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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内涵及其实现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民权利的平等体现在我国宪法中,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民权利的平等,一是指不可让渡的那部分基本权利。所以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如果不适当地追求结果平等会导致平均主义,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最后反而使平等难以实现。因此,立法对于公民平等的保护有着根本性和前提性的意义。从法律方面确保公民享有真实的平等权利,确保平等的实现。
平等的内涵及其实现_中国公民知识读本

十五、平等的内涵及其实现

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平等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不仅指物质上的“相等”或“平均”,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把对方当成和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的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世界范围内各国奴隶制度的消亡就证明了这一点。没有人是天生的奴隶,生来就低他人一等,没有人任由他人指使却生来没有自己的思想,这一思想已被普遍承认。

(一)平等的内涵

首先,权利平等。即国家承认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都享有广泛的、相同的权利。我国公民权利的平等体现在我国宪法中,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可让渡的,它必须由公民本人来行使(未成年公民的部分权利由监护人代为行使),例如人身权、学习权、获助权等。这些权利如果让渡,公民便失去了社会主体资格,变成为臣民。理论上所讲的基本权利,实际上就是指这些不可让渡的公民权利。公民权的另一部分即管理社会的权利,它是可以让渡的。而且为了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这部分权利必须选择能力强的少数公民来行使,不可能每个人都去当省长、市长,因而其权利委托便具有了客观必然性。公共权力的产生就是公民权利让渡的结果。

公民权利的平等,一是指不可让渡的那部分基本权利。公民部分权利的丧失由法律规定。虽然从能力上讲,法律上限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行为能力的公民行使公民权(例如年满18岁才可以成为选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这恰恰是保证了公民权的真正落实,而绝不意味着对公民权的剥夺。试想一下,如果让幼儿园的小朋友去投票选省长,只能是对公民权的嘲弄和亵渎,最终结果反而会损害公民的根本利益。二是公民权的平等还表现在投票过程中,每个人都有一样的投票机会,每张票的效力是相同的。起决定作用的是多数人的意志,而不承认个别人的特权。三是公民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随意侵犯。公民权利的拥有不因性别、身份、财产状况、民族、信仰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其次,机会平等。即社会应该为每个成员追求自身利益、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平等地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条件。其具体的涵义包括:第一,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即凡是具有同样潜能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前景。第二,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机会的实现过程必须排除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取消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所有的人应当同等地适用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第三,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不平等”。作为最激动人心的口号,“平等”的理想曾经吸引了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奋斗,但在经过几轮历史的循环之后,人们终于明白,平等最重要的方面其实是“机会的平等”。现实中,除了极少数需要政府救济的特殊群体,对多数社会成员而言,财富、身份、地位的不平等并不是多么可怕的事情。社会所能做的,其实只是给他一线光明,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让他从中看到通过个人努力改变不平等的希望,而机会不平等,则等于让他输在了起跑线上。起点不公平的竞争,最让人绝望,也最有碍社会公正的实现。对此,世界银行曾经指出:公平不等于收入的平等,不等于健康状况的平等,也不等于任何其他具体结果的平等,而是对一种机会均等状况的探求。在这种状况下,个人的努力、偏好和主动性,而不是家庭背景、种族或社会性别,成为导致人与人之间经济成就不同的主要原因。也正是这种人人机会的平等性,成了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能否经济繁荣、减少贫穷的动力与关键。

再次,结果平等。即主张全社会的劳动产品和价值物对所有人平等分配。这种观念在历史上体现着劳动者反对剥削和压迫,建立一个理想社会的强烈愿望。但这种主张在阶级社会中脱离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具有空想的性质。我国“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的“大锅饭”,是过度的平均主义,“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邓小平同志曾经明确指出,“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大锅饭”,造成有些人拼命干,却得不到相应的回报,有些人好吃懒做,还能得到很多。因此造成了生产积极性不高,造成经济落后。所以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如果不适当地追求结果平等会导致平均主义,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最后反而使平等难以实现。

最后,平等还意味着差异。如果人们存在差别,应该对之实行差别对待。即在平等的基础上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不同的对象。例如,男女平等,即应在首先承认性别差异和人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实现两性平等发展。女性作为人类的一半,与男性有着同等的生存价值和独立的人格尊严,在两性关系和家庭生活中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社会生活中在机遇、竞争和选择面前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和由此而导致的社会地位也是平等的。所以,平等必须承认差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平等的内在价值,如果一味为平等而追求平等却不承认差异性,那势必走向更大的不平等。

(二)平等的实现

首先,通过法律保证平等的实现。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实质是对权利的分配。因此,立法对于公民平等的保护有着根本性和前提性的意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从法律方面确保公民享有真实的平等权利,确保平等的实现。

其次,实现共同富裕、缩小不平等。平等是一个内涵丰富复杂的概念,不同的人从不同角度和立场对它进行阐释。由于个人的能力、机遇、年龄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不可避免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不平等,它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否则,没有这种不平等社会就可能会失去活力,重新回到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时代。对于自然社会原因造成的不平等,虽然我们肯定其存在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其消极作用我们更是不能放松警惕。对于这种不平等我们必须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否则就会引起社会的动荡。邓小平同志看到了我国当前不平等存在的各种因素,他不回避当前存在着各种不平等的事实,他从政策的层面积极应对,指出共同富裕的思想就是缩小不平等差距的一个积极举措。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要使十几亿人口同时实现富裕的目标是不现实的,只能通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缩小城乡差距、东西差距,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人平等。

再次,促成广泛的政治参与。广泛的政治参与是平等的有力保障。只有给予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机会,才能使公民在参与过程中更好的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诉求,以实现机会平等。比如作为我国基层民主之一的村民自治,村民通过投票选举,使得自己的利益诉求得到了表达,从而产生代表自己利益,能够促进村庄发展的村民委员会。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平等权利得到了彰显,排除了特权的困扰,使个人在平等的参与中更加自主。

最后,政府要发挥在保证平等中的作用。政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通过制定颁布法规制度,对保障公民平等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政府由于掌握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有调控的能力。比如政府在保证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权上发挥重要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人为的设立重点中学、重点班,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向这些地方倾斜,这是不平等的;部分人优先享受优质资源,大多数人则享受不到,造成教育的不公平;一些地方的学校借此滥收赞助费,给贫困家庭增加负担。政府通过制定义务教育法等,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调控地区教育资源的不均,排除各种因素导致的不平等。同时政府还制定法律法规,保证各民族的平等,男女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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