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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落实与体制创新

时间:2022-0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2014年颁布的《旅游法》中,旅游公共服务更被列入“总则”和“旅游规划与促进”职责中,从立法层面彰显了旅游公共服务的重要性。事实上,探讨旅游领域的公共服务问题,从总体上相当于从公共服务视角重新审视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应承担何种职责,发挥什么作用。这一问题关乎实践操作与职责落实。
责任落实与体制创新_旅游研究:理论与实践

旅游领域的公共服务现象先天存在,然而“旅游公共服务”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则仅出现于2006年中央提出服务型政府理念之后[39]。近几年,国家和地方旅游管理部门都对旅游公共服务投以更大关注,部分旅游局还成立了旅游公共服务处。在2014年颁布的《旅游法》中,旅游公共服务更被列入“总则”和“旅游规划与促进”职责中,从立法层面彰显了旅游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尽管如此,我们也必须承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管理部门对于旅游公共服务的认识并不充分,旅游公共服务在许多人心目中还是一个“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并不重要”的事情,许多人并不知道旅游公共服务是什么,有什么用,谁是责任主体,甚至还有人质疑,旅游这个“高度市场化的产业”领域,为什么需要公共服务?[1]这些问题若不予以澄明,旅游公共服务恐怕难以落实。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出一些辨析。

一、旅游公共服务的内涵及理论依据

在论述旅游公共服务问题之前,有一个前提性问题需要率先阐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旅游都是一个兼具产业和事业双重属性的综合领域,既有经济效益取向,也有社会(公益)效用取向。一国一地规模化旅游活动的开展,必须依托多种公共要素资源才可能实现。因此,简单将旅游业定性为纯粹的市场化产业而完全无视其事业属性,可以被理解为我国以往为了争取产业地位而采取的一种矫枉过正的做法,这一做法,对于当时而言有其合理性,但并非百分百合理。如此定位,既容易使旅游发展偏离其核心——满足内外旅游者的需求,也无法为旅游公共服务找到合法依据。事实上,探讨旅游领域的公共服务问题,从总体上相当于从公共服务视角重新审视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应承担何种职责,发挥什么作用。

学术界在解释旅游公共服务的理论依据时,大多数论者引用经济学“公共产品”(公共物品)理论进行分析[1-2],少数论者从行政学“公共服务”角度切入分析[3]。虽然这两个概念的理论起源相似,外延有交叉,“产品”和“服务”的差异也可忽视,然而,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仍非可以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首先,它们的学科背景与关注点不同。公共服务是政治学和行政学概念,重点在于界定政府的职能作用,所涉及的服务以公益性为要旨,内涵上强调政治意义上的公共性,即对公民需求的回应和责任;公共产品概念来自经济学,虽然也涉及政府作用,但重点在于阐述哪些公共属性的产品应该由政府提供,在内涵上凸现了其消费特征与效果的观察,亦即效率问题,以及产品自身的具体属性[4-5],而非这一产品大类的公共/公益属性。其次,适用层次不同。公共服务理论关注政府职能,强调政府对公民、国民所肩负的责任,即什么东西应由政府提供,是前提性、基础性问题;公共产品理论多关注工具层面问题,即公共产品的划分标准、供给主体、生产主体与供给模式,主要涉及操作层面问题。近十多年流行的新公共管理理论,虽然借鉴了企业管理和经济学领域的理论,意在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却被认为弱化了政府职能的公平、公益、公正性。同时,这些理论和模式也被认为不适宜直接推广到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备、第三方组织十分羸弱的中国[6-7]

因此,我们认为,在探讨公共服务“谁来提供”、“提供什么”——即服务提供主体、内容与范围等基本问题时,宜采用公共行政学的公共服务理论;而探讨“如何提供”——如何借助市场和社会力量增强公共服务的效率这种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可以采用公共产品、服务外包、特许经营、补贴等管理学和经济学理论概念。从概念界定看,我们认为,旅游公共服务,就是指政府及其公共部门运用公共权力和资源,为了满足旅游者的共同需求和旅游地公共利益,而向旅游者提供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服务。

