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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转化为人格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下面,我们从罪犯的人格世界本身分析教育过程中“知识转化为人格”的改造机理:第一,激发和培养罪犯的知识欲,开发和满足他们的认知需要,提升他们的需要层次,以此构建罪犯人格的“上层建筑”,开拓和丰富其精神世界,这是在教育过程中“知识转化为人格”的基本改造机理。激发罪犯的知识欲,这是人格改造的真正入口处。
知识转化为人格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二)知识转化为人格

苏格拉底说:“美德即知识”;(16)培根说:“知识就是力量”;康德说:“知识能力即:悟性、判断力及理性”;(17)马斯洛说:“我确信知识和行动经常是同义的”;(18)凯勒说:“知识就是爱,就是光明,就是眼界。”(19)诸如此类的名言或论断表明:人的美德,人的力量,人的悟性、判断力和理性,人的行动,人的内心世界的爱和光明,人的眼界等等,都是由知识转化而来的。苏格拉底、培根、康德等人都采用“即”或“是”这样的肯定判断,是为了表达这种转化的必然性。

因此我们认为知识与人格之间存在这种转化的必然性:知识能够改变人格,知识能够塑造人格,知识能够使人格发展。下面,我们从罪犯的人格世界本身分析教育过程中“知识转化为人格”的改造机理:

第一,激发和培养罪犯的知识欲,开发和满足他们的认知需要,提升他们的需要层次,以此构建罪犯人格的“上层建筑”,开拓和丰富其精神世界,这是在教育过程中“知识转化为人格”的基本改造机理。我们已经知道:探究本能是人类最重要的生存本能之一,它同社会本能一样是人类进步的原动力。探究本能表现为人的好奇心和知识欲,在意识中就发展为人的认知需要。激发罪犯的知识欲,是教育作用于罪犯人格的最基本机理所在。或者说,在教育过程中知识转化为人格的第一个成果就是罪犯知识欲的形成。罪犯固然也具有人类共有的探究本能,然而他们的知识欲却极为低下,被深深压抑在人格世界底层。罪犯的知识欲为什么得不到发展?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受教育太少。(20)人的各种欲望的强弱与欲望所指向的特定的刺激密切相关。与欲望相关的刺激越多,这种欲望就越能被激发。美食刺激食欲,金钱刺激金钱欲,知识刺激知识欲。要激发罪犯的知识欲,唯一的途径是把他们置于求知的实践中不断受到知识的刺激。知识传授是教育的基本方式。知识传授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使罪犯了解知识,更重要的在于使他们追求知识。激发罪犯的知识欲,这是人格改造的真正入口处。达·芬奇说过一句简明而又极其深刻的话:好人的天生的欲望是知识。这位文艺复兴时代的巨人以知识欲来区分“好人”和“坏人”固然失之粗疏,然而就人类总体而言,达·芬奇的见解无疑是正确的。所谓“好人”,是致力于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人,为了创造,他们就必须追求知识;所谓“坏人”,则是致力于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人,对于侵占而言,知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权势、阴谋和卑鄙贪欲之心,所以“多诈的人藐视学问”。(21)对于“坏人”而言,并非天生缺乏知识欲,而是知识欲被其他欲望深深压抑了。可以肯定的是,要使罪犯改恶从善做个“好人”,就必须激发他们的知识欲。如果罪犯的知识欲得到激发,那么,他们的认知需要就能得到发展和满足。在第六章里我们曾经阐明,激发和培养认知需要是罪犯需要层次提升的主体内容。我认为,判断人格改造是否成功的最重要尺度之一就是看罪犯是否形成和满足了认知需要。

