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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的愤怒与厌恶

时间:2022-02-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罗津等人认为,厌恶是讨厌与有攻击性的、令人不愉悦的、反感的刺激相结合。罗津等人对非食物项目诱发的厌恶解释为对真实的或者对灵魂有威胁的反应,它提醒人们的动物本性,帮助人们回避遭受死亡的恐惧。在行为动机方面,愤怒和厌恶的体验分别会产生趋与避的不同方向的动机。
青少年的愤怒与厌恶_青少年的道德情感:结构与发展

一、愤怒与厌恶的性质

愤怒是一种常见的负性情绪,其原发形式常与搏斗和攻击行为联系在一起,是人类生存与适应过程中的一种必要手段。在现实生活中,愤怒经常与感觉被他人不公正地对待联系在一起,也常出现在期望落空和遭遇挫折时,成为家庭暴力、人际冲突和交通事故的重要起因。对于愤怒这一情绪的界定,研究者的视角各有不同。有人从情绪强度的视角认为,愤怒是由强度不断变化的一系列的感觉构成的负性情绪状态。也有人从情绪体验与反应方式的角度出发,认为愤怒是一些特定类型的激怒之后,强烈的、不满的或悲痛的情绪反应,或是一种强度和持久性不断改变的负性情绪状态,伴随有更强的自我唤醒、强烈的防御或攻击等高能量消耗的行为。还有人从诱因角度认为,当一个人认为某事违背了他的权利和道德观念时就可能产生愤怒,同样,当一个人感到无助或受到威胁时,也可能产生愤怒。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将愤怒理解为一种多维的心理结构,认为愤怒由相互联系的几个方面所组成,不仅包括情绪体验,还包括愤怒的认知和表达方式(Russell,1995),或是包括唤醒领域、行为领域、认知领域的成分(Novaco,1994)。

施皮尔伯格(Spielberger,1988)提出了状态—特质愤怒理论,指出愤怒由愤怒状态、愤怒特质以及愤怒的表达与控制方式组成,得到广泛的认同。他认为,愤怒可以是一种与当前情境相关的短暂的、反应性的表达形式,即状态愤怒(state anger);也可以是一种会产生频繁、强烈情绪的性格倾向,即特质愤怒(trait anger)。具体地说,状态愤怒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境下愤怒的感受或体验,其强度从轻度的烦恼或恼怒到强烈的狂怒或暴怒之间程度不同;特质愤怒是作为更加稳定的人格特质的愤怒,指稳定的去情境的愤怒体验,代表着愤怒诱发阈限低,对于竞争、拒绝和不公平容易产生愤怒。另外,愤怒的表达与控制描述的是愤怒的表现方式,分为外向表达愤怒(anger ex‐pression‐out)与内向表达愤怒(anger expression‐in),控制向外愤怒(anger control‐out)与控制向内愤怒(anger control‐in)。外向表达愤怒是指向其他人或物表达愤怒,内向表达愤怒是指将愤怒压抑并指向自身;控制向外愤怒是避免对其他人或物表达愤怒,控制向内愤怒是通过恢复平静来抑制指向自身的愤怒情绪。

厌恶是由令人不愉悦、反感的事物诱发的情绪。达尔文在《人类和动物的表情》一书中将厌恶定义为任何通过嗅觉、触觉、视觉真实接触或是想象某种刺激诱发的恶心反感的情绪,是自然选择遗留下来用以帮助人们远离病原体的机制。罗津等人(Rozin&Fauon,1987)认为,厌恶是讨厌与有攻击性的、令人不愉悦的、反感的刺激相结合。这些刺激是污染物,只要轻微地接触本来可以接受的食物,就会使这些食物变得不可再接受。罗津等人(Rozin et al.,1999)对非食物项目诱发的厌恶解释为对真实的或者对灵魂有威胁的反应,它提醒人们的动物本性,帮助人们回避遭受死亡的恐惧。厌恶具有广泛的诱发物,不喜欢的口味、腐烂变质的食物、肮脏的东西、特定的动物(嶂螂、老鼠等)、人体排泄物(上述各诱发物引起的被称为核心厌恶),不符合文化规范的性行为、死亡、卫生、体表异常等,也包括与之相关的东西如尸体、棺材等(上述各诱发物引起的被称为动物提醒厌恶[9]),陌生人或者主观上不想接近的人(人际厌恶)、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道德厌恶)都可以诱发厌恶情绪。其中,人际厌恶和道德厌恶都使得厌恶的情绪体验更为复杂,除了厌恶外,还可能包括悲伤、恐惧、愤怒、轻蔑等成分。米勒(Miller,1997)在对厌恶进行历史研究后总结,厌恶是用来预防身体和心灵被污染。随着人类的进化和个体的成长,厌恶诱发物会不断增加。例如,人类社会初期人们对乱扔垃圾的行为并不会太在意,而随着文明的发展,人们开始对乱扔垃圾感到厌恶,目的是为保护我们的环境整洁。

