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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与民主法制建设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毛泽东同志发展了斯大林的这个思想,深刻地阐明了《宪法》的概念、性质和作用。1982年以后,每一次《宪法》的修改,我们都遵循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个思想,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经验。它集中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意志,代表全国各族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有权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毛泽东思想与民主法制建设_点滴集

毛泽东思想与民主法制建设

毛泽东思想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则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总结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与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脉相承的统一的科学体系。

一、毛泽东制宪思想

毛泽东同志的制宪思想集中体现在他195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之际,进一步学习毛泽东同志的制宪思想,对于我们提高《宪法》理论水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加快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毛泽东关于《宪法》的概念、性质和作用。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了《宪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学。斯大林第一个给《宪法》下了定义。即:《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毛泽东同志发展了斯大林的这个思想,深刻地阐明了《宪法》的概念、性质和作用。他在1940年写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明确提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既阐明了《宪法》与民主的关系,又给《宪法》下了定义。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毛泽东同志又进一步提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这里,毛泽东同志既深化了《宪法》概念,又阐明了《宪法》的性质和作用。

毛泽东同志认为,世界上任何一个团体都要有个章程,用来规定它的性质、任务、机构、活动原则以及它的成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以保证其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同理,一个国家更需要有一个章程来规定,这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制度、国家的组织机构与活动原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巩固和发展统治阶级的斗争成果,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任务。一个团体没有一个章程,就不成其为团体。一个国家没有一个章程,就不成其为国家。所以,从国家产生起,任何国家都有一个治国的章程。

(二)毛泽东关于制宪的目的。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前赴后继、不屈不挠、艰苦卓越的斗争,终于实现了民族解放。实行人民民主,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只有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人民才能彻底摆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国家才能统一,人民才有民主,国家才能逐步繁荣昌盛。只有用《宪法》的方式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固定下来,使人民有个明确的目标,才能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伟大社会主义国家的信心。因此,毛泽东同志说:“我们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毛泽东同志提出的这个制宪目的,不但为当时我国制定《宪法》规定了根本目标,而且也为我国以后制定《宪法》指明了方向,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对马克思主义制宪思想的重大发展。

(三)毛泽东关于制宪的基本原则。毛泽东同志在领导中国人民制定《宪法》的实践中,坚持和发展了总结历史经验的原则,他说:1954年《宪法》之所以制定的好,主要原因是:“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毛泽东同志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1949—1954年的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也总结了国外资产阶级的制宪经验。所以毛泽东同志认为1954年《宪法》“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既有“我们民族的特色,但也带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的一种”。毛泽东同志在制宪的实践中继承和发展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原则。他强调,只有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将《宪法》制定的符合国情,切实可行。1982年以后,每一次《宪法》的修改,我们都遵循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个思想,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经验。

(四)毛泽东关于制宪的方法。毛泽东同志说:1954年的《宪法》之所以得人心,“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草案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

实行领导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制宪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在制宪领域里的具体运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由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群众行使权利的国家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集中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意志,代表全国各族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有权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最集中最全面地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民主权利。因此,制定《宪法》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必须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制定。

毛泽东同志讲的领导机关也包括中国共产党的中央机关。因为我们党是执政党,是人民利益的最高代表者,在整个国家中处于中枢领导地位。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宪活动,必须由党领导全国人民来制定。没有党的领导,就难以保证《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就难以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1954年《宪法》草稿、1982年《宪法》草稿以及1982年之后的每次《宪法》修改意见都是由党中央提出的,而且历届中央政治局的绝大多数领导都参加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并进行专题讨论。在制定或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党和国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参与作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将《宪法》修改草案根据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后,才由全国人大讨论通过,颁布实施。通过这种方法制定或修改出的《宪法》更加完备,更加周密,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种充分发扬民主,倾听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的制宪方法在世界制宪史上是不多见的。

制定和修改《宪法》,采取“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既能充分发挥国家领导机关的作用,又能集中群众的智慧;既能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能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达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的统一。

二、毛泽东民主监督思想

1945年7月初,黄炎培等五位参政员访问延安,受到了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的热情欢迎,后来,黄炎培发表了著名的《延安归来》。其中有一段是这样写的:“有一回,毛泽东问我感想怎样?我答:我生60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孛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个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毛泽东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依靠民主,必将能够打破历史上屡屡出现的‘其兴也孛焉’,‘其亡也忽焉’,‘人亡政息’的周期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是《宪法》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而且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制中,属于最高层次的监督。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能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因此,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不仅有利于健全决策机制,有利于国家机关工作正常进行,有利于政治生活民主化和法制化,而且关系到国家兴衰成败的大事,关系到国家政权能否掌握在人民手中的重大问题。