在罪犯的认知需要的发展和满足的过程中,他们人格的“上层建筑”也得到了建设。我们已经知道,所谓人格的“上层建筑”,其实就是人的精神世界,它包括人的精神需要、兴趣、信念、信仰、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理想等。人的精神世界是否丰富和发展决定着人格的发展水平。而人的精神世界是以知识为构建基础和源泉的:知识越贫乏,人的精神世界必然越贫乏;知识越丰富,人的精神必然越丰富。因此,知识欲和认知需要的培养和满足对于罪犯精神世界的改造和发展来说,具有首要意义。因为知识欲和认知需要是知识学习的原动力。教育的基本改造机理就在于通过激发和培养知识学习的动力,使罪犯在学习和运用知识的过程中,改变和发展构成人格“上层建筑”的各个人格要素,从而开拓和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其一,当罪犯的认知需要得到发展和满足时,他们必然形成学习兴趣,由此提高了自己的兴趣品质;其二,认知需要和学习兴趣的形成,使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的改造在罪犯的内心世界获得了真正的基础。因为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的改造是以知识传授为基础的,是知识转化为观念的过程(参见第七章)。而知识转化为观念的中介环节是罪犯对知识的学习、理解、掌握和运用。缺乏这一中介环节,仅仅靠说教和灌输,是不能改造罪犯的世界观的。监狱的世界观改造之所以困难大,成效低,根本原因之一是罪犯的知识基础太薄弱、知识欲低下、认知需要得不到发展和满足。其三,认知需要和学习兴趣的形成也将使罪犯的思维方式得到改造。犯罪心理学家注意到,犯罪之发生与思维方式密切相关。例如,“精神病医生塞缪尔·约切尔森和医院心理学家斯坦顿·E·塞姆诺夫(1976、1977)对240名犯罪分子和违法青少年进行了14年之久的调查,其中有162名成年再犯。他们查明,犯罪不是由个人和社会冲突引起的,而是由‘犯罪思想方法’引起的。他们分析了52种不同的‘犯罪思想模式’:‘我不会’模式、被害人态度,不具有为别人设身处地着想的能力,缺乏信任和拒绝依赖性。他们建议,通过对犯罪分子和违法青少年进行教育,防止犯罪思想模式而选择非犯罪的思想方式,从而改变犯罪个性。”(22)罪犯思维方式具有直观性、单一性、偏执性、狭隘性、封闭性等特征,而这些不良特征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思维能力薄弱、知识结构的贫乏和知识水平的低下。通过认知需要的发展和满足,使知识进入罪犯的思维过程和思维方式之中,是打破其思维方式直观性、单一性、偏执性、狭隘性、封闭性的根本途径;其四,信念、信仰、理想等文化性动力要素也同兴趣,世界观一样,也是以知识构建为基础。缺乏知识基础的信念、信仰和理想必然是盲目的、空虚的。总之,人格的“上层建筑”作为人的精神世界,是由文化性动力要素构成的,而文化性动力要素是由文化造就的。人格的文明化过程,其实质是人的知识化过程。教育的改造机理就在于通过开发和满足罪犯的认知需要,借助知识的力量开发罪犯的精神世界,提升其人格。

