亚特的类似说法)还在很大程度上占优势。” 由此可见,一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分工程度决定了它的发展状态。伴随生产力的逐步提高、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自然经济也会慢慢瓦解,并发展为商品经济。马克思还在三大社会形态的具体论述后面指出,人类社会的第一个阶段会“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

二、“人的依赖性社会”具体表现形式

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前资本主义社会属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前资本主义社会有三种所有制形式,即亚细亚所有制形式、古代所有制形式、日耳曼所有制形式,并且这三种所有制形式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即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所谓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就是原始部落体。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共同体最初就归结为部落体。”部落体是指以习惯、血缘关系、语言等因素为中介联系而形成的群体,这种群体最初是四处流动的,游牧,总而言之,迁徙是生存方式的最初的形式。部落体最初并不占有固定的土地,在定居下来之前,原始共同体也会有自己获取生活资料所必需的劳动对象,但是这种劳动对象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的。因此,自然界以无限的形式显现在共同体面前。在这种流动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共同体形成的纽带不外有血缘关系、习惯、语言等几个因素,所以不管在西方还是在东方,不管因为自然环境的差异会使得他们的生活习惯和个人体质具有何种程度的不同,但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的方式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统治和服从的关系。因为在原始社会中,血缘关系是他们形成部落体最核心的因素,而在血缘关系中必然包含了家长式的统治,尽管这种关系是通过十分自然的权威的方式形成的。对于这种自然形成的权威,我们可以称之为内在权威。内在权威是在个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只要亚细亚所有制形式、古代所有制形式、日耳曼所有制形式都以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为基础,那么这种内在权威就是这种社会得以维持的重要因素之一。

但是,以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为基础,并不等于就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本身。部落和以部落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是有区别的,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考察以部落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中会有一些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纯粹的部落仅仅是指以血缘关系、语言、习惯等几个因素为中介所形成的社会群体。但只有在人口数量极少、人类生产还不发达的前提下,才会有单一的共同体独自生活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这种情况确实存在。生产力越是发展和人口越是增加,这种单一的自然共同体就越是稀少。一方面,随着人口的增加会使得原来单一的共同体自身逐渐分裂出新的共同体,从而组成更大的亲缘性的部落和部落联盟;另一方面,不同的共同体之间也有了越来越多的接触,并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形成不同共同体之间的混合。在这个时候,整个社会虽然仍然以部落体为基础,但却进入了一个新的社会阶段,我们称之为共同体社会。马克思在谈到原始的和派生的形式时,事实上对两者进行了区分。在谈到奴隶制和农奴制的时候马克思指出:“奴隶制、农奴制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绝不是原始的形式,尽管它们是以共同体和以共同体中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合乎逻辑的结果。” 农奴制和奴隶制是如何产生出来的呢?马克思还认为:“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且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也就是说,农奴制和奴隶制是从共同体之间的接触和战争中产生出来的。

从马克思的这些叙述中,我们很容易理解,在共同体社会的形成中,不同共同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也是通过统治和服从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是这种统治和服从关系是以暴力征服为基础的。因此,马克思在谈到统治和服从关系的时候,曾指出有“家长制的,古代的或是封建的”三种形式。这种通过暴力建立起来的统治和服从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外在权威”。但不管是外在权威还是内在权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具有一致性,即一部分人直接依赖于另一部分人。在内在权威中,这种依赖关系是自然发生的;而在外在权威关系中,这种依赖关系是通过强制途径建立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把前资本主义社会统称为“人的依赖关系”社会。

在所有制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是结合在一起的。但其结合有两种不同的逻辑秩序。第一种是人与人事先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稳定的共同体,然后再以这个共同体为基础来占有财产。部落体及其他占有的财产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形成的: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在这里,共同体是在占有和利用土地之前形成的,人与物的关系并不直接决定人与人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联系稳定的基础。不仅自然形成的部落体如此,古代和日耳曼所有制形式中的统治和服从关系也是这种结合形式的表现。在古代奴隶制和日耳曼社会的封建制中,统治和服从关系是通过暴力形成的。统治者先通过暴力迫使其他部落体的成员成为自己的一种财产即奴隶,断绝了这些人与土地之间的天然联系,然后才占有了他们的财产。在这里,只有先征服其他部落,才能够掠夺他们的土地,人与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同样不是占有财产的结果。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的另一种结合方式则是人通过物而联系在一起。在这样的结合形式中,我们首先要假设人与人之间是彼此孤立和漠不关心的,他们之间的联系需要通过物这一中介来实现。这种结合方式在历史上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商品交换。马克思把这种以商品交换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称之为物的依赖关系社会。

两种不同的结合形式决定了财产在共同体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在前一种结合形式中,财产不过是共同体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同时又自然而然地成为共同体成员身份和地位的体现。在后一种结合形式中,财产不过是把一些漠不相关的、彼此平等的人联系起来的一个中介。

