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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平的内涵界定

时间:2022-0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4年2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12898号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机构重视与少数族群和低收入者相关的环境公平问题,把维护环境公平作为他们工作的一个部分。由此,环境公平的概念和观念得以广泛传播,引起社会、政府及众多学者的重视。环境公平问题因此成为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领域。环境公平概念在美国产生后,很快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
环境公平的内涵界定_环境哲学哲学视

第一节 环境公平的内涵界定

一、环境公平的提出

1982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华伦县(Warren County,North Carolina)爆发了一次以美国黑人为主的大规模的抗议活动,反对在当地的黑人和少数民族社区兴建污染严重的化学品工厂和有毒的垃圾掩埋设施。这次抗议活动最终成为全国范围的抗议浪潮,许多普通民众和社会知名人士都参与进来。1988年,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环境正义》一书,从环境法的角度阐释了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了环境领域的公平、效率和安全等问题。[1]通过这次活动,公众意识到某些社区可能会成为蓄意倾倒废物的场所,受到更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回应公众对环境公平问题的关注,美国政府的政策作出了相应调整,1990年美国国家环保局设立了“环境公平工作组”[2],促使环境公平概念为公众所接受。1994年2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12898号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机构重视与少数族群和低收入者相关的环境公平问题,把维护环境公平作为他们工作的一个部分。由此,环境公平的概念和观念得以广泛传播,引起社会、政府及众多学者的重视。[3]研究人员从人口学、公共管理学、法学、地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出发,对环境公平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环境公平问题因此成为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领域。环境公平概念在美国产生后,很快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

二、环境公平的内涵界定

1.环境

关于环境,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4]

由《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的定义可以看出,环境本身并不具备公平问题,只有当环境成为人类活动的载体和对象,自然资源进入社会生产的运作之中,为人类所必需而具有某种价值时,才谈得上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才真正具有正义与公平的价值内涵。

2.公平

《辞海》中对公平的解释是: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通俗地讲,公平就是指处理事情、解决问题合情合理、不偏不倚。英语中的公平(fair, fairness)的含义是指“公正而正直,不偏私、无偏见”[5]。无论在汉语还是在英语中,公平与公正、正义(just,justice)都是近义词。

在当代,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解读公平:

第一,从伦理的意义上讲,公平是指一种普遍存在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合理地享有社会的基本价值,如自由、机会、财富、自尊、荣誉等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它是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而自发形成的。因此,公平的原则和标准因时代和社会制度而异,它是靠人们的自觉行动来维护的。[6]

第二,从政治上讲,公平主要是指“一切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7]即国家应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有平等机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努力使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竞争的人在起点上平等。

第三,从经济上讲,公平主要是指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制度平等、规则平等、收入分配平等等。

3.环境公平

美国国家环保局将环境公平界定为:“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等方面,全体人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原始国籍和教育程度,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公平对待是指,无论何人均不得由于政策或经济困难等原因,被迫承受不合理的负担,这些负担包括工业、市政、商业等活动以及联邦、州、地方和部族项目及政策的实施所导致的人身健康损害、污染危害和其他环境后果。”[8]

由此可见,环境公平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方面,所有主体一律平等,即享有同等的使用权利,负有同等的保护义务。即在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时,负有责任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并尽力改善环境;除有法律约定之外,任何主体不能被人强加给环境费用和环境负担;任何主体的环境权利都有可靠保障,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对任何主体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予以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罚。对环境公平可以进行这样的划分:(1)从时间角度,分为代内环境公平(intragenerational environmental equity)和代际环境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nvironmental equity);(2)从空间角度,分为国内环境公平(national environmental equity)和国际环境公平(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equity);(3)从内容角度,分为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和义务上的公平,简称为环境权利公平(environmental right equity),以及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被侵害时救济权上的公平,简称为环境矫正公平(environmental correction equity)。

这里的“所有主体”,包括当今世代的所有人和未来世代的所有人。在国际范围内,包括世界各国和各民族的人民;在一国范围内,包括国内各种族、各民族和各阶层的人民;在一个具体环境中,是影响环境的一方和受其影响的各方;在时间范围内,除当今世代,还应包含未来世代,这已为有些国际环境法文件和某些国家的司法判例所确认。

对“所有主体”的规定,是由环境资源具有的普遍联系和整体性以及时间上的不可逆性等特点决定的。环境资源不会因人的意志分割成彼此绝对独立的部分,相反,其通过各种环境介质连成一个有机整体,使得某一主体的行为必然影响到其他主体的权益。环境资源也不会因当代人的意志而在恶化枯竭以后再恢复原状,所以当代人过度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必定严重损害未来世代的利益,甚至从根本上剥夺了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这里的环境权利,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从享有的主体来分,包括公民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具体表现为舒适权、宁静权、采光权、通风权、洁净权、观光权、参与环境管理权、请求保护权、受害索赔权等。单位环境权则是单位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享用适宜环境”包括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依法享受适宜的环境条件。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拥有按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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