尽管愤怒与厌恶都属于行为判断和人格倾向相关的社会负性情绪,很多时候意味着共同的道德谴责而密不可分,但两者也存在从诱发原因、道德内涵、行为动机到反应方式的显著区别。罗津等人(Rozin et al.,1999)提出了CAD三元(the CAD‐triad)假设,认为轻蔑同无礼、不守本分、破坏性等背德行为有关,愤怒同侵害人权和违背公正有关,厌恶同身体纯洁性的丧失有关。因此,轻蔑(contempt)、愤怒(angry)和厌恶(disgust),这样的CAD,可以对应于另一个CAD,即社群(community)、自主(autonomy)和神圣(divinity)。也就是说,轻蔑、愤怒和厌恶分别是由社会规范的违背、个人权利的侵害、纯洁或圣洁的玷污所引发的,因此,三种情感也就分别担当起道德秩序的各个层面的守护者,促使人们改变与犯过者的关系。

在情绪的诱因方面,愤怒情绪的出现往往是由于他人行动对个体产生了直接的威胁,并对个体自身产生了一定的伤害,侵犯到个体的权利等;而厌恶情绪通常是个体遇到那些对自己尚不构成威胁,但个体希望避免的因素所导致,例如对于某些违背社会伦理的行为,个体首先会产生厌恶,对于许多人来说,如果此种行为暂不威胁到个人的权利且不会对个体产生即刻的威胁与伤害,通常个体未必产生愤怒情绪。

在道德内涵方面,愤怒同侵害人权和违背公正有关,厌恶同身体纯洁性的丧失有关,即它们分别是由个人权利的被侵害、纯洁或圣洁的被玷污所引发的,因此,两种情绪分别担当着自主伦理与圣洁伦理的守护者,促使人们改变与犯过者的关系。

在行为动机方面,愤怒和厌恶的体验分别会产生趋与避的不同方向的动机。在体验到愤怒情绪后,个体会有较高的自我唤醒,产生强烈的惩罚侵犯行为或不公正行为实施者的愿望,以满足解决即刻的社会威胁的需要;而体验到厌恶情绪的个体自我唤醒较低,产生回避趋势,并不伴随着通过自身能量消耗而强烈惩罚被试的动机,只希望与某种威胁保持安全的距离。

在行为方式上,愤怒体验会促使个体采取强烈的攻击或防御,积极地行动,尽管这一过程常常伴随着自身能量较高的消耗;而当自身没有直接参与其中,但引发出个体的厌恶情绪时,消极的回避可能是减少威胁的消耗更少的手段,其行为方式是被动的、保守的,但厌恶最主要的功能是能比愤怒做出更广泛可行的合适反应,同时减少了受到伤害的风险。

然而,愤怒与厌恶情绪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它们的道德属性往往被人忽视。“愤怒也许是最未得到正确评价的道德情绪,甚至在很多研究中经常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情绪,许多对愤怒负面评价的论文标题使得愤怒看起来像一个必须通过文化和教育的力量压抑的、黑暗的原始欲望”[10]。亚里士多德把愤怒和荣誉(honor)联系在一起,把愤怒界定为“一种伴随着痛苦的冲动,对有关自己或朋友的公正缺失的一种显而易见的洗雪”。它不仅仅是一种对侮辱做出的保护自尊的反应,更主要是一种对不合理的侮辱的反应。谢勒尔(Scherer,1997)在一项大型的跨文化研究中发现,不公平或不道德比目标受挫或不满意更高等级地被评定为是愤怒的诱发因素。