二、旅游公共服务的外延构成与责任主体

旅游公共服务到底包括哪些内容?这一问题关乎实践操作与职责落实。欲清晰把握旅游公共服务的外延,首先需要了解“公共服务”的外延。理论界使用公共服务一词,明显存在两种外延观。广义观认为,公共服务是指政府所承担的一切职能[8-9];狭义观认为,公共服务只是政府四大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一种,是指使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向公民所提供的、使公民的某种直接需求得到满足的各项服务,不包括公共行政[10][4]。总体来看,持广义论者多于持狭义论者。人们一般使用广义概念论述宏观公共服务问题并建构理论,认为公共服务包含国防、道路、灯塔等各种各类公共服务与产品;但在阐述现实公共服务问题时,人们多使用狭义概念,用来指教育、医疗、环境、劳动保障等公共服务问题。因为广义公共服务概念更具有理论价值和逻辑自洽性,狭义公共服务概念更具有实践操作价值,[40]二者并不等同,也不必强求一致。

审视《旅游法》对“旅游公共服务”的两处规定,恰好分别体现了广义和狭义公共服务的外延。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的表述:“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采用广义视角,从总体上阐明国家在发展旅游事业中,政府的职能就是提供公共服务并逐步完善。在“旅游规划和促进”(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中的表述:“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将旅游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形象推广,以及后续章节的旅游经营规则、旅游安全四大范畴并列,体现的是狭义公共服务观,用于指那些使用公共资源与权力满足旅游者直接需求的服务。该章第二十六条还进一步明确了狭义旅游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即在游客聚集地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的信息服务;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便利的公共交通服务。可以看出,《旅游法》的这条规定,揭示了游客最直接需要的旅游公共服务,是目的地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和目的地便捷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这一界定,极其准确地把握住了旅游市场的主体需求——散客旅游者的需求,具有很强的理论概括性和现实契合性。从实践上看,这两方面的旅游公共服务,恰恰是国外普遍做得较好,而国内普遍做得较差。

那么,广义视角下的旅游公共服务到底包括哪些内容?本文认为由三大类型11种服务构成(见表1),其中既涵盖了旅游行政部门的所有职能,也包括了其他涉及旅游者需求的公共权力和资源部门的职能。旅游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亦各有所属。

表1 广义旅游公共服务的内容与责任主体

表1最右一栏列示了每一类旅游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可以看出,一般基础设施、公共性旅游资源、宏观旅游消费环境、旅游经营规则这4种服务,主要由中央政府或立法机构负责;其他7种服务,主要由各级旅游行政部门承担责任,其中部分责任与地方政府和公共资源部门有关,有些还需要它们直接承担责任(尤其是交通部门),但即使是其他部门承担责任,旅游部门也具有不可推卸的主诉、协调和推动责任。旅游领域的行业协会、志愿机构可以适当发挥辅助作用。

我们知道,旅游部门人士经常抱怨自身缺乏可掌控的资源,因而大多数工作只能靠协调其他公权力部门推动。这其实并非中国特色,而是一种国际性普遍现象,因为旅游业所赖以发展的最大资源,绝大多数是公共资源,它们在旅游业诞生之前就已存在,并有其自身的多种功能、使命,因而早有各自的归属和主管部门。在旅游活动成为全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时代,旅游行政部门可掌控的最大资源,其实是旅游者的需求。试想,如果没有大规模的旅游需求,如果既有的行政部门可以承担协调多种要素资源以满足旅游者需求的职能,旅游行政部门也就没有必要作为一个独立部门存在。因此,根据大多数旅游者的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协调、督促相关公共力量为旅游者和旅游行业提供相关服务,其实才是旅游局作为一个公共部门存在的合法依据。

三、旅游公共服务的责任落实

从表1对于旅游公共服务的内容和责任划分可以看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国家部委、立法机构、旅游行业部门承担的旅游公共服务责任最多,企业和公益机构仅承担辅助职责。让我们以政府职责为基本视角,从机构职级高低依次审视旅游公共服务责任的落实情况。