第二,知识转化为理性,知识转化为自我意识,这也是教育的基本改造机理。自我意识系统是人格的基础,特别是理性,是人格基础之中的第一要素。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认为,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具有理性,能够分辨、思考、选择自己的行动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法国哲学家狄德罗把人性归结为理性,认为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求真理,讲道理。不讲道理,拒绝追求真理,就是自绝于人类,人们就应当把他视为野兽。理性是人生的引导者,它支配着人的行动,使人趋向正确,避免错误。(23)理性既体现于人对事物的合乎逻辑的推理、判断、分析和思考,同时体现于人对真理的追求。构建理性的根本途径在于引导罪犯进入学习和理解知识、掌握和运用知识的学习实践中去。因为,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科学文化知识都蕴藏着人类的理性精神。即使是最简单的代数求解和几何论证也都离不开逻辑的推理、判断、分析和思考;而在人类所创造的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则包含了在数千年历史中人类所发现的真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得不认为知识即理性,或者说,理性由知识转化而来。我们这里所说的理性主要是指人的自我理性认识,即“认识你自己”。人对自己的认识、分析和评价其实是很不容易的,“自我评价是自我意识的基础。既是评价,自然要求客观、准确、符合实际。乍一看来,自己对自己的了解评价,难道还有不正确的吗?其实不然,古云:‘人贵有自知之明。’人能自知而被视为可贵,可见自知之不易。”(24)人要科学地、客观地认识自己,就必须具有与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相关的知识。我国有心理学家认为:“我国当前的学校教育的内容,在智育方面,依然是传统的文、史、地、理、化的结构,也就是说,只涉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缺乏对人类自身心理活动的知识。这种状况是应当尽快改变的。在国外,如美国的小学里已设有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专门课程,值得我们借鉴。……为了使自我意识问题成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内容,有必要利用心理辅导课或其他场合(哪怕是班会课或周会课),以循序渐进的、各年龄层次可以接受的深度和方式向学生讲解有关自我意识的知识,并可进行必要的相关训练。”(25)我认为,这一看法对于监狱的罪犯教育来说更为重要。自我意识的缺陷(如非理性冲动、情感体验肤浅、意志薄弱)导致罪犯人格发展水平低下。因此,向罪犯传授有关自我意识的知识,使罪犯在学习和运用这类知识的过程中改造人格基础的缺陷、提高自我意识的能力——包括自我理性认识的能力、自我情感体验的能力和自我意志控制的能力,这应当成为监狱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当代心理学、语言学和教育学界共同感兴趣的元认知理论也完全能够运用于人格改造实践。元认知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才形成的心理学概念:“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发现,在所有认知过程的背后还存在着对认知过程本身的认知过程,这就是‘元认知’(metacognition)。由于它在智力活动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元认知一经提出,便受到了异乎寻常的重视。尽管研究视角不同,但对元认知的研究已成为当代智力研究的前沿课题。……由于元认知的实质就是人的自我意识、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亦即人的自我监控,因此,对元认知的研究必然聚焦到对自我控制的研究上。”(26)元认知理论的提出,使我们更深刻地看到了自我意识系统作为人格基础对于罪犯人格改造的重要性,因为元认知能力是人的自我监控能力和自我改造能力。心理学认为“元认知就是对认知过程的认知。人不仅能对外部世界的对象进行感觉、知觉、记忆、想象和思维,人还能对自己的这些认识过程本身进行认知,即对这些过程加以分析、监督和调整。通过对自身认识过程的认知,人就有可能发现原有认识活动的不足,可能选择和运用更好的认知策略,从而使认知活动更加完善,更加有效。不难看出,个体对自身认知过程的监控和改善,意味着人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可以改造他的主观世界。”(27)所以,发展罪犯的元认识能力是改造其自我意识的中心所在。而元认识是由元认知知识、元认知体验和元认知监控组成,其中元认知知识是基础。因此,向罪犯传授元认知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是人格改造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使罪犯学会观察和体验自我,控制和调节自我,最终达到改造自我。这是知识转化为理性、进而知识转化为自我意识的过程。