同样,厌恶的道德功能也被人们长期忽视,人们仅仅认为,抵御疾病减少感染是厌恶的核心功能。甚至一些研究者认为道德厌恶只是一种隐喻而已,人们只是将这个词汇作为某种体验的语义标签。辛普森等人(Simpson et al.,2006)认为,真正的厌恶与“令人恶心”的恐惧体验有关,而道德厌恶则与愤怒体验有关。然而,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认同由生理厌恶延伸进化的道德厌恶可能具有更独特的道德功能。米勒(Miller,1997)把伪善、背叛、残忍及讨好献媚等都提名为诱发厌恶的主要的不道德行为,并强调它们是诱发了厌恶,而不是愤怒或憎恨。厌恶的接触原则和相似原则可能阐明了厌恶泛化的具体作用机制。接触原则意味着一旦接触(污染物),令人厌恶的一些本质属性就会从一个事物传递到另一个事物,这些事物之间会形成一个永久的联结。例如,一个杯子接触过粪便,即使告诉你已经完全消毒,你可能还是永远都觉得它恶心。相似原则是指凡是具有相似外表的东西就有相似的本质。例如,你会拒绝吃做成大便形状的巧克力。这两个定律表明,厌恶比愤怒可能更能让人摒弃、拒绝那些不道德的事物。

二、愤怒与厌恶的当前研究

当前,对与道德有关的愤怒、厌恶的心理学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加工机制与机能问题上。

情绪加工是在复杂的神经网络的基础上产生的。脑岛和基底节被认为是厌恶加工的主要脑区,前扣带回、杏仁核、丘脑、内侧前额叶也参与厌恶加工(黄好等,2010)。对已有研究的总结发现不同类型的厌恶、不同感觉通道的厌恶加工可能具有不同的神经基础。莫尔等人(Moll et al.,2005)比较了由呕吐、肮脏的环境等诱发的核心厌恶和由违背道德的行为引发的道德厌恶在大脑加工上的差异,结果发现两类厌恶情绪激活的大脑区域既有重叠也有差异,二者都激活了腹侧和外侧眶额叶皮层,左侧额下回和腹侧额中回,但核心厌恶比道德厌恶更大程度地激活了前扣带回、右侧额下回,而道德厌恶比核心厌恶更大程度地激活了左侧前部额上回、左侧外侧眶额回以及右侧颞下回。另外,对厌恶表情的加工机制研究发现(von dem Hagen et al.,2009),厌恶表情的不同构成部分激活了不同的脑区,这可能反映不同类型厌恶具有不同的神经基础;反映核心厌恶的表情没有激活脑岛,而反映人际厌恶和道德厌恶的表情却激活了脑岛。

鉴于核心厌恶和道德厌恶的脑区定位差异,一些研究对其加工机制进行了比较。张卓业(2010)采用情绪Stroop范式和点探测范式,比较生理厌恶和道德厌恶两者在注意机制上的加工特点。结果表明,个体对生理厌恶和道德厌恶都存在着注意偏向;被试对道德厌恶和生理厌恶相关刺激的颜色命名反应时间没有显著差异,说明道德厌恶与生理厌恶在注意水平上可能存在某种关联;在道德厌恶情绪启动下,个体存在去污心理倾向,并且这种倾向性已体现在选择性注意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道德厌恶起源于生理厌恶,道德厌恶与生理厌恶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符合厌恶泛化的进化假设。然而,黄好(2011)通过ERP和一系列实验研究表明,在两个任务中,核心厌恶诱发的P2和N2波幅都显著大于社会道德厌恶,核心厌恶在早期可以比社会道德厌恶获得更多的认知加工资源;核心厌恶随着刺激的重复表现出适应性,而社会道德厌恶未表现出显著的适应性现象。芦球(2012)的研究也证明,道德厌恶比生理厌恶包含更多的情绪成分,而在ERP研究中发现,在P200上,生理厌恶刺激的波幅显著大于道德厌恶,说明在认知加工早期,生理厌恶比道德厌恶占用更多的认知资源;在晚期正成分(LPC)上,生理厌恶刺激的波幅在大脑右前额额叶上大于道德厌恶刺激。