其一,中央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部委承担的职责。分别有:制定合理的休假制度,为满足民众旅游活动需求,促进旅游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为旅游者享用公共旅游吸引物(旅游资源)提供公平合理的条件,包括吸引物开放与资源保护,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吸引物(景区)的合理收费和分配制度的确立;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旅游者和居民共享)。从现实履职情况看,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一般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的进步最为显著,堪比西方发达国家;民众制度性闲暇时间方面有过两次较大调整,不过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民意来看,制度性休假时间还有较大增长空间;在旅游市场秩序治理和旅游者合理权益保障方面,《旅游法》堪称一次大飞跃,并且它以维护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权益为出发点,厘清了政府、企业、旅游者三方的权益和责任,明确了旅游业的公共属性与经济属性并存;在公共资源开放利用上,我国的步子迈得最大,绝大多数公共资源都已被开发利用为旅游吸引物,但公共资源型景区向游客收取高门票,成为上市公司的做法,在舆论界和学术界引发争议[11-12],认为公共资源全民所有、全民所享的公平原则体现不足,未来有改善调整的必要。

其二,目的地地方政府的旅游公共服务职责。旅游是一种需要落地的行为活动,人们的旅游活动大多在特定目的地范围展开。由于旅游者的行为涉及方方面面,交通、住宿、餐饮、景区观赏、街区休闲购物等,绝非旅游主管部门的权限所能掌控,尤其是不参团的散客,其行为活动完全是分散的、随机的。游客安全问题、目的地(通往景区的)交通便捷舒适问题、旅游信息的便利性可靠性问题、游客消费权益保障问题、景区门票价格问题,都与目的地政府直接相关,而非仅旅游主管部门之责。《旅游法》清晰地意识到这一点,因而将大多数公共服务职责直接落在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身上,而没有落在地方旅游主管部门身上。此外,目的地政府部门机构中,交通、工商、公安、城管、建设(园林)、文物乃至卫生等公共权力和资源主管部门也承担着较多的旅游公共服务职责,其中,交通部门与旅游者的关系最为密切,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满意度,也与上述部门尤其是交通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责履行情况密切相关。在旅游成为当今社会普遍趋势,甚至成为经济和社会的支柱产业或“名片”的地方而言,其政府有关公职部门仅仅将自身服务职能依照旧习惯定位在本地居民范畴,而忽略或歧视外来旅游者的需求,显然是一种不合时宜的狭隘而落后的做法。笔者现实调研发现,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外来旅游者反而可以享受比本地居民更多更大福利,如公共交通优惠(一日或多日优惠票)、购物消费优惠(购物退税)。这种政策,只站在单个部门的立场上显然无法制定出来,只有站在当地政府的立场上才可能制定出,因为只有站在地方整体利益的高度才能看到外来游客不仅可以为当地贡献门票和住宿收益,还可以带来其他诸多方面的综合收益。提供交通福利,实行购物退税,可以延长游客停留时间,增加游客购物量,是一种“舍小取大”的目的地总体促销策略。除此之外,还可以提升外来游客的旅游体验满意度,提高游客好评率和回头率;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传播当地文化,扩大地方对外影响力。

