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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本分摊方案的分析

时间:2022-0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时x是影响成本分摊的重要因素,它包括流域目前的水质和水量状况、上游地区和下游地区各自的水污染规制强度等。因此,实现有效的越界污染规制、提高跨边界水设施运行效率的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越界污染规制制度,改变水用户的激励结构。
对成本分摊方案的分析_越界水污染规制

5.3.2 对成本分摊方案的分析

我们继续以美墨边界水设施的开发来探讨流域越界污染所涉及的成本分摊问题。IBWC下属的美国和墨西哥相关机构就流域越界污染控制达成了几项协议,对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规模和位置进行安排,并在两国之间分配成本。一旦两国批准,就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我们可以将此作为一项合作博弈,纳什解最大化两国合作所带来的收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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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B为项目收益;C为成本;α和β为上游所分担的成本和收益比例。

由于水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方案是明确的,项目所带来的总收益、所需要的总成本以及上下游双方分别能够获得的收益都是可以确定的,只有成本是需要谈判的。如果采用里根政府时期所建议的平等分摊原则,那么α=0.5,如果该项目的收益主要由下游地区获得(在美墨提华纳污水处理案例中美国为下游地区),β值偏小,平等分摊成本的方案意味着上游地区将面对一个不合理的成本收益比,这不大可能实现双方的合作。因此,成本分摊的原则之一是:各方所承担的成本应与其从合作的水设施项目中所获得的收益相配比。

由于上下游地区就成本分摊额度的谈判受到各地区对流域实际控制能力的影响,我们可以引入谈判参数,将上式改为如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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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u1和u2代表合作双方谈判成功状态下的支付水平;x为谈判能力参数;λ为谈判权重,取决于各方的时间偏好。这时x是影响成本分摊的重要因素,它包括流域目前的水质和水量状况、上游地区和下游地区各自的水污染规制强度等。例如,如果流域的水质极差,水量比较紧缺,或者环境规制标准低于项目所要求的水平,由于上游更能影响流域水资源的属性,需要获得相应的激励进行水项目的合作,其谈判能力相应提高,所分摊的成本额度较少。国家(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上下游地区边界的水质标准进行改变,将影响到谈判各方对其维持现状所获收益的估计,因此省界断面的水质标准和区域水权的稳定将是实现合作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只存在边界水质监测而无明确的边界水质标准的情况下,上游可以凭借其优先取水的优势攫取高质量的水资源价值,造成下游来水的严重污染,下游地区的谈判能力将受到削弱。因此,成本分摊的原则之二是:国家应明晰界定区域水权,避免谈判各方的投机行为,平衡上下游的谈判能力。

当然,下游并不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根据国际处理流域越界污染的经验以及各国不同行政辖区进行水项目谈判的实践,下游可以通过“事务关联”策略为自己赢得谈判上的主动。例如,为加强自身的谈判力量,墨西哥采取“事务关联”策略为自己赢得利益。例如1944年的水协议中,位于科罗拉多河下游的墨西哥将科罗拉多河的水量分配与美国下格兰德河水量配给相联系(墨西哥位于格兰德河的上游),因此获得了在科罗拉多流域较多的水量配给。没有使用的保留权力也是很重要的谈判筹码。例如墨西哥坚持回流再利用和再排放的权力,墨西哥暂时没有使用其在尼戈尔斯国际污水处理厂的回流份额,这有助于在日后的水设施谈判中争取优势地位。

λ为谈判权重,取决于上下游各自的时间偏好。如果上游需求更为迫切,那么λ值增加。一般而言,下游地区会更为积极地解决环境问题。宾默尔等人(Binmore et al.,1986)的研究表明,λ值还取决于各方对提案的反应能力。能够更快设计并评估提案的一方可以获得更大的谈判空间。对水基础设施项目的成本收益的评估需要有相应的技术水平,以处理复杂的水文、环境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不能获得数据或技术支持的一方在工程合作上获得的收益较少。国家相关部门或者市场上的环境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可以在谈判能力上起一个帮助的作用,保证信息和技术不被垄断。成本分摊的原则之三是:技术支持对于越界污染的合作治理是重要的,处于信息弱势的一方应该得到获得帮助的帮助(Aid in Getting Aid),国家应提供或促进提供相关环境技术评估机构和竞争机制。

在美墨越界污染纠纷中,IBWC主要负责环境问题的技术处理,没有相应的组织架构对污染的社会成因加以规制:周边的企业并不需要为其生产承担社会成本;长期以来,尽管劳动人口日益增加,企业并没有支付环境使用费或者税收来资助安全引水设施或者是污水处理设施;地方市政部门只是支付了水处理设施的一部分成本。由于位于边境的各城市没有内部化人口增长的社会成本,污水常常超过了市政处理能力……这些因素使得IBWC的工作极为被动,跨边界的水设施项目处在治标不治本的状态。因此,实现有效的越界污染规制、提高跨边界水设施运行效率的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越界污染规制制度,改变水用户的激励结构。

美国政府和墨西哥政府1983年签订La Paz协议,建立环境的政策框架,分享信息和污染控制事务。协议要求一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与相关州政府一起协调环境问题。但是,该协议不是一个正式协议,没有相应的行政或预算权力。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一部分,美国和墨西哥于1994年建立了“边界环境合作委员会”(BECC)和北美开发银行(NADBank),旨在处理市场失灵导致的环境问题。NADBank由美国和墨西哥政府投资,该银行可以以较低的商业利率提供贷款,目标在于对处于边界地带的社区所发起的水处理和固体废弃物工程提供长期融资服务。BECC和NADBank实际上反映了两国政府对民间参与跨边界水设施项目的财政支持和政策鼓励。

BECC事前必须对申请贷款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人口健康与环境标准、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工程管理、社区参与、可持续发展等。BECC还为发展项目提供技术支持,BECC建立了1 050万美元的技术支持补贴项目,主要由美国环境署(EPA)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不发达社区准备项目提案以达到BECC的认证要求,BECC还提供人员和顾问帮助相关组织进行工程规划和环境评估。IBWC294号备忘录建立了一个由EPA资助的设施规划项目,帮助边界地区开发符合BECC标准的废水处理方案,由IBWC对当地水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但是在成立最初的两年,NADBank很少给予贷款,认为基础设施存在着诸多问题:基础设施成本高而社区资源不足,没有足够的规划和准备,地方水务部门经济与行政管理能力有限,没有足够的维持正常运转的资金,缺乏私人部门参与环境项目以及面对水用户对水资源使用费上调的抵制等。为此,EPA和NADBank建立了边界环境基础设施基金[11],向水务设施提供与贷款相配套的补贴,支持市政基础设施、饮用水处理厂等。1998年年底,NADBank批准了14个水工程的10 500万美元的贷款。为鼓励合作性质的水设施项目,边界环境基础设施基金的标准指出,基础设施必须能给美国带来利益,优先支持那些给两国都带来利益的项目。

IBWC集中于边界环境问题的工程技术方案,但是它的组织结构没有针对那些市场失灵进行设计,这使得水污染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控制。BECC和NADBank缓解了这一问题,对边界水设施进行环境和经济方面的认证,并且建立了以水资源使用者交费为基础的水供给服务,污染治理从环境技术应用向规制制度创新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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