基于功能性磁共振(fMRI)得出的关于愤怒情绪的神经生理加工在空间上与大脑边缘系统的活动度与敏感度增加有关,但目前缺乏脑部血流动力学的更多证据。相对来说,事件相关电位(ERP)可以反映认知过程中大脑的神经电生理改变,可以毫秒级的高时间分辨率反映大脑加工过程。近几年来较为一致的研究结果认为,错误相关负电位(error‐related negativity,ERN)与焦虑或者负性冲动情绪有关;P300潜伏期延长,波幅显著降低或增高可能都意味着愤怒特质或状态个体存在信息搜索与情绪调节的障碍。关联性互变(contingent negative variation,CNV)与前额叶皮质背外侧的完整性有关,易冲动的男性波幅有下降,其在额叶尤为明显;另外,P50是反映大脑抑制功能的脑电生理学新指标,通过其变化可反映大脑正常感觉门控的功能状态。P50抑制不能(S2/S1>0.5,S2波幅增高),提示个体针对反复刺激的抑制减弱,感觉信息通路超载,机体反应不断增强,导致无法控制的攻击行为。然而,上述观点都缺乏来自对道德愤怒的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证据。

事实上,即便是对于特质愤怒与状态愤怒的一些加工特点,结论也是不甚明了。例如,高特质愤怒者是否对威胁性情绪刺激存在注意偏向,以往研究得到的结论并不完全一致。早先研究认为,状态愤怒与特质愤怒交互作用下,高特质愤怒个体存在对与愤怒相关刺激的注意偏向,而后来更多的研究则发现,无需情绪诱发,高特质愤怒个体对威胁性刺激和愤怒相关刺激(如愤怒面孔)也存在注意偏向(罗亚莉、张大均,2011)。许多研究者开始更关注愤怒情绪与个体身心健康的关系,他们几乎一边倒地认为,愤怒与许多身心症状、问题行为密切相关。尤其是对许多女性来说,从小被教育愤怒是一种不可接受的情绪,因而愤怒的表达会使她们自尊降低。高特质愤怒个体比低特质愤怒个体更具敌意,更容易体验到外界的压力,而消极、回避的应对方式又使得他们无法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从而影响其社交(陶琳瑾,2011)。当然,也有中肯的观点认为,愤怒实际上有破坏性愤怒和积极性愤怒等两种形式,前者包括伤害、情绪激动、报复,以及敌意性沉思和想象,后者包括采取指导性思想和行动矫正情境,认知的重建以及解决人际问题。因此,只有过高的愤怒和不恰当的愤怒表达才是不健康的,愤怒可以是一种激活自我保护行为的正当的情绪反应,并非总是消极。特定情境的愤怒也可以通过正确的应对策略和积极的应对方式获得好的效果。

愤怒情绪对个体与群体后续行为的影响可能比其他情绪更直接。维森和克罗潘泽诺(Weiss&Cropanzano,1996)提出情绪事件理论(Affective Event Theory,AET),分析了情绪对态度和行为的影响,并注重公正感受、情绪与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该理论认为,情绪是公正感与行为反应的中介,即对某一事件的公正感导致随后的情绪反应,而情绪反应会直接影响工作态度和行为。除了愤怒情绪带来个体可能的攻击性、报复性、惩戒性行为之外,需要注意的是,从群体心理视角来看,愤怒与集群行为关系密切。范左木仁等人(van Zomeren etal.,2008)的研究指出,当群体不平等或剥夺被感知为不公正时,群体情绪(如愤怒)就会成为集群行为的动机。张书维等人(2009)对汶川地震灾区的调查也表明,对于城镇灾民来说,正当性和可行性显著负向预测群体相对剥夺的认知和情感成分,相对剥夺的情感成分正向预测集群行为意向;相对剥夺的认知成分对集群行为意向的影响通过相对剥夺情感成分的完全中介作用实现。魏胜男(2013)的研究进一步指出,事件的公正感越低时,其参与集群行为的倾向性就越大,并且更倾向于通过特定的言语形式参与到集群行为中去;当个体公正感越低时,其愤怒就越强烈;当事件成功引发被试的愤怒之后,公正感对集群行为倾向的作用就减弱了,而是通过愤怒的完全中介作用对集群行为倾向产生影响。这一结论可以一定程度上解释网络集群事件的心理机制。