其三,旅游主管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责。主要集中于四大方面:(1)编制当地旅游发展规划,规范并推动地方旅游发展;(2)推广并维护目的地旅游形象;(3)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协调、敦促其他社会公共力量为旅游发展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这四个方面的工作中,旅游规划方面做的工作最多,投入的精力最大,但某些规划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不足;目的地推广方面,向尚未来到目的地的潜在旅游者的推广工作做得较多较好,而向现实旅游者(已经来到目的地)的推广工作做得相对较少较差[13],较少考虑目的地形象维护工作;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方面,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都出台了一些行业管理法规,有些针对性较强,立意较高,也有可操作性,但也有许多针对性欠缺,细化不足,或难以执行;在协调有关公共部门方面,旅游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活动开展方面做得较多较好,但在游客权益维护方面做得有所不足。可以看出,旅游部门的公共服务工作,将重心放在了容易凸显绩效的那些工作中,投入的精力大,经费多,效果也最显著;然而,在旅游者最直接需要的服务——目的地信息服务(面向现实访客)、目的地便捷游览设施、游客合法权益维护、目的地形象维护、旅游者素质培养、市场统计分析这六个方面,总体上做得不够好。这些工作,或比较烦琐;或难以协调推动;或绩效不明显;或属于公地悲剧问题,权责界限不清;有些则因在行政部门的工作序列中排位靠后,属于事业编制,经费无保障,人员编制无保障,工作效果显然受影响。这些都有待引起旅游主管部门重视和改进。有些需要借鉴国外旅游管理体制方式,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便于外包的工作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公营机构)来完成,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和目标对其进行约束,而没有必要将所有的公共服务完全集中于作为政府部门的旅游局一身。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旅游部门的上述三大职能分属行政及公营部门分别承担。其中,宏观的、协调性和联动性特征明显的事务,如基础设施和大型项目协调,由属于行政序列的政府旅游部门(一般为多部制)承担;而可以自主独立承担的职责,如旅游目的地推广、旅游权益保障,一般由政府全资或所控的非营利机构(近似我国事业单位)承担,我们一般所称的某国旅游局,大多属于后者[13]

四、我国旅游公共服务的体制创新

完全按照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旅游公共服务的模式,需要体制上进行根本性变革,可能在短时期内难以实现。从现实可操作性出发,可以先针对我国当下体制滞后导致的旅游公共服务效果低下的突出领域——信息服务、游客投诉受理、目的地便捷游览公共交通,实行一些体制创新。

创新一,改善目的地信息服务。国家旅游局《关于建设旅游者咨询中心的指导意见》(旅管理发〔1993〕096号),提出了建立旅游者咨询中心的意见,意味着将“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纳入了政府工作的总体范畴,这无疑是正确的决定,但将旅游者信息服务中心定性为从属于旅游局的“公共事业机构”,虽属参照一般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办法,中规中矩,但没有考虑到旅游的本质是“人们利用余暇前往陌生目的地(非惯常环境)进行的愉悦性体验活动”,信息的重要性对于身处陌生环境的旅游者而言绝非其他行业可比。因此,在中国现行体制中,将信息服务单独作为事业性工作对待,并与拥有大量经费的市场推广部门的职责分离开来,意味着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制度待遇更低,显然极大制约着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该项规定出台20多年内,我国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建立起像样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就是一个显著证明。

要想改变这一局面,最佳的制度创新,就是部分借鉴国外旅游市场推广模式,将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纳入目的地(城市)旅游市场推广业务,设立统一的市场推广(目的地形象)机构,人员合一,经费共享,共同服务于所有游客(潜在的和现实的)。国内旅游信息服务做得最好的城市杭州,就是采用了类似模式——有关杭州旅游市场推广和目的地形象的所有事务,统一由其“旅游形象推广中心”负责。

创新二,改善旅游者投诉受理。旅游活动是人的移动,外出旅游获得愉悦体验,是所有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追求,也是旅游企业和管理部门的工作宗旨。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普遍会比购买制造品时受到的伤害重。因此,当旅游者(尤其是散客)在目的地上当受骗或受侵害时,他投诉抱怨的主体,往往不是单个企业,而是目的地政府。因此,旅游权益保障应成为旅游部门主要职责之一,而非居于从属地位的二级机构,尤其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和警察等政府力量还较少介入游客权益保护的时候。目前,虽然大多数地方旅游局将处理旅行社服务质量投诉案件纳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但是在职能的具体行使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不把该权限直接赋予内部的某一职能处室来行使,而是成立了专门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旅游投诉案件,这一机构在部分地方仍处于“参公”或事业编制状态,重要性仍低于行政系列。此外,受理散客旅游者投诉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各地近几年出现的投诉问题大多数集中在散客投诉上[14]

游客权益维护体制创新的方向,同样需要将旅游者权益保护纳入政府基本职能范畴,使其成为必然组成部分,改变其现有的从属地位。虽然旅游者在目的地的权益涉及多方面,但只要他是以旅游者的身份在本地开展旅游活动,旅游部门理应代表目的地政府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至少应该“统筹”受理游客投诉。《旅游法》对此也提出了要求。因此,按照《旅游法》的要求,由当地政府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势在必然。

