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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个体功能与社会功能之间的协调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教育法只有明确规定落实“三个增长”的责任人,使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真正得以对象化,才能保障依法落实“三个增长”,为满足政府发展教育的需要创造有利法律条件。
教育的个体功能与社会功能之间的协调_教育功能的社会学研究

一、教育的个体功能与社会功能之间的协调

教育的个体功能与社会功能之间的协调,主要表现为学生个体身心发展,全面正确地反映了社会期待,通俗地讲,就是表现为学校培养出符合社会要求的人。学生个体身心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在“元素”与“集合”的相互依存关系中展开,这意味着学生个体身心的发展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元素”意义,社会的发展对学生个体身心的发展具有“集合”意义,学生个体身心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相互依存的。尽管学生个体身心的发展具有社会性,社会的发展具有人性(因为任何社会都是人格化的社会,而社会的人格化使社会的发展具有人性),但是,学生个体身心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毕竟是两个有着不同内涵的发展,各自遵循着不同的发展规律。因此,在同样的教育背景下,学生个体身心的发展呈出多样性和差异性,内化在学生个体身心的发展中的社会期待也就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这种多样性和差异性,构成了产生学生个体身心的发展与社会期待的矛盾的根源。教育一旦不能把这种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发展引向社会期待的方向,教育的个体功能与社会功能之间的矛盾就会变得突出起来,这意味着教育的个体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失调。因此,要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就必须考察教育的个体功能与社会功能失调的表现及其背后的原因,努力促进教育的个体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协调。

教育的个体功能与社会功能失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1)以培养“和谐”发展的人为教育目的,重视教育在促进学生个性和理性发展中的作用,忽视教育在促进人的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从而把教育的个体功能凌驾于社会功能之上。古代雅典的自由教育就显现出这一端倪。(2)以培养为国献身的人为教育目的,重视教育在促进人的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忽视教育在促进人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中的作用,从而把教育的社会功能凌驾于个体功能之上。古代斯巴达的军事教育就是这一表现的历史源头。(3)在教学中注重对学生进行形式思维训练,忽视实用知识的传授,从而割裂了教育的个体功能形成与社会功能形成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应试教育和“题海战术”。(4)以“学生为中心”,忽视教师引导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或者,以“教师为中心”,忽视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从而割裂了教育的个体功能载体与社会功能载体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以“儿童”为中心的极端自由主义教育和纯粹灌输的教育方法。

导致个体功能与社会功能失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个体发展高于一切,要求将个人的发展完全摆脱历史、社会的干扰,结果导致教育的个体功能严重脱离社会和历史的发展。(2)社会发展高于一切,要求将国家利益(一般也就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且完全不把生命放在眼里。(3)认识的局限性。因为没有正确认识教育的个体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导致自觉或不自觉地割裂了二者的有机联系。

根据以上分析以及建构理论,笔者认为,通过有效建构教育文本和教育行动的优化来实现社会期待向学生个体身心发展的有效转化,是促进教育的个体功能与社会功能之间协调的基本途径,而教学过程中反映社会期待的师生互动是提高这种转化效果的关键。

实现社会期待向学生个体身心发展的有效转化,要求教育文本既要符合社会期待,又要符合教育行动规律,还要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本书前面已经就社会期待向教育文本的有效转化问题作了分析,这里重点分析如何遵循教育行动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来制定教育文本的问题,如何开展符合社会期待的师生互动的问题。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教育行动有自身的规律。帕森斯把行为取向归结为五个模式变量:普遍性与特殊性、扩散性与专一性、情感性与中立性、先赋性与自获性、私利性与公益性。这五个模式变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取向形成和变化的内在逻辑,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行为主体的需要与行为客体的有限满足之间的矛盾。教育文本是教育行动的客体,是对政府发展教育的需要、学校办学的需要和学生求学的需要的有限满足,因此,从教育行动主体的需要出发来制定教育文本,为满足政府发展教育的需要、学校办学的需要和学生求学的需要创造有利条件,是正确处理教育行动主体的需要与行动客体的有限满足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

