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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票决与请愿

时间:2022-02-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更为重要的舆论参与,是公民对国家重大事务的票决,通常称为直接票决民主。公民倡议权是公民主动创制、修改或取消某些法案的权利。如两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立即交付公民和各州同时表决。如两院一致反对,在交付公民表决的同时,议会可建议公民否决,或附加议会反对案,一并付诸公民表决。在西方国家,公民请愿被视作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舆论行为,也是公民不可侵犯的权利。
公民的票决与请愿_舆论学概论

五、公民的票决与请愿

在西方国家,任何一位公民对社会问题都有发言权,只要具备发表真知灼见的能力,都可在报纸上和“公众论坛”场合(例如英国的海德公园)发表文章或演说。民意测验是西方公众表达舆论的常规方式,测验结果对政府和议会的执政活动产生重要的影响,使公众对政府发挥制衡作用。更为重要的舆论参与,是公民对国家重大事务的票决,通常称为直接票决民主。

所谓直接票决民主,是指公民直接行使投票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选举与罢免适用于国家官吏;创制则适用于国家法律。现代西方国家大都实行代议政治,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洲一些国家对法律制度和重大问题开始提交全体公民表决,民意在国家事务中直接发挥作用。依据瑞士宪法,立法权原则上属于议会,而公民在一定范围内,可通过创制和复决的方式参与立法权的行使。公民倡议权是公民主动创制、修改或取消某些法案的权利。政治家在征集到8万签名之后,就可要求全面修改宪法,瑞士联邦办公厅需在6个月内将提案提交公民表决,征求公民对全面修改宪法的意见。

对宪法进行局部修改的倡议,则需区分两种情况,采取不同的投票方式。公民倡议书只有原则建议,而未拟就确切条文,此类议案在提交议院两年之内,必须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如果接受,就可代拟条文付诸公民表决。反之,先就议案是否成立提请公民表决。如获公民通过,议会就按照民意拟就条文,再付诸公民投票。公民倡议书拟就了具体条文,议会需在5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两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立即交付公民和各州同时表决。如两院一致反对,在交付公民表决的同时,议会可建议公民否决,或附加议会反对案,一并付诸公民表决。

直接票决是公民充分享有舆论表达权的象征,是公民成为国家主人的真正标志。这种民治政府的理想方式,通过公民直接投票否决一切不符合民意的立法。据统计,从1977年到1980年,瑞士共有38次公民直接投票,其中10次为强制性复决(6次否决,4次赞成),12次为自由复决(6次否决,6次赞成),13次为公民倡议(全部否决),3次为附有条款的公民倡议(全部通过)。瑞士人民通过直接立法的形式否决了那些激进或保守的法案,使法律符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愿。

直接票决民主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直接参政的一种独特方式,公民投票的过程是公民了解国家法律和表达意见的过程,使政府推行的政策能够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支持。除了联邦范围内的公民直接民主制之外,各州有自己直接立法的相应规定,使瑞士的直接民主制自上而下地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由于直接民主制主要是采用公民投票的方式,其程序又较复杂,难免出现法案“拖而不决,投票成灾”的现象。这是直接舆论民主制的不足之处,它同票决规范不健全有直接的关系。

在西方国家,公民请愿被视作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舆论行为,也是公民不可侵犯的权利。请愿(petition)是言论自由的重要表现。在各国宪法中,这种权利作为传统的人权而被广泛确认。请愿是向政府或公共团体表达意见,请愿的内容、行为方式等都由各国的具体法律(如请愿法)加以规定,多表现为民众对生活疾苦和补偿财产损失而提出要求。请愿的对象不一定是政府,其中包括对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某个权势人物的控诉。由几十人或数百人构成请愿群体,递交请愿书,或高举标语牌游行、静坐,在请愿部门的门前显示力量。请愿包括温和与愤怒请愿两种,前者就控告的内容提交请愿书,同被控告者或受理部门谈判;后者则以愤慨的情绪集结在被控告或受理部门门前长时间不散,不断呼喊口号,提出强烈要求,直到解决问题才肯离去。

本章内容的要点:

1.舆论民主制度和舆论专制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

2.舆论民主制度的规范。

3.舆论专制制度的各种表现。

4.我国的议政制度。

5.西方的议政制度。

【注释】

[1][意]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页。

[2]转引自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3页。

[3][英]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6页。

[4]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08页。

[5]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9页。

[6]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22、198页。

[7]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22、198页。

[8] 转引自《美国史论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190页。

[9]参见《杰斐逊集》(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325页。

[10][英]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6页。

[11][英]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0~21页。

[12][英]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5页。

[13]参见J.Herbert Altschull,Agents of Power,New York: Longman,1984,pp.12~17、23.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95页。

[15]《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0页。

[16]《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54页。

[17](苏)达·里·戈林科夫:《反苏维埃地下组织的覆灭》,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98~116页。

[18]2008年5月1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迈出第一步,公众对“阳光政府”寄予厚望。

[19][美]卡尔·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20]Dietram A Scheufele; William P.Eveland Jr.,Perceptions of ‘Public Opinion’ and ‘Public’ Opinion Express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ublic Opinion Research; Spring 2001,Vol.13,p.25.

[21]Arnstein,Sherry R.,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Journal of American Institute of Planners,July 1969,Vol.35,pp.214~224.

[22][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37页。

[23][德]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32页。

[24]葛伟:《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民参与》,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25]蔡雯:《“公共新闻”发展中的理论与探索中的实践》,载《国际新闻界》2004第1期。

[26]见《质量时报》,2000年4月20日,《告状农民被割舌》一文。

[27]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2006年9月因一则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失去了自由,涉嫌诽谤被刑拘,继而被逮捕。关押29天后被“取保候审”。再过25天,该案被认定为错案,秦中飞无罪,并获得了国家赔偿,县委书记蓝庆华被免职。2006年8月15日秦中飞针对当地政风曾向熟人发出下列诗词短信:“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彭水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发现秦中飞所写《沁园春·彭水》短信,有代指领导的内容,报告县委领导,领导要求调查编写短信者有无“政治企图”,决定以涉嫌诽谤罪立案,县领导要求“五天办结”。检察院迅速下发了逮捕令,9月11日秦中飞被执行逮捕。

[28]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页。

[29]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211页。

[30]转引自郑超然、程曼丽、王泰玄著:《外国新闻传播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9、320页。

[31]李大钊(署名常):《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原载《每周评论》第24号(1919年6月1日)。

[3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页。

[33]转引自张宗栋:《新闻传播法规》,台湾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7页。

[34]《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587页。

[35]《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页。

[36]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11~414页。

[37]朱庭光主编:《法西斯体制研究》,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7页。

[38]转引自袁伟时:《铭记德国法西斯兴起的历史教训——答〈看世界〉特约记者》,《看世界》月刊2005年第6期。

[39]见《真理报》1964年2月7日。

[40][美]鲍里斯·列维茨基:《三十年代斯大林主义的恐怖》,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页。

[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76页。

[42]托洛茨基和布哈林都是斯大林的战友,在党内处于核心领导者的地位。二人由于不赞成斯大林的政治与经济思想而受到批判,托洛茨基被驱逐出境,1940年在墨西哥被苏联特工暗杀,布哈林于1938年被宣判为叛国罪处以死刑。1956年和1984年苏共中央两度对包括托洛茨基和布哈林在内的受迫害的人恢复了名誉。

[43]罗豪才、吴撷英:《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与政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51~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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