创新三,改善目的地游览公共交通。自助游览的散客已成为绝大多数旅游目的地的主体市场。散客追求活动的自主性、灵活性,愿意借助当地公共交通而非旅行社服务出游,这一点已经成为国外旅游业发达地区行业管理者的共识,但在我国还没有。调查研究表明,我国大多数目的地存在的“一日游”市场混乱问题,以及旅游者对当地旅游公共服务不满问题,与目的地缺乏便捷旅游公共交通有很大关系[15],说明我国当前目的地的短程旅游交通普遍难以满足游客需求。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在区域发展规划中,普遍没有充分考虑当地的旅游功能,更没有考虑外来散客对当地便捷游览公共交通的需求;另一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认为旅游服务需求应该由市场力量(旅行社)提供,没有意识到旅游者在当地的旅游交通服务需要纳入公共交通服务范畴,未将其作为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公共服务看待。因此,导致国内许多距离城市核心区较远的著名景区,如北京的八达岭长城和十三陵、昆明的石林、西安的著名景点,只有班次稀少、居民通勤性的公共交通线路,却没有便利通达的旅游客运专线来满足广大散客的需求,从而导致非法势力侵入,产生严重的散客“一日游”问题,极大影响着目的地形象和旅游者权益。

要改变这一局面,必须从体制上进行适度创新。建议将此类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和多个公共部门协作的事情,交由旅游局负责规划建设的部门统筹管理,由它们代表旅游行业和旅游者需求,向交通、公安等部门提出申请,陈述必要性,协商提出建设旅游客运专线的方案,保障当地将通往当地重要景点的旅游公共交通纳入目的地规划和交通建设的大公共服务范畴,保证散客在当地能便利出游。

五、结语与讨论

旅游是人的移动活动,非惯常环境、闲暇时间内的短暂性停留、愉悦性体验目的,是旅游活动的三大本质。大规模旅游活动的产生,带动了旅游业的繁荣,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使旅游日益成为国家和地方重点扶植的领域。正如许多西方学者指出的,旅游并非全部市场化、产业化的领域,充其量只是部分产业化[16],即使把它看成产业,它亦非单一产业,而是一个产业集群[17]。在市场经济国家,旅游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尚未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和获益企业,向旅游者提供着大量公共服务[13],政府为民众制定出一个多月的带薪休假期作为福利反馈给劳动者。相比之下,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在旅游公共服务方面做得还很不够。我国的旅游公共服务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或者结构失衡——在某些方面投入了过多的资源而形成浪费,在另一些方面又投入过少而造成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消费环境低劣。因此,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旅游业要想获得升级换代,主要不是依靠市场供给的增加,而是公共服务的增加。作为精神消费品,旅游对于现阶段的中国人显然具有比物质耐用消费品更大的魅力,具有更大的增长空间。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关注到这一点,为旅游者提供更加适宜、舒适的消费环境。我们应该明白,身心愉悦的目的地体验、轻松的空间移动(交通)、可靠的目的地信息,是旅游者和旅行者的共同核心需求。以旅游者为直接服务对象的旅游行政部门和交通部门,更应将旅游者和旅行者的核心需求作为自身的工作重点,做好最基本的公共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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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杜万松. 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关系与差异[J].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 (6):63-66.[6]王定云,王世雄. 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理论综述与实务分析[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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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张朝枝. 辨析世界遗产地门票涨价[J]. 价格理论与实践,2005, (4):22-25.

[13]徐菊凤,等. 旅游公共服务:理论与实践[M]. 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13:35-72.

[14]郑 晶.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地旅行社服务质量投诉分析与比较[R].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3年.

[15]徐菊凤,林峰,赵晓燕,等. 北京散客旅游市场需求的实证研究——以“长城—十三陵一日游”为重点[J].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8, (4):114-120.

[16]利 珀. 旅游管理[M]. 3版.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256-257.

[17]张广瑞. 旅游真是产业吗?[J]. 旅游学刊,1996, (1):68-70.