无论愤怒、厌恶情绪具有怎样的道德意义,由其带来的对后续道德心理的活动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评价倾向框架效应理论(Appraisal‐Tendency Framework,ATF)认为,任何一种情绪都是通过核心的评估定义的,并且,情绪影响相关的特定领域的判断。例如,恐惧是通过对低确定性和低控制性进行评估而产生的,并且发现它能放大对危险的感知,特别是对于不同程度的不确定和不可控的判断。随着相关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关于愤怒、厌恶等具体情绪对道德判断的影响的实证研究正逐步丰富。

罗津等人(Rozin et al.,1999)选取了日本和美国的被试,向他们呈现违背社会等级、违背自主权、违背圣洁等三个道德领域情境中的一个,并要求他们从厌恶、轻蔑和愤怒的例子中选出最合适的面部表情和词汇标志。结果显示,被试将轻蔑与社会等级违背,愤怒与自主权违背,厌恶与圣洁违背联系到一起。这个实验至少说明,愤怒、厌恶等情绪与对特定情境的道德判断是直接相关的。霍贝格等人(Horberg et al.,2009)在诱发大学生的愤怒和厌恶情绪后,分别在自主权和纯洁度领域要求被试以7点量表评定他们所察觉到的行为有多么不好(对不道德或错误的判断)。结果显示,在纯洁度违背条件下,厌恶组比愤怒组被试做出了更严格的道德判断,而在在自主权违背条件下的情况刚好相反,这一结果也验证了罗津等人的研究,国内赵东伟(2012)的研究结果也与之保持一致。

然而,哈奇森等人(Hutcherson et al.,2011)通过实验研究则认为,道德情绪与道德判断的关系并不只取决于情境所涉及的道德领域,还与情境的自我相关度有关。面对道德违背情境,在自我相关条件下,被试的愤怒情绪报告最高;随着情境的自我相关程度的变化(自我—朋友—他人),愤怒情绪被激发的程度递减,而道德厌恶的程度则递增。随后,一些研究者们进一步明确,愤怒、厌恶情绪在不同的道德情境中均对道德判断产生影响,只是愤怒情绪在道德判断情境中更多受自我相关程度的影响,随着自我相关程度的提高,愤怒情绪强度逐渐提高,而自我相关程度的改变对厌恶情绪的报告无显著影响。

愤怒与厌恶在东西方文化中的不同理解先前已有所表述。在东方文化中,愤怒与厌恶都很难被理解为真正意义的道德情感,因为愤怒经常意味着破坏,厌恶则被理解为消极的态度或者排斥。然而,对于西方人来说,对于不公正或不道德事件所引发的愤怒评定远高于普通的目标受阻,道德上的堕落和纯洁的玷污正是道德厌恶的对象。罗津等人(1999)的跨文化研究也发现,对于不同的道德违背情境,美国人和日本人愤怒、厌恶的程度也存在差异。尤其是厌恶的文化进化表明,道德厌恶包含更多的社会文化成分,更多地依赖于文化规范和解释评价路径,受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较大,从而具有明显的文化差异性。海特(2007)的研究也表明,保守文化中的被试在伤害和公平违反上厌恶得分低,在内群体、权力、精神纯洁违反上厌恶得分较高。