例如,中国为了满足政府发展教育的需要,教育法规定教育经费支出的“三个增长”,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2]。但是,这“三个增长”的法律规定一直得不到有效落实。问题在于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并没有真正实现对象化。表面上落实“三个增长”的行为主体对象化为各级人民政府,但政府中谁是落实“三个增长”的责任人并不明确。因此,教育法只有明确规定落实“三个增长”的责任人,使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真正得以对象化,才能保障依法落实“三个增长”,为满足政府发展教育的需要创造有利法律条件。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学生身心发展也有自身的规律。从哲学和社会学意义上说,学生身心发展的过程是从“自然人”发展成为“公民”的过程,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平等、人权、民主、法制、自由等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学生身心发展是学生的平等、人权、民主、法制、自由等公民意识和责任不断增强的过程。教育文本、教育行动和师生互动都要有利于学生增强公民意识和责任。

平等关系到每个人生活的机会。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就不能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威胁到社会的凝聚力,造成犯罪率居高不下。反思一下我们教师的行为:我们公平地对待了每一个学生吗?我们给学生公平回答问题的机会了吗?我们给每个学生公平展示个人才能的机会了吗?我们给差生的关爱足够了吗?在对待好学生、差学生的态度上我们做到了一视同仁吗?我们在排座位上是否做到了公正?我们在教育策略上是否做到了公平呢?我们在选择班干部、评选先进和有特长学生方面是否对差生给予了足够的关注?体现了公正与公平吗?而这一切看似并不重要的细节上的不平等,却会在学生心目中打下深深的烙印,因为教育细节上的不平等,导致他们将对社会本身产生这样的认识:这个社会本身就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个人将以不平等的心态和手段来面对社会,反抗社会,做出一些不人道、不符合人性的事情(云南大学的马加爵狂杀四名同学就是例子)。因此,平等是教育中最基本、核心的因素,教育不仅要个体识文断字、知书达理,具有生存的技能,还应为未来理想的社会——一个尊重人、讲人道、讲人性的社会——奠基。

人权指的是一个人在社会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发展权利等。西方社会注重个人的政治权利,中国则更注重普通大众的发展权和生存权,这种关注点的不同,主要来源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文化背景不一样。当国家发展到一定水平,人民对个人政治权利的关心也会与日俱增。学校教育要向学生灌输一个“人”应该享有的“人权”,其人权、人格、尊严是不容侵犯的。教师的一切教育行为都要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切不可羞辱学生、肆意践踏学生的权利。

民主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是没有民主可言的,一切都是皇帝说了算,皇帝的话就是法律。几千年流传下来的规矩,造成了民众思想的奴化(称领导为父母官源于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立六十年了,但历史流传下来的东西要想一下彻底改变,是不可能的。这需要一个过程,这需要多代人不断的努力。而教师作为文化的传播者,必须使学生懂得民主的意识,在学生教育活动中,在学生自我管理中,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学生意愿。只有他们“民主”意识的觉醒,中国的未来才真正有希望,中国才能摆脱几千年传统专制文化的桎梏,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长治久安,从而真正走向成熟和富强。

法制是一个国家维护正义、公正、秩序的必要手段。经过多年努力,我们国家已经拥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民众的法制意识也有了明显进步与提高。但我们还要看到:(1)法律的威严性还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挑战法律的事情,也时有发生。(2)各种民主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权力的制衡和制约力量还不够强大。(3)民众的主人翁意识还没有整体觉醒。(4)“一把手”的权威还不能被挑战、被质疑,“真理”还往往掌握在他们手中。官员们还没能放下架子,真正做人民的“公仆”,他们俨然把自己当成民众的衣食父母,无论走到哪里,无论在何种场合,他们都被捧为“神明”,享受着众星捧月的尊贵,而恰恰是这些权贵不受法律的约束,往往干出一些惊天动地的违法事情(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北京市原市长陈希同就是典型例子)。必须通过教育,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自由是人性的本能。每一个人生存于地球之上,生存于人类社会之中,都有追求自由的强烈愿望。作为生命的个体,他们希望有自己的个性,他们希望有自己的特长,他们希望有自己的思想,他们希望有自己的追求,他们希望“与众不同”,天性所使。也正是这种追求自由的天性,才使得世界是如此的绚丽多姿,才使得社会是如此的丰富多彩。作为教师,应注意给学生自由的时间和空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充分发展他们的想象力与创造力,充分尊重他们的想象力与创造力,充分保护好他们的想象力与创造力。

未来二十年,是中国重要的战略机遇发展期,建立一个民主、法制、自由的社会,是中华民族每个人的梦想,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国家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逐步走向政治文明的崇高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期待学校造就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和责任,教育文本、教育行动和师生互动只有适应这一社会期待,只有为满足学生不断增强公民意识和责任的需要,才能促进教育的个体功能与社会功能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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