在马克思看来,由于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都属于前一种结合形式,决定了财产都是公社成员身份和地位的表现。在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中,劳动者并不真正占有财产,一切财产最终都属于最高统治者,个人只是土地的附属物,这里所实行的其实是一种普遍的奴隶制。这些奴隶只有在附属于最高统治者的时候,才能够成为土地的附属物。在古代所有制中,土地分为公有地和私有地两部分,私有地的占有者都是公社的平等成员,公社就表现为这些土地所有者的联合体和保护者。个人和公社在这里具有相互依存的性质。但是在这种关系中,公社成员的身份在这里依旧是占有土地的前提,但作为公社成员,单个的人又是私有者。也就是说,个人之所以能够成为并且必然成为一个私有者,仅仅在于他事先就是公社的成员之一。日耳曼所有制中包含了类似的情况。日耳曼的土地同样有公有地和私有地的区分,但由于他们的统治集中于广阔的乡村,所以公社成员的居住地相对分散,公有地仅仅是私有地的一种补充。每一个家庭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公社作为“自在的统一体包含在他们的亲缘关系、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历史等当中”,这种公社只有在“公社成员的每次集会”中才成为现实的公社。在这里,公社成员的身份同样是他们占有土地的前提,财产仍然是身份的体现。比如由于“贵族在较高的程度上代表共同体”,他们就逐渐地成为公有地的占有者,并且通过自己的保护来使用这些土地而使自己转变为大领主。所以,个人在公社中的地位决定着他们对于土地的关系。

正因为古代的财产是所有者身份的表现,他们的生产也就不是为了交换的生产,而是所有者人格的再生产过程。所以在古代社会中,人们研究的问题总是,哪一种所有制形式会造就最好的国家公民。因此,尽管三种所有制形式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区别,但是它们所表现的关系都具有同样的性质,土地的占有都是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的表现。

中国传统社会作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和古代社会、日耳曼社会一样属于同一种社会形态,两者并没有根本的区别,即都是人的依赖性社会。例如从中国封建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封建国家依附关系的一般表现形式是编户农民。中国的编户齐民,是随战国时期列国实行国家授田制而产生的,它包括从农民到大中小地主在内的不同阶级和阶层(以土地占有情况分)。编户农民由于土地来源于封建国家,因而它与封建国家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依附关系。封建国家通过户籍制度和乡里制度对编户农民进行管理和控制。封建国家以最高土地所有者,即最高地主身份向编户农民征发一定的赋税和徭役(包括兵役)。对于编户外农民来说,国课与地租是统一的。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令黔首自实田”。通过土地登记手续,一方面承认了编户农民的土地私人占有权;一方面也肯定了编户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西晋通过占田制,北魏到隋唐通过均田制,又重新确认或建立编户农民与封建国家之间的依附关系,以加强政府对编户农民的控制和管理。我们为了方便的研究工作,往往把占田制、均田制下的编户农民称为占田户、均田户,以区别于秦汉的编户。但从实质上讲,占田户、均田户与编户属于同一类型。

封建国家对编户农民的人身控制和人身役使的程度,随着历代赋役制度和封建王朝政策的变化,或者从理论上说,随着地租形态的变化而不断演进。从总的趋势来看,有一个由逐步加强到逐步转弱的发展过程。魏晋南北朝时期正处于这个转变阶段。在诸种封建依附关系的表现形式中,封建国家依附农民中的编户农民属于依附程度较弱的一个层次。他们被列在“良”或“良人”之内。这种情况容易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好像编户农民是独立的自耕农,与封建国家之间不存在严格的依附关系。而实际上,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并不存在不依附任何社会力量的独立的自由农民。

屯田制(指民屯)是封建国家依附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也是封建国家依附关系诸种表现形式中依附程度较强的一个层次。魏晋南北朝时期这种制度比较盛行,而以曹魏屯田最为典型。在屯田制下从事生产的屯田客或典农部民,是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的,受屯司马、典农都尉、典农中郎将等准军事职官的统辖。屯田制强制性较大,参加这种生产组织需要以牺牲一定的自由为代价,因此当其建立初期,“新募民开屯田,民不乐,多逃亡”。这种制度,对半分成(用私牛)和四六分成(租官牛)的剥削率还比较合理,又有免服兵役徭役的优待,失去土地的农民——流民,在战乱时期为求得生存尚且可以勉强接受。后来剥削率增高,分成比例由对半而三七,由四六而二八;徭役、兵役也不能幸免,屯田客的生产积极性急剧下降,劳动生产率大为降低,封建国家和生产者个人皆无所获。此时,这种带有军事强制性的封建国家依附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也就失去继续存在的价值。魏晋之际,封建国家不得不自行宣告此制的结束。

魏晋南北朝时期,还有一种封建依附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就是封建国家的士兵。魏晋南北朝国家士兵的主要来源有四个途径:一是征兵,二是招募,三是私兵投靠,四是部落兵(此类盛行于十六国和北朝)。曹魏士兵的来源,四类兼而有之,外加收编的降服(如青州黄巾)。不问其来源出自哪一个途径,当其被编入曹魏政权的国家军队以后,就与封建国家建立起依附关系。在封建依附关系大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曹魏和代之而起的西晋对士兵加强了控制,施行了“士亡法”,形成了“土家制”,即一种士兵制。魏晋的士兵对封建国家的依附程度远远超出了两汉征兵制下的编户义务兵。士兵的主要任务是征战,但在魏晋的士兵中,则有相当数量的人是参加农业生产,即“且佃且守”的佃兵,或称“屯田兵”。士兵制,东晋以后开始逐渐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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