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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出境管理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这一规定,档案出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特点是:第一,凡是法定档案均不得擅自出境。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携运档案或复制件出境时,向海关主动出示批准文件,海关按照批件对出境档案及复制件的内容、数量进行查验。因此,对国家一级档案的出境设定法律禁则是必要的。
档案出境管理_档案法制与标准

(一)档案出境及其管理的含义

档案出境是指将档案或者其复制件携带、运输、邮寄出国境的行为。

根据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私自携运档案以及档案复制件出境;需要出境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查验确认后放行。按照这一规定,档案出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特点是:第一,凡是法定档案均不得擅自出境。第二,档案出境监管的范围不仅限于档案原件,还包括档案的复制件。第三,档案出境管理的手段是行政审批。第四,档案出境管理的主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双方构成。

(二)档案出境及管理程序

档案出境直接涉及海关管理,但由于属于档案事务,又涉及档案行政管理,档案出境由海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介入管理,其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起着前置管理的作用。

任何组织、单位、个人需要携运档案或者档案复制件出境的,必须首先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办理审批手续,并为申请者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则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携运档案或复制件出境时,向海关主动出示批准文件,海关按照批件对出境档案及复制件的内容、数量进行查验。经确认无误后予以放行。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者不出示批准文件而携运档案或其复制件出境的,海关一经发现,则依法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三)档案出境禁止和审批权限

我国对档案出境的严格监管不仅体现在严格的审批程序上,而且还表现为对档案出境内容和审批范围的限制上。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国家一级档案严禁出境。这意味着国家一级档案被完全排除在档案出境申报、审批的范围之外,任何组织、单位、个人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提出这部分档案出境的申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更无权予以审批。这是因为国家一级档案特别重要而珍贵,为避免出境可能会引发的对档案实体或信息的不安全因素,需要对这部分档案倍加保护和管理。因此,对国家一级档案的出境设定法律禁则是必要的。

国家一级档案以外的其他档案以及档案复制件若需要出境,按以下审批权限规定,由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审批职权:

1.国家二级档案的审批权属国家档案局,地方档案局无权审批。

2.国家三级档案及其复制件、档案馆馆藏中未定等级的档案及复制件,以及档案馆之外其他组织、单位、个人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其审批权属于省级档案局,省级以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审批。

以上所指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及国家三级档案是专指国家档案馆馆藏中经依法划定等级的永久保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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