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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的一些限制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的一些限制_家庭社会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的一些限制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4)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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