第三,以良知培育为起点提升罪犯的道德人格,使知识转化为良心,这是教育的又一重要改造机理。以道德人格塑造为目的的对罪犯的良心培育,是从良知唤醒到良心自律能力形成的完整过程,是对罪犯道德人格的改造过程。教育的改造机理就在于为良心构筑知识的基础,使罪犯形成良知。所谓良知,可以认为是个体关于伦理道德的认识和知识,主要是关于善与恶的认识和知识。良知之有无,对于一个人道德人格的高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自古以来不少学者认为良知即良心,这表明了良知的重要性。冯契先生说:“‘良心’、‘良知’这些词过去唯心论者用得多,但不能说用它们就是唯心主义的。我们唯物论者也讲道德的良心、艺术的良心、阶级的良知等,这就是用来指有高度觉悟的自我。王阳明把心的‘照明灵觉’叫做‘良知’,这个定义是对的。他认为,良知具有一切是非善恶的准则,‘良知之于节目时变,犹规矩尺度之于方圆长短也’。(《传习录·答顾东桥书》)‘良知’把握着‘规矩、尺度’(即道德规范、准则),把握着评价的标准。”(28)那么,良知如何才能把握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呢?前提条件是知识学习。在中国古代,从孔子荀子开始,历代许多思想家们都强调学以成性。荀子在《劝学》中说:“青,取之于兰而青于兰;冰,水为之而寒于水。木直中绳,以为轮,其曲中规,虽有槁暴不复挺者,使之然也。故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已,则知明而行无过矣。”这里强调的是人性通过学习知识得到改造,道德修养通过学习知识得到提高。在马克思看来,良心首先是由知识决定的。缺乏良知(即道德认识),道德主体必然昏暗愚钝,难辨善恶;而良知的存在,则意味着心的“昭明灵觉”。所以,对罪犯的道德教育,是以伦理学知识为本体的,它是伦理道德知识转化为罪犯道德人格的过程,或者说,是知识转化为良心的过程。自古以来,人类的精神导师都非常注重知识对人类道德的提升作用,苏格拉底说“美德即知识”;当代著名哲学家罗素认为知识教育和爱的感化是两种改善人类生活的重要途径。他认为,道德的目的在于协调社会生活,使个人进入“高尚生活”的境界,而“高尚的生活是受激励并用知识引导的生活”。“没有知识的爱与没有爱的知识,都不能产生高尚的生活。”(29)罗素所说的“高尚的生活”是指符合道德的生活。而引导人进入这种“高尚的生活”的是知识和爱。而这里所说的知识,是包含着爱的知识;这里所说的爱,是包含着知识的爱。在人格改造中,爱的教育与道德知识的教育是融为一体的,它们相辅相成,提升着罪犯的道德人格,引导他们进入“高尚的生活”。

第四,教育的改造机理最终体现于对罪犯性格的改善和塑造,并使他们的能力得到发展,这是知识转化为性格、知识转化为能力的过程。我们已经知道,任何个体的性格无论多么复杂,都是由相反的两极所构成的。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其中包含着善的一极和恶的一极。性格改造是人格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性格改造的基本目的是使罪犯改恶从善。所谓改恶从善,从个体性格的两极看就是使恶的一极受到压抑,使善的一极得到发展,从而使个体在对社会、对他人的态度上与人为善,在行为上不做坏事。教育的改造机理就在于通过知识传授,使罪犯在学习和运用知识的过程中逐渐改变自己性格中善恶两极所占的比重。关于性格中的善恶两极,“我们应当赞同文化人类学的一个观点:人是生物性和文化性的互补和互动。”(30)一般来说,人的性格中恶的一极是以人的生物性为源头的,而善的一极是以人的文化性为基础的。(31)因此,要改变罪犯性格中善恶两极的比重,就必须提高罪犯的文化性。提高人的文化性的根本途径在于教育,在于使受教育者学习和理解知识,掌握和运用知识。所谓文化,其实质是“知识对人的影响”。(32)对于性格改造,从宏观上看是善恶两极的比重变化,善的一极得到发展,恶的一极受到压抑;从微观上看,则是罪犯在克服不良的性格特征的同时形成了新的、良好的性格特征。培根在《论求知》中指出:知识能塑造人的性格,精神上的各种缺陷,都可以通过求知来改善。(33)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为什么知识能塑造人的性格,精神的各种缺陷都可以通过求知来改善呢?根本原因在于:不仅因为知识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而且因为知识既是人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成果,同时又是人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源泉。每一个学习和运用知识的人不仅能够掌握人类积累的经验,而且能够受到蕴藏在知识之中的人类精神(包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培育和塑造。比如,数学看来是非常抽象的,然而在数学中蕴藏着人类的精神。严密的逻辑推理,一丝不苟的求证,精密的演算,无穷的探索等等,都是人类精神的体现。因此,学数学能使人形成严谨、细心、一丝不苟等良好的性格特征;语文也并不仅仅在于使人掌握语言文字,提高阅读和写作能力,在语文中所包含的人类精神就更为丰富了,在历代的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诗人、科学家和其他杰出人物所写的作品中所蕴含的是追求真理的热情、坚持正义的勇气、热爱自然的情怀、高尚的审美情趣、开阔的视野和胸怀、爱国忧民的感情、深沉的思考等等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因此,学习语文的过程也是性格受到人类精神潜移默化的改造过程。学历史能使人明智、目光远大,学地理能使人视野开阔,学伦理学能使人有道德修养,懂得自律,学心理学能使人调节自我的情绪,等等。总之,知识能够塑造性格,或者说,知识能够转化为性格。