【注释】

[1]本文原载于2011年第10期《旅游学刊》。

[2]细心的人可以从任何一本比较严谨的旅游教科书中,比如,谢彦君的《基础旅游学》、利珀(Neil Leiper)的《旅游管理》中发现这一点,也可以从史料中找到证据。

[3]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2000和2001年,这一数字为54%左右;1990和1995年,这一数字为62%左右。见参考文献[20]。

[4]该机构之所以兼用Travel与Tourism两个单词,且Travel在前,绝非无意之举,作为全球商界领袖的旅游论坛机构,它由全球100家最著名的企业总裁、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组成,这些企业涉及住宿业、游船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与旅行相关的服务行业。

[5]比如商务印书馆1964年出版的凡勃伦(Thorstein Bande Veblen)《有闲阶级论》,将leisure译作“有闲”;中国旅游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史密斯(Stephen Smith)的《旅游决策与分析方法》,将leisure 译作“闲暇”,将recreation译作“娱乐”。

[6]比如用作名词的“休闲产业”、用作形容词的“很休闲”,用作动词的“休闲一下”,这些可以分别对应于leisure的“活动”、“状态”和“心态”含义,也间接含有“自由时间”的含义。

[7]西方学术界普遍认为,休闲研究和教育早于旅游出现,但在我国正好相反。见罗贝尔·朗卡尔的《旅游和旅行社会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页。

[8]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2006年召开的“现代休闲方式与旅游发展”国际研讨会上,4位外请嘉宾中有3位持此观点,其中包括戈比(Godbey)和Leisure Science的主编汉德森(Henderson)。见宁泽群、王兵主编的《现代休闲方式与旅游发展》,中国旅游出版社,2007年。

[9]国发〔2009〕41号文件有关《国民休闲纲要》的编写,到底是指关涉国民的全部休闲活动,还是仅仅关于旅游这种异地休闲活动,或者旅游中的休闲活动,其中并没有说清楚,引发了不同意见,容易导致混淆。

[10]本文原载于2014年第7期《旅游学刊》。作者:徐菊凤,任心慧(女,1974—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讲师)。

[11]目前,我国各种旅游规划文件和教科书普遍将中文的“旅游资源”对译为英文的“tourism resources”。

[12]目前,tourist attraction在中国多被译为“旅游吸引物”,其实更准确的译词应该是“游客吸引物”。

[13]见商务印书馆版《现代汉语词典》1996—2012年各版关于“资源”的词条解释例句。

[14]汉语规则认为,两个词性相同的实词放在一起构成的词组(并列结构)所表达的含义是两词含义的叠加,如工人农民;而修饰词+中心词所构成的偏正结构词语,去掉修饰词,词的含义基本不变。旅游资源显然应该属于偏正结构词语,即使去掉“旅游”二字,“资源”一词的固有属性不应发生改变。换言之,旅游资源仍然是资源,具有资源的本质属性特征。

[15]http://portal.unesco.org/en/ev.php-URL_ID=12128&URL_DO=DO_TOPIC&URL_SECTION=201.html

[16]http://www.biodiversity.ru/coastlearn/tourism-eng/con_resources.html

[17]维基百科上也搜索不到tourism resource或tourist resource的词条。

[18]在维基百科中,tourist attraction是没有多少争议的词条。

[19]这也与该词在汉语界使用时间短和普及不充分有关。“吸引物权”概念的提出,显示该词也具有汉语的复合派生功能。

[20]本文原发表于王兵、宁泽群主编:《现代休闲方式与旅游发展》,中国旅游出版社,2007年。

[21]指马惠娣组织翻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人类思想史中的休闲》《你生命中的休闲》《女性休闲——女性主义的视角》《21世纪的休闲与休闲服务》《走向自由——休闲社会学新论》。

[22]笔者见到的有李仲广、卢昌崇的《基础休闲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章海荣、方起东的《休闲学概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楼嘉军的《休闲新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年;翻译版(韩)孙海植的《休闲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比较而言,韩国版《休闲学》更适合作教材使用。

