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研文件的归档时间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档发〔2004〕4号)第十一条规定,科研课题在其项目鉴定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其也可作为其他类型单位科研文件材料普遍可实行的归档时间。根据该规定,综合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特点,其归档时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按科研项目、课题结束时间归档
在一个科研项目、课题结束后规定的时间内(如三个月内)归档。其较适于周期不太长的科研项目、课题,既适应科研项目、课题的工作流程,也能与科研项目、课题的鉴定验收相协调。
2. 按工作阶段归档
周期较长的科研项目、课题,可按其完成阶段归档,当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即可将该阶段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整理归档。根据《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科研项目、课题一般可划分为科研课题的准备、研究试验、总结鉴定验收、成果奖励申报和推广应用等阶段。
3. 按子项目、子课题结束时间归档
有些大型的科研项目、课题,不但整体周期长,还往往由若干个子项目、子课题组成,而且各自相对独立,甚至进度上也不完全同步。因此,为保证工作正常进行和文件材料的完整、系统,当一个子项目、子课题完成后,即可先行归档。
4. 按年度归档
某些情况下,科研项目、课题也可按年度归档,例如,气象、水文等自然观察或观测活动的记录,其时间连续性强,可视实际情况按年度归档。
(二)科研文件的归档范围
各有关单位在《企业档案工作规范》附表A.6“科研开发类”、《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附录A“科研课题文件归档范围”,或《上海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沪档〔2000〕41号)附件《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等科研文件材料归档基本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科研工作实际,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三)科研文件的归档责任
实行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即科研项目、课题的牵头部门、主办部门或负责人,应明确专、兼职档案人员,履行科研档案工作职责:首先,要确保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质量;其次,开展科研文件材料的收集和积累工作;最后,应在科研项目、课题完成或某个阶段、部分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对科研文件材料开展系统的归档整理,形成科研档案案卷,经本单位档案部门或人员的审查或验收后,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四)其他要求
《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还明确了科研项目、课题协作单位的归档责任,即几个单位协作的科研课题,其文件的归档要保证课题主持单位保存该课题的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原件外,将复制件送交主持单位保存,并在协议中明确科研课题文件的归档和归属。
此外,科研项目、课题归档时还应履行一定的归档手续,例如,移交档案的同时,应提交科研课题文件归档说明书,并履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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