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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内涵是什么?

时间:2022-03-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辩论是争辩的行为,参与辩论的持对立观点的辩者,必然是两方或两方以上,人数至少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所以辩论行为的主体是复合的。辩论行为是通过语言,包括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来实施的。有受体的存在,就能使辩论行为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辩论,已经成为现代人际交往的重要方式之一。辩论的社会功能,概括起来,表现在以下五点。辩论的过程就是批驳谬误、证实真理的过程。
辩论概论_现代人际沟通与语言艺术

一、辩论释义

对辩论的定义,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看法。如果从行为科学来分析辩论现象,对辩论概念就有一种新的认识:辩论,是用语言辩明事理、探求真理的行为。这其中,有下列几层意思。

第一,辩论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是通过语言来实施的,它以此来区别吃饭、读书、学习、运动等其他行为。语言可分为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辩论行为可利用其中的一种,也可两种同时都用。

第二,辩论是一种争辩的行为。行为的主体不能只有一方,只有一方是争不起来的,至少还有对立的一方。进而分析,这种争辩可能是对立的两方,也可能是对立的多方。

第三,因为是争辩,就必然有同一的争辩对象。这个争辩对象也就是辩题;倘若没有同一的辩题,各说各的事,各谈各的理,那就争辩不起来了。

第四,辩论是一种判别是非、明辨道理的行为。这种行为有一个复杂的过程。根据需要激发了辩论的动机,辩者就要着手进行辩论的准备,然后有开始、展开、终结的行为过程,争取胜利是辩论的目标。一般来说,准备阶段是目标导向行为,辩论的开始、展开、终结是目标行为。

第五,辩论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辨明事理、剖析真理。所以对辩者来说,谁的见解和观点符合真理,谁就有了获胜的基础。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辩论技巧对获取胜利所起的重要作用。

当我们分析完辩论定义的内涵之后,就会清楚地认识到,“辩论学”的研究对象是辩论行为,因此它应属广义行为科学学科群中的一员。所以,它不可能与已经被确认的这个学科群的其他成员,诸如心理学、社会学等等脱离关系;而且,语言既然是辩论行为实施的媒体,那么它也就不能不与语言运用的规律、技巧和表达艺术等等发生联系了。

二、辩论的要素

所谓要素,是指辩论所必备的因素,即构成辩论行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根据辩论定义的内涵,辩论有以下四个要素。

第一,主体,即辩论行为的实施人。因为辩论是争辩的行为,参与辩论的持对立观点的辩者,必然是两方或两方以上,人数至少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所以辩论行为的主体是复合的。

有的人认为还有一种“自辩”的情况,也就是指自己的对立的看法在头脑中进行争辩,这是内在的无声的“辩论”。其实,这种依赖于“内部语言”而进行的“辩论”,我们只能称之为“考虑”“思考”或“思想斗争”,是不能称为辩论的。(如果非将它称作“辩论”,也只不过是使用这个词的比喻意义而已。)辩论是行为,是形之于外的,它是借助于“外部语言”,即口头语言或书面语言而实施的。“自辩”不是形之于外的,不是实施行为,故不能视其为辩论。唯其如此,辩论主体不可能是单个的,只能是复合的。

第二,客体,即辩论行为实施的对象。我们所说的客体并不是指辩论的对手,对手是辩论行为的参与者,辩论对手(或多方对手)共同构成一个辩论行为,所以他们都是行为的主体,是复合主体的成员。辩论行为实施的对象,是指复合主体辩论行为共同指向的争辩焦点,也就是辩题。这辩题必须是同一的,不然的话,无法展开“争辩”。但对立的辩方对同一辩题所持的观点是不同的、对立的,不然的话,也就不存在“争辩”了。

第三,媒体,即辩论行为实施的媒介。辩论行为是通过语言,包括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来实施的。所以语言即为辩论行为的媒体。

第四,受体,即接受辩论行为的听众、观众和读者。在大多数情况下,辩论是一种开放的行为,也就是说,除辩论的主体以外,还会有一些并不参与辩论、却主动或被动地接受这一辩论行为的听众、观众、读者,我们称这些人为受体,或称为受者、受众。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辩论行为才严格地局限在主体的范围之内,没有一点儿开放余地。辩论成为完全封闭的行为时,才会没有受体。