三、贯彻实施《宪法》和民主监督的实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治制度,这是毛泽东制宪思想和民主法制思想在中国政权体系建设中的具体体现。

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履行职权提出了新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因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在认真学习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目标的统帅下,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己任,解放思想,勇于探索,与时俱进,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做好监督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第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制约和支持的关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实质是对“一府两院”权力的制约,由于社会主义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监督的效果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对“一府两院”的支持,但不能因此而把监督等同于支持。监督是制约机制,支持是帮助机制;监督的对象是违法,支持的对象是合法。二者概念不同,本质不同。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一关系,监督目标的共同性,利益的一致性,关系的法定性,一方才能主动行使监督,另一方才能自觉接受监督,达到强化监督职能的目的。二是监督大事和小事的关系。监督无疑是要抓大事,但大事是个变数,它既有时态的变化也有地域的概念。省上的小事,在县就可能成为非抓不可的大事。因此,在实践中,要把握好大事的三个因素,即看监督的事项是不是有关民主与法制的事情,是不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全局的事情,是不是群众反映强烈而又迫切要求解决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准确无误而又富有成效。三是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总的说,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应该是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但是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该事前监督的不去监督,就会使监督成为“马后炮”,该事后监督的,事前、事中监督就可能使被监督对象无所适从,甚至会干扰和影响“一府两院”工作的正常秩序。一般说来,工作监督宜于全过程监督,法律监督,特别是对司法机关办案的监督宜于事后监督。明确这个关系,对于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提高实效意义重大。四是抓大要案和个案监督的关系。要坚持介入不办案的原则,该介入的要介入适度,以不影响政府工作和“两院”独立审判为原则。在搞好大案、要案监督的同时,积极开展个案监督,切实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第二,要注意监督的主动性、针对性、连续性、实效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特点是集体行使,依法办案,科学求实。基于这一特点,要强化监督职能,必须重视监督的主动性、针对性、连续性、实效性。行使监督前要对拟定监督内容进行系统周密地调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掌握主动权;行使监督时,要明确监督的目的,选准监督的议题,做到有的放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行使监督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采取正确的监督形式和手段,注意反馈信息,进行跟踪监督,保持连续性;行使监督后,要检查监督效果,主要是看所作的决定决议和提出的意见、建议的贯彻落实和整改情况,这是监督的归宿。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监督的主体坐而论道,“议而不决”,防止监督的客体“决而不行,行而无果”,以期达到强化监督职能的目的。

第三,要突出重点,切实搞好监督工作。一是监督工作要依靠人民,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事情做起。围绕党委中心,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列为监督重点,这样的监督就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支持。开展这类监督,实际上是以事实做群众工作,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我们要继续围绕“三农”问题,确保农民增产增收;围绕城镇实施三条保障线,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组织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社会调查,适时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视察及审议工作,监督“一府两院”解决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监督工作要促进发展,从经济建设的大事入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是全党的中心任务,最大的政治,也是人大履职的第一要务。要把审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把细化财政预算,广辟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确保收支平衡,把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等,列为监督重点,适时听取政府报告,开展重大在建项目视察,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同时,还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主动参与经济建设,在参与中开展监督,在参与中促进发展。三是监督工作要维护法制,从坚持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开始。确保《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是地方人大的首要职责。《宪法》、法律实施得好,可以说民主政治建设、法制建设就落实得好。十六大报告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因此,要把“四五”普法计划的落实,把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把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列为监督重点,促进整个社会成员学法、守法,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推动市场竞争,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树立执法机关公正、公平的良好形象。四是监督工作要制衡权力,从干部评议,确保权力正确运行着眼。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十六大为我们制定了如此宏伟的发展蓝图,能不能实现关键在干部。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这就要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仅要依法任命干部,确保党委意图的实现,而且要对所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组织人大代表对被任命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面对面的评议,促其正确地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谋私,不越轨,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第四,要增强法律效力,强化监督手段。从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的方式看,运用比较多的是听取审议报告,视察工作等方式,这种方式有其局限性。因此,监督中运用强制手段至关重要,可以强化监督效能。所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在监督工作中,注意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要善于把监督权、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结合起来运用,不断拓宽和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的权威,保证监督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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