三、青少年愤怒、厌恶的特点与干预

相对来说,青少年愤怒情绪的发展比厌恶情绪受到更多的关注。刘惠军、朱丽雯(2010)通过事件回溯方法对452名中学生的愤怒发生与表达状况进行调查。[11]从愤怒诱发因素特点来看,可以说是内在与外在诱发因素并存、消极与积极诱发因素并存。主要涉及因素有自身夸大苛求的认知、他人的威胁与伤害、他人的违规、自我利益与价值受到威胁、被人误解、受到挫折与干扰、受人欺骗与利用、父母过分干涉、引人关注、关心他人、嫉妒与吃醋、同情等因素。在这些因素上,报告频次最高的前四种因素在总报告次数中所占比例达到63.1%。其中,夸大苛求的认知表现为“总是按照自己的想法而不让别人干扰,个人对道德标准或规则有高要求,并将此标准或规则强加于自己、他人和社会而求全责备”,是最为常见的青少年愤怒因素。应该说,这一特点与青少年时期再次蓬勃发展的自我意识,从他律到自律过渡的道德认知发展水平是高度吻合的。实际上,当前在互联网中以“道德暴力”为表现的青年群体愤怒情绪,依然是与这种源自青少年时期的自我中心、表现欲与英雄情结以及受挫后的发泄等愤怒情绪因素一脉相承的。从愤怒发生的地点、对象和频率来看,近一半的愤怒事件发生在学校,其次是在家庭中,而愤怒的对象大部分是学生和家人。超过六成的中学生近期内(一个月)经历过愤怒事件,愤怒高频发生(一周一次到一天一次)的学生也将近五分之一。从愤怒表达特点来看,运用怒目而视、皱眉、冷若冰霜等表情表达愤怒的频次最多,在言语表达方式上,使用频次最多的是叫嚷和大声反对,其次是说脏话,用污言秽语表达愤怒。从行为表达方式看,“敲、扔、摔、撞击或破坏东西”等行为的报告频次最高,其次是打架和袭击他人,也有近一成学生报告愤怒时会“自己伤害自己”。

在日常生活中,与道德违背有关的情境大都涉及人身伤害、声誉损害、财物损坏、规则破坏等。侯晓晖(2009)的研究发现,青少年在这些情境中,主要体验到的有愤怒、无奈、伤心等情绪,其中以愤怒程度为最高,但随着从小学高年级到大学,他们对各种道德情境的应激评估逐渐降低,愤怒程度也随年龄增长逐渐下降。值得注意的是,总体上青少年对声誉损害情境的愤怒程度最高,显著高于其他几种情境。然而,对于各种特定情境所涉及的各种情绪的相应变化,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对不同道德发展水平青少年的愤怒情绪特征的研究可以为青少年反社会行为矫治提供依据和参考。李娟(2008)以伤害为主题,嵌合内疚、同情、愤怒三种情绪和自己、朋友、普通同学、陌生人、与自己有矛盾的人等对象编制道德情境故事,对犯罪青少年的道德情绪进行考察,结果表明,犯罪青少年内疚、同情、愤怒三种道德情绪的强度均显著低于普通青少年;犯罪青少年比普通青少年做出了显著更少的外显补偿行为和更少的内部帮助行为,比普通青少年做出了显著更多的内部攻击行为和外显攻击行为;当受伤害者是自己时,犯罪青少年的愤怒水平明显高于受害者为其他对象。研究结果提示了愤怒控制干预对于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必要性。实际上不仅如此,愤怒控制能力的缺乏还显著影响且不利于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陈翠,2010)。

特殊背景下的愤怒及其表达是考察青少年愤怒情绪发展特点的另一途径。李晔等人(2012)考察了中学生网络攻击行为与愤怒情绪的关系,结果发现,青少年现实攻击行为与愤怒控制呈负相关,表明中学生能通过控制愤怒情绪来减少和避免现实生活中攻击行为的发生,然而,青少年网络反应性攻击与愤怒控制无显著相关,表明网络的匿名性和即时性,使他们较少需要控制愤怒情绪的表露。可见,如何干预青少年互联网活动中的愤怒情绪和非理性行为,是一个迫切需要加强探讨的现实问题。

另外,在许多研究中,都有涉及关于不同性别青少年愤怒情绪的差异讨论,但结论存在分歧,认为女生愤怒高于男生的观点解释为女生对愤怒诱因的敏感度更高,认为相反的则解释为男生的愤怒表达强化了愤怒体验。我们认为,除了测量手段的因素之外,还可以考虑从诱因的性质或内容来解释不同性别青少年愤怒情绪的特征。

在对厌恶的发展研究中,史蒂文森等人(Stevenson et al.,2010)的研究表明,儿童在生理厌恶、动物提醒厌恶和道德厌恶发展上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丹诺维奇和布卢姆(Danovitch&Bloom,2009)认为,道德厌恶情绪发展较晚,儿童到4~8岁才开始有道德情绪,从生理厌恶过渡到社会道德原面是通过泛化机制形成的,小学四年级儿童对道德厌恶刺激的反应依然少于生理厌恶。甚至儿童对腐烂气味感到反感的机制在3~7岁才形成,年龄低于3~5岁的儿童不会出现污染的感觉和心理上的反感(Rozin et al.,1993)。这些研究从个体发展的角度说明厌恶发展的路径,另外可能还喻示着道德厌恶机制的形成与认知发展水平有关,个体可能存在着厌恶发展的特殊阶段。