在以上四个要素中,主体、客体、媒体是构成辩论行为必不可少的内部要素;而受体,是游离于辩论行为之外的,缺少这个要素并不影响辩论行为的构成,似乎可以不把受体看成要素。其实不然,因为有无受体存在直接影响着辩论行为的社会功能发挥的程度。有受体的存在,就能使辩论行为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这个道理是不言自明的。因此,我们不应把受体排斥在要素之外。

三、辩论的功能

自古以来,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长期、广泛地运用辩论作为一种传播活动。辩论,已经成为现代人际交往的重要方式之一。我们所处的当代社会,人们交际范围更加扩大,辩论活动也更加频繁,它已经渗透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交往乃至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辩论的社会功能也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辩论的社会功能,概括起来,表现在以下五点。

(一)有助于认识真理

由于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人们对同一事物或事理,往往形成正确与错误、本质与表面、全面与片面、深刻与肤浅等不同的理解与看法;将这些诉之于语言的交锋,也就形成了辩论。反过来,辩论也能帮助辩者明辨是非、认识真理。

虽然辩论的形式多种多样,方法也五花八门,但究其实质都是为了分清优劣,辨别真伪,判明是非,探寻真理。辩论的过程就是批驳谬误、证实真理的过程。可以这样说,辩论与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一样,也是人们认识真理的重要途径之一。人类历史也充分证明,凡是一种新的、正确的思想战胜旧的、错误的思想,一种更加科学的、更加完备的理论体系取代陈旧的、不合时宜的理论体系,无不伴随着一场激烈的辩论。这样的事例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史上,俯拾即是。

(二)沟通人际关系

辩论的每一位参与者,都会使尽全身解数、各用各的技巧,各讲各的道理,各自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样,辩论的主体之间、主体与受体之间,在见解观点上,就可能取得一致,相互认同,或是矛盾、对立,由此造成合作、支持,或反对、斗争种种人际关系。其实,辩论者无论是石破天惊的怒吼,捶胸顿足的吵嚷,还是文质彬彬的探讨,娓娓动情的交谈,都是竭尽全力地探察对方或袒露自己,所以辩论可以使人们增进相互了解;如果对立的辩者能够以诚相待,彼此谅解,求同存异,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就可以实现高质量、高层次的思想沟通,这样就可以运用辩论去扩大、调整、改善人际关系。

(三)培养竞争观念

其实,辩论本身就是竞争,辩论参与者要比认识水平、比智谋技巧、比心理素质、比语言表达能力等等,谁在这些方面更突出,更优秀,谁就会在辩论中占有优势;而且还必须勇于进取,不屈不挠,敢争善斗,才有可能取得胜利。没有竞争意识,或竞争意识不够强,就不能参与辩论。人们若能经常参加辩论,则不仅能培养和锻炼辩论才能,无疑也能培养和增强竞争观念。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要求我们勇于为真理、为新生事物去奋争,积极参与辩论活动,以增强竞争观念。

(四)促进民主意识

辩论是一种竞争,也是一种探讨,不论对立方人数多寡,攻击强弱,也不论辩论方式如何激烈,气氛如何紧张,都必须以理服人。在这个意义上说,辩论是平等的、民主的。倘若不平等,以力服人,也就失去了辩论的真正意义。坚持以理服人的原则,广泛地开展辩论活动,一定会促进民主意识,增强民主风气。大家平等地交流见解,开诚布公地发表意见,互相学习,互相批评,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久而久之,也就会形成浓厚的民主气氛。

(五)利于社会改革

想要改革,就要推陈出新。新事物与旧事物必然会有激烈的撞击。新事物、新观念的出现,必然会受到旧事物、旧观念的阻挠、抵制,甚至扼杀。辩论是探求真理的活动,通过辩论可以分清谁是谁非,孰优孰劣,哪个先进哪个落后,哪个充满生机哪个趋于腐朽;通过辩论可以宣扬先进的观点、新生的事物,揭露和批驳落后的观点、陈旧的事物。在正常的情况下,辩论既可以冲破旧的桎梏,也可以促进新的成长。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组织、开展辩论活动,来培养人才,激发改革精神,推动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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