使罪犯的能力得到发展,从而在能力这一杠杆的作用下推动整个人格的发展,这是教育最重要的改造机理。知识和能力虽是两个概念,但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能力越强的人越能掌握和运用知识;知识越多的人,其能力发展也越快。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知识和能力是能够互相转化的。教育对罪犯的改造机理就在于使罪犯在学习和运用知识的过程中发展能力。知识的学习和运用为什么能够推动能力的发展呢?有教育研究者说:“有人认为:‘思维之心只能寓于知识之体’,倒也捉住了问题的本质,也许可以说,学生是在掌握知识的过程中发展能力的。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34)可见,能力的发展之所以必须依赖于知识的掌握,是因为人的思维必须在“知识之体”中进行,正如母体的健康决定着婴儿的健康一样,知识越丰富,思维越发展,知识越贫乏,思维越枯萎。而在一切能力之中,思维能力是核心,思维能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其他能力的发展水平。现代认知心理学把知识分成三类:(一)陈述性知识,即关于世界的事实性知识,主要回答“是什么”、“为什么”等问题,如历史知识、地理常识;(二)程序性知识,即个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使用的一系列操作步骤或算法,是“怎么做”的知识,如运算法则、语法法则等;(三)策略性知识,是个人调控自己的认识活动以提高认知操作水平的能力,是关于如何使用前两种知识去学习、记忆、解决问题的一般方法的知识,如怎样有效地学习,写作时如何拟订提纲等。(35)近来,有心理学家认为,智力=神经系统的生理功能+程序性知识(包括策略性知识)+陈述性知识。(36)从这一公式,我们看到了知识与能力的密切关系,知识的习得意味着能力的发展。美国认知心理学家安德森用“激活论”来阐释知识的习得过程:知识习得分成陈述性知识、知识编辑、程序化三个阶段。学习者将在陈述性知识习得阶段获得的知识编入命题网络,经过多次练习后,学习者以程序性知识进行操作,这就是知识编辑阶段;而程序性知识合并成大单元,并使其执行达到自动化,则是程序化阶段的任务。(37)安德森的知识习得激活论能够解释知识是如何转化为能力的。罪犯在学习、理解、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过程中,他们也经历了把知识编入大脑的命题网络、并经过多次练习进行编辑、最终在运用知识时达到自动化的过程。当对知识的运用达到自动化时,个体的能力也得到了发展。所以,人的能力是被知识“激活”的;在人格改造中,知识能够转化为能力。教育与社会实践的结合是发展罪犯能力的根本途径。

综上所述,教育的改造机理可以用一句简明的话表达,那就是“知识转化为人格”。罪犯在学习知识、理解知识、掌握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过程中,他们的人格也必然得到了改造。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强调:“我们普通中学教师首先应当关心的是,必须使知识永远进入每个学生的精神世界,转化为他们的情操和志向。”(38)这段话对于人格改造来说同样是真理,监狱的教育者首先应当关心的是,必须使知识永远进入罪犯的人格世界,转化为他们的精神需要、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兴趣、理想、自我意识、良心、性格和能力。”知识是全面发展的人格的实质性基础”,(39)监狱教育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为罪犯的人格发展提供这一实质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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