国内学界对厌恶情绪的研究目前聚焦在厌恶机能、加工过程与机制等基础问题上,而对象基本上以大学生为主,对青少年厌恶情绪尤其是道德厌恶的发展与特征的实证探讨还未曾开展。唯一可以明确的是,无论是采用实验性的实物诱发(杨丞,2014),还是采用语词诱发(张卓业,2010;黄好,2011;芦球,2012)、图片诱发(张晓静,2011;芦球,2012),或是回忆诱发,被试都能产生可测量的厌恶体验,这对未来进一步探讨青少年厌恶感的发展特征与机制提供了方法基础。

对青少年愤怒与厌恶的干预可能恰恰是两种不同的思路。对于厌恶,目前一般是利用厌恶情绪,达成对不良意识和行为的矫正效果;对于愤怒,则更多的是需要控制日常非理性愤怒,激发正确的道德义愤。

厌恶干预一般多采用惩罚性厌恶刺激来减少或消除不良意识和行为,常用做法有橡皮圈拉弹法、社会不赞成厌恶干预、内隐致敏法等。橡皮圈拉弹法,是由专业人员指导青少年预先在自己手腕上套上一根橡皮圈,或让其随身携带袖珍电刺激盒,当他产生不良念头和行为倾向时,自己用力拉弹手腕上的橡皮圈或予以电刺激,使其手腕有强烈的疼痛感,从而提醒停止意向和行为。社会不赞成厌恶干预,主要是运用图片、影视、舆论等手段,使青少年受到来自社会压力的强化,并在心理上造成威慑和畏惧心理,从而摆脱不良念头。内隐致敏法,也叫想象性厌恶干预,是指用想象不良行为过程和结果,使自己对不良行为感到厌恶,从而逐步减少不良意念和行为发生频率的一种干预方法。

对日常非理性愤怒的干预,核心是运用合理宣泄、理性认知、增强自控、共情宽恕等递进式技术。所谓合理宣泄,就是要在可控制、不造成二次伤害的范围内让愤怒主体通过言语和行为将愤怒表达出来。实际上,对愤怒不加控制的表达和对愤怒长时间的压抑,都对个体身心健康有害。专业人员应运用倾听技术,配合身体语言,以表达对愤怒主体诉求的理解,或通过呼喊、运动、异地发泄、假想物攻击等方式,让其宣泄身体能量,减低其盲目行为驱动的可能性。所谓理性认知,即重新评估愤怒原因,获取多面信息,降低敌意偏见,减少反思注意,进行利益查找。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咨询手段让愤怒主体学会自我沟通,搜索事件对自己有利的一面,帮助其拉长时空距离,消解当前事件在生命长河中的位置和价值,提供解决问题的多种反应策略等等。所谓增强自控,就是经常性地通过呼吸调整、身体放松、延缓即时反应、转移注意、冥想入静等方法强化情绪调节能力。所谓共情宽恕,就是站在对方角度考虑事情,设身处地地体验对方的感受和行为原因,思考事件给自己带来的积极影响,体验多种积极情绪,并树立新的生活目标,激发对未来生活的希望,最终通过宽恕愤怒对象而消解愤怒。近年来,宽恕干预模式正成为一种完整的愤怒情绪干预模式,在青少年愤怒情绪矫正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

当然,在控制非理性的愤怒泛滥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青少年正确的道德愤怒。只有同情没有愤怒,是一种单调的没有力量的情感,没有这种义愤,就不可能生成道德动机,更不可能持有道德勇气采取道德行动。让青少年任何时候保持心平气和是一种非人性化的教育,也是违背青少年心理发展规律的教育,更是一种没有道德的教育。年轻时没有义愤和表达义愤,年老时就更没有这种勇气。我们应该教育青少年在保证自己生命安全的基础上见义智为,但绝不是教育他们面对丑恶忍气吞声,毫不作为,否则,整个社会都将失去道德的勇气和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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