[23]本文写作过程中,从网上的最新消息得知,2006年开始浙江林学院下属的旅游与健康学院中设立了休闲与健康管理专业。

[24]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目的的统计分为四大类:休闲/娱乐/度假、商务(公务)、探亲访友/宗教/保健、其他(leisure/recreation/vacation, business, VRF /religious/healthy and other, not specified)。见Tourism Market Trends 2003—World Overview & Tourism Topics,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 2004, 第53页。本文这里所说的“事务性旅游”,包括旅游旅游统计中的后三类。

[25]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事务性旅行者也可能要到旅游吸引物所在地参观游览,尤其要有住酒店的消费,因而对旅游业意义很大;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出于扩大旅游产业统计规模的需要。类似观点见史蒂芬·佩吉等的《现代旅游管理导论》一书,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第8页。

[26]德国人王立基发现,汪德根等引用国家旅游局统计数字研究德国人赴华旅游中,西安居然不在最受欢迎的前20名之内,而且还有11%的德国人是坐汽车或徒步进入中国的,认为这显然不可思议,其原因在于统计时把居住于香港的德国人、商务旅行者和“真正的”旅游者未加区分。

[27]Leisure一词已经被普遍译成汉语中的“休闲”,笔者也认为基本合理,但“recreation”无论被译成“消遣”还是“娱乐”,或者“游憩”,都只能表达其原来含义的一部分,均难以完整表达该词的动态活动内容、身心调剂、精力恢复、再创造的综合含义。这源于东西方休闲观的不同,而且这些对应的汉语词语之间也有较大的差异,某些词语在当代所指代的内涵已经多少脱离了该词的本意。所以《基础休闲学》的作者造出“娱憩”一词试图对应,是否更合适,有待观察。但目前来看,我国显然有一种把leisure与recreation都列入“休闲”范畴的倾向。参见戈比(Godbey)的《你生命中的休闲》第16页和第15页的脚注。

[28]本资料由河南大学陈德广提供,原资料由一外国学者整理。

[29]本文原载于2010年第12期《旅游学刊》“中国旅游发展笔谈”专栏。

[30]本文原载于2012年第3期《旅游学刊》的“中国旅游发展笔谈”专栏。

[31]本文原载于2014年第1期《旅游学刊》。作者:徐菊凤,潘悦然(男,1991—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32]作者引用马斯格雷夫(R. A. Musgrave)的言说,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一定意味着要由政府生产,这句话就暗含了政府主责说;而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则强调在治理公共事务时有多个主责中心。

[33]笔者自2006年起三次赴杭州旅游集散中心调研,深入了解其体制及运行模式。该中心负责人明确表示,集散中心是非营利机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即使有盈利也用于回馈社会,开展优惠、免票活动等。

[34]此文为绍兴市旅游局局长杨大明2006年5月发表于该局网站的短文,详见参考文献[16]。

[35]例如,北京天安门广场等地大量人员在街头散发带有欺诈性的城市一日游小广告,显然既损害消费者利益,也损害北京的城市形象。

[36]虽然游客对于目的地便捷交通的需求也可以通过旅行社包车、出租车等方式解决,但由于旅行社服务的定制化和出租车服务的高费用,仍有大量散客愿意借助目的地公共交通完成自由、随性的自助游。成熟的旅游目的地管理者,一般都了解游客的这一需求偏好。

[37]我国人均年出游率从2004年以后超过100%(年人均1次)的官方统计数据(见正文表1),证明旅游已成为我国民众的共同需求。

[38]本文系2013年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约稿,首次公开发表。

[39]2002年中共“十六大”第一次把政府职能归结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项内容。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文件首次写入“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学习贯彻文件精神过程中,公共服务概念进入政府部门、媒体和学术话语体系,“旅游公共服务”一词亦随此诞生。

[40]笔者以为,若认为应该根据国务院对政府四大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界定而将公共服务限定为狭义定义,在学理上存在不足。因为政府在界定自身职能时,从微观和具体操作层面作出这种划分是可以的,可视为公共服务的技术性界定,但如果以此技术性界定来要求其作为理论概念的应有定义,会有“倒果为因”的反逻辑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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