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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环境恶化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恶化、气候变化事关人类生存环境和我国城市经济发展的命运与前途,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缓解气候变化,党和政府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决策。1983年,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正式把环境保护列为中国基本国策之一。1974年,我国建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提高公众意识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
应对环境恶化_新世纪城市生活的变迁

环境恶化、气候变化事关人类生存环境和我国城市经济发展的命运与前途,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缓解气候变化,党和政府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决策。

(一)应对环境恶化的政策与行动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党和政府把环境保护作为执政的一项重大责任。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周恩来总理在总结了资本主义工业化道路采取环境污染后再治理的教训后,以敏锐的眼光指出,环境污染是工业化的伴生物,中国的工业化道路一定要在建设的同时,抓紧解决污染问题,否则将贻害子孙后代。1973年,在周总理的主持下,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号召全国“合理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对环境保护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为后来的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明确指出了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任务和政策。1981年,国务院作出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强调要注意自然规律,否则就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1983年,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正式把环境保护列为中国基本国策之一。1985年,制定了《草原法》、2002年修正后增加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容。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发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号召,使我国在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实践上发生了质的变化,使我国在发展中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保护环境上升到一个新高度。2008年,我国实施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贸易、绿色税收等经济政策,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经由生产领域发展到社会生产的全过程。2010年,我国又通过了《水土保持法》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在政策和法律的基础上,为了保证政策和法律的实施,还健全了各级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和科研机构。1974年,我国建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2年,国家机构改革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将领导小组的办公室改为该部的环境保护局。1984年,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1988年,机构改革中,国家环境保护局改为直属国务院领导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以及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九五”时期,我国建成了390多个环境保护科研机构,省市环保研究所达150多个,环境监测站2000多个,环保科研人员20000多人。2008年,国务院对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出规定,强化了环保组织部门的职能配置,提高了环保组织部门的行政能力,从而保障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上,积极开展国际合作。1991年,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在我国召开,通过并发表了《北京宣言》。同年,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修订后的《维也纳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等环保公约。以上组织的构建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党和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这也为推进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应对气候变化——我国党和政府作出的积极反应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就立即组织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1994年3月经国务院讨论通过,议程从我国国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京都议定书》是实施《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的重要文件,我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的战略方针;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努力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的目标;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为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工作指明了方向。2009年8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并提出要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目标作为各级政府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依据。2009年9月,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开幕式上发表题为《携手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重要讲话,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紧迫而又长期的任务,事关人类生存环境和各国发展前途,需要各国进行不懈努力,并指出我们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承担与发展中国家地位相适应的责任,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继续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提高公众意识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要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决策者的气候变化意识,逐步建立一支具有较高全球气候变化意识的干部队伍;利用社会各界力量,宣传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建立公众和企业界参与的激励机制,发挥企业参与和公众监督的作用;完善气候变化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制度,拓宽公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增加有关气候变化决策的透明度,促进气候变化领域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积极发挥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促进广大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行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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